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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腐败问题是一直是历史政治文明的重大问题,腐败会使公民丧失对实体社会的信心,影响国家公平、公正理念在公民心目中的地位,从而危害国家政治稳定,引起国家的社会秩序和法制的混乱。香港廉政指数在透明国际中一直排名前列,成为在亚洲仅次于新加坡的高度廉政国家,其廉政建设取得的成就很大程度上归功于香港廉政公署制度的建立,本文通过分析和借鉴香港廉政公署制度中对我国廉政制度建设的有力因素。
【关键词】腐败;廉政制度;廉政公署
香港廉政公署制度前称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简称“廉政公署”或“廉署”,于1974年2月15日根据《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成立。1997年香港回归之后更名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廉政公署不属于公务员的体系,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
一、香港廉政公署的部门构建
香港廉政公署设有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和行政部,其前三个部门属于专职职能部门,最后一个部门属于行政部门,几个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达到协调统一。
(一)执行处,专司调查职能的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查对有关贪污的指控。通过市民举报,进行调查,如果证据成立,则移交律政司并由律政司提出指控。
(二)防止贪污处,专司审查预防职能,由各行业的专家组成,通过审查政府与公共机构的有关部门的制度和程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其中可能导致贪污的漏洞,并提出可行的立法和执法建议杜绝和减少贪污的发生。
(三)社区关系处,专司宣传条例教育正能,通过活泼、新颖的多种有效地宣传方式,阐述相关廉署条例,鼓励教育社会各界联防治贪,提供贪污线索,打击贪污腐败。
(四)行政总部,专司廉政公署行政事务,设立此财政、新闻、关系等下属部门机构,统筹、计划、分配廉政公署的各项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后勤服务等。
二、香港廉政公署的制度特色
(一)高度的独立性
自廉署成立以来,就被赋予强大的权力,其中表现最为特色的是其高度的独立性,使得廉政公署能够有效地运作并不受外界干扰,其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机构的独立。廉署是香港独立、唯一的反腐机构,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不受制于任何机构和人员。(2)人事独立。廉署具有独立的人事权,独立聘用工作人员。其廉署专员和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体系,不受公务员管理部门的管辖。(3)财政独立。廉署的财政经费每年从政府预算中单独划拨,有最高行政长官负责行政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政府官员无权管辖。(4)办案独立。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廉署被赋予调查、搜捕、审讯等独立的调查权,保障其办案的独立性。
(二)高度的透明化
廉署的运作具有高度的透明性,不仅表现为办案程序的透明,而且表现在民众对其机构运行拥有广泛的知情权。廉署的信息是高度透明公开的,而且廉署通过网络媒体等信息化方式与公众、媒体进行积极地沟通。
(三)监察制度完善
廉署作为社会的监督机构,被赋予极大的权力。因此香港法律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监察机制,确保这些权力不被滥用并保持廉署自身的廉洁。这种监察制衡机制是从内外两个方面运作。
从外部监察制度来说,人事上廉署专员有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并定期向行政会议汇报重要政策事项;司法上廉署只有调查权,监控权在律政司,是否触犯贪污法院判决后生效;立法上廉署专员及处长级人员必须出席立法会,接受议员的提问,年末廉署须向立法会呈报一年的工作,立法会有权以立法方式撤销或赋予廉署的某些权力;社会上通过设立咨询委员会,由社会各界通过行政长官的委任专门监督审查廉署各方面的工作,其委员会负责人由非官方人士出任,以保证其独立与公正,检查廉署主要有4个咨询委员会,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委员会、防止贪污委员会和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其主要审议廉署的整体政策以及指导和监察相关部门的工作,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是专门监察针对廉政公署工作程序或人员所作投诉的调查工作。同时廉署并受到广大大众媒体的监督,市民可以通过媒体行使监督职权。
从内部监察制度来说,廉署通过设立内部调查及监察机构,监察监督廉署职员的职业操守,调查与他们有关的投诉或贪污指控,每年廉署都要对职员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者不会继续聘任。
三、香港廉署制度对内地反腐工作的借鉴因素
