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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场签证不可避免,不仅影响单位工程的工程成本,而且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着“三超”的隐患。现场签证目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涉款金额一般为最终合同价款的5%~10%,由于现场签证的不规范,使许多工程的结算困难重重,给发承包双方带来不少经济损失。严格现场签证管理,规范现场签证行为,有助于提高工程结算的效率。
关键词:现场签证;签证规范;工程结算
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商,在国内已是通行的做法。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包商为了承揽到工程,往往低价中标。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必须勤签证。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现场签证不可避免,不仅影响单位工程的工程成本,而且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着“三超”的隐患,现场签证目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涉款金额一般为最终合同价款的5%~10%,由于现场签证的不规范,使许多工程的结算困难重重,给发承包双方带来不少经济损失。严格现场签证管理,规范现场签证行为,有助于提高工程结算的效率。
一、什么是现场签证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提出: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又称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术核定单等。这也是工程签证的法律依据。
“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就涉及的责任事件作出的书面签字确认凭证。
二、现场签证的法律特征及作用
(一)现场签证涉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工程结算时,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可直接作为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竣工价结算的依据。进行工程审价时,审价部门对现场签证不作另外的审查。
(二)现场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建设工程合同所具有的标的大、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其履行的可变更性,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工程管理法规均对承包合同协商和变更进行了详细规定。毫无疑问,现场签证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补充协议,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现场签证一般不依赖于证据,而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
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得会发生设计变更、进度加快、标准提高、施工条件、材料价格等变化,进而影响到时工期和造价的变化。基于工程施工的变化对原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已成为例行工作。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不需要其它证据,只依据已发生的变化,现场签证就能获得对方的确认。
三、现场签证的规范要求
(一)现场签证应当合法有效
现场签证应该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或惯例要求。现场签证应由甲乙双方代表签署确认。有效的签证应符合合同或惯例对签证有效性的条件,阐明事项应具充分性,确定事实应具唯一性。
(二)现场签证应当作为双方解决纠纷的依据
现场签证一般是由发承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的签认证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核定、设计变更及修改、业务往来、发承包方代表的不当行为、违约事件等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一般均应通过签证途径获得。
例:土方在投标时是没有考虑地下水的,如果挖方中看到有渗水,可以签证地下水位高度;如果渗水较大,可以编写施工方案申请排水降水措施和边坡支护措施,发承包双方签认技术核定单。
由于上述事件是双方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导致合同发生变更,双方因此发生的纠纷,可以以现场签证为依据进行工程价款调整。
工程实践中,现场签证的广泛和有效运用,使工程造价的控制、招标投标项目的造价调整均有了充足而合法的依据,从而提高了工程造价确定和结算的准确性和效率。
(三)现场签证记录应当规范
在开工前承包方必须澄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施工界面条件,假如由于此界面的不清引发的后续责任,将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的经济等责任。由此,明晰现场签证的范围。
1.现场签证主要应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情况
现场签证要签事实,不直接签解决结果;签状况(原始实际情况)不签量;签工作量不签消耗;签量不签价;签单价不单签总价。上述要求,以前者优先即同时均可时必须以前为有效,后者方式视作无效,无效视作未签证。
2.现场签证表达要清晰具体
现场签证内容应明确,项目要清楚,数量要准确,如材料签证,要注明规格、品种、质量、数量、产地/生产厂家,单价类型、供料方式、时间、地点等;工作量签证,要注明事由,明确责任,表述完整,能唯一地确定工作量,但又必须避免直接签工作量。
3.现场签证应明确材料价格等签证的有效性
现场签证要在合同平台上对签证的合法有效性范围作出较详尽的具有约束力的约定,防止在签证实施过程中的偏差无控现象(如规定现场签证材料价格时,其价格幅度相对为××,在××幅度差范围内方才有效,否则必须在竣工结算时重新确定)。
四、现场签证的流程要求
通常在技术核定等行为之外发生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进入工程签证程序时,由施工方向发包方的项目部报送相关资料,签证完毕发包方接受返回施工方资料的确定部门为原接受资料的部门,在资料流转递送的过程中,必须签收注记,善始善终。其他用于发包方的资料由最终承办的部门负责分发。
每份现场签证必须在报送时,明确编制日期,编制连续无缺的唯一性序号,对未标注者可视为内容不符要求不予接受。
