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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少数民族教育作为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近些年来,虽然我国在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目前的相关立法仍然呈现滞后的状态。本文从公民的受教育权以及少数民族教育的自身特点出发,指出少数民族立法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我国在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关键词】:民族地区;教育权;立法完善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保障少数民族同胞的受教育权是保护少数民族权益、实现民族团结平等的重要手段。虽然我国在少数民族教育方面一直都在积极的努力,但是从实践过程中看,其发展的程度仍然远远的落后于全国的平均发展水平。所以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关乎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必要性
(一)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有助于促进民族地区全面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才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来。这是因为在现代“世界结构”中综合国力竞争的背后,更深层次的是人才与国民素质的竞争,是各国教育规模和质量的竞争,这已经成为了全民族的共识[1]。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作为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得到我们的重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教育是塑造人才的唯一方式。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有助于提高民族地区同胞的综合文化素质水平。只有不断的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才能真正的提高民族地区的生产力,促进其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从而带动整个民族地区的发展。
(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有助于实现民族平等与团结
维护各民族的平等与团结是我国基本的民族政策。大力的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重点就在于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同胞的科学文化水平,培养大批的民族人才。在发展的过程当中还可以增强中央与少数民族的地区的交流,并通过大量的资金、政策的投入与扶持建立各民族的平等互助的关系。从而真正的实现各民族的平等与团结。
(三)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教育事业是我国实现各项发展的核心。具体说来,其有助于提高我国文化、科技的整体水平,从而带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我国欲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离不开教育的进步以及人才的培养。教育振兴是中国振兴的重要标志。有着一流的教育才能真正拥有一流的实力,才能建立世界上一流的国家。把教育兴国、教育强国作为重要的战略政策,才能真正的实现现代化的发展。
二、我国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探索
我国针对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问题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一)中央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探索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政务院批准颁布了《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就民族教育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自此之后,国家陆续的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除此以外,我国还制定出台了大量的有关少数民族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它主要包括:《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 试行) 》、《内地西藏中学班( 校) 管理实施细则》、《关于人
民教育出版社为五省区编写藏族中小学(汉语)教材的通知》、《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扩大内地新
疆高中班招生规模的意见》《关于在中小学切实抓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 试行) 》等[3]。
(二)地方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探索
地方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是我国整个少数民族教育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我国各地、特别是自治地方,从当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制定了一批有关少数民族教育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规章[4]。
根据调查统计,现如今已有十几个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民族教育法规,如《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等。除了这些地方性法规以外,各地还制定了大量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民族教育均作出了专门规定。这些地方少数民族法规、规章,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教育法规的内容,有力地推进了当地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出现的问题
(一)少数民族教育法律体系不完备
纵观我国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现状,我们可以发现关于这部分的规定大多都只是存在于立法层级较低的行政规章当中,而立法层级相对较高的法规很少,这就导致了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备的现实。具体来说,我国一直以来都缺少法律层次的《少数民族教育法》。这势必会影响其效力的发挥,对少数民族教育很难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
(二)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内容不完善
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内容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缺乏对少数民族传统语言、文化的规定以及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这两个方面。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作为宝贵的民族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精神的积淀,但是我国在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过程中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规定少之又少。民族教育立法不能忽视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教育权利,需要突出立法的人性化尺度。民族教育立法应着重激发民族的自觉精神与文化个性[5]。
除此以外,我国的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在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出现了一个立法的空白点。这样会导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或义务,忽视少数民族教育法规和政策的现象,这不利于推进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技术缺陷
根据我国对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实践,笔者发现现行少数民族教育法规规章的名称非常的繁杂。具体包括:“意见”、“通知”、“指示”、“报告”、“批复”、“决定”等。这种方式会造成法律和一些政策性文件的效力等级不清、界限不清的状况,使其难以得到更好的实施和贯彻,不利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除此以外,我国的法律对少数民族教育的规定大多也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缺少系统且具体的实施细则。
四、完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教育法律体系
