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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政资金使用中,最容易出问题的是数额越来越大的专项资金。随着党的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涉农资金在专项资金中所占的数额将越来越大,涉农资金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如何管好用好这笔资金,在财政工作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涉农专项资金种类繁多,资金多头,资金规模有大有小,交叉管理,各有一套独立的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着涉农资金的主要监督管理职责,如何管理才能真正地惠及广大农民。
1 源头管理
源头管理就是监督涉农资金的项目立项和分配。立项决定涉农资金的投向是否科学,决定资金效益的发挥。因此,资金分配之初,首先要明确涉农资金投入重点;其次是增加资金分配的约束机制,引入专家论证制度,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克服盲目投资;再次是引入专家评审制度,按照一系列评价的量化指标,确定资金规模;最后是对资金分配过程和结果进行公示,不仅要在同级财政部门内部公示,还应在资金下达对象之间公示,发挥基层财政监督作用。总之用制度管钱,而不是用人来管钱。
2 绩效管理
在实行绩效管理以前,各地、各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方面普遍存在“重分配、轻管理”、“重投入、轻产出”的现象,支出的效益意识比较淡薄。同时,财政资金的一大特点是供给永远满足不了需求,怎样约束不断膨胀的资金需求,用最少的钱做多的事,需要建立一个以绩效为导向的管理机制。而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则是通过建立全方位的追踪问效机制,对财政支出的预算、执行、反馈等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和评价,形成”科学预算一高效执行一问责监督一结果反馈一影响预算”的循环互动的新型财政支出管理模式,从而在根本上消除传统财政资金管理模式的弊端。
绩效评价如果光靠财政部门的力量进行评价,一年做不了几个项目,评价面很窄。而开展自评,评价面就会很广很多。同时,部门使用了财政资金,也有义务交待一下资金的使用效果。此外,由于财政支出包罗万象,每一个预算部门都有自己的工作特点,通过开展自评,鼓励各部门单位运用适合自身情况的指标进行评价。新的管理模式完全颠覆了以前的财政管理模式,也触及了很多部门利益。让部门单位普遍树立起以绩效为导向的用财观念,当预算单位绩效观念和责任意识逐步增强,更加关注资金使用效益,用款更加慎重和规范了。
3 资金落到实处
由于专项资金到达项目单位,层次较多,落实到项目上的时间较长,甚至部分地区经常发生挤占、挪用农业财政资金现象,被挤占、挪用的资金有些用于发工资,有些则用于平衡预算,使资金不能真正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上。资金经历的环节越多,造成的隐患就越多。给一些单位截留、挤占、挪用资金造成了可能。要保证花出去的钱都落到实处,要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一些惠农资金直拨到农民手中,确保了农民的切身利益;项目资金采取招标的方式,直接拨到施工单位,确保了资金的安全;一些省市对于涉及专项支出的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民生问题,通过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来管理,保证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来管理,最大限度地保证资金安全。
4 整合资金,发挥效益
多种、大量的涉农专项资金分散在多个银行帐户上,不仅带来了资金安全隐患,且资金调度不灵活,增值渠道狭窄,资金闲置现象较为普遍,难以适应建设效益性财政的要求。
对此,将管理的各项专项资金纳入一个专门的帐户进统筹归集、调度及核算,该帐户中除预留满足日常支付需求所需的额度外,其余闲置资金按照一系列的量化指标向各家商业银行进行存款分配。从而增加了定期存款量,定期利息收入大幅增加;有利于统筹调度资金,合理安排大额资金支出,节省了贷款成本,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是,各项涉农资金都有各自独立的管理办法,整合资金,监督檢查部门则认为是挤占、挪用。所以,整合资金应从上至下,由上级财政部门来整合。
5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虽然近年来财经秩序有所改善,但违法违规问题仍时有发生,财经秩序仍处于相对混乱的阶段。截留和坐支收入现象时有发生,收入管理不够严谨。财政支出管理刚性不强,缺乏有效约束。影响了财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在财政系统内部,建立健全了财政预算、监督和执行“三位一体”相互分工、相互制约的财政管理工作运行机制,这种工作机制的核心内容是,预算科等业务科室在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监督科对编制单位上报的预算数据结合监督平台资源参与审核,促使部门预算的编制更规范,更科学。财政监督部门通过加大内部监督力度等措施围绕审核、拨付、问效等资金运行环节加大事前、事中监督力度,对资金的分配环节积极开展绩效监督,从源头上提高了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水平,有效防止财政资金“跑、冒、滴、漏”。
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效法定惩罚成本比较低。加快财经生态建设和加强财政监督力量有助于提高破案率,降低违法违规行为的预期收益。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定惩罚成本,必须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扩大责任人员范围。在财政违法违规案件的责任追究时,不仅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规问题,还要实行“官员问责制”,查清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二是加大责任追究成本。要减少财经领域的屡查屡犯问题,就要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使潜在的违法违规者认为收不抵支而自觉远离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存在的情况是责任追究不到位以及责任追究的处理偏轻。现行某些处罚规定并不能完全杜绝违法违规行为,有时候甚至由于预期处罚过轻反而助长了违法违规之风。
