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修人是搏斗“ 坠楼”还是自杀“ 坠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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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纪》2018年第三期刊有朱亚夫先生署名文章《左联作家应修人“ 坠楼”之谜》,文中描述了1933年5月14日,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长、左联作家应修人同志在上海昆山花园路遭敌特候捕时英勇殉难的经过,文章讴歌了烈士不屈的精神风貌,值得后人永久缅怀。不过,该文作者试图为应修人的“ 坠楼” “解谜”,文中部分内容与史实不符,为此笔者根据有关资料作下述补正。
  一、丁玲被捕是因谁叛变?
  《左联作家应修人“ 坠楼”之谜》(下文简称 《“ 坠楼”之谜》)一文写道,“丁玲当时居住在昆山花园路7号四楼2室,昆山花园路仅一百多米长。5月14日,由于叛徒周光亚出卖,丁玲.与前来商谈工作的“文委”负责人潘梓年当场被捕” 。这里,作者把前往昆山花园路丁玲寓所执行秘密绑架任务的特务之一周光亚(中共叛徒),说成是丁玲被捕的直接原因,不知是疏忽还是不知情,明显是搞错了对象。丁玲为何会被捕,其实已经没有什么“谜”可解了,只要愿意读读丁玲回忆与自述以及有关丁玲传记之类文章,都是不难了解的。出卖丁玲或者说供出丁玲住所地址、并带着敌特抓捕丁玲的是冯达。冯达,广东籍,比丁玲小4岁。是中国社会科学家联盟(简称“社联”) 一般盟员,但不是左翼作家。在胡也频牺牲之后,他与丁玲同居,大约始于1931年11月。
  丁玲在《魍魉世界——南京囚居回忆》中,对她被捕当天上午的情况,曾这样记述:
  “从正风文学院出来,我回到家里是上午十一点半,果然冯达未回。我认为这不平常。因为他说只是去两个记者那里看看的,应该比我回来得早才是。我稍为等了一下,就去清理东西,如果十二点冯达还不回来,我就走。正在这时,潘梓年同志来了,我把情况告诉了他。他这个人向来是从从容容、不慌不忙的。他拿起桌上一份《社会新闻》,坐在对着门放置的一个长沙发上;我坐在床头,急于要按约定及时离开,但看见潘梓年那样从容、沉着,我也有点不好意思再催。”
  但是,令丁玲万万没有预料到的是,冯达带领特务来到家中。“突然听到楼梯上响着杂乱的步履声,我立刻意识到:不好了!门 ‘砰’地一声被推开了,三个陌生人同时挤了进来,我明白了,潘梓年也明白了。我们都静静地不说话。”
  先是马绍武等三个特务破门而入,三四分钟后又进来两个人,其中一个是叛徒胡雷,“他一进门,看见是我,很诧异,跟着对我笑笑,点了一下头。我心里明白‘坏了’!”马绍武见状把胡雷拖到门外谈了一会,“得意洋洋地走了回来”,丁玲明白:“马绍武知道我是谁了。”又过了五六分钟,进来三个人,其中一人是冯达。“这时,马绍武做了一个手势,屋子里的人动起来了。他们推着我和潘梓年……前拉后拥把我们推下楼来,带出了门”,推上一辆汽车开走了。“街上没有几个人,那时昆山花园路一带向来僻静”,所以没有引起外界注意。
  冯达为什么会同特务一起来,这一点,许多丁玲研究者都说得不够充分,丁玲自己也一直不知具体细节。其实,此前丁玲感知 “冯达未回”“ 这不平常”。那天,冯达遭被捕,因经不起威逼利诱,屈膝投降,供出丁玲和自己的住处,也是党组织的秘密联络点之一。冯达在特务机关的叛变行为,当时有目击证人,那就是下文的“李某”。
  二、关于“蔡飞” “李某”“李菊村”其人
