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让暴力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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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大规模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把整个中国都变成一个大工地,随之而来的是拆迁纠纷频仍。在暴涨的房价刺激下,拆迁浪潮从大城市蔓延至中小城镇,政府、开发商、被拆迁户及社会公众都卷入其中,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和商业利益交织在一起,彼此间的矛盾也盘根错节,愈演愈烈,一场场血与火的冲突不停上演。毋庸讳言,城市房屋拆迁已演化成为当代中国最易激发矛盾、引起冲突的领域之一。
  
  [暴力拆迁事件频发]
  
  2009年12月7日,北大法学院5位教授以普通公民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书。提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的规定存在抵触,立法机关应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在建议书的背后,是各地一起起不断发生的悲剧性拆迁事件……
  
  成都:唐福珍抵制暴力拆迁自焚身亡
  “你们退下,我们可以坐下来商量,否则我就要自焚了!”一名中年妇女站在一处阁楼的天台上,只见她一次次举起油桶,把汽油浇在身上,不停地用喇叭向下喊话。
  这是一座三层楼房,外部漂亮的装修,显示出房主人倾注的心血。楼下,机器轰鸣,正在破拆;楼前,消防、公安官兵严阵以待,不远处停放着救护车,医护人员也做好了准备。三层楼顶平台上人头攒动,不时有戴钢盔的人出现,忽而浓烟火光冒起,还传来鞭炮的噼啪声。
  “唐姐,你要冷静!不要与政府作对,你现在下来还来得及。”楼下,也有人在向那名中年妇女喊话。十几分钟后,又有人爬上了阁楼,似乎要制止她的行为。瞬间,惨烈的一幕出现了,那名妇女变成了一个通红的火人,在高高的楼顶上跳动、挣扎、嘶喊。
  这是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拆房现场的一段录像,自焚的妇女叫唐福珍,47岁。唐福珍因重Ⅲ度烧伤和吸入式烧伤,医生虽然施行了气管切开术进行抢救,但回天无力,终于11月29日离开人世。
  唐福珍的自焚并未能够阻止暴力拆迁,三层楼房当天就变成了一片废墟。
  唐福珍的邻居邓尤德说,我听到唐福珍一遍遍喊话,看到她两次朝自己身上浇汽油,想以死来阻止那些人的强拆,但那些人完全不理会,他们锯开三楼防盗门,头戴钢盔,手持棍棒,冲上三楼楼顶,唐家的人都躲在楼顶平台上,吼闹声、打斗声、妇女孩子的哭叫声混成一片,站在阁楼顶上的唐福珍情绪很激动,她是万般无奈才自焚的。
  
  上海:潘蓉投掷燃烧瓶对抗强拆
  潘蓉的家是一幢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四层小楼,位于上海闵行区,潘蓉和丈夫张龙其都在此居住过。1994年,夫妇二人留学新西兰,之后取得新籍,定居奥克兰市。2007年3月,二人得知祖居面临拆迁,回国处理。
  潘蓉夫妇的小楼位于上海机场集团兴建的虹桥交通枢纽工程征地范围内。动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包括每平方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补贴,以及1480元的土地补偿,加上其他补偿共计118万元。
  上海市虹桥交通枢纽工程建设始于2006年9月,预计2010年世博会前投入使用。包括闵行区华漕镇在内的i300万平方米的土地都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据时任工程指挥部主任的吴仲权介绍,拆迁涉及5000多家农户,但大多数是协议拆迁,强拆的只有27家。
  潘蓉就是其中的一个“钉子户”。在她看来,市价上千万的房子如此贱卖,太不公平,双方谈判一年没有结果。但是在动迁方看来,一切都经过了法定程序。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仲裁,后者裁决张家撤离原址;张未撤离,闵行区政府下达强制执行令,通知2008年6月12日不搬就强拆。6月11日晚,潘蓉夫妇把汽油装入红酒瓶,用墩布条做引线,制成了几只燃烧瓶,又找到在奥克兰打野鸭用的弓弩。次日来临,张龙其背着弓弩在屋顶上走来走去,潘蓉则拿着大喇叭和动迁方喊话。“请你们按照法律办事!”拆迁队伍中有人喊着。“中国的法律是这样的吗?你拿法院的判决书来!”潘蓉回应,“你们违法在先,我要以暴制暴!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亡!”双方的喊话断断续续持续了一个小时。忍耐不了的挖掘机还是开了过来,潘蓉扔下第一个燃烧瓶,草地上蹿起一片火苗。随拆迁队而来的消防车将火焰浇灭;又一只燃烧瓶扔了下来,挖掘机继续前行,围墙坍塌了,接着是房屋主体。
  潘蓉夫妇被迫下楼,拆迁人员一拥而上,将他们按倒在地。
  2009年4月,上海中院一审判处潘蓉夫妇妨害公务罪,张龙其获刑8个月;潘蓉因要照顾5岁的儿子,取保候审后免予刑事处罚。
  
