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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群众大喊“捉贼”,发现三名蟊贼驾乘一辆摩托车仓皇逃窜时,热心的市民便驾驶轿车追赶。在紧追不合下,小偷慌不择路飞速闯红灯引发车辆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其中一贼受重伤致残。让人大感意外的是,受伤的蟊贼伤愈之后,竟将见义勇为追赶他们的市民及轿车所属公司告上法庭,称如果不是该市民多管闲事,他就不会出车祸受伤,并提出了15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从而引发一起离奇的官司。此案一经报道,便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那么,见义勇为者追赶小偷造成伤亡事故的,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新年伊始,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的判决,对此做出了回答。
小偷遁追赶撞车受伤致残
现年20岁的徐跃平,是江苏省响水县人。2008年春节后,徐跃平与黄海涛、邱建亚等人从老家来到江苏省无锡市打工。由于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他们所带的盘缠很快花光,生活陷入了窘境。为此,他们经过密谋,决定上街弄些电动自行车的电瓶换点钱,度过眼前的困境。
2008年4月14日夜,黄海涛驾驶一辆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载着邱建亚、徐跃平转悠到无锡市解放西路红梅市场一家网吧时,发现网吧门前停着一辆电动自行车,便由邱建亚、徐跃平下车偷窃电瓶。可是,当邱建亚、徐跃平刚撬开电瓶锁时,就被过往的群众发现,邱建亚、徐跃平两人旋即爬上在一旁等候的摩托车,窜上道路沿解放西路由北往南仓皇逃跑。见此情景,过往群众便大呼“抓贼”,并紧紧追赶。可是,三名蟊贼驾驶的是一辆摩托车,眼看就要逃脱群众的追赶。
就在这时,无锡市艺海文化发展公司智高网吧(简称智高网吧)的驾驶员高建国驾驶着单位的一辆轿车正好路过这里,突然听到路边的行人高喊“抓贼!抓贼!骑摩托车的三个人就是贼!”,看到行人手指着的就是正在自己轿车前面高速行驶的一辆摩托车上的三个年轻人,随即踩下油门追赶上去。
见有人驾车追赶他们,徐跃平等人便加大油门,在道路中间横冲直撞,企图摆脱追赶的轿车。高建国见状,也加大了油门,紧随其后,咬住不放。
刚追赶了百余米远,便来到了解放西路与县前西街交叉路口,正巧碰上交通红灯,徐跃平等人觉得这是摆脱轿车的好机会,决定强闯红灯。高建国见小偷企图趁红灯之机逃脱,顾不得许多,也踩足了油门。眼看快要追上摩托车了,突然“嘭嗵”一声巨响,摩托车撞上由东往西虞某驾驶的正常行驶的轿车,摩托车上三人应声倒地不起。与此同时,高建国驾驶的轿车也在该路口未能急刹得住,将另一辆由西往东左转弯等待区内严某驾驶的轿车撞坏。事发后,虞某驾驶轿车离开现场。因现场被破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崇安大队(以下简称崇安大队)对该事故未作责任认定。
事故发生后,三名小偷都受了伤,而坐在摩托车最后面的徐跃平,是三个小偷中受伤最重的一个。虽说大家十分痛恨小偷,但见小偷都有伤在身,还是拨打了“120”救护电话,将三名小偷送往医院治疗。
到了医院后,黄海涛、邱建亚因伤势较轻,经过简单处理就没事了。徐跃平则在无锡住院治疗半个月,做了脾切除及肠破裂修补术。因费用问题,后又转院回老家响水县住了十天医院才回家静养,总共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伤愈后,徐跃平申请了伤残司法鉴定。经鉴定,徐跃平因脾被切除评定为八级伤残,肠破裂修补评定为十级伤残。
2008年5月13日,崇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结论为高建国的轿车损坏严重,无法检验;无牌照二轮摩托损坏严重,无法检验,虞某的轿车制动效能合格,灯光合格。
2008年5月26日,经高建国申请,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出具了事故车辆检验鉴定书,对2008年4月14日交通事故中的高建国轿车、虞某轿车、二轮摩托车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检验所见,高建国轿车整车合格、虞某轿车整车合格、二轮摩托车无法作动态检验。
见义勇为者惹出官司上身
经过五个多月的治疗、静养,徐跃平的伤总算是痊愈了。可是,徐跃平总感觉身体大不如前,而因受伤治疗花去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对于家境不好的徐跃平来说,更是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自己受到的伤害和造成的损失,本缘于盗窃逃跑被追赶,徐跃平十分清楚这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但是徐跃平却认为,如果不是被追赶,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自己也就不会受到如此大的伤害,因此,自己的损失,应该由追赶者承担。徐跃平也深知家丑不可外扬的道理,但是,仅仅为了面子,自己就要承担如此沉重的经济负担和严重的损害结果,徐跃平心有不甘。经过几天的权衡利弊后,徐跃平最终还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于是,徐跃平于2008年9月4日来到无锡市崇安区法院,一纸诉状,将高建国、高的车辆所属公司智高网吧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一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高建国、智高网吧及平安保险共同赔偿其损失15万余元。
