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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or及 WM/R汇率指数代表了金融基准产生的两种机制院 通过报价产生与通过真实交易产生.在金 融基准被法律文件明确援引的情况下, 基准已不再是提示价格的一种“ 信息” 或“ 参照”, 这使得金融基准具有的 “ 合同硬相关” 等属性.金融基准操纵突破了传统理论界对“市场操纵”、“ 价格操纵”的认识, 也对现有以“欺诈” 为要件的监管法律框架提出了挑战.金融消费者由于报价行合谋而遭受的垄断损失是否有资格获得民事赔偿? 如果金融基准就是法律意义上的“ 价格”, 那么现有针对价格操纵的法律规制能否对金融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