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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的核心竞争力是催收能力
P2P是当前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当中最典型的类型,也是最有希望颠覆传统金融的类型。相比于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P2P虽然在规模上尚有不如,但却是真正意义上的脱离传统银行的金融系统;相比于众筹,P2P也要更加的草根化和大众化,实际上更加符合互联网金融屌丝金融的定位。
P2P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大多数人都认为是风控能力,而且这个风控能力主要是集中在贷前的客户选择层面。还有少部分学院派认为风险定价能力最重要,并且认为以后谁掌握了风险定价能力谁就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拔得头筹。这些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严格按照P2P的典型形态来观察和判断,这实际上还是遵照了传统金融的判断思路在看问题。
如果我们把P2P严格限定在个人对个人的小额信贷领域,那么那些网上动辄几百万上千万面向网民融资的所谓P2P企业都不在P2P核心竞争力讨论的范畴,这走的还是传统金融的那一套流程。真正典型的P2P应当具有几个特征是:小额、较高的利息回报、个人或家庭为借贷还款的主体。明确了P2P大概的范畴,才好进一步讨论P2P的核心竞争力。必须先指出的是,中国P2P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国外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拿欧美的经验去判定国内的P2P企业的好坏极有可能被带到沟里去。首先,国内的P2P企业没有完整的征信记录可以依靠,甚至连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都查不了,P2P企业除了抱团取暖以外,基本上只能走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调查走访,这块和传统银行的信贷服务类似,而且还不如传统银行,银行至少有征信系统可以先查询。其次,正因为完整的征信系统的缺失,国内的信用环境跟国外肯定是没有可比性,在没有外在约束的情况下,除了欺诈以外,有还款能力的人往往也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按时还款。最后,法治状况的不理想使追债的司法渠道成本高昂。这样的国情显然使贷前调查、贷后监管等传统金融业的风控很难在国内的P2P领域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是指这些不重要。
今年年初P2P接连出现了几个爆炸性新闻,加之不断传出的跑路传闻。这个时间点的确是P2P风险集中爆发的阶段,因为绝大多数在2013年末的互联网金融浪潮兴起后成立的平台已经或即将迎来一个整年度的集中兑付期,是骡子是马,到了揭开谜底的时候了。在所有等待检验结果的P2P当中,我个人认为,那些没有资金池的P2C模式的网贷平台的危险系数似乎更大一些。很多人对这个结论表示不理解,资金池几乎人人喊打,没有资金池怎么就更危险了?提出这样疑问的人显然没有完整地看我的判断,必须要明确,现在讨论的对象是没有资金池的P2C模式,而不是所有没有资金池的P2P,也不是有资金池的P2C。同时,这个说法也不意味对资金池的支持,也不意味着对没有资金池的P2C模式的完全否定,这只是一个对可能结果的探讨主观判断。
没有资金池的P2C,危险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业务风险更容易暴露。没有资金池的P2C主要业务模式是让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直接通过所搭设的互联网平台募集资金,安全保障主要来自于由平台认可的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这样的业务模式线下部分实际上与银行和小贷公司没有任何区别。在当前实体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许多地区的银行和小贷公司的坏账率都出现了大幅提高。坏账和不良率的提高不仅仅意味着企业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担保公司无力承担担保责任,不久前的四川和河南洛阳地区都出现了担保公司大面积崩盘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这些主要通过担保公司担保来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P2C企业单个项目的安全性显然会面临很大的考验,就投资单个项目的网民而言,其安全性或者还不如直接搞资金池的P2P。因为没有牌照的资金池虽然顶着造成资金错配、期限错配容易引发风险等等不好的名声,但这更多是学者坐而论道的言论,实际上有操作经验的人都应该了解,资金池大大降低了单个项目失败给投资人带来的损失,可以说是一种另类的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而没有资金池的P2C平台的投资人则完全要一人做事一人当,风险自然更容易暴露。
