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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治理的要义是多元主体参与,目标是共同治理。在深入分析乡村治理主体面临的现实困境上,提出了构建以乡镇政府为主要治理主体,村委会、农村精英、村民以及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的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路径,为乡村振兴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研究。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一、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乡镇政府的职能异化
首先,乡镇政府行政化倾向严重,乡镇政府直接通过行政权力领导村委会,使其成为政府的派出机关,促使村委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其他政务上,而忽视了乡村治理的村务。其次,乡镇政府存在缺位现象。某些镇政府管理薄弱,或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对村民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出现了缺位的情况,导致乡村教育、医疗卫生、基础公共设施等方面的经费投入不足,村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等。最后,镇政府的考核制度不够科学。作为基层政府,镇政府领导的工作主要以完成上级指标情况为考核根据,因此会导致镇政府以自己的权力干涉村委会来实现自身目标。
(二)村委会角色错位
村委会代表的是村民意见,不仅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而且在乡镇政府、村民、企业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连接镇政府和村民沟通的桥梁,向政府传达村民的意见及要求,在乡村治理多元化的合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村委会却脱离了村民“代言人”的角色,陷入了多角色的困境,造成了角色错位,违背村民自治的原则。第一,村委会过于干涉村务以外的政务,越过界线干不属于自己职责内的事情,忽略村内事务,导致职能混乱,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二,在乡村治理上,对于无法处理的事情,对上级没有及时报告以寻求解决的方案,对下级没有与村民进行沟通,无法征求大家的意见,促使村民对乡村治理一无所知,导致缺乏村民的参与。
(三)村民参与性不足
村民是乡村治理的骨干力量,但是在村务治理中却往往存在着参与性不足的现象,一方面,大部分留守在乡村的都是老人妇孺,而那些思想开放且有一定文化的青年都外出打工,留下来的村民学历文化普遍不高、年龄较大、思想保守,对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村内事情会出现实行“搭便车”的现象,更多时候表现出来的是对政治的冷漠,更别说为乡村治理出谋划策。另一方面的原因表现在农村精英对于乡村治理的参与不够积极。乡村精英比普通的村民在知识、文化、财力等各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在社会上有其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和声望,同时也是村民内部挑选出来代表村民利益诉求的一个群体,他们当中有农村经济能人、当地培养出来的知识分子以及卸任乡镇干部等等。
(四)乡村社会组织能力欠缺
乡村社会组织是一个由村民有计划而自发组合、独立于政府、企业的特殊组织形式,是农村经济发展、乡村建设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是因为能力欠缺使其无法有效地发挥出自己的作用,造成乡村社会组织不能更好地参与乡村治理的制约因素有很多。首先,是组织自身存在问题,由于是村民自发而组合起来的民间组织,因为文化程度等原因造成组织内部技术水平不高,导致组织成长缓慢。其次,组织成员大部分都是由村民和农村精英组合,没有进行专门的培训,对于治理缺乏相关的经验和能力。最后,农村社会组织缺乏约束成员行为、组织管理等各方面的相关规定,没有了内部规定的约束,组织就好像一盘散沙,更别说建设乡村。
二、构建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路径
(一)构建“县政乡社”农村治理主体
突破现有的框架,以实行乡镇长直选和撤乡并镇为基本实现途径,让中国农村治理模式及未来走向从“乡政村治”到“县政乡社”已经是不可阻挡的趋势。构建“县政乡社”农村治理主体是县级政权与农村的社区相结合,主要以农村社会自治权的不断扩大为内在驱动力,一方面,可以压缩乡镇政府机构,减少其行政管理权限,另一方面,加强民政部门的权力,以此来阻挡乡镇政府对乡村自治的行政控制,对于乡镇的重大决策,必须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统筹表决最后的结果,实现农村的有效治理。
(二)矫正村委会角色偏差,完善配套制度
首先,村委会作为连接乡镇政府与村民的中间桥梁,在治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是向上级汇报民意、向下级传达思想的部分,弥补组织结构定位的缺陷刻不容缓。其次,推行村务公开原则,对于乡镇政府下达的任务,要及时、准确、有效地公开,推行村务“阳光工程”。最后,提高村委会成员的素质,村委会成员是乡村治理的执行者,其能力、素质等行为直接影响着村委会对村务的管理,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办事效率,在村民中树立好威望,紧密联系群众,协调好政府與村民之间的关系。
