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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初步确立,以及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各类社会问题和社会事务日益增多,传统的社会管理遭遇严重挑战,社会管理创新日显重要。2009年底,中央政法委关于“三项重点工作”重大部署,要求国家政法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国家政法机关重要的一员,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该中如何定位和发挥作用呢?本文笔者拟从分析社会管理相关理论入手略作浅述。
一、解析社会管理内涵
社会管理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为了实现特定社会发展目标而采取的政策和行为。在我国,社会管理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对社会管理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以政府为主体,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制约;二是以社会为中心,即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和道德约束,规范和制约自身的行为。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管理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是技术层面的社会管理,指在一些项目中,诸如环境生态、工程、灾害、社会风险等,对社会影响进行评估、控制甚至参与活动和参与决策的过程;第二是宏观的社会管理,指各级国家机关通过税收、财政支出、立法、司法、行政等方式对社会生活中的不公平现象和不稳定现象进行干预,保障人民的福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防止社会问题的发生和扩大,避免社会震荡的政策行为。它包括相关社会政策的研究、制定、实施、评估等整个过程。
社会管理的基本手段包括税收、财政支出、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通过税收来汲取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资源,进行收入再分配,向社会成员提供各类社会服务和社会公共物品,缩小收入差距;通过财政支出来支持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保证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供给的均等化;通过法律法规鼓励企业和社会成员参与社会事业的发展,组织社会成员开展活动,引导市场资源和社会资源进入社会领域,规范社会行为,防止社会冲突。通过司法保障社会生活,规范社会秩序,促进依法行政,继而调控社会管理、实施权力制约、规制社会政策。
社会管理的目标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消除或减少社会问题,保障人民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得到提升。
二、剖析社会管理存在的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日益凸显,目前正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度国家化了的社会,逐步向公民社会和市场化社会转变。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弊端日显,亟需创新。
(一)传统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结构的细胞是单位,个人都属于单位,并且专属于特定的单位,相对于以自由的个人为细胞的个体社会来说,就是单位社会。因此,“单位”管理是中国社会管理的一大特点,许多制度、政策都和“单位”有关,要通过“单位”实施。由于发展市场经济,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当前越来越多的人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现代互联网络的发展,使得网络虚拟社会越来越发达,对现实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以计划经济体制、过于集中的权力构架为基础的社会整合功能削弱了,传统的社会管理的社会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结构的变化,弊端逐渐显露,具体表现在:
从社会管理的制度和规则层面来说,我国对管理职权划分和职能配置的规定,管理对象和领域的设定以及作为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等方面科学的认识和研究尚不深入。从社会管理的组织层面上来说,社会管理主体不够多元化。政府在社会管理体制中的一元主体地位使得政府长期既“掌舵”又“划桨”,既是社会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又是社会风险的最后承担者,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空间很小。从社会管理的机制层面上来说,没有形成社会管理的决策机制和政策影响评估机制,没有构建出顺畅的利益表达和沟通机制、多赢互利的利益综合机制、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机制和健全的社会稳定维护机制。
上述诸多问题带来直接后果是社会管理效果不够好,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增多,社会稳定压力增大。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上访群访数量居高不下,从根本上说,是由于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管理工作没有跟上,社会管理改革严重滞后,政府公信力下降。因此,社会管理亟需完善和创新。
(二)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提出及意义
如前所述,由于在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下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难以破解,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摆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面前的共同课题。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其实质是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其宗旨是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应急处置等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从而对社会实现科学有效低成本的管理。
社会管理创新,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提出到完善呈现出一个渐进的过程。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被纳入更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之中,社会管理创新也就成为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所强调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
社会管理创新,反映了党中央对社会变革和基本国情的清醒认识,同时也是对我国现阶段发展特征的准确把握,意义深远。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它对于加快推进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协调好各种社会利益关系,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是创新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体制改革是一项巨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需要各方面协调、均衡的配套工程。把参与创新社会管理摆在政法工作更加重要的位置,是对政法工作职能认识的一次深化。三是维护群众利益的有效途径。社会管理创新既增强社会活力,又维护社会安定,解决好那些还未上升到社会矛盾层面的群众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三、分析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
法院是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部门,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承担着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守护法律规范,调控社会秩序;平衡各方利益,规制社会政策的重要职能。
(一)参与社会管理体现了司法工作新职能。在任何国家,法院都是国家管理社会体制中的重要部门。在我国,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司法权的行使者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政治使命。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参与社会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政治职能。