当然,有资金池的P2P网站的风险虽然更不容易暴露,但要暴露的的话,那就是大动荡。可能有人会举开鑫贷的例子来否定没有资金池的P2C业务风险更容易暴露这个论断,开鑫贷运营到目前都没有一笔坏账。对此,我要指出,开鑫贷并非没有资金池的P2C,它只是把资金池进行了分散合法化,那些与其合作的小贷公司就是一个个保障着安全的资金池,小贷公司与担保公司存在的明显区别就是前者自有资金充足且不存在夸张的担保杠杆。这样的业务模式本质上已经与有利网等小贷合作模式没有区别了。没有资金池的P2C平台放贷给最终借款人的利率不会比银行乃至小贷公司低,这就决定了它的客户质量不会比银行和小贷公司更优秀,那么在银行和小贷公司都出现大面积坏账的情况下,这些没有资金池的P2C的项目一个都不出问题的可能性太小了。
第二,法律风险更难以应对。法律风险尤其是可能触碰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较严重的障碍之一,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划定了严格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用了未经批准、公开宣传、回报承诺和面向公众四个认定标准。该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与严苛的法律规定相反,众所周知,在实际操作当中,有权查处非法集资的机关基本忙于已经崩盘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集资案件,对于还没有在业务上暴露风险的企业则往往挂一漏万。在互联网金融兴起和中央屡次强调要盘活社会存量资金来促进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从监管部门到最高院,有关人士对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问题都采取了一种更加宽容的态度。但是这样的态度仍然是建立在一个“不出事”的基础上的,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没有资金池的P2C业务是一个典型的、不加掩饰的多对一的公开承诺回报的借贷,这样的模式如果出现问题,在法律上更加缺乏转圜的余地。与此相比较,那些打着“债权转让”旗号的P2P虽然可能在出大事的时候也逃不出“变相非法集资”的大帽子,但是却多了一层保护色。此外,因为前面已经提到的没有资金池的P2C业务在单个业务上更容易出现风险,而单个业务也都聚集了成百上千的投资者,在业务模式本身缺乏资金池将矛盾后移、稀释、缓解的情况下,出事的几率就大大增加,法律风险也就更难以应对了。
第三,风险处置更容易走偏。前文所述的没有资金池的P2C的危险性的前两个方面已经阐明这种不存在资金池的模式在单个业务上可能存在的风险暴露刚性和多发性弊端和直接赤膊上阵多对一带来的法律转圜余地小、法律风险触发G点多的弊端。这两种弊端带来的双重压力极有可能使没有资金池的P2C平台在单个业务发生风险后的处置和补救上剑走偏锋,最终酿成更大的风险。由于没有资金池来稀释和消化某笔乃至某些笔坏账,这笔或者这些坏账又不能够暴露出来,因为一旦暴露出来平台又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去进行刚性兑付,那么不仅仅会对后续项目的募资造成毁灭性的影响,投资人的聚集抗议举报等更会直接触发非法集资查处的法律风险,最终想法设法拆东墙补西墙就会成为看上去最美的选择。对于平台经营者来说,最便捷的方式就是作假标的和自融资金然后去填补此前的坏账漏洞,这样至少把眼前的危机度过了。但是平台如果这么做的话,实际上把自己推向了更危险的境地。这是因为,如果仅仅是单个项目出现了风险,无心之失总好过有心之过,经营失败更多是承担民事责任,即便触及刑事责任,从各方面的表态来看,也完全有可能网开一面。但是如果作假标的和自融搞成了庞氏骗局,那便是往自己作死的方向去了。当然这仅仅一种推断,没有资金池的P2C风险处置会不会走偏最终还要看平台有没有敢于承担责任、敢于壮士断腕的决心。
既然没有资金池的P2C可能更危险,那么正确的方向是什么呢?我认为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要加强技术设备投入,尽量保障点对点,这是从根本上杜绝法律风险,但可能只适用于小额贷;另一方面是要千方百计地使资金池合法化,这不是指政府来授权合法,而是要通过化整为散、从上到下等业务模式的重新设计来构造安全的业务体系;最后,在风险处置上,该怎么样就怎么样,千万不能搞小聪明。关于最后这点,贷帮的尹飞做出了一个很好的、值得学习的榜样,君子坦荡荡。