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廉政制度建设在政治上的伟大意义,坚定反腐倡廉的决心,突出下一步反腐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需求,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完善反腐法律制度,加强国际反腐合作,坚决的执行反腐工作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党和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反腐投入,查处了一批重大的腐败案件,惩处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的政府机构人员,显示了国家彻底全面反腐的决心。香港廉署的成功为我国反腐工作提供有效地借鉴,但与其社会、经济、政治、历史相关性较大,在借鉴其有效因素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生搬硬套,要结合我国的社会经济特殊情况进行分析。总的来说,香港廉署制度的借鉴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反腐机构的独立性,以保障其具有足够的权威和权力。香港廉署的成功得益于其较大程度上的独立性,国内反腐建设应该建立类似于廉政公署相对独立的反贪机构,并加强反腐机构的独立性,减少其他党政部门的干预,保障其独立行使监察、调查、人事、财政权力。
(二)多元化反腐廉政建设的宣传方式,从源头抓起。香港廉署极大程度得益于其社区关系处的发展,其通过多元化生动新颖的宣传方式,例如廉署将将印有廉政内容的小卡片发放到小学生的手中,从小培养孩子们的廉洁思想。通过各种有效地方式加强与公众、群体的联系,普及反腐制度、规章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加强反腐机构与公众社会的联系。
(三)注重反腐中预防和教育矫正职能的作用。增强反腐机构中预防、矫正的作用,建立类似于防止贪污处的部门,发挥预防矫正腐败的职能,及时从“源头上发展中”发现腐败,杜绝腐败的扩大化。增强反腐研究专业化,及时发现相关制度漏洞,研究切实有效地反腐路径。
(四)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制约机制。内部监督方面,建立高度独立、专业化的反腐机构的基础上,设置内部投诉监察与方正能部门,解决反腐机构内部腐败问题;外部监督方面,在保持反腐机构独立性的同时,并加强立法、司法机构的监督,防止其权力的滥用,防止违法滥用职权事件的发生。
虽然我国与香港地区的制度、历史、文化等有极大的不同,但是针对腐败的危害,腐败产生的原因、形式和影响等都具有极大地相似度,且伴随着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政府的职能和改革也借鉴了西方公共服务机构的经验,因此我国反腐廉政的建设可以创造可行的环境,借鉴其他国家相关反腐制度的确立,确保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反腐,立法上严格反腐,行动上并切实反腐,保障国家反腐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丁友勤.香港廉政制度对我们反腐工作的启示[J].公共行政,2006(7).
[2]王欢.香港廉政公署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09.
[3]张冬立.论香港廉政制度对内地廉政法治的启示[J].工会论坛,2005.
[4]段龙飞,任建明.香港廉政制度体系建设的经验启示[J].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11(1).
作者简介:吕正强(1986—),男,山东德州人,贵州大学经济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地方政府与城市管理。
【关键词】腐败;廉政制度;廉政公署
香港廉政公署制度前称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简称“廉政公署”或“廉署”,于1974年2月15日根据《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成立。1997年香港回归之后更名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廉政公署不属于公务员的体系,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
一、香港廉政公署的部门构建
香港廉政公署设有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和行政部,其前三个部门属于专职职能部门,最后一个部门属于行政部门,几个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达到协调统一。
(一)执行处,专司调查职能的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查对有关贪污的指控。通过市民举报,进行调查,如果证据成立,则移交律政司并由律政司提出指控。
(二)防止贪污处,专司审查预防职能,由各行业的专家组成,通过审查政府与公共机构的有关部门的制度和程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其中可能导致贪污的漏洞,并提出可行的立法和执法建议杜绝和减少贪污的发生。
(三)社区关系处,专司宣传条例教育正能,通过活泼、新颖的多种有效地宣传方式,阐述相关廉署条例,鼓励教育社会各界联防治贪,提供贪污线索,打击贪污腐败。
(四)行政总部,专司廉政公署行政事务,设立此财政、新闻、关系等下属部门机构,统筹、计划、分配廉政公署的各项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后勤服务等。
二、香港廉政公署的制度特色
(一)高度的独立性
自廉署成立以来,就被赋予强大的权力,其中表现最为特色的是其高度的独立性,使得廉政公署能够有效地运作并不受外界干扰,其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机构的独立。廉署是香港独立、唯一的反腐机构,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不受制于任何机构和人员。(2)人事独立。廉署具有独立的人事权,独立聘用工作人员。其廉署专员和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体系,不受公务员管理部门的管辖。(3)财政独立。廉署的财政经费每年从政府预算中单独划拨,有最高行政长官负责行政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政府官员无权管辖。(4)办案独立。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廉署被赋予调查、搜捕、审讯等独立的调查权,保障其办案的独立性。
