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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高校贫困生面临的状况令人堪忧。本文从伦理学的角度就高校贫困生救助展开论述,认为救助贫困是政府的责任伦理,关怀弱者是社会的人道伦理,心怀感恩是个体的美德伦理。在高校贫困生救助中,应培养受助者的感恩意识和自立自强意识,以契合和生发出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意识。
[关键词]伦理学 高校 贫困生 救助
大学生群体历来是社会瞩目的焦点,贫困生作为其中的一个独特群体,承载了更多的关注和期望。当前,高校贫困生面临的状况令人堪忧,从一定意义上说,他们是大学生中的弱势群体。针对贫困生出台的各项管理措施和规定,旨在维护贫困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也蕴涵着新的伦理价值判断。
一、救助贫困——政府的责任伦理
首先,维护高等教育公平是政府的伦理责任。民间自发救助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贫困生的困难,但随意性较大,属于自愿行为,不能强迫,缺乏连续机制,所以最根本的救助途径应该是政府救助。政府掌握公共权力,就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增进公民的整体福利。救助处于弱势地位的高校贫困生符合人道关怀的道德原则,目的在于缓解贫困生的经济压力,提高现实的生存能力和未来服务社会的素质,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其次,保障个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政府义务。人类社会的进步不是纯粹的物质增长,而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任何人发展的前提性要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这些权利,公民的个体发展受到阻碍,社会进步就无从谈起。把人作为目的,促进每一个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归宿,是服务型政府的宗旨和信仰。高校贫困生是可预期的人才资源,对社会具有潜在价值,救助那些因为经济困境而举步维艰的学生,不仅在保障公民人权的意义上具有必要性,而且对社会发展远景也有深刻的意义。
在救助体系中,政府理应扮演主导角色。就高校贫困生来说,其占有的社会资源少,但在资源有限的状况下,政府通过公共管理职责的履行,向其提供生存和发展的必需品,适当地保护弱者,防止教育资源过于集中的“马太效应”,才能维护了实质的公平和社会正义。政府的财政源于“纳税人”,理应用于完善社会福利,帮助那些陷于困境的公民。同时,政府明显的资源优势,可以形成连续救助的体制保障,形成制度的连贯性。目前解决高校贫困生入学难问题的主要途径是助学贷款,即由商业银行提供,通过学校向提出申请的学生发放一定期限和一定额度的贷款,由学生毕业或就业或地收入偿还,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更值得关注的是,政府救助的职责除了物质解困之外,也包括精神和心理的扶助。
二、关怀弱者——社会的人道伦理
政府是主要的救助主体,但因救助的覆盖面有限,途经也相对不足,因此发展多元化的救助主体,形成包括个人、企业等的自发救助体系势在必行。目前,有些企业或个人资助贫困生,附加主观设立的要求和条件,甚至邀请受助学生公开谈感受、表决心,对此不少贫困生宁愿承受生活的窘迫也不愿意接受资助,诸如此类给贫困生带来心理伤害的现象引发我们关于社会救助的道义伦理的深思。
从根本上说,“贫困”不是简单的经济概念,它涉及了更多难以估量的隐性指标。除了物质资源匮乏的经济内涵之外,贫困延伸和辐射的外延还包括贫困主体与所处环境中物质资源的关系、与人的关系、与知识与技术的关系以及与一些社会机构的关系等。当个人或者群体的这些关系失去或者被部分地剥夺,以致无法得到所需资源以满足自己的基本需求,或者没有能力去驾驭和调动资源和关系时,该主体就是贫困的或者会沦为贫困。经济上的劣势地位和对资源的低支配能力会导致贫困生的心理和社会关系上的劣势地位。所以,媒体或捐助主体大张旗鼓地展示其善良的本意,向人们彰显自己的“义举”时,救助已经在伦理意义上变相扭曲;贫困救济补助发放前公示、资格审查虽然客观上有助于提高救助的透明度,却难以避免使部分受助者的尊严受到伤害。
经济匮乏,绝不能成为一个人精神受到羞辱的理由;相应地,扶贫也不能止于物质层面的救援,情感体谅、人格尊重等精神层面是救助的内涵价值,甚至是更关键的。也就是说,缓解经济困难,并不是扶贫的全部价值所在,让人活得体面、有尊严,并在全社会高扬关爱和温暖,在更多的人心中播种下爱和互助的种子,实现社会和谐和正义,才是救助的要义。
“施舍的最高原则,是保持受施者的尊严。”同样,资助的最高原则,就是保持受助者的尊严,一切救济行为都应当以尊重其权利、人格和尊严为前提,以满足其需要和促进其发展为目的,以人文关怀为价值归宿,渗透对人的生命、尊严的真切关心、尊重和爱护。任何损害受助者的尊严、隐私权等的救助,都是违背扶贫慈善的基本伦理的,是对工具理性的过分张扬。救助是人类的一种美德,这种道义行为是无条件和不图回报的,因为从根本上讲,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需要救助,救助行为必须基于道义,而不是获得回报或其他。人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不仅应有丰富的物质资源,公正的社会秩序,更应有深厚的文化道德资源,这是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内在力量。