少数民族教育法律体系应当包括少数民族教育基本法,少数民族教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少数民族教育法规和规章。加快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步伐,建立系统的少数民族教育法律体系是完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重要内容。
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体现在其可以统领少数民族
教育法规规章,增强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效力层级,从而填补法律空白,提高法律可操作性以及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地位。再加上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立起系统的少数民族教育法律体系,从而可以保障少数民族教育政策实施,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
(二)完善少數民族教育立法的内容
保持我国少数民族多元文化的传递、发展是民族教育的重要内容所在,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立法的方向所在[ 6]。所以在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上,首先就应当增加保障少数民族文化传承方面的内容。具体说来,地方少数民族教育法规应结合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增加有关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方面的内容,从立法内容上对各少数民族特有的语言、民族传统文化教育加以规范。
除此以外,制定的少数民族教育法中应当对各相关行政机构、负责部门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保障我国少数民族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推进民族教育事业向前发展。
(三)改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技术缺陷
针对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技术缺陷问题,最关键的就是使用规范、严谨的语言文体来立法,改善名称中立法混乱、效力层级界限不清的现实。具体来说,国家在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以及行政法规、规章的过程当中应当明确以少数民族教育法为基础,按照效力层级的不同使用规范的名称。从名称上区分各种不同层次的法的效力等级以及适用范围,以促进少数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发展。
五、小结
我国对于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问题经过了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在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征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最根本的要靠法制。这既是现代社会及现代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新中国民族教育发展五十多年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
注释:
[1]王鉴,安富海:《论民族教育优先发展的科学内涵》,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2]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NL7SZR3hpOsm-Ki-nAuQUcfnslLI7mSdm66tOZQn_u06bsO0SXcDrtTyS7kLD5duRHauwBvr-U-hWLy28iLz7_ 2014年6月19日访问。
[3]李旭东:《有关少数民族教育法立法的建议》,民族教育研究,2012年第1期。
[4]青毕力格:《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研究》,内蒙古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5]王允武,田钒平主编.《中国少数民族地方自治立法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页。
[6]王允武,田钒平主编.《中国少数民族地方自治立法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7页。
参考文献:
[1]王允武,田钒平.中国少数民族地方自治立法研究[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217.
[2]陈立鹏.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新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48.
[3]李旭东.有关少数民族教育法立法的建议[J],民族教育研究,2012(1).
[4]王鉴,安富海.论民族教育优先发展的科学内涵[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5]丁增辉.新时期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8(5).
【关键词】:民族地区;教育权;立法完善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保障少数民族同胞的受教育权是保护少数民族权益、实现民族团结平等的重要手段。虽然我国在少数民族教育方面一直都在积极的努力,但是从实践过程中看,其发展的程度仍然远远的落后于全国的平均发展水平。所以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关乎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必要性
(一)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有助于促进民族地区全面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才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来。这是因为在现代“世界结构”中综合国力竞争的背后,更深层次的是人才与国民素质的竞争,是各国教育规模和质量的竞争,这已经成为了全民族的共识[1]。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作为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得到我们的重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教育是塑造人才的唯一方式。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有助于提高民族地区同胞的综合文化素质水平。只有不断的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才能真正的提高民族地区的生产力,促进其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从而带动整个民族地区的发展。
(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有助于实现民族平等与团结
维护各民族的平等与团结是我国基本的民族政策。大力的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重点就在于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同胞的科学文化水平,培养大批的民族人才。在发展的过程当中还可以增强中央与少数民族的地区的交流,并通过大量的资金、政策的投入与扶持建立各民族的平等互助的关系。从而真正的实现各民族的平等与团结。
(三)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教育事业是我国实现各项发展的核心。具体说来,其有助于提高我国文化、科技的整体水平,从而带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我国欲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离不开教育的进步以及人才的培养。教育振兴是中国振兴的重要标志。有着一流的教育才能真正拥有一流的实力,才能建立世界上一流的国家。把教育兴国、教育强国作为重要的战略政策,才能真正的实现现代化的发展。
二、我国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探索
我国针对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问题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一)中央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探索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政务院批准颁布了《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就民族教育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自此之后,国家陆续的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除此以外,我国还制定出台了大量的有关少数民族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它主要包括:《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 试行) 》、《内地西藏中学班( 校) 管理实施细则》、《关于人
民教育出版社为五省区编写藏族中小学(汉语)教材的通知》、《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扩大内地新
疆高中班招生规模的意见》《关于在中小学切实抓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 试行) 》等[3]。
