台湾高校校务会议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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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台湾独特的地理位置、文化环境、政治体制、历史背景和发展阶段,使其高校形成了特殊的校务会议制度。文章以台湾4所高校为例,探究台湾高校校务会议的性质定位、职责权限、成员组成、运行方式、议事规则、议事程序等,并总结出了可供大陆高校校务委员会借鉴的启示:健全法律制度,提供法律保障;明确性质与功能,合理定位以提升规范性;扩大成员来源,集思广益以发扬民主;完善配套规章,订定细则以形成体系。
  关键词:校务会议;台湾高校;制度;大学治理
  为更好地进行大学治理,台湾高校设立了校务会议,以决议校务重大事项,在高校内部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台湾与大陆同宗同源,一脉相承。笔者择取台湾大学、“国立成功大学”、台湾政治大学和台湾东华大学4所高校,充分利用一手资料,试图从其校务会议的性质定位、职责权限、成员组成、运行方式、议事规则、议事程序等方面进行探究,进而总结其主要特征,以期对大陆地区高校校务委员会建设与实践起到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一、台湾四校校务会议之六维透视
  (一)校务会议的性质定位
  1.最高决策机构(2005年之前)
  台湾“《大学法》”2002年修订版第13条规定:大学设校务会议,为校务最高决策会议[1]。这明确了校务会议是台湾高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据此,在台湾高校,校务会议改变了以校长为首、由行政单位主导学校运作与决策的传统,成为真正的决策机构,校长的遴用、学校预算、校务发展计划、教科书选用、学生奖惩规定、成绩考查等都要经过校务会议讨论。
  2.议决机构(2005年之后)
  2005年12月新公布的“《大学法》”将原来“校务会议为校务最高决策会议”的规定删除,仅规定大学设校务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关于此点,2012年4月3日公布的《公私立大学校院订定或修正组织规程参考原则(释例)》[2](台高字第1010035194号)第12条特别给予了说明:“《大学法》”无明文规定校务会议为校务之最高决策会议”。然而,从表1和图1中不难看出,校务会议仍是整所学校民主法治化最重要的组织。据统计,台湾教育管理部门于2015年12月修正的“《大学法》”共计6046字,而校务会议出现16次,占比约为1%;“《大学法》”共计六章42条,其中,第15条和第16条专列校务会议相关规定。校务会议出现章节占所有章节的比例高达50%,其出现条目占总条目的19%[3]。可见,台湾“《大学法》”对其定位之高,以及地位之显要。
  (二)校务会议的职责权限
  根据2015年修正的“《大学法》”第16条,校务会议主要审议下列七大事项:校务发展计划及预算;组织规程及各种重要章则;学院、学系、研究所及附设机构的设立、变更与停办;教务、学生事务、总务、研究及其他校内重要事项;有关教学评鉴办法的研议;校务会议所设委员会或项目小组决议事项;会议提案及校长提议事项。
  “《大学法》”对校务会议进行了总体规定,各校通常在其组织规程对校务会议做具体规定。从台湾4所大学的组织规程或校务会议的设置办法来看,其中的相关规定与“《大学法》”的相关规定相差无异,甚至诸多款项是相同的。台湾校务会议的角色主要定位在对学校宏观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上,而其常设委员会及项目小组则负责具体的执行和落实。
  (三)校务会议的成员组成
  1.成员产生及规模
  台湾高校校务会议的成员主要来自学校内部各个利益相关者,代表来源较为广泛。2015年修正的“《大学法》”第15条规定,校务会议由校长、副校长、教师代表、学术与行政主管、研究人员代表、职员代表、学生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代表组成。上述代表,除校长及副校长外,其人数及产生方式有三种。第一,教师代表经选举产生,人数不得少于全体会议人数的1/2;教师代表中具备教授或副教授资格者,以不少于教师代表人数的2/3为原则。第二,学生代表经选举产生,人数不得少于全体会议人数的1/10。第三,其余出、列席人员的产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学组织规程自行规定。依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计算,遇有小数点时,采用无条件进位法,取整数计算。如表2是“国立成功大学”校务会议代表人数试算表。[4]
