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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上海市T街道网格化管理中图像监控工作的实地调研,对当前图像监控中关心的法治问题进行整理与归纳。针对公共安全中的隐私权、公民的政治知情权以及网格员的保密义务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在“合理隐私期待理论”基础上提出图像监控的界限可能;主张社区工作的进一步信息公开化;倡导建设专业的网格员队伍,提升网格化管理的内在素质与法治环境。
关键词:网格化管理; 图像监控;隐私权;知情权; 保密义务
这是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购物消费极便利、公共交通极迅速。也是一个信息共享的时代,一个健康码揭开了城市治理与个人信息之间的最后一层薄纱。更是一个权利迷失的时代,车流、人流与物流呈现爆炸式增长;每个人都面临被获取个人时空数据信息的危险。上海作为现代大型城市的代表,打造智慧城市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概念介绍
(一)公共安全图像监控中的隐私权
隐私权这一概念最早产生于美国,后来各国将其设置于民法之中。我国隐私权通说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但是隨着图像监控的普及以及社会安全管理的需要,人们逐渐意识到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密切关联与矛盾症结点。在城市网格化治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公民个人信息被使用或是泄露的情况;另外在COVID-19疫情中,网络上出现了多起个人或相关部门以寻找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为名,未经许可公布他人姓名、手机号码、详细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的侵权事件。因而现代隐私权已经不限于私人领域的信息不受侵犯,还涉及公共空间的个人特定信息能否受到有效保护,不被非法利用和侵犯的特别要求。
(二)知情权与信息公开
对于知情权的研究,在法理学与政治学中由来已久,但普遍未能获得确切定义。学术争鸣的环境下,知情权主要包括三种含义:第一,政治知情权,主要是对国家、政府的行为的知悉权,公民有了解国家、政府政策的权利;第二,公众知情权,主要是对社会事件、公众组织等情况与事件的知悉权利;第三,民事知情权,主要限于民事主体之间,是私权利之间的关系。
作为本次调查研究对象的知情权,主要是指政治知情权,即公民对政府或其他组织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信息的知晓权利,有时也包括同意和决定的权利,因此在此处称之为公民知情权。这是一种对公私权,也是私权利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和限制的重要手段。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第 19 条规定:“人人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这条明确规定个人的信息自由权和知情权的基本含义就是主张自己的权利和了解自己的信息。1966 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以及第19第1款:“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等进一步明确了知情权为基本人权。
(三)网格员身份与工作职责
网格员作为服务在第一线的基层工作人员,是联系政府和人民的纽带,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坚力量。网格员的前身是社区工作者,当创新网格化管理之后,社区按网格进行划分管理,所以社区内的部分工作者被安排在网格之内,成为一名专职网格员,负责网格内的各项事务。
随着网格化社会治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出台,网格员有以下四方面的内容已经明确。第一,服务对象明确。社区网格员是社区中的一种工作岗位,社区网格员配合社区、街道,联合公安、消防、安监、民政等各部门下沉到基层的条口,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第二,队伍组成明确。网格员有一部分是通过社区转岗,有一定的社区经验,也有一部分是通过公开统一的社会招聘考试录取而来。第三,服务内容明确。社区网格员要负责为整个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具体包括:民政、计生、就业、社保等相关社会事务的咨询服务工作,协办党建、综治、安全生产等安全任务,负责日常社区巡查、基础信息采集、社区民意调查采集、社区环境卫生、城市贫困救助、社区文化建设、政策法规宣传、排查化解矛盾等。第四,工作职责明确。网格员主要履行网格信息采集、常态巡查、问题发现、情况报告、便民服务等职责,在一些重大和专业问题的处置上主要由具备职责权限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解决,网格员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配合工作。
二、问题探究
(一)监控的场所涉及未完全考虑到居民的可接受度和可行性,居民对于隐私权的认知不再停留于传统观念
