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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系列由行政执法人员暴力执法行为导致的刑事案件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和广泛争议,夏俊峰案便是其中最典型的一例。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关于夏俊峰行为的定性问题和量刑问题,控辩双方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较量。最终控方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夏俊峰也以故意杀人罪被执行了死刑。本文将通过对本案的研究提出了对我国城管执法和死刑量刑制度的建议。
一、对我国城管执法的反思
作为城管与执法对象之间暴力冲突典型案例,在公众的眼中,夏俊峰案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它反映出当前我国的城管执法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当前我国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和体制不健全
立法层面上,当前我国缺少统一的城管立法,各地城管执法的依据只有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这种立法的缺失会导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城管执法行为缺少法律约束,容易出现违规执法现象;另一方面城管的执法主体的地位和效力受到了质疑。
体制层面上,城管执法部门在全国没有统一的体制,名称不统一,人员编制不规范,与其他政府部门相比,缺少缺少有序的运作。
(2)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城管执法队伍人员构成很复杂,包括了行政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和无编制人员三类。[1]而通常到现场执法的都是城管队里的事业编或无编制人员,这部分人由于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上岗前也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容易在执法过程中不按程序和规定执法,有的甚至使用暴力执法的方式。
(3)缺乏有效的监督
目前,我国的城管执法属于“管制型”,由于执法人员缺乏服务意识与公仆意识,不能有效的保障群众的民主参与权利,尽管实名有维权意识,却没有维权渠道。[2]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既没有来自政府部门的监督,也没有来自社会的监督,这就导致了城管人员的处罚裁量权过大,很容易产生执法不公的现象。
2.完善我国城管执法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规治我国的城管执法:
(1)完善立法,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法》
国家应当及时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法》,既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城管的法律地位,为城管执法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以提高城管的执法权威和执法效力。又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城管的执法行为,限制城管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严禁暴力执法。
(2)建立健全城管部门体系
根据我国《宪法》和《行政法》中设置行政机关的原则,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城管执法部门体系。在中央设立一个城管部门的统一领导机关,统领全国的城管执法机关。在地方按照行政区划和行政级别分别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四级城管执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一样,省级以下城管机关同时接受上级城管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合理的机关设置,能够很好的约束和规范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真正实现其存在的价值。
(3)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
城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是不当执法和暴力执法出现的最根本原因。针对这一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一是提高执法人员选拔、任用标准。从源头上把关,录用素质较高的人员进入城管队伍。二是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执法中出现的不当执法和暴力执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三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在岗培训。把执法与管理、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文明执法水平,文明执法意识;把业务技能培训与法律知识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他们在认知和保护执法相对人合法权利反面的能力。
(4)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
权利没有监督必然会导致权利滥用、执法不公,因此要建立监督城管执法的体系,促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具体包括:上级机关对于下级城管机关人员的不文明执法、暴力执法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提高自我监督意识;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机制,给予市民制止暴力执法行为的权利,发挥好公众的监督作用;重视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坚持暴力执法行为发现一例报道一例,让舆论的压力引导执法人员公平公正执法。这种上级监督、自我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将有效的约束城管执法行为。
二、对我国死刑量刑的反思
1.夏俊峰案反映出我国死刑量刑存在的弊端
(1)死刑量刑的刑法规范不足
无论是总则还是分则对死刑量刑的规定都过于抽象,法律的抽象就会出现适用上的偏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过于膨胀,这些都会导致死刑案件量刑的失衡。比如,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死刑适用的标准和依据,但什么是“罪行极其严重”,刑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刑法分则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但对于这些罪名的量刑情节规定的过于概括,这就给法官适用法律增加了难度。再加上同一个案件中可能出现不同量刑情节交错的情形,而刑法并未规定如何具体的平衡各个不同量刑情节的功能,这就会使得自由裁量权难以得到合理的运用。
(2)死刑量刑程序不独立
