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保护组织的比较研究

来源 :大观周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fahc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12-0031-03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不断的深入发展,消费者协会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和政府的重视。本文从两地消费者保护法律条文的相似与不同入手,借鉴香港消费者委员会的优势,以期对大陆地区的消费者保护协会所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提出建议,促进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利益、帮助消费者建立产品识别能力,推动消费者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并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更加安全与公平的消费市场。
  关键词:消费者保护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比
  
  Consumer Council comparison Between
  The mainland and Hong Kong
  
  Abstract: The consumer council has undergone eye-catching development and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By using the consumer council, we can advocate for consumer interests,facilitates constructive discussion,promulgation of pro-consumer policies and to empower consumers to help themselves. This article would focus on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egislation in mainland and Hong Kong and through the legal basis, legislate and consumer council strategy to have a better institution for consumer betterment towards safe and sustainable consumption in a fair and just market.
  Key words: consumer councilconsumer protect legislatecomparison
  
  一、消费者保护的形成
  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任何一种商品,一旦丧失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就会从生产线上停留甚至消失;任何一个行业,一旦缺少稳定的消费者支持,就会被生产者抛弃并退出市场。
  (一)准确定位消费者
  虽然消费者的影响力在任何一个市场环境中都不容小觑,但在实际生产生活中,消费者仍然处于劣势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由此可见,成为消费者是取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首要要件。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应当具有以下三个要件:(1)买家是为了生活需求而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2)卖家即销售者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3)已购买的物品或者服务只用于个人用途而非商业用途。从消费者的定位中我们可以发现,消费行为同样也具有三个基本要素:(1)销售是由卖家在商业活动中所完成的。(2)产品是传统意义上被鉴定为个人消费的商品。(3)买家不会通过这次交易获得物品以外的利润,即买家不能同时担任卖家的身份。1
  (二)消费者保护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在1893年,英国颁布了第一步规定商品交易行为的法律。该部法律规定买家和卖家的权利义务,其不仅对货物的销售合同进行了规定,也出台了相应的消费者保护法例。2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在荷兰海牙成立。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逐渐被世界各国的消费者保护组织所公认,并作为其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保护协会于1984年12月26日成立,并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消费者保护协会在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处理消费纠纷,给予消费资讯及消费指导。
  时至今日,绝大部分国家都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律,但是不同法系的国家的法律存在很大差距。香港属于普通法法系,除了传统的法律条文以外,案例也可以成为后续案件的判决依据。中国大陆属于普通法体系,对案件的判决仅依照法律规则进行审理,案例只起到辅助资料的作用,不能对新案件的判决起到准据作用。同时,两地对于消费者保护法律的规定方式也基本不同。香港至今没有对消费者保护制定专门的法律,而是采用单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规章分别对不同行业、不同情形的消费者行为制定了保护措施。其中主要有《货品售卖条例》、《服务提供条例》、《不合情理合约条例》、《消费者委员会条例》、《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等。3我国内地对于消费者保护主要体现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中也有涉及。
  二、 比较香港消费者委员会与大陆消费者保护协会
  (一)对比两地消费者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专门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消费教育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监督权、求偿权、结社权等共计九项权利。4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对消费者的八项权利进行了规定,分别是满足基本需要、获得安全保障、取得正确资料、自由选择、发表意见、获得公正的赔偿、接受消费者教育、享有可持续发展及健康的环境。5
  由上述法条中可知,两地的法律是分别针对两地不同的文化和法律环境相适应的。首先,大陆公民不可以自行集会或者成立社会团体。于是法律中对消费者组成消费者保护协会给予了“通行证”,即第九项权利——结社权。其次,相比与香港的消费服务水平来说,内地的消费者在购物过程所享受的商家服务不尽人意。法律对于这一现象,也非常人性化的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受尊重权。但是,我们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中仍然缺少一项日益受到关注的权利,即享有可持续发展及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我国的经济建设在不断前行,商业领域也在不断扩大,但是我们的产品质量却不容乐观。爱护大自然,使用绿色产品,已经成为世界的主流文化。要做到真正保护消费者,就应该义不容辞地给消费者的健康予以保护,给消费者的生存环境予以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二)对比两地消费者保护组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1、法律地位
