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背景下,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然要求。而通过科学立法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则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根本前提。当前我国的民族法律规范体系虽已基本建成,但仍存在一些法律原则的表达不够严谨、法律概念的界定不够准确、法律规则的内容不够明晰和完整、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够完备和和谐等缺陷和不足,难以满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中通过法治方式有效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需要。这就要求立法者应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科学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