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两个部分构成,但在实践中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是合在一起的,即所谓的“一体化模式”。[3]在这种模式下,就会导致对案件的审判侧重于定罪而忽视量刑的情况出现。虽然解决犯罪行为的主要问题是定罪,但在死刑判决中量刑也极其重要,它直接关乎被告人的个人安危。在现行的庭审模式下,法庭审判的重点在于定罪,而量刑往往得不到相应的重视。但事实是与被告人关系最密切的往往是对他的量刑,比如,一个人犯了故意杀人罪,罪名对他来说没有太大影响,而量刑就会显得至关重要。
(3)死刑量刑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缺失 社会调查报告,是指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由专门机构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教育状况、一贯表现、性格特点、道德品行等方面的信息进行专门的调查分析,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供法院在考量对被告人是否使用死刑时作参考依据。[ 4]根据刑法的规定[5],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而刑事责任的承担则取决于犯罪分子的主观罪过性和人身危险性。调查报告能够清晰的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死刑案件的量刑具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2.完善死刑量刑的建议
针对我国死刑量刑中存在的弊端,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1)完善死刑量刑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规定的抽象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需要最高院和最高检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针对所遇到的死刑具体适用标准问题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指导死刑案件的量刑。首先,对于总则中规定的死刑适用的标准,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进行解释,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考量,明确“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其次,要弥补死刑适用的量刑情节的漏洞。对于个罪中抽象的死刑适用情节,进行具体化的规定,尤其要及时将现实社会中新出现的量刑情节补充进来。同时还要重视对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将实践中在量刑时遇到的某些刑事立法滞后性的问题做为酌定从轻情节考虑,这样既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又可以减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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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的适用。
(2)构建独立的死刑量刑程序
无论是从诉讼逻辑规律还是从追求诉讼公正,或是从正当程序理念的角度而言,所有进入审判程序并被确定有罪的案件都应当适用专门的量刑程序。[6]前文也已经提到了“一体化模式”存在的弊端,因此,构建独立的量刑程序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我国司法资源的匮乏和法制运行的现实条件,对所有的案件都实行独立量刑可能性不大。但对于死刑这极端严厉性和不可逆转性的刑罚的适用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其意义确是十分重大的。具体做法就是,在对被告人定罪之后,被告人所犯的罪名已经确定的情况了,单独进行量刑程序。在这个程序中把能够影响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的量刑信息全部纳入到法庭上,由法庭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针对量刑均可以发表意见。法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考虑所有的量刑情节,才可以决定是否使用死刑。
(3)构建死刑量刑社会报告制度
社会调查报告是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的评估,建立死刑量刑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仅能帮助法官正确适用死刑,也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目前我国各地的少年法庭中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探索与尝试,也为死刑量刑程序的改革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实践中我国关于未成年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在少年庭内于未成年合议庭外,设一名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负责对未成年案件进行社会调查;二是,少年法庭的法官向承担未成年社会调查任务的中立第三方发出委托函,由这些机构进行调查;三是,由少年法庭的法官亲自调查。[7]通过比较,笔者认为,由中立的第三方制作调查报告较为合理,这样既能保证报告的客观公正,又能避免由法官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产生对定罪先入为主的印象。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在案件审理前移交法院,并在量刑开庭前让控辩双方知悉报告的内容,双方可以在庭审中围绕报告展开量刑辩护,进而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量刑请求。
注释:
[1] 贾方正.关于夏俊峰案的反思及引发的对城管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4,(01).第87页.
[2] 韩秀丽.探析城管暴力执法问题的解决路径—以服务型城管为导向[D].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11页.
[3] 胡国莉.死刑案件的量刑规范化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3年.第4页.
[4] 王慧.论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D].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1年.第12页.
[5] 《刑法》第五条:“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6] 吕静.我国死刑独立量刑程序的可行性研究[J].山东警官学院学报,2012(07).第42页.
[7] 汪贻飞.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J] .当代法学,2010(01).第50页.
参考文献:
[1] 贾方正.关于夏俊峰案的反思及引发的对城管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会.2014(01).
[2] 韩秀丽.探析城管暴力执法问题的解决路径—以服务型城管为导向[D].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11页.
[3]胡国莉.死刑案件的量刑规范化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3年.第4页.
[4]王慧.论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D].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1年.第12页.