  贵阳:暴力拆迁引发堵路事件
  2009年11月27日,贵州博宁房宇地产公司对9家住户和8间门面房进行拆迁,数十不明身份的人员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破门而人,将正在熟睡的13名无辜群众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致4人受伤。两台挖掘机野蛮拆毁了26间房屋,民警告诫也不听。接下来,被拆迁住户约30余人情绪激动,用红布条和40余瓶液化气罐将道路阻断,采取违法过激行为讨要说法,造成近万车辆滞留,数万人上班延误。20名强拆者和4名堵路的被拆迁户的户主遭刑拘。
  
  暴力拆迁事端层出不穷
  2003年8月22日,南京市邓府巷同庆里一中年男子在邓府巷拆迁办公室自焚,烧伤面积达97%,当晚死亡。
  2008年4月,福建泉州市一业主,因不服自家房屋即将被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在自家三楼泼汽油点火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2月9日下午,在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中华社区一在建工地上,拆迁户主彭某在与拆迁人员争执中,用刀剌向拆迁人员,致1人死亡,3人受伤。
  天南地北,形态各异,中国式拆迁所引发的暴力对抗事件层出不穷,不知要到何时才能终结。
  
  [暴力拆迁的起因]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拆迁暴力事件频发呢?
  
  1、大法不敌小法
  就暴力拆迁的起因看,归根结底还是利益问题。虽然,表面上看是被拆迁户个人利益与拆迁方自身利益的博弈,但实际上折射出的是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的矛盾冲突。
  面对铲车的强拆,上海这幢被拆楼的女主人站在屋顶高喊:“你们是哪个法院的,有没有法院的判决书?如果没有,就是强占我的土地,侵犯我的财产。”可见房主也是知法的。目前对个人财产保护最有权威的法律当数已经颁布并施行的《物权法》,然而遗憾的是,它却与仍在施行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相冲突。
  拆迁中反映出来的种种闹剧,都让《物权法》中“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和《宪法》中“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成为一纸空文,显得那么苍白与无力。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方只能以暴制暴,但结果都难逃被强拆的厄运。
  
  2、地方政府成了中间商
  虽然中国的土地法规定,居民并不是土地的法定拥有者,但这并不能否认居民是土地真正拥有者的事实。 这就是说,城市中的拆迁问题理应是被拆迁户与土地需求方的一个市场交换过程,即需求方与土地实际拥有者按照自愿交易的原则的一个谈判过程。然而,在中国的城市拆迁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个无关的第三者———地方政府。这样,中国的城市拆迁问题实际上就变成了地方政府与居民之间的谈判。按理说,只要政府愿意按照市场原则来进行谈判,同样可以与居民之间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市场价格,从而顺利成交,不至于把拆迁搞得那么充满暴力色彩。
  然而,绝大多数情况是,地方政府并不是土地的真正买家,充其量只是一个中间商,用通俗的话来说是一个“提篮子”的角色。将土地从居民那里拿来之后,地方政府要么亲自拍卖,要么通过地方政府拥有的地产公司转手,其中差价经常以数倍计。面对如此巨大的利益,难怪地方政府出现罕见的拆迁冲动了,以至于有人说,这几年,土地已经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政府既然成了商人,那么,它一方面拼命压低买地价格,另一方面又拼命抬高卖地价格,这成为一个非常符合“经济人理性”的选择。不幸的是,此举违反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一条重要的准则,那就是政府不能成为具有经纪性的商人。
  政府为什么不能成为商人?因为政府一旦成为市场交易中的一方,它就很难再坚守自己裁判的立场。运动员不能当裁判员,这是中国几乎人人会说的一句话,而我们的各级政府更是天天将市场经济标榜在嘴边。但一遇到利益,这些类似的市场原则就被当作陈腐的教条而抛之脑后,吃相就变得非常难看。
  政府一旦下海,市场交换中的平等性就会立即化为乌有。自愿的交易往往就变成了权力的强制。在中国的拆迁中,动辄就是公检法一起上,其中的强制意味一望便知,哪里还有半点平等交易的气息。可见,中国城市的拆迁现在已经变成了一场标准的财富转移,一场权利之争。在这场博弈中,强势利益集团的行政权力面对着被拆迁户毫无保障的权利,其结果要么是后者的屈服,要么是玉石俱焚的抗议。
  