在关于居民对网格化管理中图像监控工作认知情况的问卷调查中,发现大众对于图像监控的认知度不高,如果没有问卷人们只是存在困惑但鲜少向有关部门进行质疑。调查发现问卷中的两道问题受到高度重视,其一是关于“摄像监控装置存在于哪些场合您觉得会侵犯个人隐私”,72.54%的人认为独栋房屋的门口放置会侵犯隐私,68.38%的调查对象认为KTV包厢中放置摄像监控设施会侵犯隐私,49.3%的则在意社区楼道中可能安置的摄像监控设施。而本次调查的部分选项设计是根据北京市2006年发布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的:“下列单位和区域, 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 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 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 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 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进行设计的,由此可见图像监控的场所涉及还没有完全考虑到居民的可接受度和可行性。 其二是关于居民“对生活周边的摄像监控装置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的主观设问。在收回的142份有效问卷中,多数人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图像监控设施是否能长期保持运作状态;第二图像监控中的信息调用权限、主体是怎样规定的;第三才是对是否侵犯隐私的担忧。其中前两个方面成为大家质疑的主体,而对于隐私权的关注主要涉及监控范围、图像监控信息的去向和覆盖周期等的内容。从这一角度发现大部分居民对于隐私权的认知不再停留于传统观念,因而针对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碰撞带来的矛盾。
(二)居民对于图像监控系统的基本信息非常关心却知之甚少,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不到位
从上文的概念可以看出知情权与信息公开二者之间的关系: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反过来也对公民知情权进行保障。总体来说,信息公开是为公民知情权服务的。只有政府充分做到信息公开,公民的知情权才能得以实现:因为信息公开这一行为具有强烈的单向性,政府在选择公开哪些信息、如何公开、公开到什么范围这些事项上具有无可争议的决定权,虽然公民可以依法申请信息公开,但是最终的决定权力仍旧掌握在政府手中。因此必须对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法律规定,对政府决定权作出法律上的制约,以求最终保障公民知情权。在我们的研究议题中也是如此。在网格化管理进行图像监控过程中,已经包含了许多涉及到公民知情权的内容。
根据我们的调查问卷,居民们所关注的问题,可以分为三个主要方面:第一,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包括安装者与观看者是谁,通常安装在哪些地方,这些地方是否有安装必要以及如何确定必要的标准,图像监控系统有无死角,能否正常运行等;第二,监控设备的使用:包括是哪些人有权观看、查阅和调取监控视频,哪些单位在管理监控视频,监控所涉及的内容,监控的范围大小,如何在确有需要时调取监控,调取监控需要哪些程序等;第三,监控信息的采集与管理:包括具体有哪些个人信息被收集了,这些个人信息由谁管理、如何保存,保存多久之后会被销毁等。
(三)网格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观念薄弱,即使违反保密义务也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及惩戒措施,服务与管理,权利与责任难以落实到位
网格化管理是近年来在城市基层新兴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在完善和优化我国以社区为核心的城市社会治理体制的同时,其以图像监控为主要载体的监管方式也为广大人民的信息安全带来了隐患。一方面,通过图像监控收集的信息范围,使用权限及保存路径不明确,另一方面
公共管理权限与个人隐私范围常常发生冲突,在网格化管理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若基层网格员在实施网格化管理的操作流程中,不能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便会严重侵犯居民的个人隐私。《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九条就规定了:“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网格化管理过程中通过图像监控采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图像若经泄露,便会对公民的信息安全产生威胁,这就需要网格员在工作流程中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恪守保密义务。而如上所述,尽管网格员的服务对象、内容,队伍组成及工作职责明确,但权职责的划分仍然较为模糊,不够细致;并且尽管网格员在工作前签署了保密协议,但由于网格员的工作流程依托电子设备,稍有操作不慎便有将采集的信息泄露的风险,而对于网格员违反保密义务却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及惩戒措施。
三、解决对策
(一)借鉴别国有效政策经验,将“合理隐私期待理论”用于公共空间隐私权与公共安全二者关系的平衡之中
