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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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急剧上升,出现了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残忍化、高科技化等惊人势头,这已经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探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的刑事政策,既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又要重视处罚的威慑作用;既要一视同仁,又要区别对待,体现宽严有别;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不容忽视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我国刑法中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类人实施的犯罪包括: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触犯刑律的行为。
  1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1.1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日渐低龄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越来越早,其生理发育的成熟时间普遍提前,但是生理早熟与心理晚熟之间的矛盾,加之未成年人抵抗诱惑的能力差和媒体、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致使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尤为明显。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小和犯罪的初始化年龄小两个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化年龄提前了2-3年,且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增长率超过了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增长率。
  现代社会,人口流动速度加快,越来越多的人进城寻找工作,但是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对工作条件的严格要求,加之自身缺乏应有的知识和技术,多数人不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尤其是进城务工的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多数是早年辍学,没有一技之长,他们正处在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心理状态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差,为了维持生计,在外界的诱惑下,轻而易举地走上了“快速致富”的犯罪之路。
  1.2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四个方面:
  (1)恶性程度加大,作案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现在的未成年人多数为独生子女,他们以自我为中心,从不考虑他人的感受,情感冷漠,缺乏应有的道德品质,会因为一句话、一件小事而产生仇恨,一时冲动而犯罪。
  信息的快速流动和现代化的传播媒介的普及,尤其是计算机的普及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的案件越来越多,尤其是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实施盗窃、诈骗、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等犯罪,其反侦查和逃避处罚的能力明显增强。
  (2)突发性强,多为团伙作案。未成年人因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冲动,在受到外界刺激时或在某种因素的诱发下,会不计后果地实施“自己认为是对”的行为,而这有可能就是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经验少、能力差,当单个力量不足以达到目的时便会一哄而起,结伙作案。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中的75%属于团伙作案。这些人在“哥们儿义气”等不良习气的影响下,互相帮衬壮胆,强化了未成年人智力胆量欠缺等弱点,其纠合性更强。团伙作案严密性,有组织性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不可忽视的一新特点。
  (3)侵财、暴力犯罪为主,犯罪类型多元化。以盗窃、抢劫为主的侵财犯罪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随着年龄的增长和信息的快速传播,未成年人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的暴力犯罪日益增多,成为次于侵财犯罪的主要类型。未成年人接受新生事物能力强,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新的现代化、高科技的知识与技术,因此,未成年人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网络犯罪、赌博犯罪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一新类型。此外,拐卖人口犯罪、毒品犯罪、滋扰型犯罪也在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4)屡教不改,重新犯罪率高。一般而言,未成年犯主观恶性不大,可塑性大,易于教育和改造。但是,未成年人的思想尚未完全定型,容易受到外界条件的影响,即使已经改邪归正,但在同伙的诱惑和影响下,会重操旧业,再次犯罪。此外,还有一些未成年人主观恶性深,犯罪经验丰富,早已消除犯罪的恐惧感,不论如何教育与改造,都不能彻底地改掉恶习,他们将进出改造机关视为“休息”“学习的机会”,在改造期间向其他人学习、传授犯罪经验和技术,以备出狱后使用。据统计,我国每年查获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有30%的属于再犯。
  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探索
  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其犯罪的特点与趋势,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基本内容可以归结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①在这一刑事政策的指导下,适时调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对打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着积极的作用。
  我国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但是因为在执行具体的措施时没有处理好教育和刑罚之间的关系,在刑罚执行中注重劳动改造,忽视思想教育,使得控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不甚理想。因此,为了遏制犯罪,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时,除了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外,还要制定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有:
  2.1 刑事立法方面
