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同性婚姻问题的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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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的开放程度以及市民思想的不断更新、发展,婚姻价值选择已经发生转变,同性恋者对于自己婚姻权利的诉求日益强烈。因此对于当前的中国,如何解决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个问题,必将会提上法律议程。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首先以案例引出文章所要阐述的内容,先介绍基本案情,并运用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案件,其次以法理学的角度为出发点,即主要从权利保护、法律规范作用、伦理道德方面分析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学依据。最后根据前三节的探讨与研究并且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得出启示。
  【关键词】:同性婚姻 人权 法律规范
  2015年5月23日,孙文麟和其男友胡明亮向长沙芙蓉区民政局职员申请登记结婚,被民政局用“没有法律规定同性可以结婚”为由拒绝,二人不服民政局的处理结果,遂将该民政局告上了法庭。2016年4月13日,此案在湖南长沙开庭,法院依法宣判,判决驳回了原告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孙、胡二人均是男性,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婚姻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因此孙、胡二人申请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这起案件是中国首例同性婚姻维权案,所以被国内外新闻媒体称为“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而这次的审判因媒体的关注,已经引起了人民群众的讨论,同时让人们再次掀起了对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争论的热潮。在这起案件引起广泛的社会争议后,笔者以这起案件为切入点,以法理学的角度来深入分析在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否可行。
  一、孙文麟案的争议评析
  本案作为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对芙蓉区民政局不予婚姻登记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是这起案件应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民政局来说,它的一切权力和行為都必须是在行政法律的规范中进行,正所谓“法无授权即禁止”,而行政法规中没有同性恋婚姻登记规定,所以民政局当然没有权利为同性办理婚姻登记。因此,法院以现行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给同性登记结婚的相关规定,而行政机关只能正确的适用法律,不能超出法律规定行政,其做出的不予登记的行为行政程序合法为由,判决驳回了胡明亮的诉讼请求。判决的正确性是毋庸置疑的。
  严格按照我国法律及相关解释解读“一夫一妻”这个概念的话,我国的法律给予了同性结婚的明确定义是同性之间的婚姻是完全不合法的,即在目前的中国,对数额超过四千万的同性恋群体来说,是无法“登记注册”的。但是,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就可以看出,现存的中国婚姻法并不能满足所有人的婚姻要求,对数目不在少数的同性恋群体而言,其婚姻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因此针对此种情况,解决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就变得极为重要,笔者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以权利保护、法律规范作用、伦理道德三个相关层面来深入分析,我国是否可行进行同性婚姻合法化。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与基本人权的关系
  人权是人应当具备的权利,同性恋者同样是人权的主体,当然的享有人权。
  人权的基本表现之一就是追求幸福。恋爱结婚就是追求幸福的一种方式,而结婚权作为公民的私权,就应当被法律宽容对待,国家权力不应该过分的予以干涉,选择与同性结婚是公民行使私权的结果。对于同性恋者行使的这种私权的自由,法律应当保证,而不应该采取排斥的态度对待这种私权。虽说同性恋者只是占了婚姻法所保护的对象的少数,但普遍人权体系中的一种补充就是对少数人的权利的保护,目的是为了让数目较少的群体成员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为,并保护他们的躯体特征和认同他们的存在。对于占少数的同性恋者来说,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意义不仅仅自己的权益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它还代表了一种社会的承认与尊重,是公民权利平等的体现。
  从基本人权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选择与什么人结婚,是公民在行使其婚姻权,没有人的结婚权利是可以被剥夺的。同性婚姻也是如此,只不过是他们行使婚姻权的结果,是选择了与同一性别人作为的结婚对象而已,但他们仍有充分的自由行使宪法赋予他们的基本人权,即婚姻自由权。以法理学的角度看,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对同性行为明确的进行禁止,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法律既然没有明文禁止,而且同性之间恋爱结婚又属于公民私权的范畴,那么国家权力就不该过分干涉,法律应采取包容的态度,让同性恋者有自己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
  综上所述,同性恋者婚姻的合法化和同性恋者自身的公民权利并不矛盾,同性结婚属于人权保护的范畴,法律不该禁止同性恋者的婚姻权的行使,应将同性婚姻合法化。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与法律规范作用的关系
  同性恋在不危害社会和伤害他人的情况下,在不属于心理疾病,在也不是犯罪的情况下,它只是一种少数人的生活方式。但是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同性恋仍是被大多数人深恶痛绝的,而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文化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同性婚姻得到合法化,会使得人们对同性恋者更加的宽容,使人们对同性恋者的歧视渐渐的从传统观念中剔除,这样,会让同性恋者的权益得到更好、更充分的保护。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就需要法律充分发挥其评价作用,正面的告诉社会大众,同性恋并不是罪恶的、不道德的,引导社会群众对同性恋者的观念逐渐向正确的方向来转变。
