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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議員陳明金、吳在權在上月舉行一年一度的會期總結時表示,無論是立法、為民服務還是直接把聲音帶給行政當局,三者之間是相互促進、互為補充的。未來將一如既往地認真履行議員職責,在堅持力所能及、務實地服務市民的同時,力求在制定法律、完善政策、反映社情民意、支持及監督政府依法施政等方面做更多的工作。
一、立法工作,
應加快完善澳門法律制度
作為一個法治社會,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依法施政的前提。作為立法議員,參與議會的立法、修法等工作,目的就是爲了進一步完善澳門的法律制度。
1、原有法律的清理和適應化問題
一個細小的澳門,法律法規超過500件,多過世界許多先進國家,可惜,社會總覺得法律法規不夠,遇到甚麼問題,首先想到的可能就是立法、修法,兜兜轉轉,但很多問題並未能夠因此解決。
有人講,澳門的官司難打,又或者講,澳門的官司有得打,因為澳門的法律就好似一團亂麻,被告同原告的代表律師,去到法庭,往往都能夠出奇制勝,例如,從一百幾十年前某條法律中找到“殺手鐧”,而這些法律條文,因為年代長遠,對方可能不記得。官司難打,也即是有得打,加上排期慢,一場官司,打五六年、十幾年不出奇,沒證據,法官也可以用“自由心證”選擇性執法。
面對澳葡時代留下的法律問題,1999年的第1號法律——《回歸法》第三、第四條就明確規定,澳門特區政府必須對回歸前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和適應化處理,可惜的是,這項重要的工作,回歸後很長一段時間都處在拖拖拉拉的狀態。在施政的過程中,當遇到相關問題的時候,才去修修補補,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加上回歸後,大量的新法律、法規陸續訂定,新舊之間的銜接、適用,難免矛盾,問題不斷。面對這個重大的問題,行政長官崔世安作出第345/2010號批示:有需要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進行清理及適應化處理。批示明確要求法務局負責統籌,工作必須在明年3月底完成,具體要求是,對1976至1999年12月19日期間,頒佈的法律及法令的生效情況,進行分析以及適應化處理,對翻譯上的不準確之處進行核實,並提出立法與修訂建議。這項拖延了超過10年的工作,需要在未來7個月內完成,任務是艱巨的,即使如期完成,關鍵的是,實際效果究竟如何,仍然有待檢驗。
2. 舊法律應及時修改
1)修訂《土地法》文本應盡快交立法會
回歸後,澳門法律滯後的問題,一直討論到今天。其中一個表現是,舊法律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澳葡時代制定的法律法規,除了與基本法抵觸的之外,繼續生效的就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些涉及面廣、影響重大的法律法規,由於已經使用了幾十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少條文已經不符合新形勢的需要,例如:社會普遍關心的《土地法》、《預算綱要法》等。
現行的《土地法》是1980年頒佈的第6號法律,已經是32年前的產物,30多年來,雖然經過多次修改,但是,社會普遍關心的免公開競投、轉換用途、溢價金、置換土地、閒置土地以及相關的欠地債等等,長期未能回應社會的廣泛訴求,由於法律滯後,所造成的不良後果,社會有目共睹。2008年,政府啟動對《土地法》及相關配套法規的檢討工作,4年間,經過多次諮詢,法案已經列入今年下半年的立法計劃,但是,對引入公開聽證條例、溢價金機制等,在諮詢期間,社會仍然有不少不同的意見。社會希望《土地法》修訂文本,能夠如期交到立法會,相信屆時會引起廣泛的討論,但有爭議未必是壞事。爲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澳門必須出臺相對完善的新《土地法》,一方面回應社會的訴求,另一方面,強化外來投資者對澳門土地投資的信心,真正與國際接軌。
