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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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rn某国企施工公开招标项目,预算3500万元,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资格中要求:单位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持股大于50%)关系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在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A持有投标人D的股份,但股份不足50%.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判定投标人A、D均通过初步评审.经评审,投标人A、B、C综合得分排名前三,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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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因而,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尤为重要.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信用体系逐渐完善,对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解决市场经济信息不对称问题,助力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一般包括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两个方面.本文主要关注对供应商的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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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加速,除了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下简称“国发33号文”)等政策文件的引领外,还得益于地方立法的跟进.自2017年我国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已有超过十部相关地方性法规陆续出台,极大地提高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服务与监管等制度的规范化水平.信用主体的行政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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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们是一家国企,最近有一个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在执行的过程中,两次被投标人提出异议,其中一次感觉就是投标人在搅局,可以不予理会吗?怎么处理才依法合规?rn张松伟:这个问题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rn国企的采购,采用招标方式的,受《招标投标法》及其法律体系规范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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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参加某市公安局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活动,项目预算金额8000多万元,发现招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我们该向哪个部门投诉?rn张松伟:这个项目应该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该是该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rn这个问题所涉及的深层次问题是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分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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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和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政府采购作为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是必然趋势.特别是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国家为降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千方百计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多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不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愈发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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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导致工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错综复杂,特别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阶段,案件涉及的鉴定材料众多、争议问题尖锐,造价鉴定机构和造价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和审判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经常会无意识地错位或越位,要么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侵占了审判法官的司法审判权,要么是审判法官侵占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鉴定权,还有些法官过于依赖鉴定机构,无意识地照搬鉴定意见进行审判,以鉴代审的情况屡次发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鉴定权与审判法官的审判权互相混淆与越位,导致当事人和其代理人无法准确判断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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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某招标代理机构发现一项工程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和投标人有串通的嫌疑,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但未经过异议程序.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吗?rn张松伟: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可以不予受理投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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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造价是动态变化的.控制论为建设项目造价管控提供了理论依据.“预防性”控制是造价管控的根本思想,而面向环境条件变化的“权变”应对则是实施动态造价管控的基本理念.随着建设项目功能需求的逐渐明细,设计成果也逐渐清晰准确.这种对相对稳定的造价可控性追求与在各类因素影响下造价动态变化的矛盾成为项目造价管控的局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在前期阶段,建设单位为争取最大化的投资审批,不得不考虑影响投资的所有因素,并确保经审批的投资估算及初设概算能够满足项目需要.当项目总投资确定后,造价管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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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rn某单位办公楼施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否则将否决投标.A公司系当地比较有实力的一家企业,对该项目也非常重视,精心编制了投标文件.然而,投标前一天,A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中临时有急事,无法参加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核实参会人员,得知A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即在开标记录中如实记录并报告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就是否否决A公司的投标产生争议,最终按照多数评标专家的意见,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否决了A公司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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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rn某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和中标供应商确认书送交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内部复核定标的工作人员复核评标报告和投标文件后,发现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一家投标人的符合性审查作出不通过的结论,按照投标无效来处理,这一结论存在错误.评标委员会审查认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商务响应中缺少了一项实质性响应,事实上,该投标人把采购需求后面的一项实质性要求放在其商务响应表的最前面作出了响应.经向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了解,评审专家按照采购需求的实质性要求逐一对照投标文件商务响应表时,简单比对后认为该投标人商务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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