涉农专项资金种类繁多,资金多头,资金规模有大有小,交叉管理,各有一套独立的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着涉农资金的主要监督管理职责,如何管理才能真正地惠及广大农民。
1 源头管理
源头管理就是监督涉农资金的项目立项和分配。立项决定涉农资金的投向是否科学,决定资金效益的发挥。因此,资金分配之初,首先要明确涉农资金投入重点;其次是增加资金分配的约束机制,引入专家论证制度,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克服盲目投资;再次是引入专家评审制度,按照一系列评价的量化指标,确定资金规模;最后是对资金分配过程和结果进行公示,不仅要在同级财政部门内部公示,还应在资金下达对象之间公示,发挥基层财政监督作用。总之用制度管钱,而不是用人来管钱。
2 绩效管理
在实行绩效管理以前,各地、各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方面普遍存在“重分配、轻管理”、“重投入、轻产出”的现象,支出的效益意识比较淡薄。同时,财政资金的一大特点是供给永远满足不了需求,怎样约束不断膨胀的资金需求,用最少的钱做多的事,需要建立一个以绩效为导向的管理机制。而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则是通过建立全方位的追踪问效机制,对财政支出的预算、执行、反馈等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和评价,形成”科学预算一高效执行一问责监督一结果反馈一影响预算”的循环互动的新型财政支出管理模式,从而在根本上消除传统财政资金管理模式的弊端。
绩效评价如果光靠财政部门的力量进行评价,一年做不了几个项目,评价面很窄。而开展自评,评价面就会很广很多。同时,部门使用了财政资金,也有义务交待一下资金的使用效果。此外,由于财政支出包罗万象,每一个预算部门都有自己的工作特点,通过开展自评,鼓励各部门单位运用适合自身情况的指标进行评价。新的管理模式完全颠覆了以前的财政管理模式,也触及了很多部门利益。让部门单位普遍树立起以绩效为导向的用财观念,当预算单位绩效观念和责任意识逐步增强,更加关注资金使用效益,用款更加慎重和规范了。
3 资金落到实处
由于专项资金到达项目单位,层次较多,落实到项目上的时间较长,甚至部分地区经常发生挤占、挪用农业财政资金现象,被挤占、挪用的资金有些用于发工资,有些则用于平衡预算,使资金不能真正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上。资金经历的环节越多,造成的隐患就越多。给一些单位截留、挤占、挪用资金造成了可能。要保证花出去的钱都落到实处,要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一些惠农资金直拨到农民手中,确保了农民的切身利益;项目资金采取招标的方式,直接拨到施工单位,确保了资金的安全;一些省市对于涉及专项支出的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民生问题,通过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来管理,保证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来管理,最大限度地保证资金安全。
4 整合资金,发挥效益
多种、大量的涉农专项资金分散在多个银行帐户上,不仅带来了资金安全隐患,且资金调度不灵活,增值渠道狭窄,资金闲置现象较为普遍,难以适应建设效益性财政的要求。
对此,将管理的各项专项资金纳入一个专门的帐户进统筹归集、调度及核算,该帐户中除预留满足日常支付需求所需的额度外,其余闲置资金按照一系列的量化指标向各家商业银行进行存款分配。从而增加了定期存款量,定期利息收入大幅增加;有利于统筹调度资金,合理安排大额资金支出,节省了贷款成本,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是,各项涉农资金都有各自独立的管理办法,整合资金,监督檢查部门则认为是挤占、挪用。所以,整合资金应从上至下,由上级财政部门来整合。
5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虽然近年来财经秩序有所改善,但违法违规问题仍时有发生,财经秩序仍处于相对混乱的阶段。截留和坐支收入现象时有发生,收入管理不够严谨。财政支出管理刚性不强,缺乏有效约束。影响了财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在财政系统内部,建立健全了财政预算、监督和执行“三位一体”相互分工、相互制约的财政管理工作运行机制,这种工作机制的核心内容是,预算科等业务科室在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监督科对编制单位上报的预算数据结合监督平台资源参与审核,促使部门预算的编制更规范,更科学。财政监督部门通过加大内部监督力度等措施围绕审核、拨付、问效等资金运行环节加大事前、事中监督力度,对资金的分配环节积极开展绩效监督,从源头上提高了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水平,有效防止财政资金“跑、冒、滴、漏”。
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效法定惩罚成本比较低。加快财经生态建设和加强财政监督力量有助于提高破案率,降低违法违规行为的预期收益。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定惩罚成本,必须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扩大责任人员范围。在财政违法违规案件的责任追究时,不仅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规问题,还要实行“官员问责制”,查清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二是加大责任追究成本。要减少财经领域的屡查屡犯问题,就要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使潜在的违法违规者认为收不抵支而自觉远离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存在的情况是责任追究不到位以及责任追究的处理偏轻。现行某些处罚规定并不能完全杜绝违法违规行为,有时候甚至由于预期处罚过轻反而助长了违法违规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