(二)高度的透明化
廉署的运作具有高度的透明性,不仅表现为办案程序的透明,而且表现在民众对其机构运行拥有广泛的知情权。廉署的信息是高度透明公开的,而且廉署通过网络媒体等信息化方式与公众、媒体进行积极地沟通。
(三)监察制度完善
廉署作为社会的监督机构,被赋予极大的权力。因此香港法律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监察机制,确保这些权力不被滥用并保持廉署自身的廉洁。这种监察制衡机制是从内外两个方面运作。
从外部监察制度来说,人事上廉署专员有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并定期向行政会议汇报重要政策事项;司法上廉署只有调查权,监控权在律政司,是否触犯贪污法院判决后生效;立法上廉署专员及处长级人员必须出席立法会,接受议员的提问,年末廉署须向立法会呈报一年的工作,立法会有权以立法方式撤销或赋予廉署的某些权力;社会上通过设立咨询委员会,由社会各界通过行政长官的委任专门监督审查廉署各方面的工作,其委员会负责人由非官方人士出任,以保证其独立与公正,检查廉署主要有4个咨询委员会,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委员会、防止贪污委员会和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其主要审议廉署的整体政策以及指导和监察相关部门的工作,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是专门监察针对廉政公署工作程序或人员所作投诉的调查工作。同时廉署并受到广大大众媒体的监督,市民可以通过媒体行使监督职权。
从内部监察制度来说,廉署通过设立内部调查及监察机构,监察监督廉署职员的职业操守,调查与他们有关的投诉或贪污指控,每年廉署都要对职员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者不会继续聘任。
三、香港廉署制度对内地反腐工作的借鉴因素
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廉政制度建设在政治上的伟大意义,坚定反腐倡廉的决心,突出下一步反腐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需求,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完善反腐法律制度,加强国际反腐合作,坚决的执行反腐工作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党和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反腐投入,查处了一批重大的腐败案件,惩处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的政府机构人员,显示了国家彻底全面反腐的决心。香港廉署的成功为我国反腐工作提供有效地借鉴,但与其社会、经济、政治、历史相关性较大,在借鉴其有效因素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生搬硬套,要结合我国的社会经济特殊情况进行分析。总的来说,香港廉署制度的借鉴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反腐机构的独立性,以保障其具有足够的权威和权力。香港廉署的成功得益于其较大程度上的独立性,国内反腐建设应该建立类似于廉政公署相对独立的反贪机构,并加强反腐机构的独立性,减少其他党政部门的干预,保障其独立行使监察、调查、人事、财政权力。
(二)多元化反腐廉政建设的宣传方式,从源头抓起。香港廉署极大程度得益于其社区关系处的发展,其通过多元化生动新颖的宣传方式,例如廉署将将印有廉政内容的小卡片发放到小学生的手中,从小培养孩子们的廉洁思想。通过各种有效地方式加强与公众、群体的联系,普及反腐制度、规章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加强反腐机构与公众社会的联系。
(三)注重反腐中预防和教育矫正职能的作用。增强反腐机构中预防、矫正的作用,建立类似于防止贪污处的部门,发挥预防矫正腐败的职能,及时从“源头上发展中”发现腐败,杜绝腐败的扩大化。增强反腐研究专业化,及时发现相关制度漏洞,研究切实有效地反腐路径。
(四)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制约机制。内部监督方面,建立高度独立、专业化的反腐机构的基础上,设置内部投诉监察与方正能部门,解决反腐机构内部腐败问题;外部监督方面,在保持反腐机构独立性的同时,并加强立法、司法机构的监督,防止其权力的滥用,防止违法滥用职权事件的发生。
虽然我国与香港地区的制度、历史、文化等有极大的不同,但是针对腐败的危害,腐败产生的原因、形式和影响等都具有极大地相似度,且伴随着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政府的职能和改革也借鉴了西方公共服务机构的经验,因此我国反腐廉政的建设可以创造可行的环境,借鉴其他国家相关反腐制度的确立,确保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反腐,立法上严格反腐,行动上并切实反腐,保障国家反腐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丁友勤.香港廉政制度对我们反腐工作的启示[J].公共行政,2006(7).
[2]王欢.香港廉政公署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09.
[3]张冬立.论香港廉政制度对内地廉政法治的启示[J].工会论坛,2005.
[4]段龙飞,任建明.香港廉政制度体系建设的经验启示[J].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11(1).
作者简介:吕正强(1986—),男,山东德州人,贵州大学经济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地方政府与城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