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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4.3 文献标识码:F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177―01
如果我们展开历史漫长的图卷,就会发现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科技的进步史。马克思历史观指出,科技进步的本质是生产力的提高。而新的生产力又对生产关系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结构的改变。近代以来,第一次科技革命时蒸汽液化的白雾让大不列颠成为日不落帝国,第二次科技革命时炽热的灯光照亮了美国执世界之牛耳的前路。而自第三次科技革命于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发轫于美国后,以原子能、航天航空、计算机、分子生物、合成材料等为代表的高精尖科技就以前所未有的浪潮席卷了全世界的每个角落,深刻的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模式和世界经济政治版图。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各族人民走向复兴实现共产主义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是不变的。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的复兴,就必然依靠科技的进步。改革开放以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经成为社会各阶层的共识。在宪法的框架下构建一系列保障科技进步的法律,从制度上对科技进步予以支持,既是第三次科技革命下的时代需求,也是国家走向法治社会的重要一步。
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基础,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科技法律法规。
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我国基本上构建起了科技进步的法律保障体系。但在新时代下,科技进步呈现新的特点。一是科学技术本身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二是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周期越来越短;三是这次科技革命的内容极为丰富;同时,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经济科技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国家间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的竞争。只有把科学技术摆在国家发展的战略地位,才能把握国家发展的命运;为了适应这些新的特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了《科学技术进步法》,把科技工作中多年积累的成功经验和需要长期坚持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反映了中央关于科技发展的最新思想和重大部署,为新时期科技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宗旨,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要求,主要在三个方面有了大的突破。
(一)强调企业主体。2006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科研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仅为0.77%,有研发机构的仅占全部企业的23.2%。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8.6%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由此看来,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还比较薄弱,远未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因此要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
一是对企业的科技投入实行税收优惠,明确国家运用财税手段加大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力度。《科技进步法》要求设立科技计划和基金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平等竞争和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进步法》第16条明确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第31条要求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技计划要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同时保障企业在参与过程中处于平等竞争的主体地位。《科技进步法》还要求,国家科技计划特别是重大科技专项要进一步加大企业承担的比例,在具有明确的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建立企业牵头组织、产学研共同参与计划项目实施的机制,以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和项目成果的转化。《科技进步法》明确了实施税收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第33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可加速折旧。第36条规定了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类型:1、从事高新技術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企业;2、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是明确建立促进技术创新的融资体系。《科技进步法》从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融资体系这一目标出发,规定国家通过设立贷款贴息担保基金、加强政策性金融支持、完善资本市场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与进步。第35条规定国家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三是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激发国有企业的创新动力。
(二)突出自主创新,建立宽容失败制度。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既强调科研诚信建设,又倡导宽容失败,从科技活动的规范和保护两个方面对科技人员的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宽松的学术氛围,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补充规定了如下制度:第56条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第55条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第57条、第70条分别从建立诚信档案、对科研不端行为予以查处两个方面,对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科技人员的诚信状况进行监督。第57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第70条进一步规定了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三)提供公共科技服务,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科技创新,是政府的重要职责。科研基地、科研仪器设备和科技文献与数据等科技资源是科技发展所必须具备的物质基础,推进科技资源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是推进自主创新的重要保障。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第46条、第64条、第65条、第68条,分别从政府和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多个方面,构建了科技资源共享制度的法律基础。《科技进步法》明确了政府在推进科技资源共享中的职责。第65条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该条一是明确了公开和共享的科技资源的范围,二是规定了推进科技资源共享的方式和渠道,三是明确了推进资源共享的职能部门。《科技进步法》明确了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的开放义务和责任。第65条规定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为了强化对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监督,第68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如果我们展开历史漫长的图卷,就会发现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科技的进步史。马克思历史观指出,科技进步的本质是生产力的提高。而新的生产力又对生产关系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结构的改变。近代以来,第一次科技革命时蒸汽液化的白雾让大不列颠成为日不落帝国,第二次科技革命时炽热的灯光照亮了美国执世界之牛耳的前路。而自第三次科技革命于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发轫于美国后,以原子能、航天航空、计算机、分子生物、合成材料等为代表的高精尖科技就以前所未有的浪潮席卷了全世界的每个角落,深刻的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模式和世界经济政治版图。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各族人民走向复兴实现共产主义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是不变的。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的复兴,就必然依靠科技的进步。改革开放以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经成为社会各阶层的共识。在宪法的框架下构建一系列保障科技进步的法律,从制度上对科技进步予以支持,既是第三次科技革命下的时代需求,也是国家走向法治社会的重要一步。
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基础,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科技法律法规。
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我国基本上构建起了科技进步的法律保障体系。但在新时代下,科技进步呈现新的特点。一是科学技术本身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二是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周期越来越短;三是这次科技革命的内容极为丰富;同时,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经济科技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国家间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的竞争。只有把科学技术摆在国家发展的战略地位,才能把握国家发展的命运;为了适应这些新的特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了《科学技术进步法》,把科技工作中多年积累的成功经验和需要长期坚持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反映了中央关于科技发展的最新思想和重大部署,为新时期科技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宗旨,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要求,主要在三个方面有了大的突破。
(一)强调企业主体。2006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科研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仅为0.77%,有研发机构的仅占全部企业的23.2%。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8.6%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由此看来,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还比较薄弱,远未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因此要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
一是对企业的科技投入实行税收优惠,明确国家运用财税手段加大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力度。《科技进步法》要求设立科技计划和基金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平等竞争和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进步法》第16条明确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第31条要求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技计划要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同时保障企业在参与过程中处于平等竞争的主体地位。《科技进步法》还要求,国家科技计划特别是重大科技专项要进一步加大企业承担的比例,在具有明确的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建立企业牵头组织、产学研共同参与计划项目实施的机制,以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和项目成果的转化。《科技进步法》明确了实施税收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第33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可加速折旧。第36条规定了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类型:1、从事高新技術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企业;2、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是明确建立促进技术创新的融资体系。《科技进步法》从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融资体系这一目标出发,规定国家通过设立贷款贴息担保基金、加强政策性金融支持、完善资本市场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与进步。第35条规定国家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三是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激发国有企业的创新动力。
(二)突出自主创新,建立宽容失败制度。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既强调科研诚信建设,又倡导宽容失败,从科技活动的规范和保护两个方面对科技人员的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宽松的学术氛围,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补充规定了如下制度:第56条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第55条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第57条、第70条分别从建立诚信档案、对科研不端行为予以查处两个方面,对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科技人员的诚信状况进行监督。第57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第70条进一步规定了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三)提供公共科技服务,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科技创新,是政府的重要职责。科研基地、科研仪器设备和科技文献与数据等科技资源是科技发展所必须具备的物质基础,推进科技资源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是推进自主创新的重要保障。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第46条、第64条、第65条、第68条,分别从政府和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多个方面,构建了科技资源共享制度的法律基础。《科技进步法》明确了政府在推进科技资源共享中的职责。第65条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该条一是明确了公开和共享的科技资源的范围,二是规定了推进科技资源共享的方式和渠道,三是明确了推进资源共享的职能部门。《科技进步法》明确了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的开放义务和责任。第65条规定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为了强化对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监督,第68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