徐跃平在诉状中毫不隐瞒自己的身份以及偷盗行为,直言不讳地表明了自己就是个小偷。他说:“2008年4月14日,我和黄海涛、邱建亚等人在解放西路红梅市场一网吧门口偷窃电动车电瓶被人发现后,我与邱建亚乘坐黄海涛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解放西路由北往南逃跑,高建国驾驶轿车追赶至县前西街时,对我们三人乘坐的摩托车后方猛烈撞击,致我撞飞坠地受伤。为此,请求法院判令高建国、智高网吧、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33245.68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3400元、残疾赔偿金98268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154277.68元。”
高建国驾驶的单位轿车损坏非常严重,已让他感到十分闹心。不过,想到自己出于正义追赶小偷,这应算是见义勇为行为,不料竟被人告上了法庭,成了被告,还连累了单位,这让高建国感到心寒。高建国、智高网吧在法庭上辩称:徐跃平所说的所谓的车祸是由高建国故意撞击所致纯属诬陷。高建国虽在发现徐跃平等人是小偷后驾车追赶,但并未撞击徐跃平乘坐的摩托车,徐跃平的受伤系逃跑过程中摩托车驾驶员因慌乱逃跑、驾驶不当产生交通事故所致,应由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与摩托车发生直接碰撞的是另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如果要告也应当告那辆汽车的车主。
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同意高建国、智高网吧的答辩意见,本次交通事故应由徐跃平及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责任,平安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诉讼中,法院根据平安保险公司申请,查明:事发时高建国驾驶的轿车登记在智高网吧名下,平安保险公司承保了该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虞某驾驶的轿车登记在无锡邮政局名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了虞某轿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据此,法院根据平安保险公司申请,依法追加虞某、无锡邮政局、太平洋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法院依职权 追加智高网吧的主管单位艺海公司为本案被告。
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本事故是在徐跃平偷窃逃跑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交通事故,应由徐跃平和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艺海公司、无锡邮政局、虞某未作答辩。
让人感到意外的是,徐跃平在审理中明确放弃对黄海涛主张权利及在本案中不向艺海公司、无锡邮政局、虞某、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对于徐跃平的决定,徐跃平解释说:“我可以放过任何人,就是不会放过追赶我们的人!我要让高建国及其所属公司承担责任。”
针对双方争议的高建国有无撞击徐跃平乘坐的摩托车的焦点,法院调取了崇安大队事故处理资料。资料载明: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车尾距地高度0.7米,无明显痕迹,左后侧距地高度0.54米处无痕迹。法院还从相关部门调出了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中看,只看到摩托车飞速驶过路口时与一辆汽车相撞,而尾随其后的轿车与另一辆汽车相撞,尽管通过技术手段将视频放大处理,仍然无法辨别高建国驾驶的轿车是否与肇事摩托车有直接接触。
法院定是非维护法律正义
崇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跃平虽称因高建国驾车撞击其乘坐的摩托车才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其受伤,但其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高建国驾车撞击二轮摩托车,崇安大队和车管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书及法院调取的崇安大队的事故处理资料,均未载明高建国驾驶的轿车与二轮摩托车有撞击的痕迹,徐跃平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二车发生撞击,故徐跃平此节诉称意见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高建国发现徐跃平等人盗窃嫌疑后,驾车追赶系弘扬见义勇为传统美德、积极履行公民义务行为,且追赶中并无不当,故对徐跃平要求高建国、智高网吧、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徐跃平放弃对黄海涛主张权利及不向艺海公司、无锡邮政局、虞某、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系其自由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2010年1月27日,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徐跃平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0元、鉴定费1600元由徐跃平负担。
一审判决后,徐跃平不服,向无锡中院提出了上诉。可是,徐跃平上诉后,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法院催交后,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
