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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工业水平的迅猛发展,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率逐年提高,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随处可见,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及社会的稳定发展,甚至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本文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指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必须向世界发达国家学习,走国际化道路,融入世界保险体系。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污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以及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从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体系中分离中出来的。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发生污染事故责任时,保险人就要承担想相应的保险责任。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属于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这种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欧美工业化国家,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部分发展中国家才开始逐步重视这一制度。目前,环责险已成为全球先进国家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而在中国,环污险发展进程缓慢,只有少数地区开始试点环污责任保险制度,整个保险机制仍未完善,需要向欧美发达国家学习,以期更快融入到整个世界环污保险体系大家庭。
一、国外环污责任保险发展简述
(一)国外环污责任保险的发展概况
总的来说,国外环污责任保险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强制保险方式已成为主流模式。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而且一起环污事故往往高额的经济损失,很多污染责任者根本无力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使得受害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时候,施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充分保护双方的权益,而通过政府强制性措施,能够快速地普及这一制度,形成规模。因此很多国家均由政府介入,施行强制性责任保险。
2、保障范围逐渐扩大。随着世界经济水平的发展,环境问题引发的损害已经涉及到人们生活中得方方面面,原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已不足以完全涵盖所有的环境责任风险。因此,保险条款的保险保障范围逐渐在扩大。
3、赔付限额制和保险费率的差异化。对于保单责任,通常保险人在整个设计中,会通过设定最高赔偿限额来降低分险,以保证自己的经营稳定性。针对不同的被保险人,保险人根据其风险状况的不同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视情况给出一个合理的保险费率以降低自身的分险。这一点即便是法定强制保险中也不例外。
4、保险索赔时效较长。环境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属于三者责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所造成的损害很难预计,这就有可能造成客户利益保障的不确定性。所以,一般环污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较其它保险业务来得漫长一些。
5、责任范围大都集中在重大环境风险中。无论是像中国这样发展中国家,还是美、德等发达国家,环污责任保险适用范围大都集中在污染风险较高的领域,像重金属、化工业等高分险领域。
二、我国环境污染发展发展简介
(一)我国环污险进展情况
1、起始阶段。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1991年我国的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先在大连试点,后来在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相继开展。2006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环境责任保险。
但这段时期环境污染责任险开展的范围很小,仅限于几个城市,投保的企业也很少,赔付率也很低。大连市1991-1995年的赔付率只有5.7%,沈阳市1993-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50%左右的赔付率,而国外保险业的赔付率为70%-80%。
2、发展阶段。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直到2007年才真正踏上正轨。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2008年将化工、有色、钢铁等18家重点企业作为投保试点,2009年1月中石化巴陵石化公司等五家企业又投保平安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江苏省2008年7月推出了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由人保、平安、太平洋和永安四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浙江宁波市2008年已有4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沈阳市率先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起,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设立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并鼓励相关单位投保。至2013年,全国十余省市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推广。2014年“国十条”将环污险列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再次强调进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明确了政府责任部门,促推了环责险纵向发展趋势。
(二)环污保险对于中国实现现代化进程的影响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如上海黄浦江松江段水域一万多头死猪漂浮、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件以及近年以来大气污染日趋严重,全国多地雾霾笼罩。
随着经济发展、工业水平的进步,环境污染事故越来越严重,污染事故发生概率大大增加。越来越多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发生,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论是对企业生产还是对居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对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意义
(一)是我国保险行业融入世界保险行业体系的需要
目前世界上大多发达国家的保险体系已经十分完善,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保险体系中极特殊而又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国作为世界大国,在世界保险市场上具有十分大的开发潜力。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无疑会是我国保险市场走向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二)能分散企业风险,有效促进企业平稳发展
