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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检察权具有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共利益等多种功能,但其发挥作用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应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 检察权 和谐社会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谢斐,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40-02
一、检察权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主要功能
(一)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
当前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主要有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对刑事犯罪的审查逮捕权和公诉权、对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权。上述这些权力的行使,具有一个共同的功能,就是化解矛盾。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可以有效化解掉个人、国家、社会之间通过各种关系和行为所产生的矛盾,如:由犯罪行为产生的矛盾、由权力赋予不平衡产生的矛盾、由资源分配不公平产生的矛盾,等等。通过对这些矛盾的化解,可以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化解与调和社会矛盾,是检察权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个主要功能。
(二)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了它可以站在一个相对专业和客观的角度来监督诉讼活动:检察官的选任要求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这就决定了检察权行使者的专业性,从而为保证实体公正提供了条件;同时,法律赋予了检察权对包括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在内的整个诉讼过程的监督权,为保证程序公正提供了依据。一个司法公正的社会环境,可以为社会成员间的和谐关系奠定基础。因此,促进与保障法律的公正,是检察权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功能。
(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
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犯。除大多数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外,还有许多犯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这类案件往往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与崩坏,影响社会稳定。此时,检察机关必须站在一个维护公益的角度,与这些没有特定被害者的犯罪进行斗争。比如,涉及环境破坏、公有资产流失、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有检察权的介入,就可以起到维护基本秩序的作用,进而促进社会和谐。
二、检察权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
对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检察权要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一)法律监督功能还不够完善
法律监督功能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检察权,是检察权在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的核心所在。但是,就目前来看,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功能存在诸多不足,制约检察权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作用,主要原因有三点:
一是自侦权的滥用。检察机关的自侦权,主要是指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由于这种权利具有行政权属性,如果不加以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专横,进而为检察权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发挥作用设置障碍。试想,如果一个法律监督机关的侦查权——极为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不能被有效控制和监督,那和谐社会的构建将多么困难。
二是公诉权的僵化。公诉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就其自身来讲,是代表国家行使的。一直以来,公诉权在法庭上扮演着对抗双方之一的角色,因此,战胜辩方也就自然成为其重要目标。但是,这种只重胜利、不重客观的僵化公诉权,极易造成处于弱势一方的辩方的有理难诉,进而导致重判甚至错判的发生,同样不利于检察权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发挥作用。
三是其他非制度性阻力。法律监督权的行使,要求行使者本身具有出色的法律素养。普通的舆论、社会监督通常只要求回答对与错的问题,而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往往是需要明确错在哪里、错到什么程度。因此,如果法律监督者本身的素养不够,便会出现乱监督、错监督的现象,反而会阻碍正常的司法进程。当前,我国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都存在检察专业人才缺乏、水平低下的问题,已经成为检察权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
(二)对在网络这一新兴领域行使检察权的能力较弱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网络犯罪已经成为难以回避的重要问题。检察权如何能在网络社会中发挥作用,进而控制网络犯罪、促进社会和谐,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就目前形势来看,检察权对网络这一新兴犯罪媒介的控制能力还比较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通过网络侦查职务犯罪的能力比较弱。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案发前往往都会在网络上露出端倪。层出不穷的“天价烟局长”、“收藏名表局长”案件,不断呼唤着检察权中的职务犯罪侦查功能发挥作用。但是,往往由于检察机关通过网络发现职务犯罪的能力比较弱,检察权得不到及时行使,使这些事件在网络发酵,进而在现实社会中爆发,极大地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成果。
二是通过网络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比较弱。实际上,互联网在很大程度上为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预防职能提供了便利。很多发达国家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都是借助互联网完成的,如:设立网络举报信箱、建立重点监督人员档案、普及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知识等,都收到了明显效果。但是,由于我国互联网技术起步较晚,在当前,同时精通法律知识与网络知识的人才极度缺乏,传统预防职务犯罪的方式还占据主流,造成了通过网络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比较弱的局面,影响到了检察权的行使。