2)應適時修訂《預算綱要法》
目前,澳門採用的所謂《預算綱要法》,即是第41/83/M號法令,雖然經過多次修修補補,但是,特區政府仍然基本上採用這一套老掉牙的預算方法,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具有強大的靈活性。30年,澳門的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特別是回歸後,龐大的財政收支,關乎全澳居民的利益,如果沒有一套適應新形勢需要的《預算綱要法》,又如何能有效監管?財政開支絕對不應該是一個“無掩雞籠”。一個與時並進、對居民負責的政府,應適時修訂《預算綱要法》。
3、新法律應適時出臺
澳門法律滯後的另一個表現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形勢的變化,社會以及居民對現有法律以及法律設施的需求大大增加,但是,現有的法律及設施卻跟不上。例如:《城市規劃法》、《舊區重整法律制度》等等,這類澳門過去沒有的法律,不等於今天和將來不需要。
有人講,澳門無《城市規劃法》,所以造成城市建設亂如麻。2010年11月,溫家寶總理訪澳時,對澳門的城市規劃提出了3點要求:發展的同時要注意生態環境的管理,填海造地要做好海洋環境的監察,城市建設要重視科學規劃,尤其是建好地下管網設施。
政府09年啟動《城市規劃法》的前期工作,當時曾表示,2010年進入立法程序,目前,按照立法計劃,文本預計今年下半年交到立法會,在諮詢期間,社會有很多不同的意見,這是正常的。但是,要強調的是,澳門作為一個城市,應該有科學的《城市規劃法》,科學的特點在於,既要有前瞻性,又要不脫離實際,更不能夠紙上談兵。過去幾百年,澳門無城市規劃,這個不是居民的錯,所以,政府在推行城市規劃立法的同時,絕對不應該以此阻礙城市建設的發展。澳門目前存在一種怪現象,申請起樓批則,有人形容:“等到死亡紙,等不到開工紙”,試問,這個問題的原因,是否能夠完全推給城市規劃?工務部門不作為,以此作為“攔路虎”,人為問題,才是關鍵。
05年,特區政府確立了舊區重整政策,經過多年的商討,《舊區重整法律制度》終於在去年2月提交立法會,並於同年3月23日獲得一般性通過,但是,在一年多的細則性審議過程中,立法會與政府在一些基本原則上產生分歧,比如:對舊區的定義、重整模式、賠償與業權問題等等。有關法律作為今後展開重整工作的基礎,應該注重法律的可執行性,如果與實際脫節,舊區重整可能變為紙上談兵。 二、監督政府,
依法施政是前提
作為議員,監督政府,依法施政是大前提。過去一個會期,一些行政部門在施政的過程中,出現了有法不依、無法施政的嚴重問題。例如:房屋局賣樓算錯賬、有線電視和公天爭拗,就是明顯的有法不依;電信管理局推行2G轉3G等等,涉嫌無法施政。
06年,房屋局出售信達廣場317個經屋單位,本來應該用行政長官批示的05年新價,但是,房屋局卻用04年的舊價出售,令庫房少收2,100多萬元,賣樓算錯賬,直到2010年做契的時候,才被其他部門發現。對此,房屋局竟然賴“文件控制管理程序不完善”,要用公帑聘請顧問公司檢討及優化相關機制和程序,這個,是明顯的有法不依。
關於有線電視與公天爭拗的問題,13年來,都未能夠解決,這個又是有法不依。1999年4月,澳葡政府將專營權批給有線電視,面對歷史遺留的公天問題,特區政府應該依法及早解決,但是,13年來,有線電視無法行使專營權,公天多次以停播為籌碼,一路爭拗不斷。2010年,廉署為此發出勸喻,列舉了電信局的九大缺失,兩年多時間過去了,問題仍然未能夠依法解決,有法不依的情況,依然持續。
2G轉3G押後到年底的決策,本身就是一個“鬧劇”,三家電訊公司獲批准的2G牌照,今年7月8日到期,政府爲了配合經營者,一廂情願將2G轉3G的日期定在7月9日,面對3萬多的2G用戶,經營者祇是賣廣告推銷,未考慮到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廉署的有關報告,批准有關牌照的權限屬於行政長官,至電信管理局公佈限時2G轉3G,行政長官從來無批准有關電訊公司向漫遊客戶提供2G服務,另一方面,強行限制本地用戶祇使用3G,同樣無法理依據。電信局涉嫌越權以及無法施政。
