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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9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这一制度存在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集体组织在资金筹集中职责缺位,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难,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等缺陷。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们要增强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落实集体组织补助职责,促进基金投资管理多元化,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实现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现状; 缺陷; 完善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比例很大的国家,如何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后的生活是一件关系民生的大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应对老龄化高峰的挑战,促进农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已有二十多年。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正式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1991年6月,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县为单位,选择部分地区作为试点,在全国正式开展农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2009 年9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32 号文,以下简称"新农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权国部分地区试行,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距今为止,"新农保"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已有2年了,试点覆盖面从2009年10%上升到 2010年的24%,2011年试点覆盖面将到达60%,以后还将逐步扩大,实现全国覆盖。"新农保"坚持 "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集的模式,为每个参保人都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就共同组成参保居民的养老金。现在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已能够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的目标。"新农保"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争取实现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相结合,让农村居民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生活仍有可靠的保障。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新农保"是国家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的重大探索,相较于前几次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尚需完善。
(一)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地区整体参保人数偏少,参保居民选择缴费档次低两方面。其中后者较为严重。具体表现在只要可能,农民都倾向于不参加,即使参加,多数都选择最低的缴费档次。人们都将目标锁定在基础养老金上,只要能跨过最低门槛,符合获得基础养老金的资格(尤其是父母)①即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方面,当地政府部门对建立农村老年社会保障制度重视不够,导致对此缺少有力的宣传,以致农村居民对此认识不足。另一方面农村科技文化比较落后,再加上古老的"家庭养老"模式的影响,广大农民对养老意识比较淡薄。再者,农村居民对有关部门的信任感不足,认为政府政策具有多变性、不稳定性,担心地方政策朝令夕改,觉得自己 "没命"把缴的钱领会来不划算,不愿参保;即使愿意参保的,对预付保险金回报的预期值希望也不大,抱着早日收回成本的想法,宁愿少缴少得,只按最低缴费型参保,也不多缴多得。
(二)集体组织资金责任缺位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对集体补助的规定是: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以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实际操作中,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两部分组成,集体补助极少。尤其在民族地区,集体根本无力补助,个人账户实质上只能够完全依靠农民个人的积累。因为绝大多数的农村集体都已经趋于瓦解,根本没有能力为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助,即使集体组织尚在行使职能,其经济实力也取决于乡镇财政。但由于农业税的取消以及分税制财税改革的实施,乡镇财政收入大幅缩减,中西部地区有的地方连工资都不能正常发放,更无力承担对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②现实情况表明,"无助"可补的集体组织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部分缺失,制约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水平,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
(三)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难
缺少保值增殖的渠道, 基金严重亏损, 是我国1998年开展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被迫停滞的原因之一。③农村养老保险金是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石,基金管理运营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制度的成败,只有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确保其支付能力,才能保证养老保障事业滚动向前发展。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全国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进行市场化运作,这为社保基金提供了新的筹措渠道。但该《办法》只允许全国社保基金"入市",而不允许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入市",这意味着农村社保基金只能通过存银行、买国债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准直接进行投资。如遇通货膨胀、银行利率下调,"新农保"基金增值增值保值就很困难,这必将影响"新农保"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 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制度缺乏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当前尚没有专门指导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相关工作的开展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新农保"制度也是在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下开展的。从法律效力上来讲,这些规章或行政性文件缺乏法律权威,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仅有的一部法律文件是今年7月1日才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障法》,该法虽具备了权威性和强制性,但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规定却不多,仅在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之间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显然,这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性还不够,而其他的可供参照的文件法律效力不高,这就使得"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违规难禁的事情经常发生。所以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体系仍需完善。
三、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增强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
首先,提高基层干部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我国基层干部的选拔制度往往是把其所管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作为衡量政绩的标准,但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应坚持经济的发展与其他方面协同发展,所以我们可以以适当的形式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也加入到其考察的范围当中,提高基层干部建设社会保障的意识平,实现经济与养老保险事业的共同发展。其次,增强广大农民的养老保障意识。政府应在保持政策稳定性的同时,以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村居民认识到由低层次的家庭自我保障转变为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对"新农保"进行宣传时,可以突出宣传个人账户基金,告诉村民个人帐户中的基金在村民死亡时尚有余额的,可在村民死亡后一次性取出由其继承人继承,打消村民担心自己"没命"把缴的钱领会来不划算的疑虑。还可以告诉村民自己可以清楚的看到个人账户中自己所交资金的增减,使村民放心的参加"新农保"。因此,只有增强广大农村干部与居民的社会保障意识, 增强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才能够顺利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二)加快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落实集体组织补助职责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参与的原则,但实际中大多只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两部分,为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应从发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做起,只有加快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集体组织才有能力对村民养老问题给予支持。目前,凡是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其社会公益、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比较快。以山东省莱西市一个村民自治示范县的村为例,该村"两委"大力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联系烟台一家大型葡萄酿酒公司,引导农民种植酿酒的葡萄,使农民和村集体经济收入都有了很大提高,养老保险事业也得到顺利发展。因此只有村集体有钱了,才有能力在养老保险上给村民予补助。村民负担轻了,保障水平提高了,养老保障事业也发展起来了。可见,带动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落实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职责的前提条件,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壮大了,才能为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予以补助,才能为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三)促进基金投资管理多元化