  在香港和大陆都有消费者保护组织,但是他们在两地的称呼却不相同。在香港,消费者保护组织被称为消费者委员会(Hong Kong Consumer Council),这在国际上被广泛使用。而在内地,消费者保护组织则被称作为消费者保护协会(China Consumers’ Association)。内地的消费者保护协会的在实际运行中的法律地位不够清晰。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但是在大陆,很多学者都认为消费者保护协会属于半官方机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消费者保护协会的运行资金都由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拨给,而一般的社会团体的资金都需要自筹或者部分自筹。其次,消费者保护协会在活动组织、产品监督检测、诉讼地位上都受到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限制,比如消费者保护协会不能参与诉讼,即不能起诉和被诉。
  而在香港,香港政府颁布的《消费者委员会条例》中第二条则明确规定:委员会为永久延续的法团,并备有法团印章,可起诉及被起诉,亦可进行及容受法团可合法进行及容受的所有其他作为及事情。这就清晰说明了香港消费者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与内地在法律上模糊的“社团法人”和学者中的“事业单位”截然不同。
  2、职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中介绍了消费者协会的七项职能,分别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第三十二中第二项规定:消费者保护协会可以参与有关行政部分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对于关于产品的监督检查权,在香港的《消费者委员会条例》中也有涉及,但却不尽相同。在关于消费者委员会权利的第五条第二款中第三项提及消费者委员会可以对货品及服务进行测试及检验,以及对不动产进行检查。根据该项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确定香港消费者委员会也具有对商品、服务监督、检查的权利,这相对于大陆消协的“可以参与”而言,香港消委会的权利更加独立自由,同时条文中对不动产进行了特别说明。普通公民的终生消费中数据最大的应该属于置屋方面,消费者委员会可以对不动产进行监督检测,帮助消费者挑选房屋,监督建筑公司的施工行为,可以有效防范“豆腐渣”工程和“纸板房”现象的发生。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也具有七项职能,除了我们在刚才提到的第六项以外。消委会还可以订立合约并且在经过行政长官的同意下,成为国际组织的成员。虽然在大陆的消法中,对参与国际组织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基于我国已经于1987年加入了国际消费组织,是其中的重要成员国之一,由此可以推定我国的消协同样拥有这项权利。
  三、完善我国的消费者保护协会的制度
  经过对两地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对比,我们发现香港和大陆地区在消费者保护措施中各有利弊。笔者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改进、完善:
  (一)给予消费者保护协会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务院赋予了消费者保护协会监督管理的权利。消费者协会可以联合工商、质检部门一起对商品进行检验检测。但是在实际运作和大部分的新闻报告中,我们却找不到消委会的踪影。同时,法律虽然赋予了消协参加检查的权利,但是并没有给予其处罚不法商贩或者销毁不合格产品的权利。这就和《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一样,虽然具有相应的法律条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实现。
  在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条例》中规定,消费者委员会拥有起诉和应诉权利,这项规定给予了委员会类似于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使其拥有更多的法律人格。但是在大陆,消费者协会并不具备这项权利。因此,在消协帮助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中,能够给予的帮助就被极大缩减。首先,一般的消费者诉讼只是个别消费者在使用商品中不幸受到身体或者心理上的伤害。但从近几年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大批量产品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比如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和盛禄食品的染色馒头事件。一旦有这样恶性的质量问题出现,往往涉及到跨省多人的消费者维权事件。如果消协可以拥有起诉和应诉能力,就可以组织或者代表广大消费者与商家对抗。集体诉讼相比于个人诉讼,会成倍耗费原告人的时间、金钱和体力。而消协的主动承担和积极参与,不仅可以提高事件的媒体关注度也可以为消费者增加更多的消费补偿金。其次,集体诉讼中虽然每一名原告都是受害者,但是仍然存在难以消除的利益冲突,而一个公共组织就相对代表了较为公立的态度,便于诉讼的进行与调解。
  (二)大陆消费者保护协会缺乏有效的小额纠纷处理机制
  在消费投诉中,数量最大的是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商业合同以及产品广告四个方面。6而这些投诉中,绝大部分都是小额钱债纠纷或者单个的消费者投诉。小额纠纷与大额的集体诉讼相比,受到的关注较少也容易被大多数人所忽视。与此同时,消费者在很多时候会因为商品价值低而放弃退换或者要求赔偿,也会因为讨厌诉讼程序的繁琐和耗时而放弃诉讼。自八十年代末开始,消费者协会致力于在商业繁华的地区设立小额诉讼法庭的努力,迄今未获得成功。7建立运行良好的小额纠纷处理机制,扩大其在实际纠纷处理中的影响力和运作力,争取帮助更多的消费者快速方便地处理一些消费纠纷。
  四、结语
  正如边沁所说:要理解法律,特别需要去理解法律的缺陷。我国的消费者保护协会自1984年成立至今,在全国各大城市、乡镇、农村建立了消费者保护组织,3.15消费者保护日活动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协会一直致力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使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得到实现,为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法律之行任重而道远。 只有在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更进一步的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更充分地发挥消费者保护协会的职能和作用,才能将消费者保护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J].法学,2000年第5期,21页。
  [2]Stefan, Consumer Remedies for Misleading or Deceptive Marketing Practices: Reform of the Law in Hong Kong (2008) 37 Common Law World Reviews 119.
  [3]陈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J].社科纵横,2008年第6期,第86页
  [4]Anne Carver, 2005,Hong Kong Business Law Hong Kong, Pearson Education Asia: 368.
  [5]Terry Price, 1986,Mastering Business Law London, Basingstoke: Macmillan:36.
  [6]香港消费者委员会:香港消费者八项权利
  http://www.consumer.org.hk/website/ws_en/legal_protection/8_consumer_rights/8ConsumerRights.html
  [7]香港消费者委员会:香港保障消费者之相关法律
  http://www.consumer.org.hk/website/ws_chi/legal_protection/ hk_consumer_protection_legislations/Index.html
  