[5]《刑法》第五条:“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6]吕静.我国死刑独立量刑程序的可行性研究[J].山东警官学院学报,2012(07).第42页.
[7]汪贻飞.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J] .当代法学,2010(01).第50页.
一、对我国城管执法的反思
作为城管与执法对象之间暴力冲突典型案例,在公众的眼中,夏俊峰案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它反映出当前我国的城管执法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当前我国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和体制不健全
立法层面上,当前我国缺少统一的城管立法,各地城管执法的依据只有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这种立法的缺失会导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城管执法行为缺少法律约束,容易出现违规执法现象;另一方面城管的执法主体的地位和效力受到了质疑。
体制层面上,城管执法部门在全国没有统一的体制,名称不统一,人员编制不规范,与其他政府部门相比,缺少缺少有序的运作。
(2)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城管执法队伍人员构成很复杂,包括了行政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和无编制人员三类。[1]而通常到现场执法的都是城管队里的事业编或无编制人员,这部分人由于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上岗前也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容易在执法过程中不按程序和规定执法,有的甚至使用暴力执法的方式。
(3)缺乏有效的监督
目前,我国的城管执法属于“管制型”,由于执法人员缺乏服务意识与公仆意识,不能有效的保障群众的民主参与权利,尽管实名有维权意识,却没有维权渠道。[2]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既没有来自政府部门的监督,也没有来自社会的监督,这就导致了城管人员的处罚裁量权过大,很容易产生执法不公的现象。
2.完善我国城管执法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规治我国的城管执法:
(1)完善立法,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法》
国家应当及时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法》,既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城管的法律地位,为城管执法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以提高城管的执法权威和执法效力。又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城管的执法行为,限制城管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严禁暴力执法。
(2)建立健全城管部门体系
根据我国《宪法》和《行政法》中设置行政机关的原则,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城管执法部门体系。在中央设立一个城管部门的统一领导机关,统领全国的城管执法机关。在地方按照行政区划和行政级别分别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四级城管执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一样,省级以下城管机关同时接受上级城管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合理的机关设置,能够很好的约束和规范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真正实现其存在的价值。
(3)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
城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是不当执法和暴力执法出现的最根本原因。针对这一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一是提高执法人员选拔、任用标准。从源头上把关,录用素质较高的人员进入城管队伍。二是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执法中出现的不当执法和暴力执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三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在岗培训。把执法与管理、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文明执法水平,文明执法意识;把业务技能培训与法律知识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他们在认知和保护执法相对人合法权利反面的能力。
(4)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
权利没有监督必然会导致权利滥用、执法不公,因此要建立监督城管执法的体系,促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具体包括:上级机关对于下级城管机关人员的不文明执法、暴力执法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提高自我监督意识;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机制,给予市民制止暴力执法行为的权利,发挥好公众的监督作用;重视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坚持暴力执法行为发现一例报道一例,让舆论的压力引导执法人员公平公正执法。这种上级监督、自我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将有效的约束城管执法行为。
二、对我国死刑量刑的反思
1.夏俊峰案反映出我国死刑量刑存在的弊端
(1)死刑量刑的刑法规范不足
无论是总则还是分则对死刑量刑的规定都过于抽象,法律的抽象就会出现适用上的偏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过于膨胀,这些都会导致死刑案件量刑的失衡。比如,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死刑适用的标准和依据,但什么是“罪行极其严重”,刑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刑法分则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但对于这些罪名的量刑情节规定的过于概括,这就给法官适用法律增加了难度。再加上同一个案件中可能出现不同量刑情节交错的情形,而刑法并未规定如何具体的平衡各个不同量刑情节的功能,这就会使得自由裁量权难以得到合理的运用。
(2)死刑量刑程序不独立
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两个部分构成,但在实践中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是合在一起的,即所谓的“一体化模式”。[3]在这种模式下,就会导致对案件的审判侧重于定罪而忽视量刑的情况出现。虽然解决犯罪行为的主要问题是定罪,但在死刑判决中量刑也极其重要,它直接关乎被告人的个人安危。在现行的庭审模式下,法庭审判的重点在于定罪,而量刑往往得不到相应的重视。但事实是与被告人关系最密切的往往是对他的量刑,比如,一个人犯了故意杀人罪,罪名对他来说没有太大影响,而量刑就会显得至关重要。