当今世界风险发展趋势越来越具有全球性,且风险成因日趋复杂,致损程度不断增大,甚至单靠一国之力不能处理某一风险所致损失。因此,发展国际化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能加强我国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
随着综合国力的增长,我国在世界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既完善了我国保险体系,又可以有效缓解我国环境污染,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加大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
四、融入世界,共同发展
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己有的试点经验,同时向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学习,由政府出面推动,辅以商业保险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逐步融入到整个世界保险体系中。
(一)通过政府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确保了环污险的长效机制
一方面,从政府相继出台的在环境相关法律中,明确将环污险保险制度提到了议事日程,并规定由保监会牵头制定环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对部分环境风险较大的行业实行强制保险制度,明令要求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其他污染相对较轻的行业,可由政府引导其自愿购买;另一方面,出台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明确损害赔偿标准和评估依据,避免产生理赔纠纷。
(二)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可以由政府出面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进行保费补贴制度,或对于承保公司的进行一定的补贴,激发企业及承保公司的参保承保积极性;可由财政分级拨款、相关排污企业和保险公司等多方共同出资,成立专门的风险基金,逢遇保险限额无法涵盖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可由专项风险基金补充或垫付空缺额度。
(三)逐步完善配套机制,健全环境管理体制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具体完善管理体制:一方面可以将企业是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环保评优、环保证明出具及治污资金补助的先决条件,通过此手段引导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可以收集各地区重大典型的环境污染事故,建立环境污染风险数据库,形成小册,发放各企业学习,提高企业对环污风险的认识,各承保公司也可根据此数据库创新产品、合理厘定费率。再者可以由政府出面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和探索政府管理和保险专业运作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四)开发和完善保险产品,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一方面通过行业学会,组织专家进行专项研究,逐步开发更贴近市场需求的环污险保险产品。从目前各家保险公司报备的环污险条款责任来看,保险人仅赔偿污染险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后期的恢复生态环境产生的费用未能纳入保险责任,造成保障的缺失,保险公司目前的产品有待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等多重途径培养相关专业人才,加强行业间的紧密合作,提升整个行业的承保、理赔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刘金章,刘连生,张晔:《责任保险》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毕思勇:《进一步推广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议》 载于《宏观经济研究》2009年第11期
[3]易令正:《我国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初探》 载于《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年04期
[4]章金萍:《基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保险》 载于《浙江金融》2006年第03期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污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以及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从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体系中分离中出来的。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发生污染事故责任时,保险人就要承担想相应的保险责任。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属于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这种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欧美工业化国家,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部分发展中国家才开始逐步重视这一制度。目前,环责险已成为全球先进国家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而在中国,环污险发展进程缓慢,只有少数地区开始试点环污责任保险制度,整个保险机制仍未完善,需要向欧美发达国家学习,以期更快融入到整个世界环污保险体系大家庭。
一、国外环污责任保险发展简述
(一)国外环污责任保险的发展概况
总的来说,国外环污责任保险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强制保险方式已成为主流模式。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而且一起环污事故往往高额的经济损失,很多污染责任者根本无力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使得受害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时候,施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充分保护双方的权益,而通过政府强制性措施,能够快速地普及这一制度,形成规模。因此很多国家均由政府介入,施行强制性责任保险。
2、保障范围逐渐扩大。随着世界经济水平的发展,环境问题引发的损害已经涉及到人们生活中得方方面面,原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已不足以完全涵盖所有的环境责任风险。因此,保险条款的保险保障范围逐渐在扩大。
3、赔付限额制和保险费率的差异化。对于保单责任,通常保险人在整个设计中,会通过设定最高赔偿限额来降低分险,以保证自己的经营稳定性。针对不同的被保险人,保险人根据其风险状况的不同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视情况给出一个合理的保险费率以降低自身的分险。这一点即便是法定强制保险中也不例外。
4、保险索赔时效较长。环境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属于三者责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所造成的损害很难预计,这就有可能造成客户利益保障的不确定性。所以,一般环污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较其它保险业务来得漫长一些。
5、责任范围大都集中在重大环境风险中。无论是像中国这样发展中国家,还是美、德等发达国家,环污责任保险适用范围大都集中在污染风险较高的领域,像重金属、化工业等高分险领域。
二、我国环境污染发展发展简介
(一)我国环污险进展情况
1、起始阶段。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1991年我国的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先在大连试点,后来在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相继开展。2006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环境责任保险。