三是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机制不够健全。近年来,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检察机关与其对检察权的行使问题已经被推到了网络舆情的前沿。一旦这些涉检网络舆情处理不当,必将破坏检察权的行使环境,甚至造成检察权行使受阻的局面。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涉检网络舆情的处理机制,不但可以维护检察权的公信力,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检察机关自身还存在着一些制约检察权发挥作用的不利因素
由于现代法治理念在我国流行的时间还比较短,检察机关更是具有“历史很悠久、岁数很年轻”的特点。自身的不完备性,造成了检察权行使不畅的困境,进而制约检察权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发挥作用。 一是很多检察机关都存在案件多与人员少、工作多与经费少的矛盾。由于检察机关的特殊性质和当前专业人才缺乏的现状,造成了“案多人少”的检察机关办案局面,不少办案人员都是身兼司机、内勤、书记员、办案人等职于一身,这种状态必然导致办案效率降低,检察权行使不畅;同时,由于受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经费保障在部分检察机关也成了问题,有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在进行办案证据鉴定时甚至需要自掏腰包。
二是检察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检察权高标准行使的要求。在当前,对检察权行使的高标准要求与法律人才相对稀缺的矛盾,已经成为制约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因素。一方面,传统办案人员知识积累陈旧、观念较为落后;另一方面,年轻办案人员经验不足,无法将理论知识投入到实践之中。这就造成了新老脱节、办案水平差别较大的不利局面。
三是检察工作的职能宣传还不够,没有与社会环境形成良性互动。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和发挥作用,不仅需要检察机关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辅助。无论是对职务犯罪侦查线索的提供,还是对刑事犯罪案件证据的提供,都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不过可惜的是,近年的多项社会调查显示,当前社会的大多数群众,连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权利都不清楚,多数人还保留着对检察机关敬而远之的想法。实际上,除了普法工作还不到位,检察机关对自身工作职能宣传缺失也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
三、排除制约因素的方法与路径
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排除制约检察权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作用的不利因素:
一是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完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引入诸如媒体、网络、大众、纪检部门等外部监督,结束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现状,可以控制检察机关自侦权的滥用;同时,外部监督的引入,还可以促进公诉权的活性和更新,帮助其完成从战胜辩方到促进和谐的职能转化;另外,外部监督机制的引入,还可以加快检察权行使人员的知识与观念更新、素质提升、作风转变,进而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发挥作用。
二是设立网络检察部门,通过在新阵地上行使检察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在互联网行业设立检察监督室、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网络监察部门、在互联网上设立诉求反馈模块等方式,积极拓展网络虚拟检务、开办网上检察院,充分将现代科技与传统检察权行使方式结合起来,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保障。
三是建立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和经费划拨机制,为检察权的行使提供基础保障。通过将检察干警引入校园再学习和将法律专业学生带入检察机关实地培养的双重模式,解决法律人才培养理论与实践脱钩的问题;同时,建立“大龄办案人返校讲经验、教研学者引入讲理论”的模式,加快检察权行使人员的素质提升。
关键词 检察权 和谐社会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谢斐,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40-02
一、检察权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主要功能
(一)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
当前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主要有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对刑事犯罪的审查逮捕权和公诉权、对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权。上述这些权力的行使,具有一个共同的功能,就是化解矛盾。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可以有效化解掉个人、国家、社会之间通过各种关系和行为所产生的矛盾,如:由犯罪行为产生的矛盾、由权力赋予不平衡产生的矛盾、由资源分配不公平产生的矛盾,等等。通过对这些矛盾的化解,可以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化解与调和社会矛盾,是检察权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个主要功能。
(二)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了它可以站在一个相对专业和客观的角度来监督诉讼活动:检察官的选任要求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这就决定了检察权行使者的专业性,从而为保证实体公正提供了条件;同时,法律赋予了检察权对包括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在内的整个诉讼过程的监督权,为保证程序公正提供了依据。一个司法公正的社会环境,可以为社会成员间的和谐关系奠定基础。因此,促进与保障法律的公正,是检察权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功能。
(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
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犯。除大多数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外,还有许多犯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这类案件往往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与崩坏,影响社会稳定。此时,检察机关必须站在一个维护公益的角度,与这些没有特定被害者的犯罪进行斗争。比如,涉及环境破坏、公有资产流失、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有检察权的介入,就可以起到维护基本秩序的作用,进而促进社会和谐。
二、检察权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
对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检察权要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一)法律监督功能还不够完善
法律监督功能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检察权,是检察权在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的核心所在。但是,就目前来看,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功能存在诸多不足,制约检察权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作用,主要原因有三点:
