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检察院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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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目前形势下,如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是每个基层检察干警均当深思的问题。要在认清形势、明确工作使命、剖析社会矛盾成因的基础上,结合检察职能谋划探索,敢于创新、敢于实践,将各种社会矛盾科学有效、悄无声息地化解于工作之中。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社会矛盾;化解
  
  当前,由于社会转型、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等因素,大量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汇聚到政法机关,由此所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不断增加,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处于化解矛盾第一线,如何发挥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值得每个基层检察干警深思。
  
  一、把握定位,增强化解社会矛盾意识
  
  (一)深刻理解当前社会矛盾成因。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益关系矛盾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的利益意识不断觉醒并得到强化,原有的利益格局不断被打破,在这个变化过程中,无形之中会形成利益差距,从而导致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大量增加并日趋复杂。二是腐败行为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政治原因。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腐败行为严重地影响了政府机构的运作效率和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三是法制不健全、法律观念淡薄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原因。当前我国法制还不十分完善,一些领域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造成无法可依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同时,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许多社会矛盾纠纷,是因为人们法制观念淡薄,不懂法、不守法、不执法、乱执法引起的。四是决策不科学是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政策原因。一些基层党委政府领导急功近利,没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决策之前不畅通民主监督渠道而造成决策不科学,从而引发诸多的社会矛盾。五是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体制原因。基层组织对辖区内人员的管理和控制力削弱,尤其是部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已是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不能发挥其对基层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调处作用。
  (二)准确把握检察機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作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党政机关和公检法司各部门、各社会组织都有责任。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权威神圣使命,其法定职能和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是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是相一致的,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三)增强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历史责任感。目前,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类案件多发,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检察工作环节,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成为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和谐的主要内容、基本任务和重要途径。要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其政治使命,以促进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为其出发点,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其着眼点,增强化解社会矛盾历史责任感,将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贯穿检察职能的各个环节。
  
  二、履行职责,增强化解社会矛盾实效
  
  (一)加大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力度得民心。腐败是社会矛盾的成因之一,特别是发生在涉及民生及群众利益的腐败,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激发社会矛盾。检察机关要把关注的目标更多的投向那些涉及民生及群众利益,有可能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职务犯罪案件,如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许多群众的具体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危害面广、后果更为严重,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要投入更多、更大的精力去查办这些案件,要通过查办案件来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国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客观公正性,有效缓解因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廉洁、不公正形成的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不满情绪,及时化解因职务犯罪可能引发和激化的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暖民心。正确、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要健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办案方式,探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不起诉。对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依法从宽处理。要认真落实刑事赔偿制度,积极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要积极探索量刑建议、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提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增强社会和谐的水平。
  (三)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顺民心。立足于“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以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为工作重点,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诉案件,坚持投诉与息诉并重,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分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明确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理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捕或不诉。
  
  三、创新方法,增强化解社会矛盾合力
  
  (一)在加强联系中化解矛盾。要完善和健全与党委、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的配合协调、信息通报、联合调处等机制,发挥检察机关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作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社会公信力等优势,切实加强与信访、纪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参与调处群体性、综合性事件。让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得到各方面的支持、理解和帮助,不断提高当事人的息诉满意率,降低重复来信来访率,使化解调处工作逐步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同时,检察机关应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多重角度出发,以积极的态度介入调处群体性、综合性事件,以公正的立场处理,协助党委、政府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抑制群体性事件扩大化,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和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在整合力量中化解矛盾。整合控申、民行、侦查监督、公诉、反渎、反贪等业务部门的力量,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互动机制。各业务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及时的沟通、配合和协作,容易出现对同一矛盾纠纷的解释处理不一致,造成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误解和不信任,更有可能由此引发矛盾纠纷的激化。因此要整合内部力量,在每个业务部门确定一至两名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的干警专职或兼职担任矛盾纠纷调处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交流沟通,对同一矛盾纠纷明确各自职责,通力合作,平息矛盾纠纷。
  (三)在深入一线中化解矛盾。开展检察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乡镇、进企业活动,举办法制宣传,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架起一座检察机关联结人民群众的桥梁,使检察工作能够更好地倾听群众的呼声,从而找准化解社会矛盾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同时,要在辖区重要乡镇设立涉农检察室,在重点单位建立服务站,聘请律师、信访工作人员、调解员为信息联络员,协助检察机关处理和化解一些简单的矛盾纠纷,从而保证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群众诉求在第一时间内得到解决。
  总之,维护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现阶段我国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检察工作职责,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的有效方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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