當然,在澳門這個小小的土地上,行政當局如果一意孤行,可以透過法規,強行要求所有人都使用3G,但是,問題是,澳門既然是一個民主社會,居民和遊客選擇用2G或者3G,是基本的權利,如果強行透過法規取締這種權利,同許多民主國家和地區的做法,背道而馳。澳門是一個世界旅遊城市,每年約有3,000萬人次的遊客,據瞭解,特別是內地遊客,大部分仍然使用2G手機,如果年底取消2G,要求龐大的遊客租電話,要求澳門所有人都用3G,剝奪他們使用2G的權利,是否會出現相關的訴訟?另外,根據廉署的建議,保留2G作為備用,也有實際需要。從依法施政、科學決策、國際接軌、消費者權益等多方面考量,強行全面推行3G,其中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值得高度關注。
政府在施政的過程中,類似的情況,不能夠在這裡一一列舉。議員通過議程前發言,又或者是各種質詢,相信都是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目的是為了澳門好,爲了大家好。個別政府部門在施政過程中,出現缺失,作為有關的官員,需要有寬大的胸懷,更重要的是,知錯能改,要做到這一點,單靠官員的自覺性是不夠的,而應該推行真正的官員問責制。
三、開設愛心超市,
務實地為民服務
當選立法會議員七年以來,陳吳議員致力於服務團隊的建設,經過七年的發展,服務網絡和架構基本建立,與社區居民互動漸趨穩定。在過去一個會期,共接獲市民求助個案4,296個,其中需要持續跟進的879個,各類諮詢3,417個,比第二會期增加了80宗,基本持平,其中呈現的一個的特點是,通過facebook和電子郵箱的求助明顯增加。
過去7年,議員服務團隊共接獲兩萬多宗個案,經過總結研究,結合當前的社會形勢,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優化服務居民的模式,決定首先在黑沙環麗華、東北區南澳以及其它地區,根據需要陸續開設愛心超市,為有需要的居民做力所能及的事,務實地為民服務。
他們提到,愛心超市的舖面不大,貨品種類比不上大超市,商品價錢也無絕對的優勢,甚至有個別商品,一時可能會貴過其他地方,所以,愛心超市絕對不是要同相關中小企競爭。要強調的是,愛心超市所用的舖位都是免租的,其經營原則是,不牟利,除了人工及相應的水電開支,如有少少盈餘,也會轉換成商品優惠給居民。愛心超市剛剛起步,是一個新的嘗試,需要付出更多時間和愛心,更需要熱心人士的支持,多提寶貴意見和建議,力求做得更好。
一、立法工作,
應加快完善澳門法律制度
作為一個法治社會,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依法施政的前提。作為立法議員,參與議會的立法、修法等工作,目的就是爲了進一步完善澳門的法律制度。
1、原有法律的清理和適應化問題
一個細小的澳門,法律法規超過500件,多過世界許多先進國家,可惜,社會總覺得法律法規不夠,遇到甚麼問題,首先想到的可能就是立法、修法,兜兜轉轉,但很多問題並未能夠因此解決。
有人講,澳門的官司難打,又或者講,澳門的官司有得打,因為澳門的法律就好似一團亂麻,被告同原告的代表律師,去到法庭,往往都能夠出奇制勝,例如,從一百幾十年前某條法律中找到“殺手鐧”,而這些法律條文,因為年代長遠,對方可能不記得。官司難打,也即是有得打,加上排期慢,一場官司,打五六年、十幾年不出奇,沒證據,法官也可以用“自由心證”選擇性執法。
面對澳葡時代留下的法律問題,1999年的第1號法律——《回歸法》第三、第四條就明確規定,澳門特區政府必須對回歸前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和適應化處理,可惜的是,這項重要的工作,回歸後很長一段時間都處在拖拖拉拉的狀態。在施政的過程中,當遇到相關問題的時候,才去修修補補,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加上回歸後,大量的新法律、法規陸續訂定,新舊之間的銜接、適用,難免矛盾,問題不斷。面對這個重大的問題,行政長官崔世安作出第345/2010號批示:有需要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進行清理及適應化處理。批示明確要求法務局負責統籌,工作必須在明年3月底完成,具體要求是,對1976至1999年12月19日期間,頒佈的法律及法令的生效情況,進行分析以及適應化處理,對翻譯上的不準確之處進行核實,並提出立法與修訂建議。這項拖延了超過10年的工作,需要在未來7個月內完成,任務是艱巨的,即使如期完成,關鍵的是,實際效果究竟如何,仍然有待檢驗。