2010年2月23日,无锡中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了“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定。
小偷当原告引发市民争议
小偷徐跃平状告见义勇为的高建国,从徐跃平提起诉讼时起,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争议和极大的关注。对该起十分敏感的案件,法院也非常重视,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真进行讨论,依法作出了判决,为此案终于画上了句号。但是,本案留给社会的争议仍然没有结束。
市民喻女士认为,高建国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之举,应该受到肯定和赞扬。法院的判决也体现了“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宗旨,对弘扬见义勇为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市民徐先生认为,小偷驾车违反交通法律,疯狂逃跑,是其自主行为。小偷驾车撞上其他车辆引发交通事故,与高建国的“追”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高建国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市民邹先生则提出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抓小偷不可否认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也为政府和社会所提倡。小偷的偷盗行为虽说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但他们也只应对他们的偷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同样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不容侵犯。抓小偷时,当以适当的行为为之,不能以过当的、危险的,甚至是带有报复、惩罚性的行为来实施所谓的“见义勇为”,否则,就要为自己过当的“见义勇为”承担责任。本案中,高建国抓小偷无可厚非,问题是他是以高速驾车追赶的行为为之的,属于一种危险行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实际后果也是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连环交通事故,只是为了抓几个小偷,就实施这样的高危险行为,不宜提倡和肯定。因此,高建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针对市民的争议,承办法官进行了释法。他说:“高建国出于公民正义追赶小偷,为失窃者挽回损失。大体上来讲,这已经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高建国驾驶的轿车,到底有没有撞击到徐跃平所乘坐的摩托车。如果有,那就可以说明徐跃平的受伤与高建国的撞击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高建国所驾驶的轿车与徐跃平所乘坐的摩托车没有发生直接碰撞,摩托车发生车祸导致徐跃平受伤,与见义勇为的高建国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高建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无独有偶。2009年5月,新疆阿克苏市判决了一起市民见义勇为追赶小偷致小偷溺水死亡的案件。事实是,市民小李见邻居小王边喊边追两名小偷时,便骑着摩托车追了上去,一路追到阿克苏市多浪河边。小偷见无路可逃,便跳入河中向河对岸游去。气愤的小李捡起河畔的石块砸向河中,想迫使其上岸,而两名小偷挣扎着继续向河对岸游去。之后,其中一名小偷溺水而亡。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见义勇为的小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类似的两起案件,结果却大相径庭。对此,江苏大学的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教授进行了解释。他说,新疆的案件中,小李在抓小偷时,小偷没有武力反抗,而是采取逃跑方式。小偷跳到河中后,小李又扔石头想迫使其上岸,造成了小偷心理上、生理上强烈的刺激,使小偷惊惶失措,降低了自救能力,因此小偷溺水死亡与小李扔石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小李的行为虽说是见义勇为,但是其扔石头的行为已经过当,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小偷死亡,其行为构成了犯罪。因此法院的判决应该说是正确的。无锡的这起案件中,小偷驾驶摩托车逃跑,高建国驾车追赶,与小偷逃跑的方式相当。并无不当之处。而且,小偷并非与高建国相撞受伤致残。因此,高建国并不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法院的判决同样是正确的。但是,高建国驾车并不顾交通安全法律高速追赶小偷。是一种高危险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小偷甚至会对无辜第三人造成伤亡,因此,采取这种高危险行为见义勇为的,应该慎之又慎,不能因见义勇为而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甚至会因此招来牢狱之灾。本案在追赶的过程中,高建国如果采取撞击摩托车方法迫使小偷停车而致小偷伤亡的,高建国便逃脱不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高建国只是从侧面采取适当措施力求逼停摩托车,而小偷无视安全不计后果强行冲撞逃跑,即使与高建国车辆发生直接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了小偷伤亡的,高建国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该教授最后建议说,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大力弘扬。但是,见义勇为必须依法进行,如果违反了法律,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责编:向丽)