三、心怀感恩——个体的美德伦理
有些捐助活动为受助者提供支援服务的机会,以促使其积极回报和服务社会,由此开创了一种新的捐助模式,避免了资助人和受助对象“面对面”的某种“尴尬”,使具体的资助对象变为泛化的社会,保护了受助者的隐私和尊严,又使他们在公益服务中逐渐树立自信心,赢得社会尊重,同时明白“受助于社会,当回报于社会”的道理,将爱和人性的关怀延伸至整个社会。爱心由此绵延不断,社会帮助的源头活水不至于枯竭,就助者的付出得到了回报和传递,这不失为化解贫困生“两难困境”的有益尝试。
贫困生救助在根本上是一种道义行为,就助者的出发点是伦理道义感和道德责任感,是高尚的事业,并不是以获得任何形式的回报为行为动机,但是这并意味着贫困生可以心安理得地接受资助却不承担任何的义务和责任,甚至知恩不报。中国传统文化对救助和爱心有过很多论述,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唐雎说信陵君》中“人之有德于我,不可忘,我之有德于人,不可不忘”的名言。它包含了以下两个层面:
“不可忘”意味着对救助者的感激,并由此延伸为对社会的感恩和回报意识。只有理解和懂得感恩才能使救助的功效充分发挥。如果不能识恩、知恩,不但不能充分领会所得到的爱和温暖,反而会产生两种错误的认识:一是将救助看作应得的待遇,肆意挥霍;一是将救助看作外来的负担,遂以逃避。由此,救助的本意和旨在传达的人性关照被消解,爱心成为徒劳的牺牲和救助者单向德付出。
“不可不忘”是更高层次的境界,救助者奉献的意图不在于求回报,但受助者由衷地认可所得恩惠,并对其他需要救助的个体给予自己力所能及的救助。这种施恩面对的是宽泛意义上的任何需要救助的成员个体,也可以体现为对整个社会的情感,如树报国之志、铸强国之才、践效国之行。这种付出是受恩者以自身施恩的方式展现出来的,是对感恩、报恩的升华,即施恩不图报。
因此,在高校贫困生救助中相关部门和组织应更多地彰显人性关怀,在实践中探索救助艺术,促使物质救助和精神救助齐头并进,培养受助者的感恩意识和自立自强意识,以契合和生发出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意识,提升他们改变自己人生道路的信息,并将救助精神和爱心发扬光大,形成文明互助的良好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王海明. 公正、平等、人道[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程立显. 伦理学与社会公正[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约翰·罗尔斯,何怀宏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4]王民忠,邹华东,狄涛. 完善高校贫困生救助体系的问题与对策[J]. 中国高等教育,2004(6)
[关键词]伦理学 高校 贫困生 救助
大学生群体历来是社会瞩目的焦点,贫困生作为其中的一个独特群体,承载了更多的关注和期望。当前,高校贫困生面临的状况令人堪忧,从一定意义上说,他们是大学生中的弱势群体。针对贫困生出台的各项管理措施和规定,旨在维护贫困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也蕴涵着新的伦理价值判断。
一、救助贫困——政府的责任伦理
首先,维护高等教育公平是政府的伦理责任。民间自发救助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贫困生的困难,但随意性较大,属于自愿行为,不能强迫,缺乏连续机制,所以最根本的救助途径应该是政府救助。政府掌握公共权力,就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增进公民的整体福利。救助处于弱势地位的高校贫困生符合人道关怀的道德原则,目的在于缓解贫困生的经济压力,提高现实的生存能力和未来服务社会的素质,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其次,保障个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政府义务。人类社会的进步不是纯粹的物质增长,而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任何人发展的前提性要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这些权利,公民的个体发展受到阻碍,社会进步就无从谈起。把人作为目的,促进每一个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归宿,是服务型政府的宗旨和信仰。高校贫困生是可预期的人才资源,对社会具有潜在价值,救助那些因为经济困境而举步维艰的学生,不仅在保障公民人权的意义上具有必要性,而且对社会发展远景也有深刻的意义。
在救助体系中,政府理应扮演主导角色。就高校贫困生来说,其占有的社会资源少,但在资源有限的状况下,政府通过公共管理职责的履行,向其提供生存和发展的必需品,适当地保护弱者,防止教育资源过于集中的“马太效应”,才能维护了实质的公平和社会正义。政府的财政源于“纳税人”,理应用于完善社会福利,帮助那些陷于困境的公民。同时,政府明显的资源优势,可以形成连续救助的体制保障,形成制度的连贯性。目前解决高校贫困生入学难问题的主要途径是助学贷款,即由商业银行提供,通过学校向提出申请的学生发放一定期限和一定额度的贷款,由学生毕业或就业或地收入偿还,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更值得关注的是,政府救助的职责除了物质解困之外,也包括精神和心理的扶助。