  台湾大学亦给出了校务、院务会议代表及各项委员会、学术行政主管由教师互选产生者,其选举及被选举资格的具体原则:本校专任教师,尚在聘期中者;本校与“中央研究院”合聘,在本校支薪者;年度之奉准休假进修教授,未出境者;因公奉派出境,期限在六个月以内者。亦对教师无选举资格,但有被选举资格的情况进行规定。第一,本校与“中央研究院”合聘不在本校支薪,将来担任被选举职务时在本校支薪者。第二,经其他机关借调,不在本校支薪,将来担任被选举职务时已归建者;年度奉准休假进修教授出境进修,将来担任被选举职务时已返回境内者。第三,奉准出境讲学、研究、进修、实习,将来担任被选举职务时已返回境内者。第四,因公奉派出境,逾期六个月,将来担任被选举职务时已返回境内者。且教师现间第一项所列职务,于任期中因故离职或借调其他机关学校者,应即丧失其原被选举的代表或委员资格,如属学术主管者,应即解聘。[5]
  2.台湾4所高校校务会议成员组成特点
  从图2和表3中可直观看出,4所大学校务会议组成成员大致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教师代表为主导。4所大学校务会议的教师代表均在50人以上,政治大学和东华大学教师代表比例均高于60%,其余2校亦接近50%;其次为院系所等单位行政代表,4校分别为49人、16人、14人、27人,分别占各校校务会议成员总数的25.79%、11.51%、11.67%、26.21%;再次为学生代表,4校分别为18人、13人、12人、11人,分别占各校校务会议成员总数的9.47%、9.36%、10.00%、3.88%。这说明台湾高校(至少在上述4所高校中)非常关注教师代表、院系所等单位行政代表、学生代表等的意见。第二,校内行政代表在当然成员⑤中占据主导地位。从上述4所高校校务会议成员所从事的职业看,从事学术类职业的人士(包括教师、研究人员、助教、学生)所占的比例分别为55.47%、80.58%、73.33%、53.39%,而从事非学术职业的行政人士的比例分别为30%、17.27%、21.67%、33.98%;4校非学术职业的行政人员在当然成员中的比重较高,分别占各校校务会议成员总数的10%、5.76%、21.67%、21.36%。第三,校务会议成员组成规模与其高校规模不一定关联。比如,台湾大学教师代表有86人,其专任教师有2061人,占到4.17%;而“国立成功大学”教师代表97人,其专任教师共计1343人,占比达7.22%,接近台湾大学的两倍。   由上得之,校务会议成员来源多元化和教师代表为主导的人员结构,保证了台湾高校校务会议的民主性。
  (四)校务会议的运行方式
  1.召开时间及条件
  校务会议的召开时间一般是按照大学的学期制,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设定。2015年修正的“《大学法》”第15条规定,校务会议由校长组织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经校务会议应出席人数1/5以上请求召开临时校务会议时,校长应于15日内召开。校务会议之决议,除本规程或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应以出席校务会议代表过半数之同意行之。除本规程或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校务会议的决议应由校务会议代表过半数同意[10]。相关数据显示,“国立成功大学”2005-2015年间校务会议开会次数年均达5次以上,讨论案数年均达41次以上,可见校务会议讨论成果相对较丰。[11]
  2.常务运行机构
  校务会议的常务运行机构是各种委员会或项目小组,负责校务会议相关事项的执行与处理。2015年修正的“《大学法》”第15条亦规定,校务会议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或项目小组,处理校务会议交议事项;其名称、任务及组成方式由各大学组织规程规定。台湾4所大学校务会议设置的各种委员会及专案小组主要有校务发展规划委员会、教职员宿舍委员会、校产清理委员会、程序与法规委员会、校务考核委员会、经费稽核委员会、校园规划及兴建委员会、校务基金管理委员会、校务会议常设委员会等,在校务会议未开会期间处理有关事项,促进校务会议的功能发挥。
  例如,台湾政治大学校务会议设置了程序与法规委员会、校务发展委员会、校务考核委员会、经费稽核委员会、校园规划及兴建委员会五个机构,依据相应的权责和组成方式进行运作,并召开相应的会议,形成较为灵活的决议组织结构,共同处理校务会议各种事务,较好地履行校务会议的基本职能。
  (五)校务会议的议事规则
  校务会议议事规则一般对校务会议订定依据、代表推选办法、审议事项、所设委员会或项目小组决议事项、会议提案及校长提议事项、召开时间和条件、不能出席办法及会场纪律等作了明确规定,是校务会议的具体施行细则。校务会议的议事规则一般是依据“《大学法》”第15、16条及各校组织规程的规定订定的,可谓“《大学法》”和各校组织规程的补充文本,对二者难以说明的细节、问题等进行阐释和补充。例如,“国立成功大学”2013学年度第6次校务会议延会修正通过的议事规则中第10条规定,应出席代表未过半数人出席,不得开议。这就补充了“《大学法》”和“国立成功大学”缺少的校务会议召开条件。[12]
