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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广州苏先生陈述:
我爷爷于2005年去世,将他名下的房产一套留给了我爸爸,现在房屋已经登记在我爸爸的名下。因为我爸有了外遇,想和我妈妈离婚,并不想分给我妈任何的财产。我们觉得我爷爷留下来的房屋应该我妈也有份,请问从法律上来讲,这个房屋是属于我爸爸自己一个人所有还是属于我爸妈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答: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综合你的陈述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你爷爷在遗嘱中明确他所遗留的房屋只归你爸爸所有的话,那你爸爸所继承的房屋就是他的个人财产,你妈妈不能要求分配,如果你爷爷并没有留下遗嘱写明该内容的话,那该房屋就属于你爸妈的夫妻共同财产,你妈有权要求分配属于她的份额。
劳动争议可否直接起诉
江门余先生陈述:
我公司的总部在东莞,我2006年到其驻江门的办事处担任厨师工作,江门的办事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2011年3月办事处一直没有给我支付工资,经过我多次追讨,他们仍然拖欠。现在我想请问我是否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而不经过劳动仲裁?如果我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我应该到哪个地方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首先进行劳动仲裁,未经劳动仲裁的,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该法的规定,因东莞是你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江门市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故你可以向东莞市或者江门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综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以及你的陈述,你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可以根据你个人的需要向东莞市或者江门市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特约主持:吴枫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广州苏先生陈述:
我爷爷于2005年去世,将他名下的房产一套留给了我爸爸,现在房屋已经登记在我爸爸的名下。因为我爸有了外遇,想和我妈妈离婚,并不想分给我妈任何的财产。我们觉得我爷爷留下来的房屋应该我妈也有份,请问从法律上来讲,这个房屋是属于我爸爸自己一个人所有还是属于我爸妈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答: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综合你的陈述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你爷爷在遗嘱中明确他所遗留的房屋只归你爸爸所有的话,那你爸爸所继承的房屋就是他的个人财产,你妈妈不能要求分配,如果你爷爷并没有留下遗嘱写明该内容的话,那该房屋就属于你爸妈的夫妻共同财产,你妈有权要求分配属于她的份额。
劳动争议可否直接起诉
江门余先生陈述:
我公司的总部在东莞,我2006年到其驻江门的办事处担任厨师工作,江门的办事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2011年3月办事处一直没有给我支付工资,经过我多次追讨,他们仍然拖欠。现在我想请问我是否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而不经过劳动仲裁?如果我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我应该到哪个地方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首先进行劳动仲裁,未经劳动仲裁的,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该法的规定,因东莞是你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江门市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故你可以向东莞市或者江门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综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以及你的陈述,你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可以根据你个人的需要向东莞市或者江门市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特约主持:吴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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