P2P是当前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当中最典型的类型,也是最有希望颠覆传统金融的类型。相比于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P2P虽然在规模上尚有不如,但却是真正意义上的脱离传统银行的金融系统;相比于众筹,P2P也要更加的草根化和大众化,实际上更加符合互联网金融屌丝金融的定位。
P2P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大多数人都认为是风控能力,而且这个风控能力主要是集中在贷前的客户选择层面。还有少部分学院派认为风险定价能力最重要,并且认为以后谁掌握了风险定价能力谁就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拔得头筹。这些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严格按照P2P的典型形态来观察和判断,这实际上还是遵照了传统金融的判断思路在看问题。
如果我们把P2P严格限定在个人对个人的小额信贷领域,那么那些网上动辄几百万上千万面向网民融资的所谓P2P企业都不在P2P核心竞争力讨论的范畴,这走的还是传统金融的那一套流程。真正典型的P2P应当具有几个特征是:小额、较高的利息回报、个人或家庭为借贷还款的主体。明确了P2P大概的范畴,才好进一步讨论P2P的核心竞争力。必须先指出的是,中国P2P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国外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拿欧美的经验去判定国内的P2P企业的好坏极有可能被带到沟里去。首先,国内的P2P企业没有完整的征信记录可以依靠,甚至连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都查不了,P2P企业除了抱团取暖以外,基本上只能走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调查走访,这块和传统银行的信贷服务类似,而且还不如传统银行,银行至少有征信系统可以先查询。其次,正因为完整的征信系统的缺失,国内的信用环境跟国外肯定是没有可比性,在没有外在约束的情况下,除了欺诈以外,有还款能力的人往往也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按时还款。最后,法治状况的不理想使追债的司法渠道成本高昂。这样的国情显然使贷前调查、贷后监管等传统金融业的风控很难在国内的P2P领域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是指这些不重要。
今年年初P2P接连出现了几个爆炸性新闻,加之不断传出的跑路传闻。这个时间点的确是P2P风险集中爆发的阶段,因为绝大多数在2013年末的互联网金融浪潮兴起后成立的平台已经或即将迎来一个整年度的集中兑付期,是骡子是马,到了揭开谜底的时候了。在所有等待检验结果的P2P当中,我个人认为,那些没有资金池的P2C模式的网贷平台的危险系数似乎更大一些。很多人对这个结论表示不理解,资金池几乎人人喊打,没有资金池怎么就更危险了?提出这样疑问的人显然没有完整地看我的判断,必须要明确,现在讨论的对象是没有资金池的P2C模式,而不是所有没有资金池的P2P,也不是有资金池的P2C。同时,这个说法也不意味对资金池的支持,也不意味着对没有资金池的P2C模式的完全否定,这只是一个对可能结果的探讨主观判断。
没有资金池的P2C,危险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业务风险更容易暴露。没有资金池的P2C主要业务模式是让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直接通过所搭设的互联网平台募集资金,安全保障主要来自于由平台认可的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这样的业务模式线下部分实际上与银行和小贷公司没有任何区别。在当前实体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许多地区的银行和小贷公司的坏账率都出现了大幅提高。坏账和不良率的提高不仅仅意味着企业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担保公司无力承担担保责任,不久前的四川和河南洛阳地区都出现了担保公司大面积崩盘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这些主要通过担保公司担保来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P2C企业单个项目的安全性显然会面临很大的考验,就投资单个项目的网民而言,其安全性或者还不如直接搞资金池的P2P。因为没有牌照的资金池虽然顶着造成资金错配、期限错配容易引发风险等等不好的名声,但这更多是学者坐而论道的言论,实际上有操作经验的人都应该了解,资金池大大降低了单个项目失败给投资人带来的损失,可以说是一种另类的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而没有资金池的P2C平台的投资人则完全要一人做事一人当,风险自然更容易暴露。
