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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民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由于网络有即时性、快速化、广泛性和匿名性等特点,所以网络语言成为网络暴力的一大利器。本文着重探讨网络语言暴力的侵权性和网络语言法律化治理。
【关键词】:网络语言;网路语言暴力;法律化治理
2016年5月有一篇关于“台湾女孩对流浪狗执行安乐死遭网上攻击,喝狗用安乐药自杀”的报道。这篇报道大致讲述了台湾大学医学系高材生在收养所工作,虽然她很有爱心的照顾每一位流浪狗,为了能够让流浪狗被领养,她精心为他们打扮。但无奈,收养所规定12天内没有被领养的狗要执行安乐死,而执行安乐死的正是这位女孩。她自身在进行这份工作的时候已经饱受折磨,但无奈的是网友称她为“女屠夫”、“美女侩子手”。最后不堪重击的她选择了自杀。这不仅仅是一个值得我们惋惜的悲剧,同时也揭示了网络语言暴力的可怕性和侵犯性。
一、网络语言暴力的形成原因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自身拥有的特性正快速演化。网络自身拥有即时性、快速化、广泛化和匿名性等特点。网络的即时性和快速化是指网络能够快速将世界的信息及时传递给每个网络覆盖的角落;网络的广泛性指的是网络的受众群体非常多,《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6.2亿,并且我国的网民人数还在快速的增长;网络的匿名性指的是排除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其他普通民众在网络发言,并不能让其他网民知晓他在现实社会中是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自媒体的时代逐渐到来,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新闻的发布者和新闻的焦点。在自媒体时代,网络的四个特点正逐渐演化。
网络的特点在很多的时候让网络成为获取信息、学习或娱乐的场所。但同时也蕴含着网络语言暴力。由于受众广,所以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不同民族甚至不同国籍的人都可以对同一事件发表自身看法。而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不同民族、不同国别的人本身接受的文化、价值观不同,他们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亦会不同。所以在对同一事件上会产生千差万别的态度,其中肯定会出现“正”与“反”的对立。网络的即时性和快速化使得他们的观点能够快速传达,同时也能够快速回复别人的观点。这样就会加深对立冲突。再加上,网络本身的匿名性,就会出现很多的“键盘侠”。由于自身角色在网络世界不明确,所以自己发表何种言论不会影响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好人形象,所以一些不走心或者为发泄现实生活中不满的恶意言论便会盛行。网络语言暴力由此产生。
网络语言暴力产生并不等于盛行,而网络语言暴力盛行的原因在于网络法律的不健全,不能及时遏制住暴力的产生。这主要还在于言论本有一种自由,发表不同言论本身就是自己的权利。如何辨识言论自由与言论侵权,如何对庞大的网民进行法律制裁,这些都是目前网络语言法律不健全的一些原因。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侵权性
在网络语言暴力中,无论是对当事人信息的公布还是对当事人的侮辱、不当评论或诽谤,都与现实生活中获取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一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我国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也就是说,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中第一次对隐私权这一概念和对隐私权的单独保护的明确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进步。
网络语言暴力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需要这对不同主体区别对待。网络语言暴力可能涉及人群众多,而且这些人群可能来自不同地方,所以追查不易。区别对待不同主体,既有利于惩治不良风气,同时也不会让其他人走极端,对其他网民也是警醒作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诽谤、侮辱、不当评论和宣扬隐私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相关措施,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对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则认定为其实施了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1]
《侵权责任法》第六七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规则体系,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的单位如果有诽谤、侮辱、不当评论和宣扬他人隐私等行为,就存在侵害他人的事实。同时《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而且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所以在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规则原则上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经营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经营单位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只有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包括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1]
三、网络语言的法律化治理
网络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治理网络空间成为信息社会治安的一大难题。对于频发的网络语言暴力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网络实名制的建立。网络实名制的建立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打破网络的匿名性,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有效的约束人们的语言。但是网络实名制和民众的隐私权又会有法理上的困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施行网络实名制需要对网民进行身份资料的登记与备案,之后可能会出现在没有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后行为人的相关信息会被追踪、挖掘,这会侵犯个人隐私权。但实施网络实名制也存在宪法、民法等法律依据。只要建立起完善的配套实施,实施网络实名制便可实现。
第二规范网络语言。我国对于网络语言的相关法律并不完善,法制化道路任重道远。对于网络语言的法律化治理,需要做到三步走:首先建立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责任形式等;其次采用多管齐下的手段综合治理,在宣传和倡导的传统做法基础上,增强执行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也就是明确网络语言的使用者、管理者、网络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相关不同法律主体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最后采用预防为主,宣传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行为。
参考文献:
[1]邱业伟,纪丽娟.网络语言暴力概念认知及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8-43.
