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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鉴定作为科学的认识活动,由于其本身的固有属性及诸多因素之影响,其鉴定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要求法官在采信鉴定结论之前,必须结合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特点、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分析、判断其证据价值。并通过对相关制度的完善,充分发挥庭审质证之功能,帮助法官提升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形成内心确信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