二、关怀弱者——社会的人道伦理
政府是主要的救助主体,但因救助的覆盖面有限,途经也相对不足,因此发展多元化的救助主体,形成包括个人、企业等的自发救助体系势在必行。目前,有些企业或个人资助贫困生,附加主观设立的要求和条件,甚至邀请受助学生公开谈感受、表决心,对此不少贫困生宁愿承受生活的窘迫也不愿意接受资助,诸如此类给贫困生带来心理伤害的现象引发我们关于社会救助的道义伦理的深思。
从根本上说,“贫困”不是简单的经济概念,它涉及了更多难以估量的隐性指标。除了物质资源匮乏的经济内涵之外,贫困延伸和辐射的外延还包括贫困主体与所处环境中物质资源的关系、与人的关系、与知识与技术的关系以及与一些社会机构的关系等。当个人或者群体的这些关系失去或者被部分地剥夺,以致无法得到所需资源以满足自己的基本需求,或者没有能力去驾驭和调动资源和关系时,该主体就是贫困的或者会沦为贫困。经济上的劣势地位和对资源的低支配能力会导致贫困生的心理和社会关系上的劣势地位。所以,媒体或捐助主体大张旗鼓地展示其善良的本意,向人们彰显自己的“义举”时,救助已经在伦理意义上变相扭曲;贫困救济补助发放前公示、资格审查虽然客观上有助于提高救助的透明度,却难以避免使部分受助者的尊严受到伤害。
经济匮乏,绝不能成为一个人精神受到羞辱的理由;相应地,扶贫也不能止于物质层面的救援,情感体谅、人格尊重等精神层面是救助的内涵价值,甚至是更关键的。也就是说,缓解经济困难,并不是扶贫的全部价值所在,让人活得体面、有尊严,并在全社会高扬关爱和温暖,在更多的人心中播种下爱和互助的种子,实现社会和谐和正义,才是救助的要义。
“施舍的最高原则,是保持受施者的尊严。”同样,资助的最高原则,就是保持受助者的尊严,一切救济行为都应当以尊重其权利、人格和尊严为前提,以满足其需要和促进其发展为目的,以人文关怀为价值归宿,渗透对人的生命、尊严的真切关心、尊重和爱护。任何损害受助者的尊严、隐私权等的救助,都是违背扶贫慈善的基本伦理的,是对工具理性的过分张扬。救助是人类的一种美德,这种道义行为是无条件和不图回报的,因为从根本上讲,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需要救助,救助行为必须基于道义,而不是获得回报或其他。人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不仅应有丰富的物质资源,公正的社会秩序,更应有深厚的文化道德资源,这是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内在力量。
三、心怀感恩——个体的美德伦理
有些捐助活动为受助者提供支援服务的机会,以促使其积极回报和服务社会,由此开创了一种新的捐助模式,避免了资助人和受助对象“面对面”的某种“尴尬”,使具体的资助对象变为泛化的社会,保护了受助者的隐私和尊严,又使他们在公益服务中逐渐树立自信心,赢得社会尊重,同时明白“受助于社会,当回报于社会”的道理,将爱和人性的关怀延伸至整个社会。爱心由此绵延不断,社会帮助的源头活水不至于枯竭,就助者的付出得到了回报和传递,这不失为化解贫困生“两难困境”的有益尝试。
贫困生救助在根本上是一种道义行为,就助者的出发点是伦理道义感和道德责任感,是高尚的事业,并不是以获得任何形式的回报为行为动机,但是这并意味着贫困生可以心安理得地接受资助却不承担任何的义务和责任,甚至知恩不报。中国传统文化对救助和爱心有过很多论述,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唐雎说信陵君》中“人之有德于我,不可忘,我之有德于人,不可不忘”的名言。它包含了以下两个层面:
“不可忘”意味着对救助者的感激,并由此延伸为对社会的感恩和回报意识。只有理解和懂得感恩才能使救助的功效充分发挥。如果不能识恩、知恩,不但不能充分领会所得到的爱和温暖,反而会产生两种错误的认识:一是将救助看作应得的待遇,肆意挥霍;一是将救助看作外来的负担,遂以逃避。由此,救助的本意和旨在传达的人性关照被消解,爱心成为徒劳的牺牲和救助者单向德付出。
“不可不忘”是更高层次的境界,救助者奉献的意图不在于求回报,但受助者由衷地认可所得恩惠,并对其他需要救助的个体给予自己力所能及的救助。这种施恩面对的是宽泛意义上的任何需要救助的成员个体,也可以体现为对整个社会的情感,如树报国之志、铸强国之才、践效国之行。这种付出是受恩者以自身施恩的方式展现出来的,是对感恩、报恩的升华,即施恩不图报。
因此,在高校贫困生救助中相关部门和组织应更多地彰显人性关怀,在实践中探索救助艺术,促使物质救助和精神救助齐头并进,培养受助者的感恩意识和自立自强意识,以契合和生发出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意识,提升他们改变自己人生道路的信息,并将救助精神和爱心发扬光大,形成文明互助的良好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王海明. 公正、平等、人道[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程立显. 伦理学与社会公正[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约翰·罗尔斯,何怀宏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4]王民忠,邹华东,狄涛. 完善高校贫困生救助体系的问题与对策[J]. 中国高等教育,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