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主要是确保基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与赢利,不仅是保险基金本身保值增值,也是农村地区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保证。为实现这一目的,我们应积极探索基金投资管理的多元化。一方面,政府应积极减少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限制。在建立健全基金投资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效仿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在稳定存款和购买国债的两种传统投资方式的同时,可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如人寿保险公司,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对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多元化的组合投资,尝试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股票、债券等在内的投资,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当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资产达到一定量时,地区地(州、市) 级政府可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项目、投资比例和投资指导方向的引导下,促使社会保障基金向基础设施、固定资产和重点项目投资, 或者进入不动产抵押二级市场等领域,拓展适合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赢利性、流动性特点的投资渠道,科学确定投资组合和策略,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长效增值机制。④
(四)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社会保障立法总是先于社会实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推广起已有近二十年的时间,至今还未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一直是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进行引导,但政策毕竟不是法律,因为其不具备强制性和稳定性,违规难禁的事情就经常发生。只有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明确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性质,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范围、缴纳保险费的原则和标准、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及标准, 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者的职责,才能杜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情况的发生,从而确保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稳定发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应该是法制化的制度。只有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使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境地,才能避免了人为的主观随意性,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综上所述,"新农保"制度是民生的需要,宪法的要求,正义和分享理念的体现。我国应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农村居民的晚年生活提供更有力可靠的保障。
注释:
①《人民日报》记者发现:"农村大部分60 岁以上老人的子女不止一个,很多农民一算账,觉得划不来,就不愿意参保了"。
②顾华详:《构建和谐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讨》,《黑龙江民族丛刊》2007 年第1 期。
③唐东会:《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中的问题及建议》,《工业技术经济》2007 年第4期。
④田红娜、李敬波:《浅析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0 年第1 期。
参考文献:
[1] 李珍、王海东、王平:《中国农村老年收入保障制度研究》[J],载于《武汉大学学报》,2010 年9月第5 期。
[2] 徐光志:《多元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构》[J],载于《长白学刊》,2008年第1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8[ K ],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107。
[4] 刘昌平、谢婷:《财政补贴型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J],载于《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年第9 期。
[5] 杨德清、董克用:《普惠制养老金---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一种尝试》,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08 年第3 期。
作者简介:殷密西南大学法学院2009级研究生。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现状; 缺陷; 完善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比例很大的国家,如何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后的生活是一件关系民生的大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应对老龄化高峰的挑战,促进农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已有二十多年。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正式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1991年6月,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县为单位,选择部分地区作为试点,在全国正式开展农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2009 年9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32 号文,以下简称"新农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权国部分地区试行,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距今为止,"新农保"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已有2年了,试点覆盖面从2009年10%上升到 2010年的24%,2011年试点覆盖面将到达60%,以后还将逐步扩大,实现全国覆盖。"新农保"坚持 "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集的模式,为每个参保人都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就共同组成参保居民的养老金。现在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已能够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的目标。"新农保"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争取实现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相结合,让农村居民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生活仍有可靠的保障。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新农保"是国家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的重大探索,相较于前几次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尚需完善。
(一)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地区整体参保人数偏少,参保居民选择缴费档次低两方面。其中后者较为严重。具体表现在只要可能,农民都倾向于不参加,即使参加,多数都选择最低的缴费档次。人们都将目标锁定在基础养老金上,只要能跨过最低门槛,符合获得基础养老金的资格(尤其是父母)①即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方面,当地政府部门对建立农村老年社会保障制度重视不够,导致对此缺少有力的宣传,以致农村居民对此认识不足。另一方面农村科技文化比较落后,再加上古老的"家庭养老"模式的影响,广大农民对养老意识比较淡薄。再者,农村居民对有关部门的信任感不足,认为政府政策具有多变性、不稳定性,担心地方政策朝令夕改,觉得自己 "没命"把缴的钱领会来不划算,不愿参保;即使愿意参保的,对预付保险金回报的预期值希望也不大,抱着早日收回成本的想法,宁愿少缴少得,只按最低缴费型参保,也不多缴多得。
(二)集体组织资金责任缺位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对集体补助的规定是: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以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实际操作中,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两部分组成,集体补助极少。尤其在民族地区,集体根本无力补助,个人账户实质上只能够完全依靠农民个人的积累。因为绝大多数的农村集体都已经趋于瓦解,根本没有能力为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助,即使集体组织尚在行使职能,其经济实力也取决于乡镇财政。但由于农业税的取消以及分税制财税改革的实施,乡镇财政收入大幅缩减,中西部地区有的地方连工资都不能正常发放,更无力承担对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②现实情况表明,"无助"可补的集体组织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部分缺失,制约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水平,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
(三)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难
