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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为响应2010年12月《巴塞尔Ⅲ》的出台以及国际监管趋势的新变化建立了我国银行监管的新标准,即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新标准要求要重视对银行业的审慎监管,本文对新标准下审慎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影响进行分析,从而发现其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提出完善审慎监管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审慎监管;商业银行风险;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0引言
审慎监管理念最初源于巴塞尔协议,是由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来的,多年来,巴塞尔协议凭借着稳健经营和公平竞争的理念,对现代商业银行显得日益重要,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监管也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为响应2010年12月《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以及国际监管趋势的新变化,我国银监会于2011年4月公布了银行监管的新标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即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这是我国主动学习和借鉴巴塞尔委员会改革成果的结晶,充分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所追求的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兼顾、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的监管趋势。本文将围绕审慎监管原则,通过对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分析审慎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进一步提出完善审慎监管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建议。
1. 相关理论的概念界定
1.1审慎监管与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是指监管部门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且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的监管模式。而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出自构成国际金融惯例的巴塞尔协议,其要求主要包括五个方面: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跨国银行监管以及纠正措施。我国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也制定出了一系列的审慎经营规则,其中涵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多方面的内容。
1.2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在其经营过程中,因为存在不确定性因素,银行实际收益可能偏离预期收益,从而遭受损失或不能获取额外收益,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则是指商业银行为减少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遭受的风险进行的管理活动,其目标是寻求最小风险下的最大盈利,主要包括风险识别、内险分析与评价、风险控制和风险决策四个方面。
2. 审慎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影响的分析
我国借鉴了《巴塞尔协议Ⅲ》的研究成果,在原有监管指标的基础上,引进了资本留存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杠杆率等指标,形成了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兼顾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比率的中国商业银行业审慎监管指标体系。因为我国于2009年3月加入了巴塞尔委员会,所以作为成员国,我国一方面要执行巴塞尔协议的各项内容,完成各项指标,另一方面可以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出符合巴塞尔协议理念的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所以下面将围绕重点监管指标,通过结合巴塞尔协议Ⅲ中的审慎监管和我国银行业更为严格的审慎监管来具体分析审慎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2.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关于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对我国商业銀行风险管理的影响主要参照下表进行分析:
注:标注①表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2.1.1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主要体现在严格资本定义、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两个方面。
首先,《巴塞尔协议Ⅲ》重新定义了资本,对资本质量及其水平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我国在这方面跟进改进,将原来只有两级分类的监管资本修改为了三级分类,即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并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的吸收损失能力。这样重新严格定义之后,避免了商业银行为了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而通过各种途径使用难以抵御经营风险的资本工具,从而使资本质量与资本水平有更好的保障,提升了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的防范,有利于银行体系长久发展。
其次,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体现在《巴塞尔协议Ⅲ》在新的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中加入了压力测试的Var值,同时大力鼓励利用中央交易对手进行交易,降低银行对外部评级的依赖。总之,新协议中提到的要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账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等方面分别加强监管,这无疑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我国在其基础上根据我国情况,重新制定并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其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同时提高各种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使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进一步提升,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促进了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
2.1.2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调整最低资本充足率、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以及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三个方面。
首先,《巴塞尔协议Ⅲ》对重新定义后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标准进行提高,对普通股的风险吸收作用更加重视,表现在将普通股对扣减后的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例提高到了4.5%;同时将一级资本由4%调整为6%。我国借鉴并学习其主要成果,将这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调整为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资本充足率保持在8%。普通股权益相对于其他融资工具来说具有更强的吸收风险的能力,此举大大增强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基础能力,提高了我国商业银行对风险的应对能力。