  3、被拆迁户补偿标准太低
  拆迁户之所以成为“钉子户”,最终以暴制暴,最根本的一个原因是补偿标准太低。
  1996年,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支书找到胡昌明,说金华村准备招商引资,使用土地政策优惠,村里可统一办理房地产手续。胡昌明和村委会签订了《建房用地合同》,先后投资数百万元,建起一幢2000多平方米的综合楼,开办了一家服装加工厂。但由于职能部门的推诿扯皮,房地产证书最终没能获取。2005年,金牛城乡一体化后,胡昌明企业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成为历史遗留问题。此种问题并非个案,在当地农村普遍存在。
  2005年7月,街道办相关领导说胡昌明的企业用房是违章建筑,因为修路需拆除,当时只答应补偿90万元,几次调整后补偿费提高至217万元。但胡昌明认为,他为了企业陆续投入700余万元,如今仅给217万元,他实在难以接受。再者,修路本应在原路基础上扩展,而规划者却偏偏对老路弃之不用,绕了一个弯,修成弓字形,把胡昌明的企业冲掉。胡昌明看到对面同样没有任何产权证书、而和乡村干部有瓜葛的楼房保留下来,心中就愤愤不平。
  上海市居民潘蓉的家是一幢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四层小楼。作为房屋被拆迁的补偿,潘蓉获得每平方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补贴以及1480元的土地补偿。
  潘蓉所在的闵行区是上海市最大的行政区,临近虹桥机场。在住宅市场上,它属于上海市的四类地区,类似的房屋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早已高达每平方米1.5万多元。潘蓉的住宅虽然不是商品房,但是这套小楼,仅仅靠一层二层的向外出租,就能获得每月4000元的租金。潘蓉用常识来衡量,也觉得这个补偿显然不符合市场价格。因此潘蓉一家商量决定:既不认可这个评估,也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
  潘蓉说,你不能把我那只羊牵走了,然后拿一只鸡来补偿我。在她看来,她所要求的就是一个符合市价的赔偿。但是除了基本沿用原有的拆迁补偿方案以外,潘蓉几乎没法和拆迁方协商到一个更高的价格。几次协商无果,搬迁无法完成,拆迁的强制程序便开始一步步启动了。
  拆迁赔偿标准过低,是政府拿不出钱来吗?不是。在闵行区政府和枢纽工程建设公司签订的土地拆迁大包干协议中,建设公司委托给区政府的征地款是每亩地130万元,整个虹桥机场的拆迁总费用高达148亿元。但是政府补贴到农民手中的征地款是每亩地38万元。那么每亩地余下的近100万元费用就由政府侵吞了。对此,吴仲权认为,闵行区虹桥枢纽这个地块的价格,是在政府的改扩建消息出来以后才大幅提升的,因此由此获得的土地增值价值不应该由群众取得。吴仲权说:“它主要是靠了虹桥交通枢纽这个建设,那么这个建设不是你群众本来有的,是因为虹桥交通枢纽投资了一千个亿,带动了区域周边的房价。”可见,拆迁补偿不是不差钱,而是政府不愿意给。
  胡昌明、潘蓉获得的补偿虽然太低,但总算还是有的。而昆明市螺蛳湾批发市场,上千商户在市场里人均投入了50万元租金等费用,但在拆迁时,竟然“没有任何赔偿”。
  
  [拆迁,怎样让暴力走开]
  
  如何让城市拆迁更加文明,更加公平呢?
  
  1、重新审视和修改拆迁条例
  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争论由来已久。
  在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方面,不缺乏法律保障。上有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有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都处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1例》上位。
  在拆与被拆的对峙中,双方手中所持法律文本也在对峙。拆迁方依据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苦苦支撑的“钉子户”,则拿着《物权法》与政府官员争辩理论。
  2004年修改宪法时,就加强了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性规定。
  在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通过之初,也同步启动了包括“条例”在内的配套法规的修订,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反对等种种原因,修订了两年多至今没有完成。
  也因为没有理顺法律条例上的规定,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吴萍的成功个案,虽被寄予厚望——“一个伟大的标志性事件”,亦未能被后来者复制。
  修改或废除拆迁条例为什么难度这么大呢?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说:“目前修改《拆迁条例》阻力十分巨大,而最大的阻力来自于地方政府,在拆迁中地方政府已经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这里面有巨大的经济利益。”
  学者袁剑认为:“地方政府出现罕见的拆迁冲动,是因为巨大的利益诱惑。”
  若要从根本上解决暴力拆迁问题,就必须修订或废止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条例》。
  几千年前,孟子就说过:“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这是一个重要的治国思想。国家管理者必须让民众拥有稳定的产业和收入,这样民众才会有稳定不变的思想,从而社会才能稳定,国家才能富强。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们应该   先补偿再拆迁——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并给予充分满意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房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房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漫天要价”也无可非议。
  压缩政府权力空间——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政府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就是为了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等等这样一些项目才可以进行土地征收。但是事实上,许多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忽视了对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必须斩断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链,政府绝不能成为开发商的帮凶。
  土地收益重划分——作为配套规定,国家有必要对土地出让金收缴制度进行重新设定。因为土地既然是国家的,就不能任地方上狂收土地出让金。把土地出让金缴给中央,再以收支两条线和转移支付的形式下拨,地方政府的投机性投资冲动就不会那么高了。
  官员问责要跟上——这几年拆迁的恶性事件非常多,但真正受处分的官员很少,而他们所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形象工程政绩乃至个人收益(不排除权钱交易中的受贿所得)都不小。政府违法的成本过小,也刺激了各地官员的拆迁冲动。所以,条例的修改中,地方政府违法行政、滥用权力,甚至是暴力执法也不容忽视。一定要加强舆论监督、司法筛督和权力机关的监督,对违法官员,该处分的要处分,该查处的要查处。
  目前,旧的《拆迁条例》经初步修改后,从而形成了一个新的《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其中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条颇受非议。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第四十条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许多专家认为,这两条公然为强制拆迁、商业拆迁留下了法律的活口,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败笔”。
  如此,只有真正在人性化、市场化、法制化的框架下,拆迁才能拆出一片和谐的城市风光。
  