小偷遁追赶撞车受伤致残
现年20岁的徐跃平,是江苏省响水县人。2008年春节后,徐跃平与黄海涛、邱建亚等人从老家来到江苏省无锡市打工。由于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他们所带的盘缠很快花光,生活陷入了窘境。为此,他们经过密谋,决定上街弄些电动自行车的电瓶换点钱,度过眼前的困境。
2008年4月14日夜,黄海涛驾驶一辆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载着邱建亚、徐跃平转悠到无锡市解放西路红梅市场一家网吧时,发现网吧门前停着一辆电动自行车,便由邱建亚、徐跃平下车偷窃电瓶。可是,当邱建亚、徐跃平刚撬开电瓶锁时,就被过往的群众发现,邱建亚、徐跃平两人旋即爬上在一旁等候的摩托车,窜上道路沿解放西路由北往南仓皇逃跑。见此情景,过往群众便大呼“抓贼”,并紧紧追赶。可是,三名蟊贼驾驶的是一辆摩托车,眼看就要逃脱群众的追赶。
就在这时,无锡市艺海文化发展公司智高网吧(简称智高网吧)的驾驶员高建国驾驶着单位的一辆轿车正好路过这里,突然听到路边的行人高喊“抓贼!抓贼!骑摩托车的三个人就是贼!”,看到行人手指着的就是正在自己轿车前面高速行驶的一辆摩托车上的三个年轻人,随即踩下油门追赶上去。
见有人驾车追赶他们,徐跃平等人便加大油门,在道路中间横冲直撞,企图摆脱追赶的轿车。高建国见状,也加大了油门,紧随其后,咬住不放。
刚追赶了百余米远,便来到了解放西路与县前西街交叉路口,正巧碰上交通红灯,徐跃平等人觉得这是摆脱轿车的好机会,决定强闯红灯。高建国见小偷企图趁红灯之机逃脱,顾不得许多,也踩足了油门。眼看快要追上摩托车了,突然“嘭嗵”一声巨响,摩托车撞上由东往西虞某驾驶的正常行驶的轿车,摩托车上三人应声倒地不起。与此同时,高建国驾驶的轿车也在该路口未能急刹得住,将另一辆由西往东左转弯等待区内严某驾驶的轿车撞坏。事发后,虞某驾驶轿车离开现场。因现场被破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崇安大队(以下简称崇安大队)对该事故未作责任认定。
事故发生后,三名小偷都受了伤,而坐在摩托车最后面的徐跃平,是三个小偷中受伤最重的一个。虽说大家十分痛恨小偷,但见小偷都有伤在身,还是拨打了“120”救护电话,将三名小偷送往医院治疗。
到了医院后,黄海涛、邱建亚因伤势较轻,经过简单处理就没事了。徐跃平则在无锡住院治疗半个月,做了脾切除及肠破裂修补术。因费用问题,后又转院回老家响水县住了十天医院才回家静养,总共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伤愈后,徐跃平申请了伤残司法鉴定。经鉴定,徐跃平因脾被切除评定为八级伤残,肠破裂修补评定为十级伤残。
2008年5月13日,崇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结论为高建国的轿车损坏严重,无法检验;无牌照二轮摩托损坏严重,无法检验,虞某的轿车制动效能合格,灯光合格。
2008年5月26日,经高建国申请,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出具了事故车辆检验鉴定书,对2008年4月14日交通事故中的高建国轿车、虞某轿车、二轮摩托车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检验所见,高建国轿车整车合格、虞某轿车整车合格、二轮摩托车无法作动态检验。
见义勇为者惹出官司上身
经过五个多月的治疗、静养,徐跃平的伤总算是痊愈了。可是,徐跃平总感觉身体大不如前,而因受伤治疗花去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对于家境不好的徐跃平来说,更是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自己受到的伤害和造成的损失,本缘于盗窃逃跑被追赶,徐跃平十分清楚这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但是徐跃平却认为,如果不是被追赶,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自己也就不会受到如此大的伤害,因此,自己的损失,应该由追赶者承担。徐跃平也深知家丑不可外扬的道理,但是,仅仅为了面子,自己就要承担如此沉重的经济负担和严重的损害结果,徐跃平心有不甘。经过几天的权衡利弊后,徐跃平最终还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于是,徐跃平于2008年9月4日来到无锡市崇安区法院,一纸诉状,将高建国、高的车辆所属公司智高网吧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一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高建国、智高网吧及平安保险共同赔偿其损失15万余元。
徐跃平在诉状中毫不隐瞒自己的身份以及偷盗行为,直言不讳地表明了自己就是个小偷。他说:“2008年4月14日,我和黄海涛、邱建亚等人在解放西路红梅市场一网吧门口偷窃电动车电瓶被人发现后,我与邱建亚乘坐黄海涛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解放西路由北往南逃跑,高建国驾驶轿车追赶至县前西街时,对我们三人乘坐的摩托车后方猛烈撞击,致我撞飞坠地受伤。为此,请求法院判令高建国、智高网吧、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33245.68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3400元、残疾赔偿金98268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154277.68元。”
