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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之前,南海争端主要集中于岛礁主权的争议。公约生效以后,随着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确立,专属经济区的海洋划界也随之产生。在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的框架协议下积极开展渔业合作,依靠双边的渔业协作,推动南海渔业区域的共同管理。
关键词 南海 渔业资源 海洋法
一、南海争端以及南海渔业的现状
南海是亚洲三大边缘海之一,北接我国广东广西,东面和南面分别隔菲律宾群岛和大巽他群岛与太平洋印度洋为邻,西临中南半岛和马来半岛,为面积350万平方公里的深海盆。南沙群岛地处广阔浩瀚的我国南海南端,周围分别与多个东南亚国家接壤。最近,南海争端有深化的趋势日本首相麻生表示,钓鱼台列岛是日本固有领土,将与美国协商纳入《日美安保条约》框架内;2009年3月5日,马来西亚总理兼国防部长巴达维登陆我南沙群岛的弹丸礁和光星仔礁,以宣示“拥有主权”; 2009年3月10日,菲律宾政府签署“领海基线法”,将我国的南沙部分岛礁和黄岩岛划入菲律宾领土对此我国政府一再严正声明,这些行为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非法的、无效的。
二、南海渔业纠纷的法律分析
南海争议主要围绕两点:领土主权和海洋资源开发权归属,两者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争夺岛屿的领土主权是为了获取资源,而持续稳定获取资源的前提是争取岛屿主权。1973年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前,南海争端主要发生在中国菲律宾越南三国间,影响范围较小,争夺重点是南海岛屿。1982年出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前后,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权益的争夺成为重点。1977年越南、1978年菲律宾、1980年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1984年文莱五个南海周边国家,先后通过颁布“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声明,单方面宣布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对南海诸岛提出主权要求或抢夺南海资源开发权。中国和台湾1998年分别颁布《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和《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宣布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海洋法公约》扩大了沿海国海洋管辖权的范围。它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外邻接领海的区域,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陆地支配海洋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南海是一个半封闭海域,周边海域分属不同国家,但无论五国主张专属经济区还是大陆架权利,都不能对属于中国领土的南海岛屿提出主权要求。
三、南海渔业合作开发的实践和完善
(一)国际渔业合作开发的实践
尽管目前国际社会存在的争议海域渔业开发临时安排很多,但大体而言,这些临时安排可以分为三大类:(1)划定临时渔业边界分别开发和管理;(2)划定争议海域共同开发和管理;(3)争议海域公海化。
(二)双边协议推动南海渔业资源开发合作
1997年中国与东盟领导人就发表了联合声明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2005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越南石油和天然气公司签署《南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被世人称为“南海范例”。这是中国、越南、菲律宾进行南海共同开发的成功的初次实践。作为农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渔业,在南海的合作目前仍以双边形式为主。在共同开发渔业资源的过程中,在主张利益的范围和权限时必然牵涉到敏感的领土主权问题,资源管辖权与领土主权的纠缠,使得沿海国在有关问题上立场不一,难以深入开展渔业的多边合作。目前沿海国的渔业管理水平不够发达,探测渔业资源的技术、科学制订渔业规划和监督规划执行的能力不足,短期内也难以构建一个有效的多边渔业协定。
(三)南海渔业协作向区域共同管理转化
坚持以《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指导。南海渔业共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国际法规则,在《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指导下进行。《洋法公约》为联合管理渔业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要求沿海国应直接与有关国家或通过区域组织、国际组织合作,设法达成有关协议,确保这些种群的养护和合理利用。2001年生效的《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为养护公海渔业资源和管理公海渔业行为提供了统一的规范,为建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提供了法律基础。《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农业为优先合作的部门,为中国与东盟渔业合作指出了方向;同时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把捕捞业、水产养殖业作为农业中长期合作的重点,以及在《南海宣言》中各方承诺开展包含海洋环保和海洋科学研究在内的合作。2004年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为化解包含渔业纠纷在内的区域冲突设置了程序。 磋商无果时,可由渔管会主持调解仍然没有解决可将有关争议提交渔管会下设的仲裁庭处理。
参考文献:
[1]林海.中国与印尼的渔业合作[J].东南亚研究,2008 1.
[2]车斌.熊涛.南海争端对我国南海渔业的影响和对策[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9 4.
[3]郭渊.对南海争端的国际海洋法分析[J].北方法学,2009 2.
[4]王清印.刘世禄.王建坤. 切实维护我国南海渔业权益的战略思考[J].渔业信息与战略,2012 1.
[6]童庆平.洪民富.中国南海问题:利益困境及维权路径探析[J].传承,2009 3.
