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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阳朔县兴坪镇村民莫有文,因涉嫌盗窃被阳朔县公安局刑拘并逮捕,关押在阳朔县看守所内,2013年12月16日,莫某突然被送往阳朔县人民医院抢救,次日晚死亡。
事后,阳朔县公安局对外称,莫有文系因自发急症引起病亡。随后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补偿90万元“作为死者亲属的死亡补偿费、赡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家属在随后从医院拿到的死者病历中,发现大量疑点,证据显示,死者生前曾遭受殴打虐待。同时,有公安内部知情人员透露,莫有文确系在看守所内受过毒打。
莫有文之死到底是病亡还是非正常死亡?警方的90万到底是“人道“补偿,还是“封口费”?
90万赔偿费出炉始末
郑福英的家,位于桂林阳朔县兴坪镇黄泥田村。大山深处,最后一段土路只能步行。2013年12月17日,儿子莫有文死亡不久,她家便来了几位自称公安人员的人。
“他们说他们是来探望我的。我说我不要探望,我要你们赔我仔!”郑福英说。她说,自己因为悲痛,加上有低血压症,当时说着说着就要晕倒。
“这时,一旁的警察扶住我,说‘你仔我们赔不了,只能赔钱了。老人家,你说你要好多(当地方言,即多少)钱?’”她向笔者描述。
“再谈下去,我仔也不能活过来。我便提出要150万。”郑福英说,拜访的警察当时没有答复,只说“要回去商量”。
死者的哥哥莫有发称,这之后的“谈价”都靠电话进行,基本上每次都是公安打来。最后,警方的报价锁定在“60万”。而他们则坚持,不能低于120万。
莫有发透露,这期间,家中的远近亲戚,凡被认为在帮助“扛价”的,都受到了方方面面的“公关”。一位在邻镇开医疗诊所的亲戚,接到了诊所所在地镇人大主任的电话,让她早点规劝家人接受警方赔偿数额。
僵持中,他们便放话,不行就“把这个事拿去’曝光’!反正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同时,也有闻讯而至的记者四处“刺探”消息。第二天,警方就同意了“90万”的诉求。
“快过年了,按当地的习俗,事情要在年前处理好,死者才能入土为安。所以我也就没再坚持原来的数字。”郑福英解释说。
2013年12月31日,死者大哥莫有发代表不识字的母亲,在90万元的协议书上签下了“郑福英”三字,母子均按了手印。黄泥田村的莫姓村长,也作为见证人,署上了自己的名字和职务。
家属目击死者多处伤痕
有公安知情人员告诉笔者,莫有文是因涉嫌与其余四人一同盗卖他人山上的7棵紫薇树而被捕的,作价金额约1800元。而莫有文的哥哥则称,替人背树桩本来就是弟弟的谋生手段之一。
郑福英说,她原来一直担心儿子是替人“顶事”。“但现在我更想搞清的,是我仔究竟怎么死的。一个早晨喊妈、晚上喊妈的人,怎么转眼就没了?即使有罪也得法院说了才是!”
莫有文的羁押地,在阳朔县看守所。2013年12月17日,莫有文被羁押的第39天下午,莫有发说他接到了阳朔县兴坪镇派出所的电话,他们告诉他:“你弟弟病了,在阳朔县医院,赶紧下去看看。”
莫有发说,当时家里的摩托被人骑走,归还后又出现故障……等他们赶到医院时,已是晚上约10时许。在医院门口,看守所的人拦住他们,带到派出所后,一位公安告诉他:“你弟弟好像有白血病。”
莫有发说:“不可能!我弟身体一向很好,平日都靠背树、扛砖吃苦力挣钱,不要说这种大病,平日连小病小灾都找不上他……”对方说:“你弟弟可能就是有白血病。”
莫有发说,在他们争执期间,有电话打过来说:“病人不行了,正在抢救……”
等他们赶到医院时,莫有文人已咽气。莫有发的大儿子莫宋玉告诉笔者,因担心父亲受刺激,他拦着不让父亲凑太近。他自己走近病床前,“看到叔叔露在白被单外的手、脚、脸都有伤痕,浮肿并且颜色‘发蒙’(当地方言,即黑紫)”。
“但医生和警察都和我们解释,这是由白血病引起的。”莫宋玉说。
第二天,死者堂叔莫振球,也见到了从冰柜移出的侄子尸体,“他的手一只大、一只小,一只眼的眉骨处,有三厘米左右的伤痕,鼻孔里也有淤血”。
据他们介绍,这期间,家人几次寻机拍照留证,都被警方控制并制止。
协议包括“封口”条款
莫有发说,前后两份赔偿协议,除日期和报价外,内容基本一致:“都是要求我们必须满足公安的几个条件,才能得到这笔赔款。”
笔者在该协议书上看到,只有“在莫有文尸体下葬后且家属无异议后”,警方才会“在三日内将该费用付清”。
而如查明莫有文是其他原因(包括在看守所受他人殴打、互殴等原因)造成疾病死亡,家属也不得再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协议还特别强调,死者家属不得爆料或借助媒体炒作给公安造成不良影响。如有违约,则需退还全部补偿款。
当然,协议也声明:即使莫有文是因自发疾病死亡,家属也可以不退这笔补偿款。