(二)地方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探索
地方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是我国整个少数民族教育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我国各地、特别是自治地方,从当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制定了一批有关少数民族教育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规章[4]。
根据调查统计,现如今已有十几个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民族教育法规,如《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等。除了这些地方性法规以外,各地还制定了大量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民族教育均作出了专门规定。这些地方少数民族法规、规章,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教育法规的内容,有力地推进了当地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出现的问题
(一)少数民族教育法律体系不完备
纵观我国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现状,我们可以发现关于这部分的规定大多都只是存在于立法层级较低的行政规章当中,而立法层级相对较高的法规很少,这就导致了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备的现实。具体来说,我国一直以来都缺少法律层次的《少数民族教育法》。这势必会影响其效力的发挥,对少数民族教育很难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
(二)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内容不完善
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内容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缺乏对少数民族传统语言、文化的规定以及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这两个方面。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作为宝贵的民族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精神的积淀,但是我国在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过程中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规定少之又少。民族教育立法不能忽视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教育权利,需要突出立法的人性化尺度。民族教育立法应着重激发民族的自觉精神与文化个性[5]。
除此以外,我国的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在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出现了一个立法的空白点。这样会导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或义务,忽视少数民族教育法规和政策的现象,这不利于推进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技术缺陷
根据我国对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实践,笔者发现现行少数民族教育法规规章的名称非常的繁杂。具体包括:“意见”、“通知”、“指示”、“报告”、“批复”、“决定”等。这种方式会造成法律和一些政策性文件的效力等级不清、界限不清的状况,使其难以得到更好的实施和贯彻,不利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除此以外,我国的法律对少数民族教育的规定大多也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缺少系统且具体的实施细则。
四、完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教育法律体系
少数民族教育法律体系应当包括少数民族教育基本法,少数民族教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少数民族教育法规和规章。加快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步伐,建立系统的少数民族教育法律体系是完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重要内容。
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体现在其可以统领少数民族
教育法规规章,增强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效力层级,从而填补法律空白,提高法律可操作性以及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地位。再加上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立起系统的少数民族教育法律体系,从而可以保障少数民族教育政策实施,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
(二)完善少數民族教育立法的内容
保持我国少数民族多元文化的传递、发展是民族教育的重要内容所在,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立法的方向所在[ 6]。所以在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上,首先就应当增加保障少数民族文化传承方面的内容。具体说来,地方少数民族教育法规应结合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增加有关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方面的内容,从立法内容上对各少数民族特有的语言、民族传统文化教育加以规范。
除此以外,制定的少数民族教育法中应当对各相关行政机构、负责部门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保障我国少数民族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推进民族教育事业向前发展。
(三)改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技术缺陷
针对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技术缺陷问题,最关键的就是使用规范、严谨的语言文体来立法,改善名称中立法混乱、效力层级界限不清的现实。具体来说,国家在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以及行政法规、规章的过程当中应当明确以少数民族教育法为基础,按照效力层级的不同使用规范的名称。从名称上区分各种不同层次的法的效力等级以及适用范围,以促进少数民族教育法规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发展。
五、小结
我国对于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问题经过了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在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征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最根本的要靠法制。这既是现代社会及现代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新中国民族教育发展五十多年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
注释:
[1]王鉴,安富海:《论民族教育优先发展的科学内涵》,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2]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NL7SZR3hpOsm-Ki-nAuQUcfnslLI7mSdm66tOZQn_u06bsO0SXcDrtTyS7kLD5duRHauwBvr-U-hWLy28iLz7_ 2014年6月19日访问。
[3]李旭东:《有关少数民族教育法立法的建议》,民族教育研究,2012年第1期。
[4]青毕力格:《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研究》,内蒙古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5]王允武,田钒平主编.《中国少数民族地方自治立法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页。
[6]王允武,田钒平主编.《中国少数民族地方自治立法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7页。
参考文献:
[1]王允武,田钒平.中国少数民族地方自治立法研究[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217.
[2]陈立鹏.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新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48.
[3]李旭东.有关少数民族教育法立法的建议[J],民族教育研究,2012(1).
[4]王鉴,安富海.论民族教育优先发展的科学内涵[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5]丁增辉.新时期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