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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9日消息,经搜狐公司公关部证实,该公司无线事业部一位年轻男性工作人员意外死亡。搜狐公司正在处理这一事件。死者在搜狐无线事业部从事技术工作,做wap手机游戏开发,同时还负责服务器运行维护,互联网和IT领域“过劳死”现象也由此再度引发关注。不久前,江民公司董事长王江民因心脏病突发辞世。去年底,酷6网一位员工也突然死亡。
据北京一家调查机构对北京市的知识分子长达10年的健康状况追踪调查显示:北京市知识分子平均寿命从10年前的58.52岁降至53.34岁,比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北京市平均寿命75.73岁低了22.39岁,
在深圳,伴随着特区多年的快速发展,当初的创业精英已有近3000人逝去,其平均年龄为51.2岁,比北京知识分子平均寿命还低2.14岁,比全国第二次普查广东省的平均寿命76.52岁低25.32岁。
警钟一再敲响。实在令人揪心。
当今,许多中青年知识分子,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职场地位,为了创业,也为了多挣些钱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生活愿望,不得不拿拼命加班、身体耗竭、权益流失来进行置换,公司经济效益有了提高,员工口袋里的钱也多了,而自己的休息权、健康权却被无情剥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也被严重透支了。在人本意识成为普适性社会原则的今天。这种做法不能不受到严厉批评和质问,
尤其令人担心的是,我国目前对过劳死还缺乏规范细致的法律制度,2004年1月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表述更多强调显性因素,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等。而对于员工因为加班造成的隐形健康伤害,比如过劳,就缺乏具体条文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定义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等而引起的疾病”,未把现代职业病列为保障范围。劳动法专家、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教研室主任董保华副教授确认:中国在立法上没有“过劳死”一说。
法律不管“过劳死”,无形会加重过劳文化的破窗效应,更多公司和老板对过劳死根本无动无衰。富士康的加班机制,以及深圳华为的“床垫文化”,“累了就在办公室休息,醒了就继续工作”即是例证。所以,才会造成此类悲剧的前仆后继,
而看看西方国家的做法:美国痰病控制中心已经将“过劳死”命名为慢性疲劳综合征,并拟定了相应的诊断标准;日本法律承认“过劳死”,日本人也称之为“劳灾”,这有点接近于我国的工伤。日本还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范围,员工如果发生了“过劳死”,老板将受到重罚,2002年,日本广岛高级法院就曾判决川崎制铁公司必须支付1.135亿己日元赔偿金给“过劳死”的死者家属。由此说明,在善待劳动者权益方面。在注重对员工的隐性保护和健康保护方面,在履行社会责任和精神效应方面,日本法律体现出的人文性和细节性,的确比我们要完善。
《中国人才发展报告》指出,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七成知识分子面临“过劳死”威胁。“在许多行业,中国员工的劳动时间几乎已经赶超日韩了。“这已足以引起我们的警惕了。为适应劳动形势的需要。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势在必行,应早日将“过劳死”列入工伤范围,或者将“过劳死”列入职业病范围,在法律条款中予以认可。同时,还要加大对违规加班的重罚,就像日本一样,毫不手软。只有这样,有增无减、肆无忌惮的“过劳死”现象才有望得到减缓、杜绝!
据北京一家调查机构对北京市的知识分子长达10年的健康状况追踪调查显示:北京市知识分子平均寿命从10年前的58.52岁降至53.34岁,比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北京市平均寿命75.73岁低了22.39岁,
在深圳,伴随着特区多年的快速发展,当初的创业精英已有近3000人逝去,其平均年龄为51.2岁,比北京知识分子平均寿命还低2.14岁,比全国第二次普查广东省的平均寿命76.52岁低25.32岁。
警钟一再敲响。实在令人揪心。
当今,许多中青年知识分子,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职场地位,为了创业,也为了多挣些钱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生活愿望,不得不拿拼命加班、身体耗竭、权益流失来进行置换,公司经济效益有了提高,员工口袋里的钱也多了,而自己的休息权、健康权却被无情剥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也被严重透支了。在人本意识成为普适性社会原则的今天。这种做法不能不受到严厉批评和质问,
尤其令人担心的是,我国目前对过劳死还缺乏规范细致的法律制度,2004年1月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表述更多强调显性因素,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等。而对于员工因为加班造成的隐形健康伤害,比如过劳,就缺乏具体条文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定义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等而引起的疾病”,未把现代职业病列为保障范围。劳动法专家、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教研室主任董保华副教授确认:中国在立法上没有“过劳死”一说。
法律不管“过劳死”,无形会加重过劳文化的破窗效应,更多公司和老板对过劳死根本无动无衰。富士康的加班机制,以及深圳华为的“床垫文化”,“累了就在办公室休息,醒了就继续工作”即是例证。所以,才会造成此类悲剧的前仆后继,
而看看西方国家的做法:美国痰病控制中心已经将“过劳死”命名为慢性疲劳综合征,并拟定了相应的诊断标准;日本法律承认“过劳死”,日本人也称之为“劳灾”,这有点接近于我国的工伤。日本还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范围,员工如果发生了“过劳死”,老板将受到重罚,2002年,日本广岛高级法院就曾判决川崎制铁公司必须支付1.135亿己日元赔偿金给“过劳死”的死者家属。由此说明,在善待劳动者权益方面。在注重对员工的隐性保护和健康保护方面,在履行社会责任和精神效应方面,日本法律体现出的人文性和细节性,的确比我们要完善。
《中国人才发展报告》指出,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七成知识分子面临“过劳死”威胁。“在许多行业,中国员工的劳动时间几乎已经赶超日韩了。“这已足以引起我们的警惕了。为适应劳动形势的需要。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势在必行,应早日将“过劳死”列入工伤范围,或者将“过劳死”列入职业病范围,在法律条款中予以认可。同时,还要加大对违规加班的重罚,就像日本一样,毫不手软。只有这样,有增无减、肆无忌惮的“过劳死”现象才有望得到减缓、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