其次,《巴塞尔协议Ⅲ》在原有基础上,又引入了几个其他涉及资本要求的指标,使资本充足率指标不断丰富,形成了资本工具体系,其中有两个最为重要,分别是留存超额资本和逆周期超额资本。我国完全引用了这两个监管指标,和其指标标准保持一致,分别为2.5%和0-2.5%。当商业银行面对金融危机时,可以充分利用留存超额资本这一工具弥补损失,减少风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顺周期性特征。此外,留存超额资本可以和拨备率形成互补,提高商业银行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的能力,起到一定程度的逆周期作用。而逆周期超额资本作为留存超额资本的延伸,是逆周期的主要调节工具,主要是在经济景气上行,银行信贷规模高速扩张时期,以约束信贷规模扩张为手段达到逆经济周期的目的。 最后,《巴塞尔协议Ⅲ》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1%的附加资本要求,我国借鉴之后也提出了相同的标准。监管当局提出的新标准要求正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低值为11.5%,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至少要满足10.5%;若系统性的信贷增长速度过快,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此举有利于减少系统重要性银行经营失败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的冲击,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2.1.3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
《巴塞尔协议Ⅲ》为弥补最低资本监管的不足,在第一支柱中引入了杠杆率监管,规定其标准为3%。我国经过实际情况的分析后也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标准,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少于4%,也就是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不低于4%,引入杠杆率监管并严格规定其比例有助于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限制商业银行过度利用杠杆率进行资本套利的经营行为、背离审慎经营原则,有助于防止杠杆化风险累积过高,减小去杠杆化带来的风险,从而减弱去杠杆化对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带来的负面影响。
2.2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2.2.1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
巴塞尔委员会针对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定了两个监管目标,一个是流动性覆盖率(LCR),规定不小于100%,用于衡量机构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另一个是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同样规定不小于100%,用于衡量在较长期限内能够稳定经营表内外产品的商业银行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我国完全采纳了这两个流动性指标,并和其标准保持了一致,同时还增加了流动性比例、存贷比、核心负债依存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流动性监管体系的确立有利于我国监管当局更加多维地了解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增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
2.2.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我国监管当局在审慎监管要求中进一步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流动性风险管理问题,主要包括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这有利于商业银行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提高了商业银行的抗压冲击能力,加强了银行业对于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能力。
2.3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2.3.1建立貸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
我国应巴塞尔委员会号召,重视拨备率指标,主要包括规定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2018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调整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具体包括: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适当降低拨备要求有利于加快处置不良贷款,使银行保留更多实际资金实力,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2.3.2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我国参考国外经验,并结合自身特点,于2011年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动态拨备制度,以此作为对原有拨备制度的改进。该制度根据发展阶段的不同、不同类银行经营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与差异化调整:在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这些措施体现出了一定的逆周期调节机制,有利于对风险的防范与抵御。
3.完善审慎监管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建议
3.1完善风险治理组织架构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增长有所放慢,但整体的发展依旧可观,在这种快速投资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常以粗放的发展模式来抢占发展先机,比如会对客户经理给予高配比的奖金激励,客户经理为了业绩,可能会串通借款人,过度授信,提供虚假材料等,而将风险交给风险管理人员去把控。这些行为无疑暴露了商业银行风险治理组织框架的不完善,说明我国的风险管理理念没有全程贯彻到业务的过程中。我国监管当局应该进一步明确高管层、风险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能,增强风险管理理念,完善风险治理组织框架。
3.2强化IT系统建设,增强数据质量
在IT系统建立方面,商业银行缺少能够将前、中、后台集中的综合性系统,各个部门在进行相关系统的数据录入时,由于系统的口径不同,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系统之间的数据出现矛盾。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在逐渐完善数据质量建设,但目前的数据量仍不足以支撑相关的研究和决策。所以,我国商业银行还需强化IT系统建设,促进相关风险政策的制定实施,为提高风险计量工具的运用打好基础,同时利用新的监管标准实际解决国内银行体系长期存在的数据缺失、质量不高等问题。
3.3改进激励考核机制
商业银行对于风险管理人员的考核,主要在于项目的审批进度、总行的相关政策执行力度等,缺少真正的能体现风险管理人员工作内容的具体指标,不利于风险管理人员的长期发展。除此之外,目前的商业银行缺少好的授权机制,风险管理人员只具备相关的审查权,没有终审权,由于没有相关授权,出了风险,不能对风险管理人员进行追溯,无法约束风险管理人员。所以,改进激励考核机制十分重要,有利于风险管理人员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促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3.4解决银行业不平衡问题
尽管当前银行业发展良好,风险可控,但仍存在一些不平衡问题,比如机构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同业务领域的风险存在着差异,不同银行的管理水平也存在着差异。为解决这些问题,监管当局应当继续深入商业银行监管,完善商业银行监管工具;在不同情景下对银行不同业务领域进行比较完善的压力测试;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增加分散减小风险的各种手段和措施。
参考文献:
[1]肖祖珽.巴塞尔资本协议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57-61
[2]巴曙松,等著.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89-93
[3]李文红.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逆周期政策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73-76
[4]巴曙松,朱元倩,邢毓静.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资本协议[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54-60
[5]张萌.宏观审慎监管在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应用策略[J].北方经贸,2017(8):94-95.
[6]赵海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与监管[J].时代金融,2018(32):63-64.
