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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