  附条件地取消前科报告制度。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当如实地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经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一制度导致曾经犯罪的人某些资格的限制,面临升学、就业等困难,延缓了再社会化的过程。这一弊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尤为明显。未成年人刚刚步入社会,其刑事污点将伴随终身,即使已悔过自新,遵纪守法,也会因犯过罪而倍受歧视。因此,为了促使未成年人犯罪后重新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悔罪表现、刑罚执行完毕后的表现等有条件地取消前科报告制度。对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人身危险性小、犯罪性质不恶劣、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过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这一制度。但要在免除处罚或者服刑结束后规定一定期间的考验期间,规定考验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②考验期间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各自的情况,由法院裁定,一般不应少于两年,但最多不宜超过五年。负责该未成年人犯罪起诉的检察官要监督该未成年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如果发现有违反义务的行为,可以建议法院不予取消。未成年人在考验期间也要积极主动地向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和表现,以便法院较客观公正地做出是否取消前科的决定。对于那些人身危险性大、多次实施严重的犯罪、难以改造的未成年人不宜取消前科。如:未成年人在服刑期间被加刑,被撤销缓刑。
  2.2 刑事司法方面
  (1)全面调查。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除了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外,还要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和犯罪原因等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可以理解和掌握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日常表现、学习环境、有无帮教条件等,通过调查,找到未成年人的思想转化的“感化点”,便于因势利导,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人,同时也为处置未成年人提供依据。这一要求在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中均有体现。③如:无锡市北塘区检察院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走访调查作为必经程序,每案做到“三主动”:一是主动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见面,掌握其走上犯罪的道路与家庭环境、家庭教育的关系;二是主动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学校联系,掌握其平时的表现和管理教育方面的状况;三是主动与其所在的街道居委会、派出所联系,重点掌握其平时交友社交情况,外界环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负面影响。这些情况均会为此后的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奠定基础。
  (2)区别对待。首先,严格把握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确定未成年人的年龄时,要严格遵守实足年龄这一要求。这一要求对外来未成年人尤其重要。外来未成年人为出来打工,大多都虚报年龄,因此,要准确地核实他们的实际年龄。
  其次,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有别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有限,尚未完全成熟,不能将一般犯罪(即成年人犯罪)的标准照搬用在未成年人的行为上,应当区别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原因、犯罪情节、一贯表现、悔罪表现、初犯、偶犯等因素,做出宽于成年人犯罪的处罚。
  再次,未成年人之间要区别对待。同是犯了罪的未成年人,会因为案件的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等不同,要根据刑罚个别化原则,具体分析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根据其犯罪事实和他自身的特点,做出与其自身情况和行为性质相符合的处罚。
  (3)灵活适用处罚方法。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动机简单,易于改造。对于这些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初次犯罪或者是偶然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说的处罚方法包括刑罚和非刑罚处罚方法,对于这类未成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犯罪情节,选择对其能有效地预防犯罪的方法。
  2.3 刑罚执行方面
  (1)建立判后救助机制。外来未成年犯多数来自偏远山区,家境贫困,因缺乏基础的知识和技术,在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身上的钱所剩无几的情况下,为了生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若是被判处缓刑或其他非监禁刑,判决生效后,他们仍然没有钱回家。如果得不到帮助,很有可能再次犯罪。因此,可以设立未成年犯判后救助专项基金,帮助要在户口所在地执行刑罚但是又没有钱回家的未成年犯,或者如果不需要在户口所在地执行刑罚,可以为他们提供短时间的食宿、医疗救助或者是提供资金帮助他们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就业的能力。
  (2)重视思想教育改造。在以往的改造中,多注重劳动改造,忽视了思想改造,尤其没有认识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对其改造的影响,再加上劳动中多为体力劳动且技术性差,未成年人在出狱后很难再社会化,而重走犯罪之路。因此,要改变重劳动改造轻思想改造的改造方式,变为思想教育为主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举的改造方式。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时要改变以往传统的说服方法,多与未成年犯沟通,了解“问题少年”的心理状况,通过他们的言行举止观察其心理变化,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治疗。其次,在劳动改造中,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技能训练和指导,提高释放后的谋生能力。
  
  注释
  ①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人民检察,2006(10)(上).
  ②考验期间规定的义务应当明确具体,如:禁止出入娱乐场所,禁止于某些人来往,禁止酗酒,禁止持有刀具等等.
  ③《北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在主管当局做出裁判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调查。” 我国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也对全面调查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
  
  参考文献
  [1]何秉松.刑事政策学[M].群众出版社,2002.
  [2]张旭.犯罪学要论[M].法律出版社,2003.
  [3]康树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上)(中)(下)[M].西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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