郑福英向笔者证实,在1月17日儿子火化安葬后,1月21日,阳朔县公安局如约支付了90万元,进入自己的账户。
1月2日,双方协议签署后第一个工作日,莫有文的尸体解剖检验在阳朔县公安局解剖室进行。半个月后,阳朔县公安局向家属出具了莫有文的“死亡证明”:经我局物证鉴定室法医检验,莫的死亡原因确定为“多器官功能衰竭”。
这个结论和协议书上列明的“经阳朔县人民医院诊断,莫有文的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毫无二致。
病历记载患者“被打”
按照死者家属的说法,因为“协议书”上明确说明“阳朔县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莫有文,因突发疾病送阳朔县人民医院医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加之阳朔县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与阳朔县医院给出的死因相吻合,他们最初相信莫有文的确因病而亡。
“但莫有文尸体上的伤痕,特别是警方积极找我们商量赔偿,又坚持火化后才付钱的做法,让我们不免怀疑。”莫有发说。 为了打消疑虑,他从医院复印了莫有文的相关病历,上面记录着莫有文从12月16日约21时被送入院,到12月17日约23时死亡,这期间26小时间所发生的一切。
笔者在这份盖有“阳朔人民医院”公章的病历上,看到了莫有文自述和旁人共述的“发病史”、CT扫描结果、医生初诊所见等资料……上面的记述显示,莫有文非自发疾病致死。所谓的“多器官功能衰竭”只是后果,而非前因。
在该住院病案首页,莫有文的“门(急)诊诊断”一栏,填有“胸部外伤”字样;在出院诊断一栏,写有“闭合性胸部损伤”结论;其颅脑及胸部CT平扫,有“头皮损伤、纵隔气肿”的诊断意见,下面有报告医师黎肇成的签字;死亡记录上有“左手见多处损伤”的描述……而这些,恰恰和此前死者侄子及堂叔所见吻合。
随后,笔者又在莫有文12月16日住院病历表“体格检查”页,见到了如下记录:主诉被人打伤右胸及全身多处疼痛两天、意识障碍半天;患者本人及旁人共述,患者于两天前被人打伤右胸及全身多处,未进食、未进行处理及就医。于今日下午,旁人发现患者出现意识障碍,呼之不应,后送入我院。
莫有文在看守所内遭受毒打,警方欲以90万元“封口”了事,引起了自称公安内部知情人士的不满。在该线索被媒体外泄后,莫有文家里开始有记者造访。
“一开始,我们非常恐惧;担心警方认为家属拿到钱后又‘失信’,然后按协议把我们的90万元要回。但后来有法律人士告诉我们,那份合同本属无效合同,更何况事情又不是我们说出去的。警方如强行索回,只会引起更大的舆论旋风。”莫有发告诉笔者。
之后,莫有发一家开始向律师进行咨询。“律师告诉我们,根据协议第五条,‘如甲方或者其他部门查明,莫有文系因其他原因(包括在看守所受他人殴打、互殴等原因)造成疾病死亡,乙方有权依法向当事人(指直接殴打造成莫有文死亡的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甲方可以依法予以配合’。根据这条,我们将要求阳朔县公安局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我弟弟不能白死。”莫有发说。
知情者透露嫌犯死因
在阳朔县公安局2月12日给媒体的《关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莫有文死亡情况说明》里,莫有文的病亡经过被这样描述:
2013年12月13日,阳朔县看守所狱医发现在押犯罪嫌疑人莫有文发高烧,随即给他开了药治疗。
12月16日18时许,与犯罪嫌疑人莫有文同羁押的一名在押人员向值班民警报告称:莫有文身体不适。18时05分,阳朔县看守所狱医与管教民警带他到阳朔县人民医院检查医治。经阳朔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检查后建议住院治疗。阳朔县公安局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部门作了汇报。
12月17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莫有文病情出现恶化,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经人民医院急救,莫有文的心跳、呼吸恢复。当天,阳朔县公安局从桂林市南溪山医院、桂林医学院分别请了两批6名专家到阳朔会诊。
12月17日23时30分许,莫有文病情出现恶化,后经阳朔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医院初步诊断,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
而关于莫有文死亡前,看守所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他身上的伤痕又是怎么来的,说明中只字未提。