  法律上的明确且正面的评价将对于同性恋者来说意味着会拥有更广泛的生存及活动空间。当法律真正落实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赋予了每个公民都有选择与自己选择的结婚对象结婚的权利,无论其选择的对象是同性的,还是异性的。这才是法对同性恋者进行的明确而又正面的评价的做法,这样不仅会营造出一种和谐的社会文化,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可以实现法的公平正义。而且,如果法律对同性恋者做出了正面的评价,那么将会更好的引导同性恋者的行为方式,与异性恋者受到法律同等的对待一样,再生类似于“中国同性恋维权第一案”的案件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
  四、同性婚姻合法化与伦理道德的关系   反对者认为,道德观念是人随着进化的过程而渐渐形成的的,它并不是先天的产物,而同性恋和同性婚姻是对人们发展至今的正统道德观念的背叛,是现今的社会公德所不能容忍的,也是与自然规律相违背的。然而,笔者认为,事实并不是如此。
  首先,同性恋始终存在于人类的发展历史之中。同性恋的相关记载普遍的存在于世界各个国家的历史中,无论是在东方的历史还是西方的历史中在1973年美国精神病协会将同性恋移除疾病分类之前,同性恋一直被判定为是一种疾病,在西方的宗教观念中,异端一直与同性恋划着等号。但是,这也就变相的证明了,无论人们在历史中怎么去消除同性恋,但同性行为始终存在,同性恋是一种自然现象,就如同异性恋是一样的。我国的历史记录中,对同性恋的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虽并没有出现如同西方中世纪时期对同性恋残酷迫害的记录,但不论是古时还是现今,社会主流舆论对同性行为还是鄙视的。解放后,也曾有过对同性恋者进行刑事处罚。但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签订的国际条约越来越多,我国的法律制定受国际司法的影响也日益加深,因为国际上整体对同性恋者的态度越来越宽容,我国在司法实践时对国内对同性恋者也越来越小心与负责。
  其次,从婚姻的本质角度出发,对于当代的人来说,婚姻不再只是为了传宗接代,而是更注重于精神层面的满足。而现在“丁克家庭”或“不育家庭”在社会中出现并广泛的存在,为婚姻带来了另一层意义。而同性婚姻已经在在一些国家允许合法化的事实,则证明了婚姻并不只是异性未主体的传统形态。人们婚姻价值选择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发生转变,现今的婚姻更注重的是情感上的满足,而同性婚姻正是现今人们对自己情感的追求与表达。婚姻的联系纽带最重要的是情感,婚姻这种民事关系的核心正是两个人在情感上的共鸣,因此,性别对于同性恋者而言,与其情感追求没有什么关系。并没有谁规定了契约双方的主体必须是互异性的个体。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两相比较,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在性的交往的方式上存在不一样罢了,婚姻的核心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再者,随着时代的发展,宗教对于同性婚姻已变得越来越包容。虽说异性婚姻仍是传统习惯和宗教观念中认可的婚姻形式,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原本的观念都发生了变化,比如说原有的认为同性恋者是异端,就应该放火烧死,到现在转变成认为同性行为违背了人的正常生理现象,这就是最好的诠释。另外,普通民众对同性恋的态度也在逐渐的转变着,由原本觉得同性恋行为是病态行为的一种,到转变成同意其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显然,这就说明,随时代变化,人们的道德观念在不断发生着变换,而在这些观念的影响下,法律对于同性行为的规定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这也就是为什么许多西方国家同意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原因了。
  综上所述,持法律允许同性登记结婚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这一观点的,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五、结语
  虽然这起案件是以原告败诉为结果,但这案件给社会带来的影响确实是巨大的,通过这起案件,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个存在于中国社会中数目庞大的同性恋群体,正如原告律师在最后陈述中所说到的,已经存在于社会现实的群体,法律就不应当再忽视这些群体的权利,同性恋群体就是典型的代表。原告孙文麟在最后陈述中也谈到,他觉得自己是合法的中国公民,作为与其他公民一样的纳税人,却不能被社会同等对待而是被歧视。这些都在提醒我们面临着一个严峻的社会现实:以国际学术界一般认为的同性恋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为3 %-5%左右来计算,中国有至少四千万同性恋者,而在这四千万同性恋者中,能够被家庭或是朋友理解的又有几个呢?在我国社会的主流观点中,对同性恋行为大多都存有认识误区的,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很少有人会真正认可同性婚姻,大部分人认为同性恋者的存在是败坏社会风俗,唯恐避之不及。而同性恋者也是人,他们也需要并应该得到尊重。或许这也就是为什么这起案件得到了社会各界关注的原因。
   从法律应然的角度出发,就算我们肯定了婚姻合法化具有迫切性,但仍有一个重要性因素:即必需要重视法律的可接受程度对法律规则实效性的重要程度。关于同性恋,直到现在还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虽然社会大众对同性婚姻的观念会随着社会发展而慢慢向缓和的方向渐渐转变,但同性婚姻在现实中还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虽然我国目前,受到了国际上进行以同性婚姻合法化,来维护同性恋的相关权利的立法活动的影响,但是同时我国也受到了现实的影响,妄求在我国一步到位允许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具备现实可行性。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完整的赋予同性恋者与同性结婚的权利,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极其谨慎的,一般都会选择先赋予有限的权利,然后由少增多,一点点扩大同性恋者的权利范围。
  但是对于现在的中国,是很难随着国际上的这种主流趋势发生转变的,从是否可以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到可以采用何種法律规制模式来进行合法化,都需要结合已经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的具体国情和历史经验,深入切合我国实际来进行,从头到尾的深入的进行变革。而因为我国的传统观念中,对同性婚姻始终保持着排斥的态度,合法化这必会是一个耗时耗力的巨大工程,工程完成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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