  注释:
  1Terry Price, Mastering Business Law London, Basingstoke: Macmillan, 1989, 36.
  2 Anne Carver, Hong Kong Business Law Hong Kong, Pearson Education Asia, 2005, 368
  3 Hong Kong Consumer Council(2011) Eight Consumer Rights(English),Hong Kong SAR
  http://www.consumer.org.hk/website/ws_en/legal_protection/8_consumer_rights/8ConsumerRights.html
  4 陈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社科纵横》,2008年第6期,第86页。
  5 Hong Kong Consumer Council(2011) Eight Consumer Rights(English)
  Hong Kong SAR
  http://www.consumer.org.hk/website/ws_en/legal_protection/8_consumer_rights/8ConsumerRights.html
  6 Stefan, Consumer Remedies for Misleading or Deceptive Marketing Practices: Reform of the Law in Hong Kong(2008)37 Common Law World Review 119.
  7 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法学》,2000年第5期,21页。
其他文献
要想把母猪养好,就需要有一套科学的饲养管理方法。母猪的生理特性及对环境温度和饲养管理的要求也不相同。因此,对母猪实行科学的饲养管理,是关系到养猪效益好坏的重要一环。
课堂是学生自我成功的天堂。作为新课程的实施者,在实施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如何把课堂还给孩子,让孩子做课堂的主人,就本人的教学实践与感悟,谈谈自己的一些做法.
中国Argo计划组织实施15年以来,在太平洋和印度洋等海域布放了350多个剖面浮标,建成了我国Argo大洋观测网,并建立了针对Argo剖面浮标的资料接收、处理和分发系统,利用Argo资
中图分类号:G6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09-0106-01  当前,伴随高科技越来越多地介入教育教学领域,多媒体整合主学科教学已经成为时代趋势,即便在农村,不少学校的老师也学会使用并喜爱上了多媒体整合学科教学。但在运用中,就语文教学而言,我在自身教学和参加的教研活动中,发现当前多媒体整合语文教学存在着一些问题,我思考如下:   1 多媒体整合语文教学出现的
新课程标准的实施,给高中语文教师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就新课标理念下语文教师应作哪些转变才能促进课程改革阐述自己的一些见解和看法。
我国各地都加强了工地试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各单位部门必须对此给予高度重视,监理工程师有责任、有义务认真履行合同赋予的职责和权利,切实履行好监督和管理职能,充分发挥试验检测
从企业经营者、企业普通职工两方面入手,构建企业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激励机制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效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