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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不同于国内贸易,最大的区别是跨越国境,当然也就不可能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古老贸易方式。国际贸易货物通常都需要通过海上货物运输从国内运到国外,境外买方正是利用FOB贸易术语的规定,在海上货物运输环节上做手脚。
骗取货物
手段之一:境外买方根据FOB条款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境外货代(或其国内代表处)直接参与安排运输。
情况大致如下:买方委托境外货代安排贸易合同下的货物运输,同时告知国内出口方同该境外货代联系,听从其安排交货,境外货代再委托国内贷代具体接受货物,或直接让卖方把货物交到其指定的船公司仓库,最后由境外货代签发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并交给国内出口方。境外货代则自己持有海洋单,从实际承运人手中提取货物。
手段之二:境外买方根据FOB条款委托境外某船公司或货代安排运输,境外某船公司或货代不直接参与安排涉案货物运输。
情况大致如下:买方委托某境外船公司或货代公司安排贸易合同下的货物运输,境外船公司或货代公司再委托国内货代公司具体接收货物,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取得海洋单或直接通知实际承运人电放货物。出口方只同国内货代联系,并将货物交给国内货代公司,委托其报关、制单,最终由国内货代转寄境外无船承运人的提单。
手段之三:境外买方根据FOB条款和信用证规定,直接规定凭境外船公司提单结款。
情况大致如下:外方买方和国内卖方在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中约定,凭境外船公司提单结款。买方指定或介绍国内出口企业同某国内货代联系货物出运事宜。卖方委托国内货代出运货物,将货交国内货代,请其向实际承运人订舱,自己取得约定的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
不难发现,在此类案件中存在一个共同现象,即国内卖方在交出货物之后,得到的几乎都是一张清洁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又称House提单),而不是真正有实际承运人的海洋单。卖方拥有的这张无船承运人提单,或找不到承运人,或不可能找到承运人(包括费用巨大)进行有效的索赔。买方也正是看清了这一点,以无船承运人提单“金蝉脱壳”,用海洋单合法地从实际承运人手中提取货物,完成骗取货物的把戏。
拒付贷款
手段之一:利用国内卖方对信用证的信赖,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使国内卖方因单证不符,遭银行退单。
主要表现为,在信用证生效环节、货物检验环节、货物装船环节和货物验收环节设立软条款。如信用证规定,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者货物收据;货物质量检验证书必须经开证行或者通知行核实;有关航运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由买方另行通知开证行,开证行再以修改书的形式通知收益人;指定凭某船公司的提单结汇等等。
手段之二:采用放长线,钓大鱼的办法,麻痹国内卖方。采用预付款或者后T/T方式先做一笔金额较小的贸易,并及时付清货款;在取得国内卖方信任以后,签订一批贸易买卖合同,利用先发货后付款的方式,少付或不付货款。
如何识别和防止被骗
国内出口企业要防止货物被骗,应当从签订以下三个合同入手。
首先,国内出口企业在签订出口贸易合同时,最好要调查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在对方来历不清,资信不明的情况下,应尽量签订CIF或C&F条款,或约定FOB条件下由卖方代买方订舱,或在信用证中约定凭国内船公司提单结汇,从而掌握运输的主动,取得货物的控制权,防止落入圈套。认真审查信用证的有关规定,防止信用证陷阱,造成结汇不能,货款落空。
其次,如果境外买方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国内出口企业可以委托有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公司并声明要船公司海洋单,至少要求由国内货运代理公司签发海洋单或无船承运人提单。因为现在外国班轮公司都有一定实力,日后凭提单请求物权难度不大;国内货运代理公司签发了自己的或境外的无船承运人提单,那么该货运代理公司就有可能成为无船承运人,因为,如果经查该境外无船承运人不是合法存在,国内货运代理公司就无法逃脱承运人代理的责任。
