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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音乐”并不能指代整个“中国音乐”。将“中国音乐”说成是“民族的”,或者说“民族音乐”就是“中国音乐”,与事实不符。
在中国,我们习惯称“中国音乐”为“民乐”。
“民乐”者,顾名思义,乃“民族音乐”或“民间音乐”之谓也。但是细细推究,“民乐”似乎是一个不太完整准确的概念。在逻辑关系上,很显然,“民族音乐”并不能指代整个“中国音乐”。将“中国音乐”说成是“民族的”,或者说“民族音乐”就是“中国音乐”,与事实不符。
众所周知,音乐虽然是人类共有的语言,但是每个民族和地区的音乐形态又不尽相同。不同的民族对于音乐的创作、演绎都有与众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取决于本民族固有的文化、历史、地理以及自然条件。由于这些先决条件的制约,其它民族的音乐要想取而代之并非易事。如果站在个人立场,在任何一个人看来,本民族的音乐皆为“民乐”。换言之,任何一个民族的音乐都可被本民族称为“民乐”。如此一来,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大国而言,用抽象的“民乐”来涵盖具象的“民族”,显然过于狭隘。另一方面,我们现今所称的“民乐”,很大程度上并非是真正“本民族”(以汉族为主)的“音乐”。不妨观察一下,在一个编制齐全的“民乐团”里,一些乐器的祖宗并非地地道道产自华夏中原,它们更多来自外域异邦,是集所谓“西戊、东夷、南蛮、北狄”(古人对周边民族和地区的称呼)之大成者。“民乐团”里当家的乐器如胡琴、琵琶、扬琴等,皆为“外来”。“胡琴”(二胡、高胡等),最早来自“北狄”的“胡人”,故称为“胡琴”;“琵琶”乃周武帝时“西戊”龟兹人名苏袛婆者带入中原;“扬琴”起源于波斯古国,由朝圣者和欧洲东征的十字军带到西班牙、土耳其和匈牙利(欧洲有著名的“匈牙利大扬琴”、“罗马尼亚大扬琴”,是许多大作曲家如李斯特、勃拉姆斯、埃乃斯库等人的珍爱),十八世纪左右才传入中国;“箜篌”也是汉武帝时由西方传入。真正原生态的“民族乐器”,仅为古琴(相传为伏羲所创)、阮(泛指大阮、中阮以及由此衍生的月琴、柳琴等,所谓“汉琵琶”者,相传为“竹林七贤”之一的阮籍所制)以及笛箫类等。因此,用“民乐”来指称全部的“中国音乐”,显然逻辑不通。
在抱有大国本位主义的西方学者看来,他们眼中所谓的“民族音乐”,是指那些游离于欧洲大陆尤其是德、奥、法、意以及英伦等核心体系之外的国家及民族。这些被认为具有“民族”色彩的国家和地区,以俄罗斯、波西米亚(捷克地区)、匈牙利、西班牙、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希腊以及北欧等为代表,其作曲家如柴可夫斯基、穆索尔斯基、里姆斯基·柯萨科夫、斯美塔纳、德沃夏克、埃乃斯库、西贝柳斯等则称作“民族乐派”作曲家。在非洲或亚洲,也有类似的情形出现,不同民族的“民乐”在本民族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
值得提出的是,在东南亚,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等国家本土的“民乐”十分盛行,至今仍经久不衰。为了将中国的“民乐”与本民族的“民乐”加以区别,他们使用了一个概括力很强的词——“华乐”(有时也称为“中乐”)。“民乐团”称为“华乐团”或“中乐团”,“民乐演奏”称为“华乐演奏”。由“民乐”而“华乐”,虽仅只一字之差,却反映出人们视界的开阔以及思想的豁朗,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可喜的进步。
在中国,我们习惯称“中国音乐”为“民乐”。
“民乐”者,顾名思义,乃“民族音乐”或“民间音乐”之谓也。但是细细推究,“民乐”似乎是一个不太完整准确的概念。在逻辑关系上,很显然,“民族音乐”并不能指代整个“中国音乐”。将“中国音乐”说成是“民族的”,或者说“民族音乐”就是“中国音乐”,与事实不符。
众所周知,音乐虽然是人类共有的语言,但是每个民族和地区的音乐形态又不尽相同。不同的民族对于音乐的创作、演绎都有与众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取决于本民族固有的文化、历史、地理以及自然条件。由于这些先决条件的制约,其它民族的音乐要想取而代之并非易事。如果站在个人立场,在任何一个人看来,本民族的音乐皆为“民乐”。换言之,任何一个民族的音乐都可被本民族称为“民乐”。如此一来,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大国而言,用抽象的“民乐”来涵盖具象的“民族”,显然过于狭隘。另一方面,我们现今所称的“民乐”,很大程度上并非是真正“本民族”(以汉族为主)的“音乐”。不妨观察一下,在一个编制齐全的“民乐团”里,一些乐器的祖宗并非地地道道产自华夏中原,它们更多来自外域异邦,是集所谓“西戊、东夷、南蛮、北狄”(古人对周边民族和地区的称呼)之大成者。“民乐团”里当家的乐器如胡琴、琵琶、扬琴等,皆为“外来”。“胡琴”(二胡、高胡等),最早来自“北狄”的“胡人”,故称为“胡琴”;“琵琶”乃周武帝时“西戊”龟兹人名苏袛婆者带入中原;“扬琴”起源于波斯古国,由朝圣者和欧洲东征的十字军带到西班牙、土耳其和匈牙利(欧洲有著名的“匈牙利大扬琴”、“罗马尼亚大扬琴”,是许多大作曲家如李斯特、勃拉姆斯、埃乃斯库等人的珍爱),十八世纪左右才传入中国;“箜篌”也是汉武帝时由西方传入。真正原生态的“民族乐器”,仅为古琴(相传为伏羲所创)、阮(泛指大阮、中阮以及由此衍生的月琴、柳琴等,所谓“汉琵琶”者,相传为“竹林七贤”之一的阮籍所制)以及笛箫类等。因此,用“民乐”来指称全部的“中国音乐”,显然逻辑不通。
在抱有大国本位主义的西方学者看来,他们眼中所谓的“民族音乐”,是指那些游离于欧洲大陆尤其是德、奥、法、意以及英伦等核心体系之外的国家及民族。这些被认为具有“民族”色彩的国家和地区,以俄罗斯、波西米亚(捷克地区)、匈牙利、西班牙、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希腊以及北欧等为代表,其作曲家如柴可夫斯基、穆索尔斯基、里姆斯基·柯萨科夫、斯美塔纳、德沃夏克、埃乃斯库、西贝柳斯等则称作“民族乐派”作曲家。在非洲或亚洲,也有类似的情形出现,不同民族的“民乐”在本民族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
值得提出的是,在东南亚,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等国家本土的“民乐”十分盛行,至今仍经久不衰。为了将中国的“民乐”与本民族的“民乐”加以区别,他们使用了一个概括力很强的词——“华乐”(有时也称为“中乐”)。“民乐团”称为“华乐团”或“中乐团”,“民乐演奏”称为“华乐演奏”。由“民乐”而“华乐”,虽仅只一字之差,却反映出人们视界的开阔以及思想的豁朗,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可喜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