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权不是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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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年伊始,各种限购令陆续出台,限购措施层层加码。未来的限购将走向何方,谁也没底。
  良好的法治带来稳定的生活,反之亦然。市场再怎么变幻,还有其规律可循。超越了法律的政策风险,却让人无从琢磨。横空出世的“京十五条”不但令众多经济学家错愕,其具体内容也超出了诸多法学家和行政学者的预料。
  从目前的实际效果来看,“京十五条”大致相当于游戏《植物大战僵尸》里的“寒冰菇”——房价被“暂时冷冻”,成交量上演高台跳水。但问题是,不管你愿或不愿,高房价仍在那里,买不起房的还是买不起。一些不差钱的人,“这个房本来可以有”;因为缺了北京户口或五年纳税证明,于是就“不可以有”。
  从各个不同的部门规章出发,不难看出“京十五条”的诸多涉嫌违法之处。比如,对外地人限购涉嫌户籍歧视,有违《宪法》规定的平等权。限购本身有悖于交易自由,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对房产所有权取得的相关规定。若对不符合条件而“顶风”购房的所有人不予房产登记,又违反《物权法》和相关法规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如《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京十五条”只是地方政府规章,无权修订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范围。将来若有购房人状告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作为,这官司还有得打。
  限购的实质是为购房设置了新的许可。这也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虽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或“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均可不设。就算房价屡压屡高,限购已成政府最后的调控手段,那么,类似购房这种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也“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京十五条”并未经过听证。
  甚至连支持限购的学者,也都认为对外地人予以“五年纳税证明”的限制过于苛刻。为什么是五年,而不是三年,甚至一年?限购政策的背后考量,公众至今无从得知,更不用说公开的辩论与利益博弈。
  支持者大多认为限购是一种过渡性政策,是“常规调控手段失效的情况下所能采取的最后一剂药”,就像给高烧病人的一剂退烧针,有其副作用,却是必需的。
  这种只求目的不看手段的逻辑,不堪一驳。若要打压房价,“限卖”或“限价”会比“限购”来得更快。多数人都还记得,30多年前的计划供应时代,买斤米、扯尺布都要凭票——那些票证也都是限量发行。若是违反了当时的“限购令”,一顶“投机倒把”的帽子扣下来,罪名不轻。
  显然,已没人会为了打压房价,而提出退回到计划供应时代,并重新恢复“投机倒把罪”。但首都北京的举措有着示范作用,更是对现行城市化政策的一次狙击。倘若海南三亚这种本就以外地人为购房主体的城市,照搬北京的“限购”,那真是一场灾难。
  无论如何,“限购”已是既成事实。我更关心的倒是各地“限购”政策出台的背后逻辑。打压房价,先要弄清为什么房价高企。仅仅因为买方市场兴盛吗?我们都知道,高房价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土地财政和官商结盟共同催生的恶果。在政府、开发商、买方这个三角结构中,为什么政府不肯让利于民、减少房地产市场中的种种不当费用呢?因为政府拥有规则制定权,被限制的往往是开发商和买方,或许这才是“限购”的真正由来。
  对于转型中国来说,更迫切需要限制的其实并非是作为买方的公民权,而是作为监管方的行政权。当法治不能在程序上约束公权力随意限制私权利,权力的滥用与权利的无助就是一种必然。自“依法治国”在1999年3月写入《宪法》之后,“法治”遂成为官员嘴边常常挂着的关键词。但是,少有官员知悉法治的本质乃是控权——规范和控制公权力。相反,“法治”常被理解甚至故意曲解为“治民”的工具。
  各地“限购令”最大的可怕之处,不仅在于它对公民权利和交易自由的单方限制,更在于这种来自于政府的单方限制,根本无从救济。
  法治的本质是限权,但限权的指向通常是公权力。美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中共有143个“不得”与“应当”,全都指向“公权力”。美国的“禁酒令”曾经也指向普通民众,随后被宪法第二十一修正案废除。中国《宪法》中有36个“不得”与“应当”,其中除极个别外均针对地方、组织、团体、公民或个人。
  对于缺乏法治传承的古老帝国而言,法治很容易被异化为“以法治民”。限权由此成了“限制私权”,这是“限购令”传递出的最令人忧心的信息。
  
  作者为海南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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