(二)新形势新任务赋予了司法工作新内容。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在急剧变革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社会管理并不仅仅是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独有的职责,人民法院的每一项审判工作,都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通过司法手段、通过对司法事务的管理,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因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是人民法院的“份外事”,而是人民法院的“份内事”,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法院要克服社会管理创新与己无关的模糊认识,立足审判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三)社会管理创新涵盖了司法工作全方位。法院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是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在现代国家,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用司法决策规制社会生活的实践越来越普遍。
一是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审判活动对事实加以判断,对法律加以适用,从而化纷止争,这是法院最基本、最直接的角色定位,是设置司法的基本目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二是守护法律规范,调控社会秩序。这是由“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种直接的定位所延伸出的功能。守护法律规范、调控社会秩序表现为法院通过法律的运用解决社会纠纷,达到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威的维护。这也正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关键。三是实施司法审查,制约行政权力。行政诉讼可以称得上是典型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形式。司法审查就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的创设凸显了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成为现代型司法与传统型司法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四是平衡各方利益,规制社会政策。按照经典的分权理论,司法机关本不应涉足公共政策创制领域,创制公共政策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职权。但是,在履行纠纷裁判功能的过程中,法院始终担负着维护裁判统一乃至于维护法制统一的重任,这就决定着法院有一定程度的决策参与权,以审理案件的方式参与超出所审案件的宏观事务决策过程。
四、浅析法院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中,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三项重点工作的重中之重,社会管理创新则是社会矛盾化解的延伸和深化。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要牢牢把握与另二者之间的关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抓住根本点,找准突破点,把握关键点,能动司法,积极作为,就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大有作为。
(一)抓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点。王胜俊院长指出“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立足于“第一要务”,公正高效能动地审执好每一起案件,通过审理案件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有效化解矛盾,在办案中全面落实社会管理创新。在刑事审判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严打”方针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准确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了人民群众的安宁感。在民商事审判中,依法合理协调平衡利益关系,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经济社会秩序。在行政审判中,慎重审理行政案件,尽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解决其实际困难,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努力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促进官民和谐,促进依法行政。在执行工作中,与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执行协调联动机制。讲究执行艺术,巧用妙用强制措施,积极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能动执行兑现权益。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活动引导社会朝着正常、有序、和谐方向发展,达到社会管理创新之宗旨。
(二)找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点。当前在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不断发生,立法机关不可能随时立法,行政机关在一些时候也无法处理的情况下,法院工作如何实现与社会管理有效对接,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找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极为重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针对传统社会管理在相关方面存在的缺陷,创新地予以改进,积极主动作为。针对传统社会管理未能形成社会管理的决策机制和政策影响评估机制,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引导公共政策的形成。针对当地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机构人事中等与社会民生有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项目或行政工作,在实施前对其合法性及公众可能提出的异议和诉求能否通过法律进行合理评估,并妥善解决做出法律解释。针对传统社会管理中没有建构出顺畅的利益表达和沟通机制,建立民意沟通联系点,充分听取并收集民意。并迅速将民意报告给党委、政府,以使党委政府及时准确地把握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确保党委政府各项决策能够顺应民求、体现民意。
(三)把握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点。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能动司法是关键。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的过程中,以能动司法理念,正确处理好依法司法与执行政策之间的关系,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自觉地融入政策考量,通过平衡法的安定性与社会变迁性之间的关系,使司法裁判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坚持法律与情理的兼容并用,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将一般的道德原则、普遍的是非标准、善良的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审判之中,使司法审判的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公众的期待;正确把握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认真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司法方法,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积极主动地行使司法职权,适时开展法律释明、权利告知、风险提示、调查取证等诉讼指导活动,从而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传统的社会管理已经不适应新的社会矛盾变化,必须创新。中央三项重点工作的提出,将政法机关纳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在丰富社会管理内涵的同时,无疑给社会管理注入了新的活力。法院作为司法部门,以其与生俱来的职能和神圣使命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建设平安和谐法治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应当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认真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认清形势任务,勇于迎接挑战,充分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求真务实工作,更加扎实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河南 新乡 453700)