  《“ 坠楼”之谜》文中提到的 “蔡飞”实属当时误传,其实应该是“李飞”,即媒体上称“李某”或“李菊村”。“李菊村”的真名是夏采曦,当时在党内曾化名“李斐”,也时称“李飞”。把“李斐”叫“蔡飞”,在许多回忆或文章中也有缺乏考证而以讹传讹,甚至包括在“中统”中人,都没弄清楚,所以说是一个长久误植而且还搞错了的人名,这不能怪楼适夷先生。笔者在上世紀80年代初的一个清明,在接待丁玲到上海烈士陵园祭扫胡也频烈士墓之后,就为此开始多年的调查考证,也才逐渐基本分清楚了“蔡飞”和“李某”,其实是两个人。混淆的原因,一是可能因为“蔡飞”和“李斐”名字发音相近,又都是化名,且同在中共“特科”工作过的关系;另外一个似是而非的原因,就是那位曾与顾顺章(叛徒)一起在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和“特科”同过事的“蔡飞”,又名余德富,许多史料都说他叛变沦为特务,而“李斐”,也因有被捕“伪作自首”的经历。就是因为这些源于诸多相似的因素而混淆在一起,为后人辨析历史人物带来一定困难。
  例如,早些年《钟山风雨》曾刊署名“万东”的文章,作者据其父亲张国栋(原国民党中统特务)回忆,“揭秘”所谓30年代女作家丁玲被捕前后的“真相”,该文写到发生在丁玲寓所的应修人(时为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长)因拒捕、与前来抓捕的敌特搏斗中坠楼牺牲,文意写道:“这时,一件谁也没有料到的事情发生了,三个特务中化名为李菊村的叛徒,可能受应修人英勇壮烈之举的感染,也可能是连日来受到良心的谴责,在此混乱之际,突然挥拳击倒另一特务,飞身逃离现场,一会儿便跑得无影无踪了,李菊村这一突然举动,打乱了军统特务的部署,也改变了丁玲临时羁押的地点。”该文把“李菊村”定为“叛徒”,似太简单化了。
  为了说清楚丁玲被捕和应修人殉难,“李菊村”确是非常关键的人物,弄清楚他的身份与来历,倒是可以揭示一点历史之谜的。
  夏采曦(1906—1939)学名夏清祺,党内曾用名王一,化名李斐,外号“眼镜”。上海嘉定人。早年曾求学于上海民立中学、南洋公学(今交通大学前身)。1925年五卅运动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6年作为上海市学生代表出席在广州召开的全国学生代表大会。1926年代表上海市学生,出席广州全国学生代表大会。返沪后,被学校当局开除。由此成为职业革命家。先后任中共黄渡特别支部书记、中共青浦县委书记兼松江特支书记。与陈云一起参与领导青浦小蒸起义。1928年3月,任中共扬州特委书记;1929年7月,任中共南京市委书记, 11月任中共江苏省委委员。1930年2月,任中共江苏省委常委宣传部长,10月,任中共江南省委宣传部长兼上海工作委员会书记。1931年3月,任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长兼沪中区委书记,12月,任中共江南区委书记;1932年11月,任中共中央特科第三科科长。1933年6月,前往江西瑞金中央苏区,在红军大学任教授。1934年10月,参加长征。1935年九十月间,赴苏联莫斯科列宁学院学习。因苏联肃反扩大化,两次被捕。1939年第二次被捕后被秘密杀害。新中国成立后追认为烈士。《“ 坠楼”之谜》一文作者撰稿时,可能并不知道也不了解此人,所以才有善意的遗憾,“可惜的是这位李某解放后一直没有露面”,岂知,正是他的殉难,倒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才使一个真正的历史之谜,鲜为人知。   三、夏采曦为什么会出现在候捕应修人的现场?
  原来,1933年春,时任中共特科科长的夏采曦(外号“眼镜”),根据上海中共党组织安排,赴北平(今北京,下同)会见满洲抗日义勇军代表。出发前,得到外国友人史沫特莱的帮助与特别安排,拟与北平的外国朋友相约在某旅馆接头,但在行程中,夏采曦的行踪被叛徒(已沦为中统特务)发觉,即随车跟踪至南京后就被监管,失去自由。尽管老练的情报工作者夏采曦再三佯称自己早已经退出共产党,但这些在党内曾经是他的同志和部下,而今被捕变节充当中统特务的人是不会轻易放过这条“大鱼”的。于是软硬兼施地诱逼夏折回上海,并要他交代出党内同志与中共机关新的地址。