笔者从当地自称公安内部知情人士处获悉,莫有文的直接死亡原因,是在看守所内,遭一名何姓“牢头”指使他人多天殴打,冷水浇灌,不给饭吃等种种非人虐待……而从12月10日前后开始的迫害,监所内都有同步录像证明。
该知情者还透露,今年春节前,阳朔县检察院的7名党组成员,曾接到阳朔县看守所宰杀的一头猪做“过年礼”,由驻所检察官带给他们。
检察机关尚无回应
根据阳朔县公安局《关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莫有文死亡情况说明》,莫有文在12月16日病重未亡之际,“阳朔县公安局及时向检察机关做了汇报”。
而截至发稿时,无论是对阳朔县公安看守所负有监管职责的阳朔县检察院,还是其上级检察机关桂林市检察院,都未对此事做公开表态。
笔者2月23日还就此案相关问题向桂林市检察院宣传科副科长陈昌军核实。陈表示,他知道有此事发生,但具体情况需向监所科询问后再进行答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专门设有“监所检察”部门,有专门的检察官派驻制度,在监所内设有专门的驻所检察室,实施监管。
笔者调查得知,阳朔县检察院,因高度重视驻所检察工作,屡次被媒体报道。据正义网消息,其驻所检察室,曾于2007年和2011年,两度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称号。
该报道称,其经验之一,就是“通过先进化设备投入,与看守所实现了‘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监管信息共享;其驻所检察官,每周至少深入看守所被监管人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巡察一次;而其重点范围,就是‘牢头狱霸’及剩余刑期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等问题。由于他们一直定期对看守所进行安全防范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多年以来,看守所未发生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脱逃等重大事故。”
事后,阳朔县公安局对外称,莫有文系因自发急症引起病亡。随后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补偿90万元“作为死者亲属的死亡补偿费、赡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家属在随后从医院拿到的死者病历中,发现大量疑点,证据显示,死者生前曾遭受殴打虐待。同时,有公安内部知情人员透露,莫有文确系在看守所内受过毒打。
莫有文之死到底是病亡还是非正常死亡?警方的90万到底是“人道“补偿,还是“封口费”?
90万赔偿费出炉始末
郑福英的家,位于桂林阳朔县兴坪镇黄泥田村。大山深处,最后一段土路只能步行。2013年12月17日,儿子莫有文死亡不久,她家便来了几位自称公安人员的人。
“他们说他们是来探望我的。我说我不要探望,我要你们赔我仔!”郑福英说。她说,自己因为悲痛,加上有低血压症,当时说着说着就要晕倒。
“这时,一旁的警察扶住我,说‘你仔我们赔不了,只能赔钱了。老人家,你说你要好多(当地方言,即多少)钱?’”她向笔者描述。
“再谈下去,我仔也不能活过来。我便提出要150万。”郑福英说,拜访的警察当时没有答复,只说“要回去商量”。
死者的哥哥莫有发称,这之后的“谈价”都靠电话进行,基本上每次都是公安打来。最后,警方的报价锁定在“60万”。而他们则坚持,不能低于120万。
莫有发透露,这期间,家中的远近亲戚,凡被认为在帮助“扛价”的,都受到了方方面面的“公关”。一位在邻镇开医疗诊所的亲戚,接到了诊所所在地镇人大主任的电话,让她早点规劝家人接受警方赔偿数额。
僵持中,他们便放话,不行就“把这个事拿去’曝光’!反正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同时,也有闻讯而至的记者四处“刺探”消息。第二天,警方就同意了“90万”的诉求。
“快过年了,按当地的习俗,事情要在年前处理好,死者才能入土为安。所以我也就没再坚持原来的数字。”郑福英解释说。
2013年12月31日,死者大哥莫有发代表不识字的母亲,在90万元的协议书上签下了“郑福英”三字,母子均按了手印。黄泥田村的莫姓村长,也作为见证人,署上了自己的名字和职务。
家属目击死者多处伤痕
有公安知情人员告诉笔者,莫有文是因涉嫌与其余四人一同盗卖他人山上的7棵紫薇树而被捕的,作价金额约1800元。而莫有文的哥哥则称,替人背树桩本来就是弟弟的谋生手段之一。
郑福英说,她原来一直担心儿子是替人“顶事”。“但现在我更想搞清的,是我仔究竟怎么死的。一个早晨喊妈、晚上喊妈的人,怎么转眼就没了?即使有罪也得法院说了才是!”