现场签证的凭证作用、法律特征、规范要求将随着工程建设领域法制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日益得到重视,并在工程结算中发挥越来越来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现场签证;签证规范;工程结算
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商,在国内已是通行的做法。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包商为了承揽到工程,往往低价中标。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必须勤签证。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现场签证不可避免,不仅影响单位工程的工程成本,而且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着“三超”的隐患,现场签证目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涉款金额一般为最终合同价款的5%~10%,由于现场签证的不规范,使许多工程的结算困难重重,给发承包双方带来不少经济损失。严格现场签证管理,规范现场签证行为,有助于提高工程结算的效率。
一、什么是现场签证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提出: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又称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术核定单等。这也是工程签证的法律依据。
“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就涉及的责任事件作出的书面签字确认凭证。
二、现场签证的法律特征及作用
(一)现场签证涉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工程结算时,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可直接作为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竣工价结算的依据。进行工程审价时,审价部门对现场签证不作另外的审查。
(二)现场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建设工程合同所具有的标的大、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其履行的可变更性,合同双方必须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几乎所有的工程管理法规均对承包合同协商和变更进行了详细规定。毫无疑问,现场签证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补充协议,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现场签证一般不依赖于证据,而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
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得会发生设计变更、进度加快、标准提高、施工条件、材料价格等变化,进而影响到时工期和造价的变化。基于工程施工的变化对原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已成为例行工作。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不需要其它证据,只依据已发生的变化,现场签证就能获得对方的确认。
三、现场签证的规范要求
(一)现场签证应当合法有效
现场签证应该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或惯例要求。现场签证应由甲乙双方代表签署确认。有效的签证应符合合同或惯例对签证有效性的条件,阐明事项应具充分性,确定事实应具唯一性。
(二)现场签证应当作为双方解决纠纷的依据
现场签证一般是由发承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的签认证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核定、设计变更及修改、业务往来、发承包方代表的不当行为、违约事件等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一般均应通过签证途径获得。
例:土方在投标时是没有考虑地下水的,如果挖方中看到有渗水,可以签证地下水位高度;如果渗水较大,可以编写施工方案申请排水降水措施和边坡支护措施,发承包双方签认技术核定单。
由于上述事件是双方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导致合同发生变更,双方因此发生的纠纷,可以以现场签证为依据进行工程价款调整。
工程实践中,现场签证的广泛和有效运用,使工程造价的控制、招标投标项目的造价调整均有了充足而合法的依据,从而提高了工程造价确定和结算的准确性和效率。
(三)现场签证记录应当规范
在开工前承包方必须澄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施工界面条件,假如由于此界面的不清引发的后续责任,将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的经济等责任。由此,明晰现场签证的范围。
1.现场签证主要应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情况
现场签证要签事实,不直接签解决结果;签状况(原始实际情况)不签量;签工作量不签消耗;签量不签价;签单价不单签总价。上述要求,以前者优先即同时均可时必须以前为有效,后者方式视作无效,无效视作未签证。
2.现场签证表达要清晰具体
现场签证内容应明确,项目要清楚,数量要准确,如材料签证,要注明规格、品种、质量、数量、产地/生产厂家,单价类型、供料方式、时间、地点等;工作量签证,要注明事由,明确责任,表述完整,能唯一地确定工作量,但又必须避免直接签工作量。
3.现场签证应明确材料价格等签证的有效性
现场签证要在合同平台上对签证的合法有效性范围作出较详尽的具有约束力的约定,防止在签证实施过程中的偏差无控现象(如规定现场签证材料价格时,其价格幅度相对为××,在××幅度差范围内方才有效,否则必须在竣工结算时重新确定)。
四、现场签证的流程要求
通常在技术核定等行为之外发生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进入工程签证程序时,由施工方向发包方的项目部报送相关资料,签证完毕发包方接受返回施工方资料的确定部门为原接受资料的部门,在资料流转递送的过程中,必须签收注记,善始善终。其他用于发包方的资料由最终承办的部门负责分发。
每份现场签证必须在报送时,明确编制日期,编制连续无缺的唯一性序号,对未标注者可视为内容不符要求不予接受。
现场签证的凭证作用、法律特征、规范要求将随着工程建设领域法制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日益得到重视,并在工程结算中发挥越来越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