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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中国的真正问题,为了法治能在中国生根成长,不妨改变一下视角和思维方式
关于左右的争议由来已久,得从政治图谱说起。十八世纪末,法国制宪议会上,温和的保王党人坐在右边,激进的革命党人坐在左边,从此便产生了“左派”、“右派”的称呼。然而,在大革命过程中,两派的定义却经常对调。抛开政治不说,在思想界,当下中文互联网上左右之分也不是泾渭分明的,但大致的判断是:左派支持现行体制,批判普世价值,反对西化,主张走中国道路;右派反对现行体制,支持西化,宣扬普世价值,主张西方模式。
有人说,法律人就是天生的右派,因为现在法治的整套话语系统就是西方来的。这有一定道理,但只说对了一半。论法律制度,西方古希腊古罗马自不必说,但很多人或许会忽略中国法制史上郑子产铸刑书和晋铸刑鼎,那是将成文法颁布于世的大事件,打破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神秘状态,也压制了奴隶主贵族的极权专制。论法治思想,西方有亚里士多德,中国古代也有韩非子,他主张“不务德而务法”、“废先王之教”、“以法为教”,在当时都是非常难得的治国方略。然而,在“五四”以后,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中,这些都被当做封建的糟粕抛弃了,取而代之的是跟随“德先生”而来的西方话语体系,包括法治概念。
西方社会经历过野蛮的奴隶制、黑暗的中世纪,经过思想启蒙运动和大革命,从蒙昧时代到现代化社会,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可以说是深入人心。没有人会否认上述这些价值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意义,也没有人会反对借鉴和学习西方的法治经验。但正如民主模式很难移植一样,法治的具体模式,各国也在艰难的探索中。
拿刑事诉讼而言,职权主义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混合模式,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在走着不同的道路,很难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样本。美国从最初过于强调被告人权利到为了打击犯罪而倾向于收缩被告人权利,也在悄悄发生变化。美化法治的西方样本的人会忽视制度的差异和变迁,也会忽视本土的特征和资源。关键不在于“拿来主义”者宣扬的普世价值,而在于普世价值的定义权。
中国的法学教育,西学东渐的现象是长期存在的。但是,很多人忽视了中国这片土地,有着与西方完全不同的文化、观念以及环境。一些正式的法律制度仅仅是“书本上的法”而无法成为“行动中的法”,国家法在被规避的同时又衍生出大量的“潜规则”和非正式制度,他们蓬勃而有生命力。于是,吊诡的现象出现了,多如牛毛的法律被制定出来,却难觅法律的权威和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难怪有人感叹:现在不是法律不够用,而是法律不管用。是时候反思这种完全以右为主导的法律教育和法治模式了,鞋合不合适只有脚知道。
真正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一定是针对中国社会的问题,富有生命力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当西方社会强调为个人权利而积极对抗时,东方“和为贵”的调解模式被称为“东方经验”被外人津津乐道,以至于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研究者也称其精髓无非是孔子所说的“无讼”。
同样,中国自生自发的刑事和解与西方的“恢复性司法”也有异曲同工之妙。只有在中国的土壤中成长的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才会形成中国法治社会的骨肉,而不仅仅是皮囊。我想,法律人不是天生的右派,而是被后天训练的。面对中国的真正问题,为了法治能在中国生根成长,不妨改变一下视角和思维方式,偏得太右的诸位,往左站一站吧。
吴丹红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关于左右的争议由来已久,得从政治图谱说起。十八世纪末,法国制宪议会上,温和的保王党人坐在右边,激进的革命党人坐在左边,从此便产生了“左派”、“右派”的称呼。然而,在大革命过程中,两派的定义却经常对调。抛开政治不说,在思想界,当下中文互联网上左右之分也不是泾渭分明的,但大致的判断是:左派支持现行体制,批判普世价值,反对西化,主张走中国道路;右派反对现行体制,支持西化,宣扬普世价值,主张西方模式。
有人说,法律人就是天生的右派,因为现在法治的整套话语系统就是西方来的。这有一定道理,但只说对了一半。论法律制度,西方古希腊古罗马自不必说,但很多人或许会忽略中国法制史上郑子产铸刑书和晋铸刑鼎,那是将成文法颁布于世的大事件,打破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神秘状态,也压制了奴隶主贵族的极权专制。论法治思想,西方有亚里士多德,中国古代也有韩非子,他主张“不务德而务法”、“废先王之教”、“以法为教”,在当时都是非常难得的治国方略。然而,在“五四”以后,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中,这些都被当做封建的糟粕抛弃了,取而代之的是跟随“德先生”而来的西方话语体系,包括法治概念。
西方社会经历过野蛮的奴隶制、黑暗的中世纪,经过思想启蒙运动和大革命,从蒙昧时代到现代化社会,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可以说是深入人心。没有人会否认上述这些价值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意义,也没有人会反对借鉴和学习西方的法治经验。但正如民主模式很难移植一样,法治的具体模式,各国也在艰难的探索中。
拿刑事诉讼而言,职权主义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混合模式,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在走着不同的道路,很难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样本。美国从最初过于强调被告人权利到为了打击犯罪而倾向于收缩被告人权利,也在悄悄发生变化。美化法治的西方样本的人会忽视制度的差异和变迁,也会忽视本土的特征和资源。关键不在于“拿来主义”者宣扬的普世价值,而在于普世价值的定义权。
中国的法学教育,西学东渐的现象是长期存在的。但是,很多人忽视了中国这片土地,有着与西方完全不同的文化、观念以及环境。一些正式的法律制度仅仅是“书本上的法”而无法成为“行动中的法”,国家法在被规避的同时又衍生出大量的“潜规则”和非正式制度,他们蓬勃而有生命力。于是,吊诡的现象出现了,多如牛毛的法律被制定出来,却难觅法律的权威和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难怪有人感叹:现在不是法律不够用,而是法律不管用。是时候反思这种完全以右为主导的法律教育和法治模式了,鞋合不合适只有脚知道。
真正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一定是针对中国社会的问题,富有生命力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当西方社会强调为个人权利而积极对抗时,东方“和为贵”的调解模式被称为“东方经验”被外人津津乐道,以至于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研究者也称其精髓无非是孔子所说的“无讼”。
同样,中国自生自发的刑事和解与西方的“恢复性司法”也有异曲同工之妙。只有在中国的土壤中成长的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才会形成中国法治社会的骨肉,而不仅仅是皮囊。我想,法律人不是天生的右派,而是被后天训练的。面对中国的真正问题,为了法治能在中国生根成长,不妨改变一下视角和思维方式,偏得太右的诸位,往左站一站吧。
吴丹红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