高建国驾驶的单位轿车损坏非常严重,已让他感到十分闹心。不过,想到自己出于正义追赶小偷,这应算是见义勇为行为,不料竟被人告上了法庭,成了被告,还连累了单位,这让高建国感到心寒。高建国、智高网吧在法庭上辩称:徐跃平所说的所谓的车祸是由高建国故意撞击所致纯属诬陷。高建国虽在发现徐跃平等人是小偷后驾车追赶,但并未撞击徐跃平乘坐的摩托车,徐跃平的受伤系逃跑过程中摩托车驾驶员因慌乱逃跑、驾驶不当产生交通事故所致,应由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与摩托车发生直接碰撞的是另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如果要告也应当告那辆汽车的车主。
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同意高建国、智高网吧的答辩意见,本次交通事故应由徐跃平及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责任,平安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诉讼中,法院根据平安保险公司申请,查明:事发时高建国驾驶的轿车登记在智高网吧名下,平安保险公司承保了该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虞某驾驶的轿车登记在无锡邮政局名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了虞某轿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据此,法院根据平安保险公司申请,依法追加虞某、无锡邮政局、太平洋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法院依职权 追加智高网吧的主管单位艺海公司为本案被告。
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本事故是在徐跃平偷窃逃跑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交通事故,应由徐跃平和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艺海公司、无锡邮政局、虞某未作答辩。
让人感到意外的是,徐跃平在审理中明确放弃对黄海涛主张权利及在本案中不向艺海公司、无锡邮政局、虞某、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对于徐跃平的决定,徐跃平解释说:“我可以放过任何人,就是不会放过追赶我们的人!我要让高建国及其所属公司承担责任。”
针对双方争议的高建国有无撞击徐跃平乘坐的摩托车的焦点,法院调取了崇安大队事故处理资料。资料载明: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车尾距地高度0.7米,无明显痕迹,左后侧距地高度0.54米处无痕迹。法院还从相关部门调出了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中看,只看到摩托车飞速驶过路口时与一辆汽车相撞,而尾随其后的轿车与另一辆汽车相撞,尽管通过技术手段将视频放大处理,仍然无法辨别高建国驾驶的轿车是否与肇事摩托车有直接接触。
法院定是非维护法律正义
崇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跃平虽称因高建国驾车撞击其乘坐的摩托车才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其受伤,但其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高建国驾车撞击二轮摩托车,崇安大队和车管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书及法院调取的崇安大队的事故处理资料,均未载明高建国驾驶的轿车与二轮摩托车有撞击的痕迹,徐跃平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二车发生撞击,故徐跃平此节诉称意见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高建国发现徐跃平等人盗窃嫌疑后,驾车追赶系弘扬见义勇为传统美德、积极履行公民义务行为,且追赶中并无不当,故对徐跃平要求高建国、智高网吧、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徐跃平放弃对黄海涛主张权利及不向艺海公司、无锡邮政局、虞某、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系其自由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2010年1月27日,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徐跃平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0元、鉴定费1600元由徐跃平负担。
一审判决后,徐跃平不服,向无锡中院提出了上诉。可是,徐跃平上诉后,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法院催交后,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
2010年2月23日,无锡中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了“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定。
小偷当原告引发市民争议
小偷徐跃平状告见义勇为的高建国,从徐跃平提起诉讼时起,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争议和极大的关注。对该起十分敏感的案件,法院也非常重视,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真进行讨论,依法作出了判决,为此案终于画上了句号。但是,本案留给社会的争议仍然没有结束。
