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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权未充分有效地行使是司法实践中现实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案前的初查程序运行不理想、立案中“不破不立”的潜规则以及立案后撤销机制不健全,影响了犯罪追诉效果。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考核机制以及立案观念等方面。有必要从立法上将初查程序合法化,赋予必要的初查措施,并且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取消立案加分和撤案扣分,还要更新立案观念,简化撤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