但这段时期环境污染责任险开展的范围很小,仅限于几个城市,投保的企业也很少,赔付率也很低。大连市1991-1995年的赔付率只有5.7%,沈阳市1993-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50%左右的赔付率,而国外保险业的赔付率为70%-80%。
2、发展阶段。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直到2007年才真正踏上正轨。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2008年将化工、有色、钢铁等18家重点企业作为投保试点,2009年1月中石化巴陵石化公司等五家企业又投保平安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江苏省2008年7月推出了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由人保、平安、太平洋和永安四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浙江宁波市2008年已有4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沈阳市率先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起,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设立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并鼓励相关单位投保。至2013年,全国十余省市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推广。2014年“国十条”将环污险列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再次强调进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明确了政府责任部门,促推了环责险纵向发展趋势。
(二)环污保险对于中国实现现代化进程的影响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如上海黄浦江松江段水域一万多头死猪漂浮、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件以及近年以来大气污染日趋严重,全国多地雾霾笼罩。
随着经济发展、工业水平的进步,环境污染事故越来越严重,污染事故发生概率大大增加。越来越多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发生,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论是对企业生产还是对居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对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意义
(一)是我国保险行业融入世界保险行业体系的需要
目前世界上大多发达国家的保险体系已经十分完善,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保险体系中极特殊而又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国作为世界大国,在世界保险市场上具有十分大的开发潜力。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无疑会是我国保险市场走向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二)能分散企业风险,有效促进企业平稳发展
当今世界风险发展趋势越来越具有全球性,且风险成因日趋复杂,致损程度不断增大,甚至单靠一国之力不能处理某一风险所致损失。因此,发展国际化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能加强我国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
随着综合国力的增长,我国在世界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既完善了我国保险体系,又可以有效缓解我国环境污染,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加大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
四、融入世界,共同发展
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己有的试点经验,同时向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学习,由政府出面推动,辅以商业保险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逐步融入到整个世界保险体系中。
(一)通过政府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确保了环污险的长效机制
一方面,从政府相继出台的在环境相关法律中,明确将环污险保险制度提到了议事日程,并规定由保监会牵头制定环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对部分环境风险较大的行业实行强制保险制度,明令要求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其他污染相对较轻的行业,可由政府引导其自愿购买;另一方面,出台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明确损害赔偿标准和评估依据,避免产生理赔纠纷。
(二)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可以由政府出面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进行保费补贴制度,或对于承保公司的进行一定的补贴,激发企业及承保公司的参保承保积极性;可由财政分级拨款、相关排污企业和保险公司等多方共同出资,成立专门的风险基金,逢遇保险限额无法涵盖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可由专项风险基金补充或垫付空缺额度。
(三)逐步完善配套机制,健全环境管理体制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具体完善管理体制:一方面可以将企业是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环保评优、环保证明出具及治污资金补助的先决条件,通过此手段引导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可以收集各地区重大典型的环境污染事故,建立环境污染风险数据库,形成小册,发放各企业学习,提高企业对环污风险的认识,各承保公司也可根据此数据库创新产品、合理厘定费率。再者可以由政府出面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和探索政府管理和保险专业运作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四)开发和完善保险产品,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一方面通过行业学会,组织专家进行专项研究,逐步开发更贴近市场需求的环污险保险产品。从目前各家保险公司报备的环污险条款责任来看,保险人仅赔偿污染险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后期的恢复生态环境产生的费用未能纳入保险责任,造成保障的缺失,保险公司目前的产品有待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等多重途径培养相关专业人才,加强行业间的紧密合作,提升整个行业的承保、理赔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刘金章,刘连生,张晔:《责任保险》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毕思勇:《进一步推广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议》 载于《宏观经济研究》2009年第11期
[3]易令正:《我国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初探》 载于《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年04期
[4]章金萍:《基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保险》 载于《浙江金融》2006年第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