(3)死刑量刑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缺失 社会调查报告,是指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由专门机构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教育状况、一贯表现、性格特点、道德品行等方面的信息进行专门的调查分析,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供法院在考量对被告人是否使用死刑时作参考依据。[ 4]根据刑法的规定[5],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而刑事责任的承担则取决于犯罪分子的主观罪过性和人身危险性。调查报告能够清晰的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死刑案件的量刑具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2.完善死刑量刑的建议
针对我国死刑量刑中存在的弊端,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1)完善死刑量刑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规定的抽象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需要最高院和最高检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针对所遇到的死刑具体适用标准问题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指导死刑案件的量刑。首先,对于总则中规定的死刑适用的标准,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进行解释,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考量,明确“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其次,要弥补死刑适用的量刑情节的漏洞。对于个罪中抽象的死刑适用情节,进行具体化的规定,尤其要及时将现实社会中新出现的量刑情节补充进来。同时还要重视对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将实践中在量刑时遇到的某些刑事立法滞后性的问题做为酌定从轻情节考虑,这样既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又可以减少死
(下转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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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的适用。
(2)构建独立的死刑量刑程序
无论是从诉讼逻辑规律还是从追求诉讼公正,或是从正当程序理念的角度而言,所有进入审判程序并被确定有罪的案件都应当适用专门的量刑程序。[6]前文也已经提到了“一体化模式”存在的弊端,因此,构建独立的量刑程序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我国司法资源的匮乏和法制运行的现实条件,对所有的案件都实行独立量刑可能性不大。但对于死刑这极端严厉性和不可逆转性的刑罚的适用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其意义确是十分重大的。具体做法就是,在对被告人定罪之后,被告人所犯的罪名已经确定的情况了,单独进行量刑程序。在这个程序中把能够影响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的量刑信息全部纳入到法庭上,由法庭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针对量刑均可以发表意见。法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考虑所有的量刑情节,才可以决定是否使用死刑。
(3)构建死刑量刑社会报告制度
社会调查报告是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的评估,建立死刑量刑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仅能帮助法官正确适用死刑,也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目前我国各地的少年法庭中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探索与尝试,也为死刑量刑程序的改革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实践中我国关于未成年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在少年庭内于未成年合议庭外,设一名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负责对未成年案件进行社会调查;二是,少年法庭的法官向承担未成年社会调查任务的中立第三方发出委托函,由这些机构进行调查;三是,由少年法庭的法官亲自调查。[7]通过比较,笔者认为,由中立的第三方制作调查报告较为合理,这样既能保证报告的客观公正,又能避免由法官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产生对定罪先入为主的印象。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在案件审理前移交法院,并在量刑开庭前让控辩双方知悉报告的内容,双方可以在庭审中围绕报告展开量刑辩护,进而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量刑请求。
注释:
[1] 贾方正.关于夏俊峰案的反思及引发的对城管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4,(01).第87页.
[2] 韩秀丽.探析城管暴力执法问题的解决路径—以服务型城管为导向[D].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11页.
[3] 胡国莉.死刑案件的量刑规范化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3年.第4页.
[4] 王慧.论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D].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1年.第12页.
[5] 《刑法》第五条:“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6] 吕静.我国死刑独立量刑程序的可行性研究[J].山东警官学院学报,2012(07).第42页.
[7] 汪贻飞.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J] .当代法学,2010(01).第50页.
参考文献:
[1] 贾方正.关于夏俊峰案的反思及引发的对城管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会.2014(01).
[2] 韩秀丽.探析城管暴力执法问题的解决路径—以服务型城管为导向[D].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11页.
[3]胡国莉.死刑案件的量刑规范化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3年.第4页.
[4]王慧.论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D].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1年.第12页.
[5]《刑法》第五条:“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6]吕静.我国死刑独立量刑程序的可行性研究[J].山东警官学院学报,2012(07).第42页.
[7]汪贻飞.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J] .当代法学,2010(01).第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