(三)提高村民参与意识
村民是乡村治理共同体中不可缺少的主体,应积极参与到乡村公共事务中,村委会应该客观评定影响村民参与的因素,寻求提高村民的参与途径。第一,村民的文化素质、思想观念等会对他们的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当务之急是改善他们的自身条件,注重自身水平的提高,积极学习文化知识,增强乡村主人翁的意识,让他们了解到自己的权力和义务,自愿地参加到有关乡村治理的一切活动中去。第二,密切联系农村精英,他们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村委会应该团结他们的力量,动用他们的脑力、物力以及财力为乡村建设做出贡献。
(四)完善多元合作治理体系
治理主体多元化已经是乡村治理的趋势,无论是乡镇政府、农村党支部、还是村民等都成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以及解决目前面临的多元合作的治理问题,关键因素是在于完善多元合作治理体系。第一,优化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的自身能力培育机制。建立相应的培育机构可以提高内部成员的文化素质、相关技术能力。第二,打造共建共商共治的乡村治理框架。乡村治理框架是由乡镇政府和其他主体构成的治理体系,由政府、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乡村精英以及社会组织组成的治理共同体。第三,建立相关的鼓励机制。所谓鼓励机制是通过特定的管理方法和管理体系,将多元主体与治理工作的承诺最大化的过程,起到调动积极性的作用,更好更快地将乡村治理共同体化。
三、结束语
做好乡村治理工作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重要的一步。因此,必须加快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步伐。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以政府为主要治理主体的情况下,引导村委会、村民、乡村精英、社会组织等多元化主体主动参与乡村治理。采取构建“县政乡社”农村治理主体、矫正村委会角色偏差,完善配套制度、提高村民参与意识、完善多元合作治理体系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促进乡村的文明建设,最终实现将乡村治理打造成为可持续发展型社会责任的治理共同体目标。
参考文献:
[1]刘传俊,姚科艳.乡村振兴背景下乡贤文化的时代价值与建设路径[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14-20,160.
[2]梅小亚.新时代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实践逻辑与路径选择[J].贵州民族研究,2018(12):42-47.
[3]何玲玲,区小兰.乡村振兴背景下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研究[J].唐山学院学报,2019(1):82-88.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一、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乡镇政府的职能异化
首先,乡镇政府行政化倾向严重,乡镇政府直接通过行政权力领导村委会,使其成为政府的派出机关,促使村委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其他政务上,而忽视了乡村治理的村务。其次,乡镇政府存在缺位现象。某些镇政府管理薄弱,或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对村民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出现了缺位的情况,导致乡村教育、医疗卫生、基础公共设施等方面的经费投入不足,村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等。最后,镇政府的考核制度不够科学。作为基层政府,镇政府领导的工作主要以完成上级指标情况为考核根据,因此会导致镇政府以自己的权力干涉村委会来实现自身目标。
(二)村委会角色错位
村委会代表的是村民意见,不仅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而且在乡镇政府、村民、企业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连接镇政府和村民沟通的桥梁,向政府传达村民的意见及要求,在乡村治理多元化的合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村委会却脱离了村民“代言人”的角色,陷入了多角色的困境,造成了角色错位,违背村民自治的原则。第一,村委会过于干涉村务以外的政务,越过界线干不属于自己职责内的事情,忽略村内事务,导致职能混乱,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二,在乡村治理上,对于无法处理的事情,对上级没有及时报告以寻求解决的方案,对下级没有与村民进行沟通,无法征求大家的意见,促使村民对乡村治理一无所知,导致缺乏村民的参与。
(三)村民参与性不足
