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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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及中央惠农政策的出台,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后,诉诸法院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案件急剧增多,案件类型也是纷繁复杂。本文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合理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10(a)-0245-01
  在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做出调整的大背景下,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存在种种问题,如土地承包关系的不稳定等问题。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且数量不断增多,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不利于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1 土地承包纠纷的类型
  (1)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主要是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及期满交还过程中的不规范而造成的纠纷。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及农民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不甚明确;也存在承包方因合同内容存在争议而延期交纳承包费等原因引起纠纷。主要有:①因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或违法收回已发包的承包地而引起的纠纷。②因承包方没有依约交纳承包费,发包方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而引起的纠纷。③农户间因婚丧嫁娶、生老病死而将土地代耕、代种、转包、转让,导致合同实际无法履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而另一方主张违约金而引起的纠纷。此外,若是承包方将土地同时转包给几个不同的农户,多个转包人之间的纠纷将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④因原承包人交回土地的手续不完备而引发的纠纷。原承包人会出于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考虑,在承包到期后,仍长时间占用、滞留在原承包地,新旧承包人的交接无法按时完成。
  (2)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中,因农民缺乏法律知识,加上村委也未担负起应尽的职责,农民之间流转土地时很少签订书面的转包、转让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有时只是在田间地头言语交谈时就达成流转的意思,往往连证人也没有。近几年由于土地升值,原承包户又想要回土地。这时,一方主张是转让关系,一方主张是代耕、代种关系。
  (3)侵占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因为土地都是大面积的,界限不是很明显,两农户之间在种植过程中会互相侵占,各不相让引起诉讼,或者发包方在承包土地后出于其他用途考虑侵占了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因补偿问题发生纠纷,此类案件标的比较小,但处理起来比较麻烦。
  (4)因土地被征收、征用引发的纠纷。近年来,城区旧城改造、公路建设、工业园区发展迅速,这些项目需要征用大量土地,在征地过程中,因资金、土地置换不到位或补偿款过低导致农民结队上访或因农户间土地权属不明而引起纠纷。该类案件诉至法院的数量不多,但是大批的农民在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
  2 土地承包纠纷的争议点
  土地承包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许多合同签订不严密、存在纰漏,合同条款不完备,特别是对于征收补偿等关键问题约定模糊,极易导致纠纷发生。
  (1)原有土地上的房屋及设备的补偿问题。原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多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而投放一定的设备或建造一些房屋及附房。在承包合同到期后,这些房屋及设备的补偿问题往往就成为纠纷产生的导火索。
  (2)对于原承包人是否构成土地生产能力提高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存在两大困惑:一是作为原承包人往往无法提供己方在承包过程中使得土地生产能力得到提高的证据。二是对于原承包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行为进行补偿的标准也不统一。
  (3)承包优先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四十七条“以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然而,因为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优先权的规定过于原则,相关司法解释几乎空白,所以审理主张优先权案件遇到的司法操作层面上的难题较多。
  (4)在土地承包的招投标过程中,合同成立与否的司法争议问题。一些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职权,往往不发中标通知书,或不签中标合同。在此情况下,纠纷产生时,认定承包合同的成立与否成为审判该类案件的一个关键点。
  (5)投标保证金的问题。在新一轮的招投标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承包一方因经济利益而弃标,或村组织因为另一方价高而随意毁标的情况。当前述问题四中所涉及的合同被认定成立时,毁约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何认定成为审理过程中的难点。
  3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建议及对策
  (1)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要严格按照法定承包程序进行发包、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法律还有特别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对严格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是否遵守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要按照程序确定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
  (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对在第二轮承包中存在的问题,特别登记有误、四址不清以及对承包地使用有争议的及时清理、核查,调处解决,以预防和减少承包经营权纠纷。及时做好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变更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3)坚持细致、公正审判。首先对于承包合同,要全面审查。审查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明了等。对于拖欠承包费的原因要审查清楚,特别是不可抗力的;对于违约金的使用要结合实际情况公正裁决。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性较强,人民法院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其次千方百计为当事人利益着想,依法用足用活执行强制措施,保证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尊严。
  (4)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基层调解,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作用。承包合同的双方往往是普通农民,法律意识不强,承包经营权纠纷所涉及诉讼金额较大,容易激化矛盾,当事人之间容易出现大打出手的情况,酿成事故。这种情况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制止矛盾冲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5)完善农村承包保险制度。在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农民承包种植或者养殖量大面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问题,特别是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承包户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损失惨重,其必然拖交承包费,引起矛盾,而建立农村承包风险保险制度是个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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