[2]马艳华.网络实名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J].河北法学,2011(2):193-196.
【关键词】:网络语言;网路语言暴力;法律化治理
2016年5月有一篇关于“台湾女孩对流浪狗执行安乐死遭网上攻击,喝狗用安乐药自杀”的报道。这篇报道大致讲述了台湾大学医学系高材生在收养所工作,虽然她很有爱心的照顾每一位流浪狗,为了能够让流浪狗被领养,她精心为他们打扮。但无奈,收养所规定12天内没有被领养的狗要执行安乐死,而执行安乐死的正是这位女孩。她自身在进行这份工作的时候已经饱受折磨,但无奈的是网友称她为“女屠夫”、“美女侩子手”。最后不堪重击的她选择了自杀。这不仅仅是一个值得我们惋惜的悲剧,同时也揭示了网络语言暴力的可怕性和侵犯性。
一、网络语言暴力的形成原因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自身拥有的特性正快速演化。网络自身拥有即时性、快速化、广泛化和匿名性等特点。网络的即时性和快速化是指网络能够快速将世界的信息及时传递给每个网络覆盖的角落;网络的广泛性指的是网络的受众群体非常多,《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6.2亿,并且我国的网民人数还在快速的增长;网络的匿名性指的是排除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其他普通民众在网络发言,并不能让其他网民知晓他在现实社会中是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自媒体的时代逐渐到来,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新闻的发布者和新闻的焦点。在自媒体时代,网络的四个特点正逐渐演化。
网络的特点在很多的时候让网络成为获取信息、学习或娱乐的场所。但同时也蕴含着网络语言暴力。由于受众广,所以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不同民族甚至不同国籍的人都可以对同一事件发表自身看法。而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不同民族、不同国别的人本身接受的文化、价值观不同,他们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亦会不同。所以在对同一事件上会产生千差万别的态度,其中肯定会出现“正”与“反”的对立。网络的即时性和快速化使得他们的观点能够快速传达,同时也能够快速回复别人的观点。这样就会加深对立冲突。再加上,网络本身的匿名性,就会出现很多的“键盘侠”。由于自身角色在网络世界不明确,所以自己发表何种言论不会影响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好人形象,所以一些不走心或者为发泄现实生活中不满的恶意言论便会盛行。网络语言暴力由此产生。
网络语言暴力产生并不等于盛行,而网络语言暴力盛行的原因在于网络法律的不健全,不能及时遏制住暴力的产生。这主要还在于言论本有一种自由,发表不同言论本身就是自己的权利。如何辨识言论自由与言论侵权,如何对庞大的网民进行法律制裁,这些都是目前网络语言法律不健全的一些原因。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侵权性
在网络语言暴力中,无论是对当事人信息的公布还是对当事人的侮辱、不当评论或诽谤,都与现实生活中获取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一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我国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也就是说,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中第一次对隐私权这一概念和对隐私权的单独保护的明确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进步。
网络语言暴力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需要这对不同主体区别对待。网络语言暴力可能涉及人群众多,而且这些人群可能来自不同地方,所以追查不易。区别对待不同主体,既有利于惩治不良风气,同时也不会让其他人走极端,对其他网民也是警醒作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诽谤、侮辱、不当评论和宣扬隐私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相关措施,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对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则认定为其实施了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1]
《侵权责任法》第六七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规则体系,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的单位如果有诽谤、侮辱、不当评论和宣扬他人隐私等行为,就存在侵害他人的事实。同时《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而且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所以在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规则原则上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经营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经营单位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只有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包括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1]
三、网络语言的法律化治理
网络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治理网络空间成为信息社会治安的一大难题。对于频发的网络语言暴力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网络实名制的建立。网络实名制的建立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打破网络的匿名性,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有效的约束人们的语言。但是网络实名制和民众的隐私权又会有法理上的困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施行网络实名制需要对网民进行身份资料的登记与备案,之后可能会出现在没有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后行为人的相关信息会被追踪、挖掘,这会侵犯个人隐私权。但实施网络实名制也存在宪法、民法等法律依据。只要建立起完善的配套实施,实施网络实名制便可实现。
第二规范网络语言。我国对于网络语言的相关法律并不完善,法制化道路任重道远。对于网络语言的法律化治理,需要做到三步走:首先建立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责任形式等;其次采用多管齐下的手段综合治理,在宣传和倡导的传统做法基础上,增强执行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也就是明确网络语言的使用者、管理者、网络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相关不同法律主体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最后采用预防为主,宣传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行为。
参考文献:
[1]邱业伟,纪丽娟.网络语言暴力概念认知及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8-43.
[2]马艳华.网络实名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J].河北法学,2011(2):193-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