[7]冯鸿凌.宏观审慎视角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取向研究[J].征信,2018,36(9):72-76.
[8]沛余,丽霞,曹宣.宏观审慎政策视角下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监管研究——基于VAR模型分析[J].武汉金融,2018(7):37-43
关键词:审慎监管;商业银行风险;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0引言
审慎监管理念最初源于巴塞尔协议,是由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来的,多年来,巴塞尔协议凭借着稳健经营和公平竞争的理念,对现代商业银行显得日益重要,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监管也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为响应2010年12月《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以及国际监管趋势的新变化,我国银监会于2011年4月公布了银行监管的新标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即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这是我国主动学习和借鉴巴塞尔委员会改革成果的结晶,充分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所追求的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兼顾、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的监管趋势。本文将围绕审慎监管原则,通过对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分析审慎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进一步提出完善审慎监管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建议。
1. 相关理论的概念界定
1.1审慎监管与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是指监管部门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且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的监管模式。而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出自构成国际金融惯例的巴塞尔协议,其要求主要包括五个方面: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跨国银行监管以及纠正措施。我国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也制定出了一系列的审慎经营规则,其中涵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多方面的内容。
1.2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在其经营过程中,因为存在不确定性因素,银行实际收益可能偏离预期收益,从而遭受损失或不能获取额外收益,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则是指商业银行为减少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遭受的风险进行的管理活动,其目标是寻求最小风险下的最大盈利,主要包括风险识别、内险分析与评价、风险控制和风险决策四个方面。
2. 审慎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影响的分析
我国借鉴了《巴塞尔协议Ⅲ》的研究成果,在原有监管指标的基础上,引进了资本留存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杠杆率等指标,形成了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兼顾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比率的中国商业银行业审慎监管指标体系。因为我国于2009年3月加入了巴塞尔委员会,所以作为成员国,我国一方面要执行巴塞尔协议的各项内容,完成各项指标,另一方面可以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出符合巴塞尔协议理念的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所以下面将围绕重点监管指标,通过结合巴塞尔协议Ⅲ中的审慎监管和我国银行业更为严格的审慎监管来具体分析审慎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2.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关于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对我国商业銀行风险管理的影响主要参照下表进行分析:
注:标注①表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2.1.1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主要体现在严格资本定义、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两个方面。
首先,《巴塞尔协议Ⅲ》重新定义了资本,对资本质量及其水平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我国在这方面跟进改进,将原来只有两级分类的监管资本修改为了三级分类,即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并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的吸收损失能力。这样重新严格定义之后,避免了商业银行为了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而通过各种途径使用难以抵御经营风险的资本工具,从而使资本质量与资本水平有更好的保障,提升了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的防范,有利于银行体系长久发展。
其次,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体现在《巴塞尔协议Ⅲ》在新的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中加入了压力测试的Var值,同时大力鼓励利用中央交易对手进行交易,降低银行对外部评级的依赖。总之,新协议中提到的要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账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等方面分别加强监管,这无疑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我国在其基础上根据我国情况,重新制定并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其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同时提高各种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使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进一步提升,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促进了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
2.1.2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调整最低资本充足率、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以及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三个方面。
首先,《巴塞尔协议Ⅲ》对重新定义后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标准进行提高,对普通股的风险吸收作用更加重视,表现在将普通股对扣减后的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例提高到了4.5%;同时将一级资本由4%调整为6%。我国借鉴并学习其主要成果,将这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调整为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资本充足率保持在8%。普通股权益相对于其他融资工具来说具有更强的吸收风险的能力,此举大大增强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基础能力,提高了我国商业银行对风险的应对能力。