村民是乡村治理的骨干力量,但是在村务治理中却往往存在着参与性不足的现象,一方面,大部分留守在乡村的都是老人妇孺,而那些思想开放且有一定文化的青年都外出打工,留下来的村民学历文化普遍不高、年龄较大、思想保守,对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村内事情会出现实行“搭便车”的现象,更多时候表现出来的是对政治的冷漠,更别说为乡村治理出谋划策。另一方面的原因表现在农村精英对于乡村治理的参与不够积极。乡村精英比普通的村民在知识、文化、财力等各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在社会上有其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和声望,同时也是村民内部挑选出来代表村民利益诉求的一个群体,他们当中有农村经济能人、当地培养出来的知识分子以及卸任乡镇干部等等。
(四)乡村社会组织能力欠缺
乡村社会组织是一个由村民有计划而自发组合、独立于政府、企业的特殊组织形式,是农村经济发展、乡村建设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是因为能力欠缺使其无法有效地发挥出自己的作用,造成乡村社会组织不能更好地参与乡村治理的制约因素有很多。首先,是组织自身存在问题,由于是村民自发而组合起来的民间组织,因为文化程度等原因造成组织内部技术水平不高,导致组织成长缓慢。其次,组织成员大部分都是由村民和农村精英组合,没有进行专门的培训,对于治理缺乏相关的经验和能力。最后,农村社会组织缺乏约束成员行为、组织管理等各方面的相关规定,没有了内部规定的约束,组织就好像一盘散沙,更别说建设乡村。
二、构建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路径
(一)构建“县政乡社”农村治理主体
突破现有的框架,以实行乡镇长直选和撤乡并镇为基本实现途径,让中国农村治理模式及未来走向从“乡政村治”到“县政乡社”已经是不可阻挡的趋势。构建“县政乡社”农村治理主体是县级政权与农村的社区相结合,主要以农村社会自治权的不断扩大为内在驱动力,一方面,可以压缩乡镇政府机构,减少其行政管理权限,另一方面,加强民政部门的权力,以此来阻挡乡镇政府对乡村自治的行政控制,对于乡镇的重大决策,必须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统筹表决最后的结果,实现农村的有效治理。
(二)矫正村委会角色偏差,完善配套制度
首先,村委会作为连接乡镇政府与村民的中间桥梁,在治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是向上级汇报民意、向下级传达思想的部分,弥补组织结构定位的缺陷刻不容缓。其次,推行村务公开原则,对于乡镇政府下达的任务,要及时、准确、有效地公开,推行村务“阳光工程”。最后,提高村委会成员的素质,村委会成员是乡村治理的执行者,其能力、素质等行为直接影响着村委会对村务的管理,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办事效率,在村民中树立好威望,紧密联系群众,协调好政府與村民之间的关系。
(三)提高村民参与意识
村民是乡村治理共同体中不可缺少的主体,应积极参与到乡村公共事务中,村委会应该客观评定影响村民参与的因素,寻求提高村民的参与途径。第一,村民的文化素质、思想观念等会对他们的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当务之急是改善他们的自身条件,注重自身水平的提高,积极学习文化知识,增强乡村主人翁的意识,让他们了解到自己的权力和义务,自愿地参加到有关乡村治理的一切活动中去。第二,密切联系农村精英,他们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村委会应该团结他们的力量,动用他们的脑力、物力以及财力为乡村建设做出贡献。
(四)完善多元合作治理体系
治理主体多元化已经是乡村治理的趋势,无论是乡镇政府、农村党支部、还是村民等都成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以及解决目前面临的多元合作的治理问题,关键因素是在于完善多元合作治理体系。第一,优化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理的自身能力培育机制。建立相应的培育机构可以提高内部成员的文化素质、相关技术能力。第二,打造共建共商共治的乡村治理框架。乡村治理框架是由乡镇政府和其他主体构成的治理体系,由政府、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乡村精英以及社会组织组成的治理共同体。第三,建立相关的鼓励机制。所谓鼓励机制是通过特定的管理方法和管理体系,将多元主体与治理工作的承诺最大化的过程,起到调动积极性的作用,更好更快地将乡村治理共同体化。
三、结束语
做好乡村治理工作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重要的一步。因此,必须加快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步伐。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以政府为主要治理主体的情况下,引导村委会、村民、乡村精英、社会组织等多元化主体主动参与乡村治理。采取构建“县政乡社”农村治理主体、矫正村委会角色偏差,完善配套制度、提高村民参与意识、完善多元合作治理体系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促进乡村的文明建设,最终实现将乡村治理打造成为可持续发展型社会责任的治理共同体目标。
参考文献:
[1]刘传俊,姚科艳.乡村振兴背景下乡贤文化的时代价值与建设路径[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14-20,160.
[2]梅小亚.新时代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实践逻辑与路径选择[J].贵州民族研究,2018(12):42-47.
[3]何玲玲,区小兰.乡村振兴背景下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研究[J].唐山学院学报,2019(1):8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