一、解析社会管理内涵
社会管理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为了实现特定社会发展目标而采取的政策和行为。在我国,社会管理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对社会管理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以政府为主体,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制约;二是以社会为中心,即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和道德约束,规范和制约自身的行为。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管理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是技术层面的社会管理,指在一些项目中,诸如环境生态、工程、灾害、社会风险等,对社会影响进行评估、控制甚至参与活动和参与决策的过程;第二是宏观的社会管理,指各级国家机关通过税收、财政支出、立法、司法、行政等方式对社会生活中的不公平现象和不稳定现象进行干预,保障人民的福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防止社会问题的发生和扩大,避免社会震荡的政策行为。它包括相关社会政策的研究、制定、实施、评估等整个过程。
社会管理的基本手段包括税收、财政支出、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通过税收来汲取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资源,进行收入再分配,向社会成员提供各类社会服务和社会公共物品,缩小收入差距;通过财政支出来支持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保证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供给的均等化;通过法律法规鼓励企业和社会成员参与社会事业的发展,组织社会成员开展活动,引导市场资源和社会资源进入社会领域,规范社会行为,防止社会冲突。通过司法保障社会生活,规范社会秩序,促进依法行政,继而调控社会管理、实施权力制约、规制社会政策。
社会管理的目标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消除或减少社会问题,保障人民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得到提升。
二、剖析社会管理存在的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日益凸显,目前正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度国家化了的社会,逐步向公民社会和市场化社会转变。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弊端日显,亟需创新。
(一)传统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结构的细胞是单位,个人都属于单位,并且专属于特定的单位,相对于以自由的个人为细胞的个体社会来说,就是单位社会。因此,“单位”管理是中国社会管理的一大特点,许多制度、政策都和“单位”有关,要通过“单位”实施。由于发展市场经济,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当前越来越多的人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现代互联网络的发展,使得网络虚拟社会越来越发达,对现实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以计划经济体制、过于集中的权力构架为基础的社会整合功能削弱了,传统的社会管理的社会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结构的变化,弊端逐渐显露,具体表现在:
从社会管理的制度和规则层面来说,我国对管理职权划分和职能配置的规定,管理对象和领域的设定以及作为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等方面科学的认识和研究尚不深入。从社会管理的组织层面上来说,社会管理主体不够多元化。政府在社会管理体制中的一元主体地位使得政府长期既“掌舵”又“划桨”,既是社会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又是社会风险的最后承担者,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空间很小。从社会管理的机制层面上来说,没有形成社会管理的决策机制和政策影响评估机制,没有构建出顺畅的利益表达和沟通机制、多赢互利的利益综合机制、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机制和健全的社会稳定维护机制。
上述诸多问题带来直接后果是社会管理效果不够好,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增多,社会稳定压力增大。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上访群访数量居高不下,从根本上说,是由于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管理工作没有跟上,社会管理改革严重滞后,政府公信力下降。因此,社会管理亟需完善和创新。
(二)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提出及意义
如前所述,由于在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下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难以破解,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摆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面前的共同课题。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其实质是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其宗旨是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应急处置等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从而对社会实现科学有效低成本的管理。
社会管理创新,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提出到完善呈现出一个渐进的过程。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被纳入更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之中,社会管理创新也就成为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所强调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
社会管理创新,反映了党中央对社会变革和基本国情的清醒认识,同时也是对我国现阶段发展特征的准确把握,意义深远。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它对于加快推进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协调好各种社会利益关系,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是创新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体制改革是一项巨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需要各方面协调、均衡的配套工程。把参与创新社会管理摆在政法工作更加重要的位置,是对政法工作职能认识的一次深化。三是维护群众利益的有效途径。社会管理创新既增强社会活力,又维护社会安定,解决好那些还未上升到社会矛盾层面的群众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根本利益。
三、分析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
法院是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部门,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承担着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守护法律规范,调控社会秩序;平衡各方利益,规制社会政策的重要职能。
(一)参与社会管理体现了司法工作新职能。在任何国家,法院都是国家管理社会体制中的重要部门。在我国,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司法权的行使者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政治使命。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参与社会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政治职能。