  (六)校务会议的议事程序
  台湾高校校务会议的议事程序一般是为议决校务重大事项而设置,设置依据一般是各校校务会议组织及运作办法或校务会议议事规则。校务会议议事程序一般分为会议前、会议中和会议后三个阶段。会议前一般包括确认开会时间、开会地点、制发议程、准备会议资料、制作会议签到单和布置会场等;会议中主要是记录会议交办事项及各提案决议;会议后一般有制作会议记录(包括请校长确认会议记录内容和会议记录签核两个方面)、会议记录发送全体委员审阅、会议记录于各委员确认后公告于秘书室纲页、书面记录归档。校务会议议事程序看似繁琐细碎,实则严密有序,由此可见其行事之谨慎,做事之认真,态度之端正。
  二、台湾校务会议制度的主要特征
  校务会议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对于高等教育治理尤其是内部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考察台湾4所高校校务会议制度的六个维度,可将其主要特征总结如下。
  第一,制度有法律保障。“《大学法》”乃台湾高等教育的最重要法律之一,它对校务会议的性质、组成人员及其人数和产生方式、会议召开次数和条件、职责权限等做了明确规定。“《大学法》”的修订使校务会议获得了合法性依据,得以法制化、制度化,有了强制性和权威性,这既有利于保障校内各阶层参与校务的权利,也有利于保障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从而保证他们能够充分地行使自治权力[13]。这说明,制度的推行与实施,不仅需要人们意识和行动的自觉,更需要法律的保障。
  第二,成员来源广泛。校务会议组成成员的来源及产生方式都是多元化的,由校长、副校长、教师代表、学术与行政主管、研究人员代表、职员代表、学生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代表等共同组成,且较为注重教师代表尤其是教授的意见,有助于大学多角度听取不同声音,提高大学治理的民主化。
  第三,集体决策有利于民主。校务会议不只是行政单位领导的个人权力彰显,学校各种成员主体直接参与决策有着重大意义。首先,有助于充分发扬民主,深入了解学校实际,充分反映师生意见,集中群智;其次,有助于将师生利益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的片面性;再次,有利于促进全体成员对决策的理解,提高落实决策的自觉性,推动决策的实施;最后,有利于提高师生等参与学校事务的热情和信心,锻炼参与决策的能力,增强关心学校发展的责任感。
  第四,配套规章完善。台湾4所高校除组织规程中对校务会议制度有所规定外,还都基本制定了相应的校务会议规则、校务会议议事程序汇编、校务会议代表选举原则、相关常设委员会组织及议事规则、校务会议代表提案规范等具体实施细则,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校务会议制度的规章体系,为校务会议的具体运作提供了可操作的规章依据,具有极大的可控性和可行性。
  三、对大陆校务委员会建设的启示
  相较于台湾高校而言,当下大陆各公立高校校务委员会(含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整体还不够成熟规范,与目前大学的发展要求不相匹配,主要表现在部分高校校务委员会的性质定位不明确、职责权限不明晰、结构功能不合理、运行机制欠佳、配套制度缺乏等方面,这就难以充分调动起教师、学生、行政人员等多方面的力量,校务委员会职能的实现也就变得困难。台湾与大陆同宗同源,在某些方面有着一致性和相似性,故而,笔者建议大陆汲取台湾高校校务会议制度的合理成分,进一步完善自身的校务委员会制度。   (一)健全法律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合法性是一个组织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校务委员会是高校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其未着一字。此外,据不完全统计,教育部业已核准章程的84所部属大学(含教育部直属75所,工信部直属7所,中科院直属2所)中未设置校务委员会的比例约达66%。虽然教育部令第37号《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对校务委员会进行了一些规定[14],但贯彻实施情况与预期还是存在较大差距。我们需要在法律层面设计校务委员会的相关制度,而不限于政策层面,用法律形式来解决校务委员会的合法性问题,为其正常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二)明确性质与功能,合理定位以提升规范性