  夏采曦被捕,形同软禁,没有受刑,为什么呢?因为在当时,特别是中共叛徒充当特务后,对待被捕者,一改不问青红皂白,统统上酷刑的笼统做法,而是釆取以不同身份区别对待的办法:对待工农群众,主要依赖“不打不招”的原则,施以毒刑,毒打,老虎凳,灌辣椒水……而对待知识分子和中共领导干部,则釆取另一套更为阴险的办法,采取从精神摧毁,如若威逼利诱不成,最恶毒的办法是带着你去抓捕地下党或破坏中共机关,造成一种你也参与其事的假象,让你跳进黄浦江也洗不清,即便释放,也不被同志和组织信任,甚至有可能还会遭到“红队”的镇压。这一套办法使不少人意志被摧垮,被逼就范。因此夏采曦在软禁期间,敌特就让他几进刑讯室,观看中共被捕者受刑的情景;还以夏采曦在江苏省委宣传部时曾因错误而免职一事进行挑拨,把预先拟写的“自首书”交夏采曦签字,用意很明显,你不自首也造成你已经“自首”的事实现象。
  中统特务挟持夏去丁玲寓所,就是策反夏采曦的毒招,所以夏采曦既不是丁玲定时约见的人,也不是熟悉丁玲寓所而带路的人。因此《“ 坠楼”之谜》一文称“钓鱼”,并不恰切,因为丁玲寓所内没有“鱼铒”(被捕者),这是一种 “候捕”行为,老同志把这称之“蹲坑”。时丁玲寓所因在租界域内,中统特务执行“越界”绑架行为,还是有所顾忌的,所以去时小汽车用的是假号,而且停的地方与丁玲寓所隔有一段距离。此外,至少还不能使用枪支,正因为这些因素,才有应修人与夏采曦因拒捕而放手与敌特搏斗的条件。应修人坠楼,夏采曦反击,对敌特而言,也是意外,至少没能遂愿,为怕惊动租界警局,他们也无法顾及夏采曦脱身,自己也只能从租界仓皇撤逃。
  五、夏采曦是冯达叛变、应修人殉难的目击证人
  夏采曦脱险后,暂住在一家不显眼的小旅馆里,并设法与家人(组织)取得联系,但未能如愿。原来,由于他未曾如约在北京某旅馆出现,史沫特莱获讯后推测夏采曦可能出事(被捕),于是就通知夏采曦妻子和特科机关,作应急处理,及时转移了,所以夏采曦根本就不可能联系上。这是秘密工作规定,凡是与被捕者相关的机关与人员,都要及时通知撤离。
  由于他掌握着有人叛变导致丁玲、潘梓年被捕,应修人殉难等当时党组织还未掌握的重要情报,又一时也没法找到党组织接上关系,于是冒险通过市内电话簿找到了史沫特莱寓所的电话,设法取得了联系。夏采曦向史沫特莱如实地讲述了自己被捕,脱险的全过程,要求及早帮助联系上党的组织,因为还有包括丁玲等被捕的情况要报告,同时要及时把丁玲的秘密失踪和应修人的殉难的内幕向社会公布,一是揭露叛徒特务的卑鄙行径,同时也好动员各方力量进行营救。他的诚恳坦白,取得了史沫特莱的信任。同时,夏采曦还提出表示愿意接受组织的严格审查,因为这是必须的。
  夏采曦首先向史沫特莱提到了出卖丁玲的人,他说,自己在南市特务机关刑讯室,曾看到“一位衣着讲究,眉目清秀的男人”, 在还没动刑,就把丁玲准备在那天晚上,要与某某碰头,干什么等等情况,一古脑儿都与特务们讲了。但之前对于此人是谁,什么身份,夏采曦并不熟识。史沫特莱听后,便迅速判断出这位“衣着讲究,眉目清秀的男人”,就是一度担任过她秘书的冯达。上述经过,早已被史沫特莱记述在《中国的战歌》(江枫译)一书中,但并没引起研究者注意。冯达供出丁玲地址的后果,直接导致丁玲和潘梓年的被捕,接着就是应修人的死难,冯达行为性质,不言而喻,无论其动机如何,都不能改变。
  夏采曦的重要情报,通过什么办法和途径,才能把丁玲被秘密绑架和昆山花园路死难者的缘由公开呢?上海人民出版社蒋洪斌先生在编著《宋庆龄的足迹》(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88年)一书时作过研究,认为此事是由宋庆龄、史沫特莱参与谋划的。首先是稳妥和安全地让夏采曦设法与中共组织接上关系(党组织通过了对夏采曦的政治审查),尔后又在史沫特莱的严密安排下,通过宋庆龄,让夏釆曦提供详细情况。夏釆曦首先把自己所见所闻的事实经过,写成书面文字,交给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宋庆龄。揭露中统特务祕密绑架丁玲的消息,自然要以在场的目击证人身份发布,为最有说服力,但又要保护当事人。于是,宋庆龄等就为夏釆曦拟出“李菊村”这个假名,並把夏釆曦记述的事实经过内容译成英文,用特殊的新闻途径发表。而夏釆曦在此前和日后从不使用这个化名,这是在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应对的策略性化名。
  同样的内容,当时就发给《大美睌报》等报公开发表。1933年6月19日《大公报》也以上海来电为名,予以发表。丁玲被秘密绑架的事实就这样通过媒体公开于世了。各界营救丁、潘的活动由此而展开。