针对上文谈及的图像监控设施的安装场所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信息和覆盖周期问题,产生了众多的规范性条款。然正如上文所言,像2006年发布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如果完全借鉴,顺势而为,可能会带来纠纷与质疑的声音。相较而言,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外国政府的数据开放平台隐私保护政策比较有代表性,我国可从其政策实践中借鉴其在完善平台隐私保护政策、构建政府义务告知制度、加强个人隐私安全管理、健全用户信息权保障体系等方面的有益经验。
另一方面,根据调查现状显示,我国当前对于隐私权的关注焦点已经与传统认知不再完全一致,人们对于公共场所图像监控所带来的隐私权具有理解力,“合理隐私期待理论”可以用于公共空间隐私权与公共安全二者关系的平衡之中。再者,实现合理隐私期待需要正当程序的要求:1、由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划定图像监控的范围,公开设施安装的场域;2、结合当地情况和居民建议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实践论证。3、提供权利侵犯反映的渠道、撤销规划的措施以及实施后的賠偿等救济途径。
(二)加强法律规制,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和系统
为了改善这一点,前文已论述过,应当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规制,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和系统,在信息公开的每一步都进行规定:安装前和安装时应对图像监控设备排布进行公示,以供有异议的居民提出意见;其次,需要专人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进行维护;第三,对于所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和流向进行公示;最后,要保证这些信息的调取路径畅通并对居民开放,使居民充分了解调取监控摄像的方式,并可以依法进行申请。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对这些图像监控系统负责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收集异议和意见的公示网站等。在网格化管理贴近居民的同时,应当充分利用这一个优势,建立居民方便访问的图像监控公示系统,如微信平台、互联网网站等,可以供居民随时查阅,并方便地掌握自己的个人信息流向。
(三)运用法律思维梳理网格化治理工作,建立专业的网格员队伍
社区网格化治理应该向社区网格化治理队伍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社区网格化治理队伍参与必要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使社区网格化治理队伍能够熟练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在参与社区网格化治理过程中能够准确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社区治理中的相关问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不以工作为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使得社区网格化治理工作在专业的法律指导下进行法治化治理。
社区网格化治理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网格员通过图像监控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如何保存,如何使用以及无故泄露之后应该承担的责任等均需要按照法律思维,严格制定相应的机制。严格的社区网格化治理程序、在法律范围内的合理的处理方式、处理问题采用法治化思维等,能够使得各个网格内的网格员能够有依据性地处理工作,避免处理方式不得当引起的相关负面影响。
社区网格化治理过程中引入了新的治理理念、治理方针及治理技术,社区网格化治理队伍在参与社区网格化治理的过程中,需要熟练掌握相关的社区网格化治理思路和专业知识,并能够熟练地将这些思路融入到工作当中。因此首先要规范网格员的招聘方式。各地资源禀赋不同,网格员的招引方式也应该有所区别。城市社区经济基础好,社区治理任务较为繁重,可以考虑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录用网格员,招聘条件与工作需要对应,视情况对年龄和学历等情况予以限制,在录用后给予合理的薪酬待遇,确保其薪酬标准与工作量相匹配。其次要加强网格员的培训提升工作,“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网格员常常要承担基层工作的各类事务,因此加强对网格工作者的专业培训就显得尤为必要,特别是农村及不发达社区网格员的来源构成多样,专业素质相对较低,文化程度不高,工作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更需要统一的培训机制规范业务水平。最后要改进网格员的奖惩制度。由区级主管部门制定详尽的奖惩制度。将网格员年度考核等级与工作补助挂钩,明确将违反保密义务纳入惩戒的范围。
参考文献:
[1]张龙.行政知情权的法律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李步云.信息公开制度研究[M]. 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3]郭道晖.知情权与信息公开制度[J]. 江海学刊,2003.
[4]马昀彤.公民知情权的法理学研究[J]. 沈阳师范大学,2013.