[7]李国选.南海共同开发制度化:内涵、条件与制约因素[J].南洋问题研究,2008 1.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南海 渔业资源 海洋法
一、南海争端以及南海渔业的现状
南海是亚洲三大边缘海之一,北接我国广东广西,东面和南面分别隔菲律宾群岛和大巽他群岛与太平洋印度洋为邻,西临中南半岛和马来半岛,为面积350万平方公里的深海盆。南沙群岛地处广阔浩瀚的我国南海南端,周围分别与多个东南亚国家接壤。最近,南海争端有深化的趋势日本首相麻生表示,钓鱼台列岛是日本固有领土,将与美国协商纳入《日美安保条约》框架内;2009年3月5日,马来西亚总理兼国防部长巴达维登陆我南沙群岛的弹丸礁和光星仔礁,以宣示“拥有主权”; 2009年3月10日,菲律宾政府签署“领海基线法”,将我国的南沙部分岛礁和黄岩岛划入菲律宾领土对此我国政府一再严正声明,这些行为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非法的、无效的。
二、南海渔业纠纷的法律分析
南海争议主要围绕两点:领土主权和海洋资源开发权归属,两者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争夺岛屿的领土主权是为了获取资源,而持续稳定获取资源的前提是争取岛屿主权。1973年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前,南海争端主要发生在中国菲律宾越南三国间,影响范围较小,争夺重点是南海岛屿。1982年出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前后,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权益的争夺成为重点。1977年越南、1978年菲律宾、1980年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1984年文莱五个南海周边国家,先后通过颁布“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声明,单方面宣布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对南海诸岛提出主权要求或抢夺南海资源开发权。中国和台湾1998年分别颁布《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和《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宣布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海洋法公约》扩大了沿海国海洋管辖权的范围。它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外邻接领海的区域,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陆地支配海洋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南海是一个半封闭海域,周边海域分属不同国家,但无论五国主张专属经济区还是大陆架权利,都不能对属于中国领土的南海岛屿提出主权要求。
三、南海渔业合作开发的实践和完善
(一)国际渔业合作开发的实践
尽管目前国际社会存在的争议海域渔业开发临时安排很多,但大体而言,这些临时安排可以分为三大类:(1)划定临时渔业边界分别开发和管理;(2)划定争议海域共同开发和管理;(3)争议海域公海化。
(二)双边协议推动南海渔业资源开发合作
1997年中国与东盟领导人就发表了联合声明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2005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越南石油和天然气公司签署《南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被世人称为“南海范例”。这是中国、越南、菲律宾进行南海共同开发的成功的初次实践。作为农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渔业,在南海的合作目前仍以双边形式为主。在共同开发渔业资源的过程中,在主张利益的范围和权限时必然牵涉到敏感的领土主权问题,资源管辖权与领土主权的纠缠,使得沿海国在有关问题上立场不一,难以深入开展渔业的多边合作。目前沿海国的渔业管理水平不够发达,探测渔业资源的技术、科学制订渔业规划和监督规划执行的能力不足,短期内也难以构建一个有效的多边渔业协定。
(三)南海渔业协作向区域共同管理转化
坚持以《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指导。南海渔业共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国际法规则,在《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指导下进行。《洋法公约》为联合管理渔业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要求沿海国应直接与有关国家或通过区域组织、国际组织合作,设法达成有关协议,确保这些种群的养护和合理利用。2001年生效的《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为养护公海渔业资源和管理公海渔业行为提供了统一的规范,为建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提供了法律基础。《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农业为优先合作的部门,为中国与东盟渔业合作指出了方向;同时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把捕捞业、水产养殖业作为农业中长期合作的重点,以及在《南海宣言》中各方承诺开展包含海洋环保和海洋科学研究在内的合作。2004年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为化解包含渔业纠纷在内的区域冲突设置了程序。 磋商无果时,可由渔管会主持调解仍然没有解决可将有关争议提交渔管会下设的仲裁庭处理。
参考文献:
[1]林海.中国与印尼的渔业合作[J].东南亚研究,2008 1.
[2]车斌.熊涛.南海争端对我国南海渔业的影响和对策[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9 4.
[3]郭渊.对南海争端的国际海洋法分析[J].北方法学,2009 2.
[4]王清印.刘世禄.王建坤. 切实维护我国南海渔业权益的战略思考[J].渔业信息与战略,2012 1.
[6]童庆平.洪民富.中国南海问题:利益困境及维权路径探析[J].传承,2009 3.
[7]李国选.南海共同开发制度化:内涵、条件与制约因素[J].南洋问题研究,2008 1.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