莫有文的羁押地,在阳朔县看守所。2013年12月17日,莫有文被羁押的第39天下午,莫有发说他接到了阳朔县兴坪镇派出所的电话,他们告诉他:“你弟弟病了,在阳朔县医院,赶紧下去看看。”
莫有发说,当时家里的摩托被人骑走,归还后又出现故障……等他们赶到医院时,已是晚上约10时许。在医院门口,看守所的人拦住他们,带到派出所后,一位公安告诉他:“你弟弟好像有白血病。”
莫有发说:“不可能!我弟身体一向很好,平日都靠背树、扛砖吃苦力挣钱,不要说这种大病,平日连小病小灾都找不上他……”对方说:“你弟弟可能就是有白血病。”
莫有发说,在他们争执期间,有电话打过来说:“病人不行了,正在抢救……”
等他们赶到医院时,莫有文人已咽气。莫有发的大儿子莫宋玉告诉笔者,因担心父亲受刺激,他拦着不让父亲凑太近。他自己走近病床前,“看到叔叔露在白被单外的手、脚、脸都有伤痕,浮肿并且颜色‘发蒙’(当地方言,即黑紫)”。
“但医生和警察都和我们解释,这是由白血病引起的。”莫宋玉说。
第二天,死者堂叔莫振球,也见到了从冰柜移出的侄子尸体,“他的手一只大、一只小,一只眼的眉骨处,有三厘米左右的伤痕,鼻孔里也有淤血”。
据他们介绍,这期间,家人几次寻机拍照留证,都被警方控制并制止。
协议包括“封口”条款
莫有发说,前后两份赔偿协议,除日期和报价外,内容基本一致:“都是要求我们必须满足公安的几个条件,才能得到这笔赔款。”
笔者在该协议书上看到,只有“在莫有文尸体下葬后且家属无异议后”,警方才会“在三日内将该费用付清”。
而如查明莫有文是其他原因(包括在看守所受他人殴打、互殴等原因)造成疾病死亡,家属也不得再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协议还特别强调,死者家属不得爆料或借助媒体炒作给公安造成不良影响。如有违约,则需退还全部补偿款。
当然,协议也声明:即使莫有文是因自发疾病死亡,家属也可以不退这笔补偿款。
郑福英向笔者证实,在1月17日儿子火化安葬后,1月21日,阳朔县公安局如约支付了90万元,进入自己的账户。
1月2日,双方协议签署后第一个工作日,莫有文的尸体解剖检验在阳朔县公安局解剖室进行。半个月后,阳朔县公安局向家属出具了莫有文的“死亡证明”:经我局物证鉴定室法医检验,莫的死亡原因确定为“多器官功能衰竭”。
这个结论和协议书上列明的“经阳朔县人民医院诊断,莫有文的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毫无二致。
病历记载患者“被打”
按照死者家属的说法,因为“协议书”上明确说明“阳朔县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莫有文,因突发疾病送阳朔县人民医院医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加之阳朔县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与阳朔县医院给出的死因相吻合,他们最初相信莫有文的确因病而亡。
“但莫有文尸体上的伤痕,特别是警方积极找我们商量赔偿,又坚持火化后才付钱的做法,让我们不免怀疑。”莫有发说。 为了打消疑虑,他从医院复印了莫有文的相关病历,上面记录着莫有文从12月16日约21时被送入院,到12月17日约23时死亡,这期间26小时间所发生的一切。
笔者在这份盖有“阳朔人民医院”公章的病历上,看到了莫有文自述和旁人共述的“发病史”、CT扫描结果、医生初诊所见等资料……上面的记述显示,莫有文非自发疾病致死。所谓的“多器官功能衰竭”只是后果,而非前因。
在该住院病案首页,莫有文的“门(急)诊诊断”一栏,填有“胸部外伤”字样;在出院诊断一栏,写有“闭合性胸部损伤”结论;其颅脑及胸部CT平扫,有“头皮损伤、纵隔气肿”的诊断意见,下面有报告医师黎肇成的签字;死亡记录上有“左手见多处损伤”的描述……而这些,恰恰和此前死者侄子及堂叔所见吻合。
随后,笔者又在莫有文12月16日住院病历表“体格检查”页,见到了如下记录:主诉被人打伤右胸及全身多处疼痛两天、意识障碍半天;患者本人及旁人共述,患者于两天前被人打伤右胸及全身多处,未进食、未进行处理及就医。于今日下午,旁人发现患者出现意识障碍,呼之不应,后送入我院。
莫有文在看守所内遭受毒打,警方欲以90万元“封口”了事,引起了自称公安内部知情人士的不满。在该线索被媒体外泄后,莫有文家里开始有记者造访。
“一开始,我们非常恐惧;担心警方认为家属拿到钱后又‘失信’,然后按协议把我们的90万元要回。但后来有法律人士告诉我们,那份合同本属无效合同,更何况事情又不是我们说出去的。警方如强行索回,只会引起更大的舆论旋风。”莫有发告诉笔者。