[5]罗滦、潘玉民、杨立人. 档案法制建设——档案立法与政府信息公开衔接问题的热点探析[J]. 档案与建设,2010.
[6]周欣.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2011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网格化管理; 图像监控;隐私权;知情权; 保密义务
这是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购物消费极便利、公共交通极迅速。也是一个信息共享的时代,一个健康码揭开了城市治理与个人信息之间的最后一层薄纱。更是一个权利迷失的时代,车流、人流与物流呈现爆炸式增长;每个人都面临被获取个人时空数据信息的危险。上海作为现代大型城市的代表,打造智慧城市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概念介绍
(一)公共安全图像监控中的隐私权
隐私权这一概念最早产生于美国,后来各国将其设置于民法之中。我国隐私权通说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但是隨着图像监控的普及以及社会安全管理的需要,人们逐渐意识到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密切关联与矛盾症结点。在城市网格化治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公民个人信息被使用或是泄露的情况;另外在COVID-19疫情中,网络上出现了多起个人或相关部门以寻找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为名,未经许可公布他人姓名、手机号码、详细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的侵权事件。因而现代隐私权已经不限于私人领域的信息不受侵犯,还涉及公共空间的个人特定信息能否受到有效保护,不被非法利用和侵犯的特别要求。
(二)知情权与信息公开
对于知情权的研究,在法理学与政治学中由来已久,但普遍未能获得确切定义。学术争鸣的环境下,知情权主要包括三种含义:第一,政治知情权,主要是对国家、政府的行为的知悉权,公民有了解国家、政府政策的权利;第二,公众知情权,主要是对社会事件、公众组织等情况与事件的知悉权利;第三,民事知情权,主要限于民事主体之间,是私权利之间的关系。
作为本次调查研究对象的知情权,主要是指政治知情权,即公民对政府或其他组织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信息的知晓权利,有时也包括同意和决定的权利,因此在此处称之为公民知情权。这是一种对公私权,也是私权利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和限制的重要手段。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第 19 条规定:“人人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这条明确规定个人的信息自由权和知情权的基本含义就是主张自己的权利和了解自己的信息。1966 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以及第19第1款:“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等进一步明确了知情权为基本人权。
(三)网格员身份与工作职责
网格员作为服务在第一线的基层工作人员,是联系政府和人民的纽带,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坚力量。网格员的前身是社区工作者,当创新网格化管理之后,社区按网格进行划分管理,所以社区内的部分工作者被安排在网格之内,成为一名专职网格员,负责网格内的各项事务。
随着网格化社会治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出台,网格员有以下四方面的内容已经明确。第一,服务对象明确。社区网格员是社区中的一种工作岗位,社区网格员配合社区、街道,联合公安、消防、安监、民政等各部门下沉到基层的条口,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第二,队伍组成明确。网格员有一部分是通过社区转岗,有一定的社区经验,也有一部分是通过公开统一的社会招聘考试录取而来。第三,服务内容明确。社区网格员要负责为整个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具体包括:民政、计生、就业、社保等相关社会事务的咨询服务工作,协办党建、综治、安全生产等安全任务,负责日常社区巡查、基础信息采集、社区民意调查采集、社区环境卫生、城市贫困救助、社区文化建设、政策法规宣传、排查化解矛盾等。第四,工作职责明确。网格员主要履行网格信息采集、常态巡查、问题发现、情况报告、便民服务等职责,在一些重大和专业问题的处置上主要由具备职责权限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解决,网格员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配合工作。
二、问题探究
(一)监控的场所涉及未完全考虑到居民的可接受度和可行性,居民对于隐私权的认知不再停留于传统观念