2. 舊法律應及時修改
1)修訂《土地法》文本應盡快交立法會
回歸後,澳門法律滯後的問題,一直討論到今天。其中一個表現是,舊法律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澳葡時代制定的法律法規,除了與基本法抵觸的之外,繼續生效的就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些涉及面廣、影響重大的法律法規,由於已經使用了幾十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少條文已經不符合新形勢的需要,例如:社會普遍關心的《土地法》、《預算綱要法》等。
現行的《土地法》是1980年頒佈的第6號法律,已經是32年前的產物,30多年來,雖然經過多次修改,但是,社會普遍關心的免公開競投、轉換用途、溢價金、置換土地、閒置土地以及相關的欠地債等等,長期未能回應社會的廣泛訴求,由於法律滯後,所造成的不良後果,社會有目共睹。2008年,政府啟動對《土地法》及相關配套法規的檢討工作,4年間,經過多次諮詢,法案已經列入今年下半年的立法計劃,但是,對引入公開聽證條例、溢價金機制等,在諮詢期間,社會仍然有不少不同的意見。社會希望《土地法》修訂文本,能夠如期交到立法會,相信屆時會引起廣泛的討論,但有爭議未必是壞事。爲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澳門必須出臺相對完善的新《土地法》,一方面回應社會的訴求,另一方面,強化外來投資者對澳門土地投資的信心,真正與國際接軌。
2)應適時修訂《預算綱要法》
目前,澳門採用的所謂《預算綱要法》,即是第41/83/M號法令,雖然經過多次修修補補,但是,特區政府仍然基本上採用這一套老掉牙的預算方法,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具有強大的靈活性。30年,澳門的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特別是回歸後,龐大的財政收支,關乎全澳居民的利益,如果沒有一套適應新形勢需要的《預算綱要法》,又如何能有效監管?財政開支絕對不應該是一個“無掩雞籠”。一個與時並進、對居民負責的政府,應適時修訂《預算綱要法》。
3、新法律應適時出臺
澳門法律滯後的另一個表現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形勢的變化,社會以及居民對現有法律以及法律設施的需求大大增加,但是,現有的法律及設施卻跟不上。例如:《城市規劃法》、《舊區重整法律制度》等等,這類澳門過去沒有的法律,不等於今天和將來不需要。
有人講,澳門無《城市規劃法》,所以造成城市建設亂如麻。2010年11月,溫家寶總理訪澳時,對澳門的城市規劃提出了3點要求:發展的同時要注意生態環境的管理,填海造地要做好海洋環境的監察,城市建設要重視科學規劃,尤其是建好地下管網設施。
政府09年啟動《城市規劃法》的前期工作,當時曾表示,2010年進入立法程序,目前,按照立法計劃,文本預計今年下半年交到立法會,在諮詢期間,社會有很多不同的意見,這是正常的。但是,要強調的是,澳門作為一個城市,應該有科學的《城市規劃法》,科學的特點在於,既要有前瞻性,又要不脫離實際,更不能夠紙上談兵。過去幾百年,澳門無城市規劃,這個不是居民的錯,所以,政府在推行城市規劃立法的同時,絕對不應該以此阻礙城市建設的發展。澳門目前存在一種怪現象,申請起樓批則,有人形容:“等到死亡紙,等不到開工紙”,試問,這個問題的原因,是否能夠完全推給城市規劃?工務部門不作為,以此作為“攔路虎”,人為問題,才是關鍵。
05年,特區政府確立了舊區重整政策,經過多年的商討,《舊區重整法律制度》終於在去年2月提交立法會,並於同年3月23日獲得一般性通過,但是,在一年多的細則性審議過程中,立法會與政府在一些基本原則上產生分歧,比如:對舊區的定義、重整模式、賠償與業權問題等等。有關法律作為今後展開重整工作的基礎,應該注重法律的可執行性,如果與實際脫節,舊區重整可能變為紙上談兵。 二、監督政府,
