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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2001年12月制定的<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修订的基础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04年4月27日下发了<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日起新受理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申请,按照"新标准"受理、审批;原已受理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申请,在2004年5月1日之前完成筹建并申请许可验收的,仍使用"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