之后,莫有发一家开始向律师进行咨询。“律师告诉我们,根据协议第五条,‘如甲方或者其他部门查明,莫有文系因其他原因(包括在看守所受他人殴打、互殴等原因)造成疾病死亡,乙方有权依法向当事人(指直接殴打造成莫有文死亡的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甲方可以依法予以配合’。根据这条,我们将要求阳朔县公安局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我弟弟不能白死。”莫有发说。
知情者透露嫌犯死因
在阳朔县公安局2月12日给媒体的《关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莫有文死亡情况说明》里,莫有文的病亡经过被这样描述:
2013年12月13日,阳朔县看守所狱医发现在押犯罪嫌疑人莫有文发高烧,随即给他开了药治疗。
12月16日18时许,与犯罪嫌疑人莫有文同羁押的一名在押人员向值班民警报告称:莫有文身体不适。18时05分,阳朔县看守所狱医与管教民警带他到阳朔县人民医院检查医治。经阳朔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检查后建议住院治疗。阳朔县公安局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部门作了汇报。
12月17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莫有文病情出现恶化,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经人民医院急救,莫有文的心跳、呼吸恢复。当天,阳朔县公安局从桂林市南溪山医院、桂林医学院分别请了两批6名专家到阳朔会诊。
12月17日23时30分许,莫有文病情出现恶化,后经阳朔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医院初步诊断,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
而关于莫有文死亡前,看守所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他身上的伤痕又是怎么来的,说明中只字未提。
笔者从当地自称公安内部知情人士处获悉,莫有文的直接死亡原因,是在看守所内,遭一名何姓“牢头”指使他人多天殴打,冷水浇灌,不给饭吃等种种非人虐待……而从12月10日前后开始的迫害,监所内都有同步录像证明。
该知情者还透露,今年春节前,阳朔县检察院的7名党组成员,曾接到阳朔县看守所宰杀的一头猪做“过年礼”,由驻所检察官带给他们。
检察机关尚无回应
根据阳朔县公安局《关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莫有文死亡情况说明》,莫有文在12月16日病重未亡之际,“阳朔县公安局及时向检察机关做了汇报”。
而截至发稿时,无论是对阳朔县公安看守所负有监管职责的阳朔县检察院,还是其上级检察机关桂林市检察院,都未对此事做公开表态。
笔者2月23日还就此案相关问题向桂林市检察院宣传科副科长陈昌军核实。陈表示,他知道有此事发生,但具体情况需向监所科询问后再进行答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专门设有“监所检察”部门,有专门的检察官派驻制度,在监所内设有专门的驻所检察室,实施监管。
笔者调查得知,阳朔县检察院,因高度重视驻所检察工作,屡次被媒体报道。据正义网消息,其驻所检察室,曾于2007年和2011年,两度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称号。
该报道称,其经验之一,就是“通过先进化设备投入,与看守所实现了‘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监管信息共享;其驻所检察官,每周至少深入看守所被监管人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巡察一次;而其重点范围,就是‘牢头狱霸’及剩余刑期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等问题。由于他们一直定期对看守所进行安全防范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多年以来,看守所未发生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脱逃等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