  依据大陆高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的功能,其大致分为决策型、半决策型、筹资咨询型、审议监督型四类,其中已设立校务委员会的高校,其校务委员会含审议功能的仅约10%,尚有约4%性质不明,其余大多为咨询功能。而校务委员会与理(董)事会功能部分重叠的比例约达35%,可能重叠的比例约达44%,没有重叠部分不到9%,另有13%不明确。由此可知,当前大陆部属大学对设立校务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的价值认知有差异,校务委员会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不高,总体上权能有限,这就亟需明确校务委员会的性质与功能,如台湾校务会议般合理定位,以提升规范化、制度化。
  (三)扩大成员来源,集思广益以发扬民主
  观大陆各大高校,除少数依据《规程》对校务委员会进行了一些调整外,其余目前仍未有大的变动。其成员仍是由党政领导占据主导地位,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比例较低,其他学校主体也所占不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的民主,应扩大成员来源,听取多方意见,尤其是教授们的想法,集思广益,以实现多元治理。
  (四)完善配套规章,订定细则以形成体系
  关于校务委员会,大陆多数高校一般仅制定了校务委员会章程,且多数未能随《规程》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正。此外,各校比较缺乏校务委员会相关的会议规则、议事程序、代表选举原则、相关常设委员会组织及议事规则、代表提案规范等具体的、可行的实施细则,这对校务委员会职责和功能的顺利实现无形中产生了种种障碍。因此,急需完善校务委员会相关配套规章细则,形成以校务委员会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注释:
  ①此试算表为台教高(一)字第1040124380号函核定本,自2015年8月1日生效。
  ②表内人数依本校教师人数试算,各学院代表分配数以各学年之教师人数为准调整,人数/单位以四舍五入为准;依据组织规程第14条,一级行政单位主管应含教务长、学生事务长、总务长、研发长、国际事务长、主任秘书共6人。因本校研发长由副校长兼任,故列计5人;非属学院及生科学院代表人数试算结果,其主管及合计分别为1人和2人、1人和3人,但依据组织规程第14条第6项规定调整总人数为4人。
  ③资料来源:自行整理自4所高校2015年度校务会议出列席名单。
  ④资料来源:由表3中数据自行统计而得。
  ⑤一般情况下,校务会议成员应该由选举产生,但是一些有专业能力或者是部门主管人员根据上级或者校务会议的主管部门建议或者批准不经选举产生的成员,或者有法律规定不经选举或批准产生的成员称为当然成员。
  参考文献:
  [1]台湾“《大学法》”[EB/OL].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200/23155/23157/23192/23214/2006/4/bi3951343337142460027616-0.htm,2015-01-04.
  [2]公私立大学校院订定或修正组织规程参考原则(释例)[EB/OL].http://www.doc88.com/p-2166158828020.html,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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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台湾大学组织规程[EB/OL].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01/01-008.pdf,2016-02-27.
  [11]校务会议记录-NCKU-“国立成功大学”-秘书室[EB/OL].http://secr.ncku.edu.tw/files/11-1002-4449.php?Lang=zh-tw,2016-02-27.
  [13]郭伟展.中国台湾高等教育改革研究——基于高校治理视角的分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0):19.
  [14]《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EB/OL].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621/201407/172346.html,20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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