缺少保值增殖的渠道, 基金严重亏损, 是我国1998年开展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被迫停滞的原因之一。③农村养老保险金是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石,基金管理运营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制度的成败,只有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确保其支付能力,才能保证养老保障事业滚动向前发展。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全国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进行市场化运作,这为社保基金提供了新的筹措渠道。但该《办法》只允许全国社保基金"入市",而不允许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入市",这意味着农村社保基金只能通过存银行、买国债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准直接进行投资。如遇通货膨胀、银行利率下调,"新农保"基金增值增值保值就很困难,这必将影响"新农保"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 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制度缺乏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当前尚没有专门指导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相关工作的开展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新农保"制度也是在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下开展的。从法律效力上来讲,这些规章或行政性文件缺乏法律权威,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仅有的一部法律文件是今年7月1日才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障法》,该法虽具备了权威性和强制性,但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规定却不多,仅在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之间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显然,这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性还不够,而其他的可供参照的文件法律效力不高,这就使得"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违规难禁的事情经常发生。所以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体系仍需完善。
三、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增强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
首先,提高基层干部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我国基层干部的选拔制度往往是把其所管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作为衡量政绩的标准,但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应坚持经济的发展与其他方面协同发展,所以我们可以以适当的形式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也加入到其考察的范围当中,提高基层干部建设社会保障的意识平,实现经济与养老保险事业的共同发展。其次,增强广大农民的养老保障意识。政府应在保持政策稳定性的同时,以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村居民认识到由低层次的家庭自我保障转变为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对"新农保"进行宣传时,可以突出宣传个人账户基金,告诉村民个人帐户中的基金在村民死亡时尚有余额的,可在村民死亡后一次性取出由其继承人继承,打消村民担心自己"没命"把缴的钱领会来不划算的疑虑。还可以告诉村民自己可以清楚的看到个人账户中自己所交资金的增减,使村民放心的参加"新农保"。因此,只有增强广大农村干部与居民的社会保障意识, 增强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才能够顺利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二)加快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落实集体组织补助职责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参与的原则,但实际中大多只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两部分,为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应从发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做起,只有加快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集体组织才有能力对村民养老问题给予支持。目前,凡是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其社会公益、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比较快。以山东省莱西市一个村民自治示范县的村为例,该村"两委"大力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联系烟台一家大型葡萄酿酒公司,引导农民种植酿酒的葡萄,使农民和村集体经济收入都有了很大提高,养老保险事业也得到顺利发展。因此只有村集体有钱了,才有能力在养老保险上给村民予补助。村民负担轻了,保障水平提高了,养老保障事业也发展起来了。可见,带动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落实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职责的前提条件,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壮大了,才能为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予以补助,才能为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三)促进基金投资管理多元化
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主要是确保基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与赢利,不仅是保险基金本身保值增值,也是农村地区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保证。为实现这一目的,我们应积极探索基金投资管理的多元化。一方面,政府应积极减少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限制。在建立健全基金投资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效仿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在稳定存款和购买国债的两种传统投资方式的同时,可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如人寿保险公司,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对部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多元化的组合投资,尝试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股票、债券等在内的投资,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当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资产达到一定量时,地区地(州、市) 级政府可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项目、投资比例和投资指导方向的引导下,促使社会保障基金向基础设施、固定资产和重点项目投资, 或者进入不动产抵押二级市场等领域,拓展适合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赢利性、流动性特点的投资渠道,科学确定投资组合和策略,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长效增值机制。④
(四)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社会保障立法总是先于社会实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推广起已有近二十年的时间,至今还未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一直是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进行引导,但政策毕竟不是法律,因为其不具备强制性和稳定性,违规难禁的事情就经常发生。只有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明确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性质,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范围、缴纳保险费的原则和标准、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及标准, 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者的职责,才能杜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情况的发生,从而确保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稳定发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应该是法制化的制度。只有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使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境地,才能避免了人为的主观随意性,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综上所述,"新农保"制度是民生的需要,宪法的要求,正义和分享理念的体现。我国应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农村居民的晚年生活提供更有力可靠的保障。
注释:
①《人民日报》记者发现:"农村大部分60 岁以上老人的子女不止一个,很多农民一算账,觉得划不来,就不愿意参保了"。
②顾华详:《构建和谐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讨》,《黑龙江民族丛刊》2007 年第1 期。
③唐东会:《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中的问题及建议》,《工业技术经济》2007 年第4期。
④田红娜、李敬波:《浅析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0 年第1 期。
参考文献:
[1] 李珍、王海东、王平:《中国农村老年收入保障制度研究》[J],载于《武汉大学学报》,2010 年9月第5 期。
[2] 徐光志:《多元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构》[J],载于《长白学刊》,2008年第1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8[ K ],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107。
[4] 刘昌平、谢婷:《财政补贴型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J],载于《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年第9 期。
[5] 杨德清、董克用:《普惠制养老金---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一种尝试》,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08 年第3 期。
作者简介:殷密西南大学法学院2009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