市民喻女士认为,高建国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之举,应该受到肯定和赞扬。法院的判决也体现了“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宗旨,对弘扬见义勇为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市民徐先生认为,小偷驾车违反交通法律,疯狂逃跑,是其自主行为。小偷驾车撞上其他车辆引发交通事故,与高建国的“追”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高建国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市民邹先生则提出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抓小偷不可否认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也为政府和社会所提倡。小偷的偷盗行为虽说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但他们也只应对他们的偷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同样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不容侵犯。抓小偷时,当以适当的行为为之,不能以过当的、危险的,甚至是带有报复、惩罚性的行为来实施所谓的“见义勇为”,否则,就要为自己过当的“见义勇为”承担责任。本案中,高建国抓小偷无可厚非,问题是他是以高速驾车追赶的行为为之的,属于一种危险行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实际后果也是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连环交通事故,只是为了抓几个小偷,就实施这样的高危险行为,不宜提倡和肯定。因此,高建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针对市民的争议,承办法官进行了释法。他说:“高建国出于公民正义追赶小偷,为失窃者挽回损失。大体上来讲,这已经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高建国驾驶的轿车,到底有没有撞击到徐跃平所乘坐的摩托车。如果有,那就可以说明徐跃平的受伤与高建国的撞击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高建国所驾驶的轿车与徐跃平所乘坐的摩托车没有发生直接碰撞,摩托车发生车祸导致徐跃平受伤,与见义勇为的高建国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高建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无独有偶。2009年5月,新疆阿克苏市判决了一起市民见义勇为追赶小偷致小偷溺水死亡的案件。事实是,市民小李见邻居小王边喊边追两名小偷时,便骑着摩托车追了上去,一路追到阿克苏市多浪河边。小偷见无路可逃,便跳入河中向河对岸游去。气愤的小李捡起河畔的石块砸向河中,想迫使其上岸,而两名小偷挣扎着继续向河对岸游去。之后,其中一名小偷溺水而亡。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见义勇为的小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类似的两起案件,结果却大相径庭。对此,江苏大学的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教授进行了解释。他说,新疆的案件中,小李在抓小偷时,小偷没有武力反抗,而是采取逃跑方式。小偷跳到河中后,小李又扔石头想迫使其上岸,造成了小偷心理上、生理上强烈的刺激,使小偷惊惶失措,降低了自救能力,因此小偷溺水死亡与小李扔石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小李的行为虽说是见义勇为,但是其扔石头的行为已经过当,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小偷死亡,其行为构成了犯罪。因此法院的判决应该说是正确的。无锡的这起案件中,小偷驾驶摩托车逃跑,高建国驾车追赶,与小偷逃跑的方式相当。并无不当之处。而且,小偷并非与高建国相撞受伤致残。因此,高建国并不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法院的判决同样是正确的。但是,高建国驾车并不顾交通安全法律高速追赶小偷。是一种高危险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小偷甚至会对无辜第三人造成伤亡,因此,采取这种高危险行为见义勇为的,应该慎之又慎,不能因见义勇为而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甚至会因此招来牢狱之灾。本案在追赶的过程中,高建国如果采取撞击摩托车方法迫使小偷停车而致小偷伤亡的,高建国便逃脱不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高建国只是从侧面采取适当措施力求逼停摩托车,而小偷无视安全不计后果强行冲撞逃跑,即使与高建国车辆发生直接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了小偷伤亡的,高建国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该教授最后建议说,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大力弘扬。但是,见义勇为必须依法进行,如果违反了法律,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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