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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法治时代,是人权时代。以人为本,尊重、保障、维护和实现人权,成为社会和时代的主旋律,成为法律人的社会使命。检察机关行使检察侦查权,如何做到既能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又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所面对的现实问题。笔者立足于法治和人权保障,探索人权保障与检察侦查权的内在关系,分析我国行使检察侦查权过程中人权保障的现状及形成原因,进而对现有诉讼模式下人权保障的完善进行理性思考。本文试探讨人权保障之原则。
[关键词]
一、合法性原则
检察侦查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法定权力,检察机关或检察官行使该权力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检察侦查权行使过程中,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这是法治的基本要义。坚持这一原则,首先要遵守宪法,牢固树立宪法的崇高地位和权威。近年来,我国关于检察权行使的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集中表现为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该法律和司法解释吸收了许多体现现代科学、民主原则的程序制度和规则,体现了时代的精神。但也应当看到,由于我国法治时间不长,以及受各种现实的、历史的条件限制,我国有关检察权行使的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在检察侦查权行使过程中,宪法中公民的自由权利条款因缺乏足够的程序保障而未能充分实现,人权保障与国际通行标准尚有距离。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牢固坚持以宪法为根据,严格执行程序法的要求,人性化办案,决不侵犯涉案人员的自由权利。
二、公正原则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是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也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最高理念。正如罗尔斯所认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她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她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1]一般认为,法的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方面。实体正义是正义的起点也是归宿,程序正义是正义的过程也是保证。就行使检察侦查权来说,确保案件结果的客观公正,这就是实体公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工作,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但客观公正的办案结果需要严格的程序来保证。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要开阔思路,深挖根源,力求将案情弄个水落石出,确保案件结果的客观公正;另一方面,又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切不可一味为了探寻案件真相而发生诸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践踏人权的事件。这才是行使检察侦查权公正原则的应有之义。
三、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原则
依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或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服从法律[2]。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落实到职务犯罪侦查中,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侦查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包括:(1)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2)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与“独立”是相互依存的。一方面,只有“依法”才能“独立”,“依法”是“独立”的前提;另一方面,也只有“独立”才能真正“依法”,“独立”是“依法”的保证。
贯彻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原则,首先要依法侦查。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特权思想严重,民主传统缺乏、法制地位低下,这些都必然给人们打下或深或浅的历史烙印,因而难免出现少数领导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情况。职务犯罪的特殊性特别需要侦查工作敢于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真正做到铁面无私、执法如山,不屈从于任何权势和压力。其次,在“依法”的前提下,要独立行使侦查权。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治国家的实践证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前提,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而没有司法公正,司法就失去其作為法律价值显示器的功能,法律就失去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无从谈起。
四、诉讼经济原则
诉讼经济原则,是检察机关或检察官进行侦查活动的又一重要原则。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侦查权过程中要正确贯彻诉讼经济原则,必须充分认识该原则的重要作用。坚持该原则,不但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效地预防犯罪,更为重要的是,它有利于人权保护:诉讼经济原则对有罪和无罪的人,都具有人权保护的作用。对有罪的人来说,诉讼经济原则要求节约诉讼手段,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对其采取不适当的强制措施,从而可以有效的保护其人身和财产权利;对无罪的人来说,诉讼经济原则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可以使无罪的人及时地从诉讼活动中得到解脱,避免其权利受到不必要的限制甚至被侵犯,从而达到维护其合法权利的目的。
诉讼经济原则与效率、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侦查权过程中应处理好效率与公正的关系,在保证案件公正的前提下,强调效率,提高效率。“兵贵神速”、“以快制胜”既是用兵之策、也是侦查之策。在侦查活动中,时间是个重要的概念,侦查机关与犯罪分子斗争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争夺时间。早一分钟,侦查机关就多一分破案的可能,犯罪分子就少一分逃避法律追究的希望。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要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匿转移赃款赃物。职务犯罪的物证、书证一般在犯罪分子管理控制之下,他们毁灭证据、制造假证相当容易,而且一旦风吹草动,就会凭借其智商、地位和社会关系,迅速编织起一张反侦查的网以对抗侦查,有的甚至携款逃跑。随着时过境迁,不少证据会失真或毁灭,如证人回忆趋向模糊;有关会议记录、银行存款的原始存单、宾馆住宿的记载、电信部门的通话记录等原始凭证会被销毁;犯罪现场(如刑讯逼供案)会被破坏等等。职务犯罪一般不会自动暴露,作案与发案之间的时间差本来就比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要长。这一方面要求检察机关尽早地去发现线索,以缩短这种时间差,另一方面又要求在发现线索后更加抓紧时间,以弥补较长的时间差所带来的证据损失。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己经羁押的案件,迅速及时地查清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也是更好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2.