在关于居民对网格化管理中图像监控工作认知情况的问卷调查中,发现大众对于图像监控的认知度不高,如果没有问卷人们只是存在困惑但鲜少向有关部门进行质疑。调查发现问卷中的两道问题受到高度重视,其一是关于“摄像监控装置存在于哪些场合您觉得会侵犯个人隐私”,72.54%的人认为独栋房屋的门口放置会侵犯隐私,68.38%的调查对象认为KTV包厢中放置摄像监控设施会侵犯隐私,49.3%的则在意社区楼道中可能安置的摄像监控设施。而本次调查的部分选项设计是根据北京市2006年发布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的:“下列单位和区域, 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 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 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 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 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进行设计的,由此可见图像监控的场所涉及还没有完全考虑到居民的可接受度和可行性。 其二是关于居民“对生活周边的摄像监控装置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的主观设问。在收回的142份有效问卷中,多数人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图像监控设施是否能长期保持运作状态;第二图像监控中的信息调用权限、主体是怎样规定的;第三才是对是否侵犯隐私的担忧。其中前两个方面成为大家质疑的主体,而对于隐私权的关注主要涉及监控范围、图像监控信息的去向和覆盖周期等的内容。从这一角度发现大部分居民对于隐私权的认知不再停留于传统观念,因而针对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碰撞带来的矛盾。
(二)居民对于图像监控系统的基本信息非常关心却知之甚少,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不到位
从上文的概念可以看出知情权与信息公开二者之间的关系: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反过来也对公民知情权进行保障。总体来说,信息公开是为公民知情权服务的。只有政府充分做到信息公开,公民的知情权才能得以实现:因为信息公开这一行为具有强烈的单向性,政府在选择公开哪些信息、如何公开、公开到什么范围这些事项上具有无可争议的决定权,虽然公民可以依法申请信息公开,但是最终的决定权力仍旧掌握在政府手中。因此必须对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法律规定,对政府决定权作出法律上的制约,以求最终保障公民知情权。在我们的研究议题中也是如此。在网格化管理进行图像监控过程中,已经包含了许多涉及到公民知情权的内容。
根据我们的调查问卷,居民们所关注的问题,可以分为三个主要方面:第一,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包括安装者与观看者是谁,通常安装在哪些地方,这些地方是否有安装必要以及如何确定必要的标准,图像监控系统有无死角,能否正常运行等;第二,监控设备的使用:包括是哪些人有权观看、查阅和调取监控视频,哪些单位在管理监控视频,监控所涉及的内容,监控的范围大小,如何在确有需要时调取监控,调取监控需要哪些程序等;第三,监控信息的采集与管理:包括具体有哪些个人信息被收集了,这些个人信息由谁管理、如何保存,保存多久之后会被销毁等。
(三)网格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观念薄弱,即使违反保密义务也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及惩戒措施,服务与管理,权利与责任难以落实到位
网格化管理是近年来在城市基层新兴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在完善和优化我国以社区为核心的城市社会治理体制的同时,其以图像监控为主要载体的监管方式也为广大人民的信息安全带来了隐患。一方面,通过图像监控收集的信息范围,使用权限及保存路径不明确,另一方面
公共管理权限与个人隐私范围常常发生冲突,在网格化管理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若基层网格员在实施网格化管理的操作流程中,不能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便会严重侵犯居民的个人隐私。《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九条就规定了:“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网格化管理过程中通过图像监控采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图像若经泄露,便会对公民的信息安全产生威胁,这就需要网格员在工作流程中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恪守保密义务。而如上所述,尽管网格员的服务对象、内容,队伍组成及工作职责明确,但权职责的划分仍然较为模糊,不够细致;并且尽管网格员在工作前签署了保密协议,但由于网格员的工作流程依托电子设备,稍有操作不慎便有将采集的信息泄露的风险,而对于网格员违反保密义务却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及惩戒措施。
三、解决对策
(一)借鉴别国有效政策经验,将“合理隐私期待理论”用于公共空间隐私权与公共安全二者关系的平衡之中
针对上文谈及的图像监控设施的安装场所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信息和覆盖周期问题,产生了众多的规范性条款。然正如上文所言,像2006年发布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如果完全借鉴,顺势而为,可能会带来纠纷与质疑的声音。相较而言,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外国政府的数据开放平台隐私保护政策比较有代表性,我国可从其政策实践中借鉴其在完善平台隐私保护政策、构建政府义务告知制度、加强个人隐私安全管理、健全用户信息权保障体系等方面的有益经验。
