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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动产的买卖中,经常会遇到占有改定的情况,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此时,该动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但在实际案例中往往由于一些特殊情形或者是由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欠缺考虑,会导致出现类似于占有改定的情形,使当事人和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不同意见。
关键词:动产物权;占有改定;所有权;交付
一、占有改定的成立条件
(一)标的物须为动产。
占有改定是指《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由此可以看出,动产并未实际交付,所有权的转移是由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在占有改定的情形下不可能存在标的物是不动产的情况。
(二)当事人之间有转让的合意。
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物权的转移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在双方物权转让的约定中,出让人必须有转让该动产的意思,受让人也必须有受让该动产的意思,并且双方就该动产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三)双方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出让物。
占有改定最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在一些合同中往往遗漏了关于该细节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仅仅达成了物权转让的合意,认为有物权转让的合意,所有权就会发生转移,没有对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作出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也没有完成交付,从而导致所有权并未发生任何转移。
所以,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款的要求,详细而明确的写明由转让方继续占有,从而保证受让人能维护继受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时其所享有的权利。
(四)所有权发生转移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占有改定类型的合同时,达成转移所有权的合意,且约定由转让方继续占有该动产,虽然动产未实际交付,但受让方同意由出让方继续占有动产,我认为是受让方已经对该动产实施了控制和处分,已经享有了该物的所有权,因此在占有改定中,虽然没有实际交付,但所有权已发生转移。
二、与占有改定相关的典型合同类型
(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中的重要内容。在合同实务中,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这种条款也是很多见的。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使出卖人躲避不能取得标的物价款的风险,是有利于买受人的条款。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动产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仍然归转让人所有,但该动产却转移到买受人的控制之下,但占有改定恰恰相反。在占有改定中,转让人不再拥有转让动产的所有权,但却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却未直接占有。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有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是租赁关系,出租人与出卖人是买卖关系,承租人与出卖人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出租人将出租物交给承租人后,出租物的维修、瑕疵赔偿等相关事项由承租人与出卖人协商。在此种情形下,动产在承租人的占有和管理之下,这与占有改定有些类似,所有权人未直接占有动产,动产不在其权利人的占有之下。
(三)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间内或应寄存人的要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201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苏嘉乾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案1”中,耀荣公司拖欠嘉乾公司货款,后经调解达成《抵债协议》,约定用耀华公司600万只100ml规格的合格a型c型输液瓶抵债,但嘉乾公司在取货时由于遭到阻碍没有拿到货物,使货物仍在耀荣公司。到此阶段,我们可以认定嘉乾公司对该批货物是有所有权的,但是耀荣公司宣布破产,而该抵债协议发生在宣布破产前六个月,属于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可以申请撤销。最终,法院认定嘉乾公司不能取回该动产
三、结语
占有改定与简易交付、指示交付都属于拟制交付,并未发生实际上的交付行为,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在生活中也经常发生,但三者之间很好区分,不存在混淆的情形。但在一些相关的合同中,却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院在审理时及其重视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做到详细明确。但是,有时候也不是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就可以的,比如,上述案例中的破产情形,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種相关情形,来作出最后的判决。占有改定的情形很重要,全面清楚地认识占有改定,对相关当事人来说也是维护自己权益所必需的,相关情形还有很多,在此就不在赘述。妥善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要求,也可以减少纠纷,减轻法院负担。
注:
1.(2014)通中商终字第0364号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关键词:动产物权;占有改定;所有权;交付
一、占有改定的成立条件
(一)标的物须为动产。
占有改定是指《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由此可以看出,动产并未实际交付,所有权的转移是由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在占有改定的情形下不可能存在标的物是不动产的情况。
(二)当事人之间有转让的合意。
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物权的转移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在双方物权转让的约定中,出让人必须有转让该动产的意思,受让人也必须有受让该动产的意思,并且双方就该动产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三)双方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出让物。
占有改定最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在一些合同中往往遗漏了关于该细节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仅仅达成了物权转让的合意,认为有物权转让的合意,所有权就会发生转移,没有对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作出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也没有完成交付,从而导致所有权并未发生任何转移。
所以,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款的要求,详细而明确的写明由转让方继续占有,从而保证受让人能维护继受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时其所享有的权利。
(四)所有权发生转移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占有改定类型的合同时,达成转移所有权的合意,且约定由转让方继续占有该动产,虽然动产未实际交付,但受让方同意由出让方继续占有动产,我认为是受让方已经对该动产实施了控制和处分,已经享有了该物的所有权,因此在占有改定中,虽然没有实际交付,但所有权已发生转移。
二、与占有改定相关的典型合同类型
(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中的重要内容。在合同实务中,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这种条款也是很多见的。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使出卖人躲避不能取得标的物价款的风险,是有利于买受人的条款。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动产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仍然归转让人所有,但该动产却转移到买受人的控制之下,但占有改定恰恰相反。在占有改定中,转让人不再拥有转让动产的所有权,但却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却未直接占有。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有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是租赁关系,出租人与出卖人是买卖关系,承租人与出卖人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出租人将出租物交给承租人后,出租物的维修、瑕疵赔偿等相关事项由承租人与出卖人协商。在此种情形下,动产在承租人的占有和管理之下,这与占有改定有些类似,所有权人未直接占有动产,动产不在其权利人的占有之下。
(三)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间内或应寄存人的要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201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苏嘉乾贸易有限公司诉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案1”中,耀荣公司拖欠嘉乾公司货款,后经调解达成《抵债协议》,约定用耀华公司600万只100ml规格的合格a型c型输液瓶抵债,但嘉乾公司在取货时由于遭到阻碍没有拿到货物,使货物仍在耀荣公司。到此阶段,我们可以认定嘉乾公司对该批货物是有所有权的,但是耀荣公司宣布破产,而该抵债协议发生在宣布破产前六个月,属于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可以申请撤销。最终,法院认定嘉乾公司不能取回该动产
三、结语
占有改定与简易交付、指示交付都属于拟制交付,并未发生实际上的交付行为,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在生活中也经常发生,但三者之间很好区分,不存在混淆的情形。但在一些相关的合同中,却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院在审理时及其重视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做到详细明确。但是,有时候也不是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就可以的,比如,上述案例中的破产情形,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種相关情形,来作出最后的判决。占有改定的情形很重要,全面清楚地认识占有改定,对相关当事人来说也是维护自己权益所必需的,相关情形还有很多,在此就不在赘述。妥善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要求,也可以减少纠纷,减轻法院负担。
注:
1.(2014)通中商终字第0364号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