(二)新形势新任务赋予了司法工作新内容。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在急剧变革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社会管理并不仅仅是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独有的职责,人民法院的每一项审判工作,都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通过司法手段、通过对司法事务的管理,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因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是人民法院的“份外事”,而是人民法院的“份内事”,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法院要克服社会管理创新与己无关的模糊认识,立足审判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三)社会管理创新涵盖了司法工作全方位。法院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是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在现代国家,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用司法决策规制社会生活的实践越来越普遍。
一是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审判活动对事实加以判断,对法律加以适用,从而化纷止争,这是法院最基本、最直接的角色定位,是设置司法的基本目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二是守护法律规范,调控社会秩序。这是由“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种直接的定位所延伸出的功能。守护法律规范、调控社会秩序表现为法院通过法律的运用解决社会纠纷,达到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威的维护。这也正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关键。三是实施司法审查,制约行政权力。行政诉讼可以称得上是典型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形式。司法审查就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的创设凸显了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成为现代型司法与传统型司法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四是平衡各方利益,规制社会政策。按照经典的分权理论,司法机关本不应涉足公共政策创制领域,创制公共政策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职权。但是,在履行纠纷裁判功能的过程中,法院始终担负着维护裁判统一乃至于维护法制统一的重任,这就决定着法院有一定程度的决策参与权,以审理案件的方式参与超出所审案件的宏观事务决策过程。
四、浅析法院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中,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三项重点工作的重中之重,社会管理创新则是社会矛盾化解的延伸和深化。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要牢牢把握与另二者之间的关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抓住根本点,找准突破点,把握关键点,能动司法,积极作为,就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大有作为。
(一)抓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点。王胜俊院长指出“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立足于“第一要务”,公正高效能动地审执好每一起案件,通过审理案件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有效化解矛盾,在办案中全面落实社会管理创新。在刑事审判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严打”方针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准确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了人民群众的安宁感。在民商事审判中,依法合理协调平衡利益关系,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经济社会秩序。在行政审判中,慎重审理行政案件,尽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解决其实际困难,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努力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促进官民和谐,促进依法行政。在执行工作中,与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执行协调联动机制。讲究执行艺术,巧用妙用强制措施,积极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能动执行兑现权益。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活动引导社会朝着正常、有序、和谐方向发展,达到社会管理创新之宗旨。
(二)找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点。当前在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不断发生,立法机关不可能随时立法,行政机关在一些时候也无法处理的情况下,法院工作如何实现与社会管理有效对接,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找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极为重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针对传统社会管理在相关方面存在的缺陷,创新地予以改进,积极主动作为。针对传统社会管理未能形成社会管理的决策机制和政策影响评估机制,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引导公共政策的形成。针对当地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机构人事中等与社会民生有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项目或行政工作,在实施前对其合法性及公众可能提出的异议和诉求能否通过法律进行合理评估,并妥善解决做出法律解释。针对传统社会管理中没有建构出顺畅的利益表达和沟通机制,建立民意沟通联系点,充分听取并收集民意。并迅速将民意报告给党委、政府,以使党委政府及时准确地把握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确保党委政府各项决策能够顺应民求、体现民意。
(三)把握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点。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能动司法是关键。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的过程中,以能动司法理念,正确处理好依法司法与执行政策之间的关系,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自觉地融入政策考量,通过平衡法的安定性与社会变迁性之间的关系,使司法裁判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坚持法律与情理的兼容并用,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将一般的道德原则、普遍的是非标准、善良的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审判之中,使司法审判的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公众的期待;正确把握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认真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司法方法,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积极主动地行使司法职权,适时开展法律释明、权利告知、风险提示、调查取证等诉讼指导活动,从而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传统的社会管理已经不适应新的社会矛盾变化,必须创新。中央三项重点工作的提出,将政法机关纳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在丰富社会管理内涵的同时,无疑给社会管理注入了新的活力。法院作为司法部门,以其与生俱来的职能和神圣使命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建设平安和谐法治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应当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认真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认清形势任务,勇于迎接挑战,充分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求真务实工作,更加扎实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河南 新乡 45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