另一方面,根据调查现状显示,我国当前对于隐私权的关注焦点已经与传统认知不再完全一致,人们对于公共场所图像监控所带来的隐私权具有理解力,“合理隐私期待理论”可以用于公共空间隐私权与公共安全二者关系的平衡之中。再者,实现合理隐私期待需要正当程序的要求:1、由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划定图像监控的范围,公开设施安装的场域;2、结合当地情况和居民建议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实践论证。3、提供权利侵犯反映的渠道、撤销规划的措施以及实施后的賠偿等救济途径。
(二)加强法律规制,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和系统
为了改善这一点,前文已论述过,应当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规制,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和系统,在信息公开的每一步都进行规定:安装前和安装时应对图像监控设备排布进行公示,以供有异议的居民提出意见;其次,需要专人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进行维护;第三,对于所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和流向进行公示;最后,要保证这些信息的调取路径畅通并对居民开放,使居民充分了解调取监控摄像的方式,并可以依法进行申请。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对这些图像监控系统负责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收集异议和意见的公示网站等。在网格化管理贴近居民的同时,应当充分利用这一个优势,建立居民方便访问的图像监控公示系统,如微信平台、互联网网站等,可以供居民随时查阅,并方便地掌握自己的个人信息流向。
(三)运用法律思维梳理网格化治理工作,建立专业的网格员队伍
社区网格化治理应该向社区网格化治理队伍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社区网格化治理队伍参与必要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使社区网格化治理队伍能够熟练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在参与社区网格化治理过程中能够准确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社区治理中的相关问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不以工作为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使得社区网格化治理工作在专业的法律指导下进行法治化治理。
社区网格化治理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网格员通过图像监控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如何保存,如何使用以及无故泄露之后应该承担的责任等均需要按照法律思维,严格制定相应的机制。严格的社区网格化治理程序、在法律范围内的合理的处理方式、处理问题采用法治化思维等,能够使得各个网格内的网格员能够有依据性地处理工作,避免处理方式不得当引起的相关负面影响。
社区网格化治理过程中引入了新的治理理念、治理方针及治理技术,社区网格化治理队伍在参与社区网格化治理的过程中,需要熟练掌握相关的社区网格化治理思路和专业知识,并能够熟练地将这些思路融入到工作当中。因此首先要规范网格员的招聘方式。各地资源禀赋不同,网格员的招引方式也应该有所区别。城市社区经济基础好,社区治理任务较为繁重,可以考虑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录用网格员,招聘条件与工作需要对应,视情况对年龄和学历等情况予以限制,在录用后给予合理的薪酬待遇,确保其薪酬标准与工作量相匹配。其次要加强网格员的培训提升工作,“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网格员常常要承担基层工作的各类事务,因此加强对网格工作者的专业培训就显得尤为必要,特别是农村及不发达社区网格员的来源构成多样,专业素质相对较低,文化程度不高,工作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更需要统一的培训机制规范业务水平。最后要改进网格员的奖惩制度。由区级主管部门制定详尽的奖惩制度。将网格员年度考核等级与工作补助挂钩,明确将违反保密义务纳入惩戒的范围。
参考文献:
[1]张龙.行政知情权的法律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李步云.信息公开制度研究[M]. 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3]郭道晖.知情权与信息公开制度[J]. 江海学刊,2003.
[4]马昀彤.公民知情权的法理学研究[J]. 沈阳师范大学,2013.
[5]罗滦、潘玉民、杨立人. 档案法制建设——档案立法与政府信息公开衔接问题的热点探析[J]. 档案与建设,2010.
[6]周欣.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2011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