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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政的含义
关于宪政的概念,西方学术界有以下几种理解:(1)认为宪政强调宪法的权威,承认宪法是“法之法”;(2)宪政的道德价值取向是人权;(3)宪政权力来自于“合法”和(人民)“同意”;(4)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如代议制、选举制、多党制、两党制、分权制等。我国古代也存在民本思想,但宪法、宪政却是从西方引入。我国学术界对宪政的概念众说纷纭,但主流观点都认为宪政是一种治国方略,区别于宪法。
董和平教授在其《宪政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所谓宪政,就是宪法政治,是指依据宪法的民主设计而形成的社会政治治理状态,是民治和宪治的结合体。在该文中,董教授指出宪政体制包括政治权力配置机制、公民参政机制和政党执政机制。本文仅就公民的参政机制予以讨论。
二、公民参与的含义
公民参与,通常又称为公共参与、公众参与,是现代西方政治学率先提出的一个重要术语。它是指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也就是普通公民运用和行使公民权利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
公民参与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参与的主体。公民参与的主体是拥有参与需求、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普通公民,即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民,而不是泛指全体公民。二是参与的形式。公民参与有许多种不同的形式和渠道,而且随着信息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参与的形式也在不断增加。三是参与的领域。凡是有集体生活的地方,就有公民参与的领域。公民不仅可以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还可以参与社会的经济文化生活或居民的社区生活。在本文的语境下,公民参与是指公民的政治参与。
三、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由于我国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地的交通、通讯等条件参差不齐;公民的受教育水平不等,且总体水平不高;同时,受我国特定的历史、政治背景的影响,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不高,意识不强。由此,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现状表现为:1、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公民政治参与意识发展程度存在明显的差异。2、存在不同公民政治参与动机理智型与情感型、主动型与被动型的反差。3、公民的政治参与层次存在偏重高层次忽视低层次的倾向。4、公民的政治参与要求和参与能力存在反差。
四、完善我国公民参与制度的措施
(一)健全我国公民参与制度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参与权,相关法律中也有公民政治参与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仅是在原则上赋予公民权利,没有具体的法律制度予以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就我国目前状况来看, 首要的是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同时健全和完善公民政治参与的具体制度。其次, 要积极、稳妥、深入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事实证明, 充满活力的政治体制不但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而且能使公民更好地参与政治。第三, 加强法制建设, 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法律依托和保障。
(二)扩宽公民参与的渠道
目前,我国公民参与表现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在其他方面几乎是空白。因此,在现有的基础上,扩宽公民参与政治的渠道是必要的。各地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中央有关精神,制定并实施公民政治参与活动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包括民主协商制度、与群众对话制度、群众意见征集制度、群众政治参与监督制度等,以完善我国的公民参与制度。
(三)建立公民参与的制度保障体系
为了使公民能更好地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公民参与的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制度保障和物资保障。制度保障是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资格、方式、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物资保障是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相关费用等方面的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公民的生存问题。公民只有在自身的生存得到保障的基础上,才会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
参考文献:
[1]杨海坤主编.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
[2]董和平.宪政问题研究[J].法学家,2008(2).
[3]郭圣耀,李丽.提高公民参与建设服务型政府[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6).
[4]刘玉.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现状及对策探析[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5(2).
(作者简介:高燕(1985.4—)女,重庆大足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关于宪政的概念,西方学术界有以下几种理解:(1)认为宪政强调宪法的权威,承认宪法是“法之法”;(2)宪政的道德价值取向是人权;(3)宪政权力来自于“合法”和(人民)“同意”;(4)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如代议制、选举制、多党制、两党制、分权制等。我国古代也存在民本思想,但宪法、宪政却是从西方引入。我国学术界对宪政的概念众说纷纭,但主流观点都认为宪政是一种治国方略,区别于宪法。
董和平教授在其《宪政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所谓宪政,就是宪法政治,是指依据宪法的民主设计而形成的社会政治治理状态,是民治和宪治的结合体。在该文中,董教授指出宪政体制包括政治权力配置机制、公民参政机制和政党执政机制。本文仅就公民的参政机制予以讨论。
二、公民参与的含义
公民参与,通常又称为公共参与、公众参与,是现代西方政治学率先提出的一个重要术语。它是指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也就是普通公民运用和行使公民权利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
公民参与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参与的主体。公民参与的主体是拥有参与需求、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普通公民,即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民,而不是泛指全体公民。二是参与的形式。公民参与有许多种不同的形式和渠道,而且随着信息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参与的形式也在不断增加。三是参与的领域。凡是有集体生活的地方,就有公民参与的领域。公民不仅可以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还可以参与社会的经济文化生活或居民的社区生活。在本文的语境下,公民参与是指公民的政治参与。
三、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由于我国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地的交通、通讯等条件参差不齐;公民的受教育水平不等,且总体水平不高;同时,受我国特定的历史、政治背景的影响,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不高,意识不强。由此,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现状表现为:1、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公民政治参与意识发展程度存在明显的差异。2、存在不同公民政治参与动机理智型与情感型、主动型与被动型的反差。3、公民的政治参与层次存在偏重高层次忽视低层次的倾向。4、公民的政治参与要求和参与能力存在反差。
四、完善我国公民参与制度的措施
(一)健全我国公民参与制度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参与权,相关法律中也有公民政治参与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仅是在原则上赋予公民权利,没有具体的法律制度予以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就我国目前状况来看, 首要的是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同时健全和完善公民政治参与的具体制度。其次, 要积极、稳妥、深入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事实证明, 充满活力的政治体制不但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而且能使公民更好地参与政治。第三, 加强法制建设, 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法律依托和保障。
(二)扩宽公民参与的渠道
目前,我国公民参与表现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在其他方面几乎是空白。因此,在现有的基础上,扩宽公民参与政治的渠道是必要的。各地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中央有关精神,制定并实施公民政治参与活动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包括民主协商制度、与群众对话制度、群众意见征集制度、群众政治参与监督制度等,以完善我国的公民参与制度。
(三)建立公民参与的制度保障体系
为了使公民能更好地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公民参与的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制度保障和物资保障。制度保障是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资格、方式、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物资保障是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相关费用等方面的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公民的生存问题。公民只有在自身的生存得到保障的基础上,才会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
参考文献:
[1]杨海坤主编.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
[2]董和平.宪政问题研究[J].法学家,2008(2).
[3]郭圣耀,李丽.提高公民参与建设服务型政府[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6).
[4]刘玉.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现状及对策探析[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5(2).
(作者简介:高燕(1985.4—)女,重庆大足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