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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与辖区乡镇部门间存在诸多方面的同与异,但更主要的是双向、密切的利益关系。事实存在的领导与被领导、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不是法定的,而来源于彼此利益需求。正确认识与处理二者关系,建立良性、平衡的互动关系,共同为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其方式应当是通过尊重司法规律,保证司法的中立性、独立性,而不是利用乡镇部门的优势寻租司法权或为获取一定审判资源滥用或越超审判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