  同时,中央特科也制订计划,把搞掉主谋马绍武列入议事日程。
  1933年6月14日,中共红队先把中统驻沪负责人马绍武(史济美)成功击毙;8月25日夜11点,又将上海公安局督察马绍武的繼任王永华及保镖秦荣勤当场击毙。
  六、应修人“ 坠楼”事件的性质
  其实,只要读过楼适夷的文章和当时报刊媒体所载的“李菊村”信件内容、应修人“ 坠楼”事件,已基本上没有原则性的“谜团”了,但《“ 坠楼”之谜》一文,为了解决自己的心头之谜,想弄清楚应修人“ 坠楼”是在三楼还是四楼的细节,自然也是好的。但对应修人“ 坠楼”性质之判断,却能让人们产生新的“谜团”。   《“ 坠楼”之谜》一文首先应用了前辈楼适夷《记湖畔诗人应修人》一文引证,同时也提到当时《大美晚报》和1933年6月19日《大公报》关于目击者的叙述。方法是对的,引证也无误,但遗憾的是作者并没深入了解那位重要的“目击者”为什么会出现在现场,特别是对他的真实身份又毫无所知,所以在文章的诠释中,部分内容就只能依靠主观想象和推测,想象与推测可能合理,但与史实却拉开了距离。
  楼适夷文章的记述,是根据本人当时和后来掌握信息,有些历史局限性,并不是《“坠楼”之谜》一文作者朱亚夫先生判断的“记忆偏差”。总体而言,楼适夷记述的应修人拒捕“坠楼”,大体无误。
  应修人因拒捕与前来抓捕的敌特搏斗,是个动态性的行为, “李菊村”(夏采曦)见机同时也与看管他的特务周广亚“交手”,当时他虽不能援助应修人,但确实也分散了敌特力量,所以他是当事者、目击者,不是旁观者,在事后回忆这次惊心动魄的战斗,自然是刻骨铭心,且时间不长,不大可能产生“记忆偏差”,但夏采曦的着眼点可能不在某些细节,例如他们与敌特搏击和应修人“ 坠楼”时,到底在三楼还是四楼等?但我们从“李菊村”(夏采曦)的记述中,应修人的英勇形象已经十分鲜明,“尹(应)背窗与三人相斗,势甚猛烈” 。“背窗”与三敌相斗 ,这是懂得格斗法的行家 ,以寡敌众,只有背靠壁才可专注搏击前敌,无后顾之虑,但问题是此壁有窗,于是这个本来是有利因素,在搏斗中不经意移动到窗户附近,由此转化为不利因素而导致意外发生。因此,应修人是在与敌特殊死搏斗中坠楼殉难的。《“坠楼”之谜》一文认为是“有意而为之的自杀行为”,由此还特别用情地写了一段文字,对“这一跳”进行了文学性的颂扬,用意是好的,但对“坠楼”性质判断则难令人接受。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上海烈士陵园史料陈列室在上海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等单位支持下,运用文献、文物、历史照片,逐步宣传各个历史时期的上海著名烈士事迹,应修人便是重点之一,对于他事迹中的牺牲情节,在流传的多种表达中如何采用,专门研究斟酌过,当时也曾得到上海市委宣传部有关方面同意,那就是:既没采用“失足坠楼”,更没采用所谓“自杀跳楼”,而是采用“搏斗坠楼”的观点,之后这个提法基本未变。上世纪末,国家民政部组织編写多卷本《中华著名烈士》,该书已于2001年12月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由上海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副馆长张小红(女,已故)撰写的《应修人》,已经辑入该书第12卷。《应修人》(初稿)送民政部前在上海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编审定稿时,在应修人牺牲情节方面,我们尊重作者意愿,没有拘泥地改动她原稿采用的“三楼阳台”之说,而对于她不采用“失足坠楼”一说,而采取“与敌搏斗,不幸坠楼牺牲”,则表示肯定意见。因为“失足坠楼”虽然词意中性,但不合史实;而“自杀跳楼”行为,更缺乏搏斗自信,不符合应修人的英勇性格和英雄行为。
  [作者曾任龙华烈士陵园(筹)主任助理、龙华烈士纪念馆研究室主任,副研究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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