依法施政是前提
作為議員,監督政府,依法施政是大前提。過去一個會期,一些行政部門在施政的過程中,出現了有法不依、無法施政的嚴重問題。例如:房屋局賣樓算錯賬、有線電視和公天爭拗,就是明顯的有法不依;電信管理局推行2G轉3G等等,涉嫌無法施政。
06年,房屋局出售信達廣場317個經屋單位,本來應該用行政長官批示的05年新價,但是,房屋局卻用04年的舊價出售,令庫房少收2,100多萬元,賣樓算錯賬,直到2010年做契的時候,才被其他部門發現。對此,房屋局竟然賴“文件控制管理程序不完善”,要用公帑聘請顧問公司檢討及優化相關機制和程序,這個,是明顯的有法不依。
關於有線電視與公天爭拗的問題,13年來,都未能夠解決,這個又是有法不依。1999年4月,澳葡政府將專營權批給有線電視,面對歷史遺留的公天問題,特區政府應該依法及早解決,但是,13年來,有線電視無法行使專營權,公天多次以停播為籌碼,一路爭拗不斷。2010年,廉署為此發出勸喻,列舉了電信局的九大缺失,兩年多時間過去了,問題仍然未能夠依法解決,有法不依的情況,依然持續。
2G轉3G押後到年底的決策,本身就是一個“鬧劇”,三家電訊公司獲批准的2G牌照,今年7月8日到期,政府爲了配合經營者,一廂情願將2G轉3G的日期定在7月9日,面對3萬多的2G用戶,經營者祇是賣廣告推銷,未考慮到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廉署的有關報告,批准有關牌照的權限屬於行政長官,至電信管理局公佈限時2G轉3G,行政長官從來無批准有關電訊公司向漫遊客戶提供2G服務,另一方面,強行限制本地用戶祇使用3G,同樣無法理依據。電信局涉嫌越權以及無法施政。
當然,在澳門這個小小的土地上,行政當局如果一意孤行,可以透過法規,強行要求所有人都使用3G,但是,問題是,澳門既然是一個民主社會,居民和遊客選擇用2G或者3G,是基本的權利,如果強行透過法規取締這種權利,同許多民主國家和地區的做法,背道而馳。澳門是一個世界旅遊城市,每年約有3,000萬人次的遊客,據瞭解,特別是內地遊客,大部分仍然使用2G手機,如果年底取消2G,要求龐大的遊客租電話,要求澳門所有人都用3G,剝奪他們使用2G的權利,是否會出現相關的訴訟?另外,根據廉署的建議,保留2G作為備用,也有實際需要。從依法施政、科學決策、國際接軌、消費者權益等多方面考量,強行全面推行3G,其中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值得高度關注。
政府在施政的過程中,類似的情況,不能夠在這裡一一列舉。議員通過議程前發言,又或者是各種質詢,相信都是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目的是為了澳門好,爲了大家好。個別政府部門在施政過程中,出現缺失,作為有關的官員,需要有寬大的胸懷,更重要的是,知錯能改,要做到這一點,單靠官員的自覺性是不夠的,而應該推行真正的官員問責制。
三、開設愛心超市,
務實地為民服務
當選立法會議員七年以來,陳吳議員致力於服務團隊的建設,經過七年的發展,服務網絡和架構基本建立,與社區居民互動漸趨穩定。在過去一個會期,共接獲市民求助個案4,296個,其中需要持續跟進的879個,各類諮詢3,417個,比第二會期增加了80宗,基本持平,其中呈現的一個的特點是,通過facebook和電子郵箱的求助明顯增加。
過去7年,議員服務團隊共接獲兩萬多宗個案,經過總結研究,結合當前的社會形勢,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優化服務居民的模式,決定首先在黑沙環麗華、東北區南澳以及其它地區,根據需要陸續開設愛心超市,為有需要的居民做力所能及的事,務實地為民服務。
他們提到,愛心超市的舖面不大,貨品種類比不上大超市,商品價錢也無絕對的優勢,甚至有個別商品,一時可能會貴過其他地方,所以,愛心超市絕對不是要同相關中小企競爭。要強調的是,愛心超市所用的舖位都是免租的,其經營原則是,不牟利,除了人工及相應的水電開支,如有少少盈餘,也會轉換成商品優惠給居民。愛心超市剛剛起步,是一個新的嘗試,需要付出更多時間和愛心,更需要熱心人士的支持,多提寶貴意見和建議,力求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