第三,国内出口企业决不要轻易接受境外无船承运人的提单。众所周知,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当国内出口企业因种种原因不能结汇而主张提单物权时,试想,如果连签发提单的承运人都找不到,提单又能有什么用呢?只能是废纸一张。此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骗取货物
手段之一:境外买方根据FOB条款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境外货代(或其国内代表处)直接参与安排运输。
情况大致如下:买方委托境外货代安排贸易合同下的货物运输,同时告知国内出口方同该境外货代联系,听从其安排交货,境外货代再委托国内贷代具体接受货物,或直接让卖方把货物交到其指定的船公司仓库,最后由境外货代签发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并交给国内出口方。境外货代则自己持有海洋单,从实际承运人手中提取货物。
手段之二:境外买方根据FOB条款委托境外某船公司或货代安排运输,境外某船公司或货代不直接参与安排涉案货物运输。
情况大致如下:买方委托某境外船公司或货代公司安排贸易合同下的货物运输,境外船公司或货代公司再委托国内货代公司具体接收货物,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取得海洋单或直接通知实际承运人电放货物。出口方只同国内货代联系,并将货物交给国内货代公司,委托其报关、制单,最终由国内货代转寄境外无船承运人的提单。
手段之三:境外买方根据FOB条款和信用证规定,直接规定凭境外船公司提单结款。
情况大致如下:外方买方和国内卖方在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中约定,凭境外船公司提单结款。买方指定或介绍国内出口企业同某国内货代联系货物出运事宜。卖方委托国内货代出运货物,将货交国内货代,请其向实际承运人订舱,自己取得约定的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
不难发现,在此类案件中存在一个共同现象,即国内卖方在交出货物之后,得到的几乎都是一张清洁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又称House提单),而不是真正有实际承运人的海洋单。卖方拥有的这张无船承运人提单,或找不到承运人,或不可能找到承运人(包括费用巨大)进行有效的索赔。买方也正是看清了这一点,以无船承运人提单“金蝉脱壳”,用海洋单合法地从实际承运人手中提取货物,完成骗取货物的把戏。
拒付贷款
手段之一:利用国内卖方对信用证的信赖,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使国内卖方因单证不符,遭银行退单。
主要表现为,在信用证生效环节、货物检验环节、货物装船环节和货物验收环节设立软条款。如信用证规定,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者货物收据;货物质量检验证书必须经开证行或者通知行核实;有关航运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由买方另行通知开证行,开证行再以修改书的形式通知收益人;指定凭某船公司的提单结汇等等。
手段之二:采用放长线,钓大鱼的办法,麻痹国内卖方。采用预付款或者后T/T方式先做一笔金额较小的贸易,并及时付清货款;在取得国内卖方信任以后,签订一批贸易买卖合同,利用先发货后付款的方式,少付或不付货款。
如何识别和防止被骗
国内出口企业要防止货物被骗,应当从签订以下三个合同入手。
首先,国内出口企业在签订出口贸易合同时,最好要调查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在对方来历不清,资信不明的情况下,应尽量签订CIF或C&F条款,或约定FOB条件下由卖方代买方订舱,或在信用证中约定凭国内船公司提单结汇,从而掌握运输的主动,取得货物的控制权,防止落入圈套。认真审查信用证的有关规定,防止信用证陷阱,造成结汇不能,货款落空。
其次,如果境外买方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国内出口企业可以委托有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公司并声明要船公司海洋单,至少要求由国内货运代理公司签发海洋单或无船承运人提单。因为现在外国班轮公司都有一定实力,日后凭提单请求物权难度不大;国内货运代理公司签发了自己的或境外的无船承运人提单,那么该货运代理公司就有可能成为无船承运人,因为,如果经查该境外无船承运人不是合法存在,国内货运代理公司就无法逃脱承运人代理的责任。
第三,国内出口企业决不要轻易接受境外无船承运人的提单。众所周知,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当国内出口企业因种种原因不能结汇而主张提单物权时,试想,如果连签发提单的承运人都找不到,提单又能有什么用呢?只能是废纸一张。此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