当然,有资金池的P2P网站的风险虽然更不容易暴露,但要暴露的的话,那就是大动荡。可能有人会举开鑫贷的例子来否定没有资金池的P2C业务风险更容易暴露这个论断,开鑫贷运营到目前都没有一笔坏账。对此,我要指出,开鑫贷并非没有资金池的P2C,它只是把资金池进行了分散合法化,那些与其合作的小贷公司就是一个个保障着安全的资金池,小贷公司与担保公司存在的明显区别就是前者自有资金充足且不存在夸张的担保杠杆。这样的业务模式本质上已经与有利网等小贷合作模式没有区别了。没有资金池的P2C平台放贷给最终借款人的利率不会比银行乃至小贷公司低,这就决定了它的客户质量不会比银行和小贷公司更优秀,那么在银行和小贷公司都出现大面积坏账的情况下,这些没有资金池的P2C的项目一个都不出问题的可能性太小了。
第二,法律风险更难以应对。法律风险尤其是可能触碰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较严重的障碍之一,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划定了严格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用了未经批准、公开宣传、回报承诺和面向公众四个认定标准。该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与严苛的法律规定相反,众所周知,在实际操作当中,有权查处非法集资的机关基本忙于已经崩盘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集资案件,对于还没有在业务上暴露风险的企业则往往挂一漏万。在互联网金融兴起和中央屡次强调要盘活社会存量资金来促进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从监管部门到最高院,有关人士对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问题都采取了一种更加宽容的态度。但是这样的态度仍然是建立在一个“不出事”的基础上的,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没有资金池的P2C业务是一个典型的、不加掩饰的多对一的公开承诺回报的借贷,这样的模式如果出现问题,在法律上更加缺乏转圜的余地。与此相比较,那些打着“债权转让”旗号的P2P虽然可能在出大事的时候也逃不出“变相非法集资”的大帽子,但是却多了一层保护色。此外,因为前面已经提到的没有资金池的P2C业务在单个业务上更容易出现风险,而单个业务也都聚集了成百上千的投资者,在业务模式本身缺乏资金池将矛盾后移、稀释、缓解的情况下,出事的几率就大大增加,法律风险也就更难以应对了。
第三,风险处置更容易走偏。前文所述的没有资金池的P2C的危险性的前两个方面已经阐明这种不存在资金池的模式在单个业务上可能存在的风险暴露刚性和多发性弊端和直接赤膊上阵多对一带来的法律转圜余地小、法律风险触发G点多的弊端。这两种弊端带来的双重压力极有可能使没有资金池的P2C平台在单个业务发生风险后的处置和补救上剑走偏锋,最终酿成更大的风险。由于没有资金池来稀释和消化某笔乃至某些笔坏账,这笔或者这些坏账又不能够暴露出来,因为一旦暴露出来平台又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去进行刚性兑付,那么不仅仅会对后续项目的募资造成毁灭性的影响,投资人的聚集抗议举报等更会直接触发非法集资查处的法律风险,最终想法设法拆东墙补西墙就会成为看上去最美的选择。对于平台经营者来说,最便捷的方式就是作假标的和自融资金然后去填补此前的坏账漏洞,这样至少把眼前的危机度过了。但是平台如果这么做的话,实际上把自己推向了更危险的境地。这是因为,如果仅仅是单个项目出现了风险,无心之失总好过有心之过,经营失败更多是承担民事责任,即便触及刑事责任,从各方面的表态来看,也完全有可能网开一面。但是如果作假标的和自融搞成了庞氏骗局,那便是往自己作死的方向去了。当然这仅仅一种推断,没有资金池的P2C风险处置会不会走偏最终还要看平台有没有敢于承担责任、敢于壮士断腕的决心。
既然没有资金池的P2C可能更危险,那么正确的方向是什么呢?我认为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要加强技术设备投入,尽量保障点对点,这是从根本上杜绝法律风险,但可能只适用于小额贷;另一方面是要千方百计地使资金池合法化,这不是指政府来授权合法,而是要通过化整为散、从上到下等业务模式的重新设计来构造安全的业务体系;最后,在风险处置上,该怎么样就怎么样,千万不能搞小聪明。关于最后这点,贷帮的尹飞做出了一个很好的、值得学习的榜样,君子坦荡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