[2]邓思清.检察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04.
[作者简介]刘薇,女,中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现就职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一、合法性原则
检察侦查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法定权力,检察机关或检察官行使该权力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检察侦查权行使过程中,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这是法治的基本要义。坚持这一原则,首先要遵守宪法,牢固树立宪法的崇高地位和权威。近年来,我国关于检察权行使的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集中表现为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该法律和司法解释吸收了许多体现现代科学、民主原则的程序制度和规则,体现了时代的精神。但也应当看到,由于我国法治时间不长,以及受各种现实的、历史的条件限制,我国有关检察权行使的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在检察侦查权行使过程中,宪法中公民的自由权利条款因缺乏足够的程序保障而未能充分实现,人权保障与国际通行标准尚有距离。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牢固坚持以宪法为根据,严格执行程序法的要求,人性化办案,决不侵犯涉案人员的自由权利。
二、公正原则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是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也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最高理念。正如罗尔斯所认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她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她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1]一般认为,法的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方面。实体正义是正义的起点也是归宿,程序正义是正义的过程也是保证。就行使检察侦查权来说,确保案件结果的客观公正,这就是实体公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工作,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但客观公正的办案结果需要严格的程序来保证。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要开阔思路,深挖根源,力求将案情弄个水落石出,确保案件结果的客观公正;另一方面,又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切不可一味为了探寻案件真相而发生诸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践踏人权的事件。这才是行使检察侦查权公正原则的应有之义。
三、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原则
依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或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服从法律[2]。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落实到职务犯罪侦查中,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侦查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包括:(1)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2)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与“独立”是相互依存的。一方面,只有“依法”才能“独立”,“依法”是“独立”的前提;另一方面,也只有“独立”才能真正“依法”,“独立”是“依法”的保证。
贯彻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原则,首先要依法侦查。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特权思想严重,民主传统缺乏、法制地位低下,这些都必然给人们打下或深或浅的历史烙印,因而难免出现少数领导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情况。职务犯罪的特殊性特别需要侦查工作敢于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真正做到铁面无私、执法如山,不屈从于任何权势和压力。其次,在“依法”的前提下,要独立行使侦查权。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治国家的实践证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前提,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而没有司法公正,司法就失去其作為法律价值显示器的功能,法律就失去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无从谈起。
四、诉讼经济原则
诉讼经济原则,是检察机关或检察官进行侦查活动的又一重要原则。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侦查权过程中要正确贯彻诉讼经济原则,必须充分认识该原则的重要作用。坚持该原则,不但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效地预防犯罪,更为重要的是,它有利于人权保护:诉讼经济原则对有罪和无罪的人,都具有人权保护的作用。对有罪的人来说,诉讼经济原则要求节约诉讼手段,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对其采取不适当的强制措施,从而可以有效的保护其人身和财产权利;对无罪的人来说,诉讼经济原则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可以使无罪的人及时地从诉讼活动中得到解脱,避免其权利受到不必要的限制甚至被侵犯,从而达到维护其合法权利的目的。
诉讼经济原则与效率、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侦查权过程中应处理好效率与公正的关系,在保证案件公正的前提下,强调效率,提高效率。“兵贵神速”、“以快制胜”既是用兵之策、也是侦查之策。在侦查活动中,时间是个重要的概念,侦查机关与犯罪分子斗争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争夺时间。早一分钟,侦查机关就多一分破案的可能,犯罪分子就少一分逃避法律追究的希望。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要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匿转移赃款赃物。职务犯罪的物证、书证一般在犯罪分子管理控制之下,他们毁灭证据、制造假证相当容易,而且一旦风吹草动,就会凭借其智商、地位和社会关系,迅速编织起一张反侦查的网以对抗侦查,有的甚至携款逃跑。随着时过境迁,不少证据会失真或毁灭,如证人回忆趋向模糊;有关会议记录、银行存款的原始存单、宾馆住宿的记载、电信部门的通话记录等原始凭证会被销毁;犯罪现场(如刑讯逼供案)会被破坏等等。职务犯罪一般不会自动暴露,作案与发案之间的时间差本来就比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要长。这一方面要求检察机关尽早地去发现线索,以缩短这种时间差,另一方面又要求在发现线索后更加抓紧时间,以弥补较长的时间差所带来的证据损失。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己经羁押的案件,迅速及时地查清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也是更好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2.
[2]邓思清.检察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04.
[作者简介]刘薇,女,中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现就职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