其次,《巴塞尔协议Ⅲ》在原有基础上,又引入了几个其他涉及资本要求的指标,使资本充足率指标不断丰富,形成了资本工具体系,其中有两个最为重要,分别是留存超额资本和逆周期超额资本。我国完全引用了这两个监管指标,和其指标标准保持一致,分别为2.5%和0-2.5%。当商业银行面对金融危机时,可以充分利用留存超额资本这一工具弥补损失,减少风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顺周期性特征。此外,留存超额资本可以和拨备率形成互补,提高商业银行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的能力,起到一定程度的逆周期作用。而逆周期超额资本作为留存超额资本的延伸,是逆周期的主要调节工具,主要是在经济景气上行,银行信贷规模高速扩张时期,以约束信贷规模扩张为手段达到逆经济周期的目的。 最后,《巴塞尔协议Ⅲ》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1%的附加资本要求,我国借鉴之后也提出了相同的标准。监管当局提出的新标准要求正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低值为11.5%,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至少要满足10.5%;若系统性的信贷增长速度过快,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此举有利于减少系统重要性银行经营失败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的冲击,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2.1.3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
《巴塞尔协议Ⅲ》为弥补最低资本监管的不足,在第一支柱中引入了杠杆率监管,规定其标准为3%。我国经过实际情况的分析后也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标准,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少于4%,也就是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不低于4%,引入杠杆率监管并严格规定其比例有助于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限制商业银行过度利用杠杆率进行资本套利的经营行为、背离审慎经营原则,有助于防止杠杆化风险累积过高,减小去杠杆化带来的风险,从而减弱去杠杆化对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带来的负面影响。
2.2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2.2.1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
巴塞尔委员会针对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定了两个监管目标,一个是流动性覆盖率(LCR),规定不小于100%,用于衡量机构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另一个是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同样规定不小于100%,用于衡量在较长期限内能够稳定经营表内外产品的商业银行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我国完全采纳了这两个流动性指标,并和其标准保持了一致,同时还增加了流动性比例、存贷比、核心负债依存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流动性监管体系的确立有利于我国监管当局更加多维地了解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增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
2.2.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我国监管当局在审慎监管要求中进一步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流动性风险管理问题,主要包括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这有利于商业银行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提高了商业银行的抗压冲击能力,加强了银行业对于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能力。
2.3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2.3.1建立貸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
我国应巴塞尔委员会号召,重视拨备率指标,主要包括规定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2018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调整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具体包括: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适当降低拨备要求有利于加快处置不良贷款,使银行保留更多实际资金实力,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2.3.2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我国参考国外经验,并结合自身特点,于2011年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动态拨备制度,以此作为对原有拨备制度的改进。该制度根据发展阶段的不同、不同类银行经营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与差异化调整:在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这些措施体现出了一定的逆周期调节机制,有利于对风险的防范与抵御。
3.完善审慎监管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建议
3.1完善风险治理组织架构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增长有所放慢,但整体的发展依旧可观,在这种快速投资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常以粗放的发展模式来抢占发展先机,比如会对客户经理给予高配比的奖金激励,客户经理为了业绩,可能会串通借款人,过度授信,提供虚假材料等,而将风险交给风险管理人员去把控。这些行为无疑暴露了商业银行风险治理组织框架的不完善,说明我国的风险管理理念没有全程贯彻到业务的过程中。我国监管当局应该进一步明确高管层、风险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能,增强风险管理理念,完善风险治理组织框架。
3.2强化IT系统建设,增强数据质量
在IT系统建立方面,商业银行缺少能够将前、中、后台集中的综合性系统,各个部门在进行相关系统的数据录入时,由于系统的口径不同,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系统之间的数据出现矛盾。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在逐渐完善数据质量建设,但目前的数据量仍不足以支撑相关的研究和决策。所以,我国商业银行还需强化IT系统建设,促进相关风险政策的制定实施,为提高风险计量工具的运用打好基础,同时利用新的监管标准实际解决国内银行体系长期存在的数据缺失、质量不高等问题。
3.3改进激励考核机制
商业银行对于风险管理人员的考核,主要在于项目的审批进度、总行的相关政策执行力度等,缺少真正的能体现风险管理人员工作内容的具体指标,不利于风险管理人员的长期发展。除此之外,目前的商业银行缺少好的授权机制,风险管理人员只具备相关的审查权,没有终审权,由于没有相关授权,出了风险,不能对风险管理人员进行追溯,无法约束风险管理人员。所以,改进激励考核机制十分重要,有利于风险管理人员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促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3.4解决银行业不平衡问题
尽管当前银行业发展良好,风险可控,但仍存在一些不平衡问题,比如机构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同业务领域的风险存在着差异,不同银行的管理水平也存在着差异。为解决这些问题,监管当局应当继续深入商业银行监管,完善商业银行监管工具;在不同情景下对银行不同业务领域进行比较完善的压力测试;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增加分散减小风险的各种手段和措施。
参考文献:
[1]肖祖珽.巴塞尔资本协议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57-61
[2]巴曙松,等著.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89-93
[3]李文红.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逆周期政策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73-76
[4]巴曙松,朱元倩,邢毓静.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资本协议[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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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冯鸿凌.宏观审慎视角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取向研究[J].征信,2018,36(9):72-76.
[8]沛余,丽霞,曹宣.宏观审慎政策视角下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监管研究——基于VAR模型分析[J].武汉金融,2018(7):3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