一是自侦权的滥用。检察机关的自侦权,主要是指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由于这种权利具有行政权属性,如果不加以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专横,进而为检察权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发挥作用设置障碍。试想,如果一个法律监督机关的侦查权——极为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不能被有效控制和监督,那和谐社会的构建将多么困难。
二是公诉权的僵化。公诉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就其自身来讲,是代表国家行使的。一直以来,公诉权在法庭上扮演着对抗双方之一的角色,因此,战胜辩方也就自然成为其重要目标。但是,这种只重胜利、不重客观的僵化公诉权,极易造成处于弱势一方的辩方的有理难诉,进而导致重判甚至错判的发生,同样不利于检察权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发挥作用。
三是其他非制度性阻力。法律监督权的行使,要求行使者本身具有出色的法律素养。普通的舆论、社会监督通常只要求回答对与错的问题,而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往往是需要明确错在哪里、错到什么程度。因此,如果法律监督者本身的素养不够,便会出现乱监督、错监督的现象,反而会阻碍正常的司法进程。当前,我国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都存在检察专业人才缺乏、水平低下的问题,已经成为检察权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
(二)对在网络这一新兴领域行使检察权的能力较弱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网络犯罪已经成为难以回避的重要问题。检察权如何能在网络社会中发挥作用,进而控制网络犯罪、促进社会和谐,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就目前形势来看,检察权对网络这一新兴犯罪媒介的控制能力还比较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通过网络侦查职务犯罪的能力比较弱。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案发前往往都会在网络上露出端倪。层出不穷的“天价烟局长”、“收藏名表局长”案件,不断呼唤着检察权中的职务犯罪侦查功能发挥作用。但是,往往由于检察机关通过网络发现职务犯罪的能力比较弱,检察权得不到及时行使,使这些事件在网络发酵,进而在现实社会中爆发,极大地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成果。
二是通过网络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比较弱。实际上,互联网在很大程度上为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预防职能提供了便利。很多发达国家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都是借助互联网完成的,如:设立网络举报信箱、建立重点监督人员档案、普及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知识等,都收到了明显效果。但是,由于我国互联网技术起步较晚,在当前,同时精通法律知识与网络知识的人才极度缺乏,传统预防职务犯罪的方式还占据主流,造成了通过网络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比较弱的局面,影响到了检察权的行使。
三是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机制不够健全。近年来,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检察机关与其对检察权的行使问题已经被推到了网络舆情的前沿。一旦这些涉检网络舆情处理不当,必将破坏检察权的行使环境,甚至造成检察权行使受阻的局面。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涉检网络舆情的处理机制,不但可以维护检察权的公信力,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检察机关自身还存在着一些制约检察权发挥作用的不利因素
由于现代法治理念在我国流行的时间还比较短,检察机关更是具有“历史很悠久、岁数很年轻”的特点。自身的不完备性,造成了检察权行使不畅的困境,进而制约检察权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发挥作用。 一是很多检察机关都存在案件多与人员少、工作多与经费少的矛盾。由于检察机关的特殊性质和当前专业人才缺乏的现状,造成了“案多人少”的检察机关办案局面,不少办案人员都是身兼司机、内勤、书记员、办案人等职于一身,这种状态必然导致办案效率降低,检察权行使不畅;同时,由于受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经费保障在部分检察机关也成了问题,有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在进行办案证据鉴定时甚至需要自掏腰包。
二是检察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检察权高标准行使的要求。在当前,对检察权行使的高标准要求与法律人才相对稀缺的矛盾,已经成为制约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因素。一方面,传统办案人员知识积累陈旧、观念较为落后;另一方面,年轻办案人员经验不足,无法将理论知识投入到实践之中。这就造成了新老脱节、办案水平差别较大的不利局面。
三是检察工作的职能宣传还不够,没有与社会环境形成良性互动。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和发挥作用,不仅需要检察机关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辅助。无论是对职务犯罪侦查线索的提供,还是对刑事犯罪案件证据的提供,都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不过可惜的是,近年的多项社会调查显示,当前社会的大多数群众,连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权利都不清楚,多数人还保留着对检察机关敬而远之的想法。实际上,除了普法工作还不到位,检察机关对自身工作职能宣传缺失也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
三、排除制约因素的方法与路径
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排除制约检察权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作用的不利因素:
一是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完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引入诸如媒体、网络、大众、纪检部门等外部监督,结束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现状,可以控制检察机关自侦权的滥用;同时,外部监督的引入,还可以促进公诉权的活性和更新,帮助其完成从战胜辩方到促进和谐的职能转化;另外,外部监督机制的引入,还可以加快检察权行使人员的知识与观念更新、素质提升、作风转变,进而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发挥作用。
二是设立网络检察部门,通过在新阵地上行使检察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在互联网行业设立检察监督室、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网络监察部门、在互联网上设立诉求反馈模块等方式,积极拓展网络虚拟检务、开办网上检察院,充分将现代科技与传统检察权行使方式结合起来,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保障。
三是建立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和经费划拨机制,为检察权的行使提供基础保障。通过将检察干警引入校园再学习和将法律专业学生带入检察机关实地培养的双重模式,解决法律人才培养理论与实践脱钩的问题;同时,建立“大龄办案人返校讲经验、教研学者引入讲理论”的模式,加快检察权行使人员的素质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