  [相关链接]
  
  韩国:补偿金足以令住户满意
  韩国有很多关于土地征用与房屋建设的法律,对土地征用补偿有着非常详尽的规定。如果某公司想购买并拆迁某住户的私有房屋建大楼,需经过一场漫长的谈判。
  首先,要由双方认可的中介认证机构对土地价格做出基本评估,以此为基础,双方开始讨价还价,内容涉及房屋、草坪、树木、围墙、石阶、狗屋等等,甚至连房主在院子里曾经垫过、铺过的沙子与地砖也都要分别计人补偿费之内。这样,私营企业拆迁开发住宅,要么提供的补偿金足以令住户满意,要么就是谈判失败放弃项目,发生纠纷的机会很少。
  
  印度:强行征地行不通
  “征地”是近几年才经常见诸印度报端的字眼。自从政府推出的“特别经济区”政策之后,由征地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发生警察开枪事件的南迪格拉姆村,就是被政府相中建设一个以化工业为主的特别经济区,计划征购4050公顷土地。
  南迪格拉姆村村民对此甚为不满,他们不愿意改变长久以来的生活方式。在与一些抗议者纠缠了两个月后,政府采取了极端措施,2000名警察进驻南迪格拉姆村,强行驱散了抗议者。
  事件的后续发展其实对政府很不利,迫于各方压力,西盂加拉邦政府立即软化了态度,表示放弃在南迪格拉姆村的建设计划。
  
  英国:补偿的不只是拆迁费
  在英国,除土地的补偿价格以被征用土地的当前市价为标准计算外,补偿范围还包括:租赁权损失补偿——契约未到期被征用而引起的损失;迁移费、经营损失等额外补偿;律师或专家的代理费用、权利维护费用等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
  
  美国:合理赔偿为先决条件
  司法的严谨,使得美国地方政府在动用拆迁特权问题上非常谨慎。开发商如果想在一块土地上搞开发,就需要事先购买这片土地,包括这里住户的房产。在美国,私有财产是受到宪法第五修正案保护的。开发商如果要拆迁,一定要给予合理赔偿。自然,这种赔偿都会高于房子的市值。
  西雅图有个老太太,叫伊迪丝·梅斯菲尔德,生于1921年,1966年搬进了巴拉德西北46街。2007年,开发商计划在那个地带要建造商业楼,征地拆迁很顺利。但到了老太太这里卡住了。开发商为了一套只有90多平方米的房子,竟开出了近十倍于市价的百万美元补偿,但80多岁的房主就是不肯搬。
  老太太没有请律师,没有写信到有关部门,更没有自己制造燃烧弹或以自焚抗议,只是对开发商说一个很简单的词“No”。
  最后,开发商无可奈何,只好三面围着她的房子,建起了凹字形的五层商业大楼(见下图)。
  


  新加坡的拆迁特别注重人性化。比如有这样一个商业项目,开发商对业主的补偿很慷慨,标准远高于市场价格。但有~个老人仍然不同意搬迁。开发商不解,问老人是否觉得补偿不足。老人表示补偿没有问题,但他就是不能搬走。原因是,他在这个地方生活了几十年,已经适应了这里的生活环境,哪里有医院,哪里有公园,哪里有公交车站……甚至包括这里的一草一木,都非常熟悉。如果搬到一个生疏的地方,这一切都得重新熟悉,作为一个老人,他认为自己做不到,于是坚决不搬。开发商没有办法,只好等这个老人过世以后再开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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