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多个富裕城市住宅土地使用权即将到期以及一项对房主收费以续期的有争议计划的出台,引爆了中国一直在发酵的物权问题。
1949年内战结束后,执掌政权的中共废除了土地和财产所有权。推动中国经济起飞的1980年代的农业改革以及1990年代的住房私有化,留下了一个土地使用权出让、租用的拼拼凑凑的局面,没有规定完整所有权。
随着中国东部城市温州部分20年期限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即将到期,这类不到位的权宜措施在经济不景气之际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深圳以及其他沿海城市,上世纪90年代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也将很快到期——尽管更为普遍的70年产权意味着,大多数这一代的城市房主将把这一问题留给自己的后代。
根据市政府的一份文件,温州要求房主支付最高相当于房价三分之一的费用为土地使用权续期,这在中国各地引发了强烈抗议。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Property Law)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并未具体说明续期标准。
当时,“在这一问题上,专家和人大代表意见分歧非常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Beihang University)物权法专家周友军说,“为了加快物权法的制定,他们决定搁置这些争议。当时的想法是等等看,但没想到这一问题这么快就出现了。”
长期使用权在许多国家都很常见,但都伴有完善的续期程序。但在中国,相对较新的产权法律概念为争议及不同的解释开启了大门。许多中国人购买房产的期望是,长期使用权将来能转化为完整所有权。
“这一法律空白促使人们重新审视自己名下财产权的不确定性,”广州社科院研究员史啸虎说,“这种立法上的空白对一个法治国家而言简直难以想象。”
在农村,一波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前景可能被证明更加棘手。大多数中国农民耕种的土地都是30年使用权(从1980年代后期至1990年代后期算起),这些使用权通常由家庭、村或集体所有,几乎从不归个人所有。
近10年前,中国土地改革派未能实现完整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化,尽管他们推动实现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
改革派认为,如果没有财产权,农民和城市居民在面对房屋、土地被以很少赔偿或无偿征收时,都无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财产。
1949年内战结束后,执掌政权的中共废除了土地和财产所有权。推动中国经济起飞的1980年代的农业改革以及1990年代的住房私有化,留下了一个土地使用权出让、租用的拼拼凑凑的局面,没有规定完整所有权。
随着中国东部城市温州部分20年期限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即将到期,这类不到位的权宜措施在经济不景气之际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深圳以及其他沿海城市,上世纪90年代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也将很快到期——尽管更为普遍的70年产权意味着,大多数这一代的城市房主将把这一问题留给自己的后代。
根据市政府的一份文件,温州要求房主支付最高相当于房价三分之一的费用为土地使用权续期,这在中国各地引发了强烈抗议。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Property Law)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并未具体说明续期标准。
当时,“在这一问题上,专家和人大代表意见分歧非常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Beihang University)物权法专家周友军说,“为了加快物权法的制定,他们决定搁置这些争议。当时的想法是等等看,但没想到这一问题这么快就出现了。”
长期使用权在许多国家都很常见,但都伴有完善的续期程序。但在中国,相对较新的产权法律概念为争议及不同的解释开启了大门。许多中国人购买房产的期望是,长期使用权将来能转化为完整所有权。
“这一法律空白促使人们重新审视自己名下财产权的不确定性,”广州社科院研究员史啸虎说,“这种立法上的空白对一个法治国家而言简直难以想象。”
在农村,一波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前景可能被证明更加棘手。大多数中国农民耕种的土地都是30年使用权(从1980年代后期至1990年代后期算起),这些使用权通常由家庭、村或集体所有,几乎从不归个人所有。
近10年前,中国土地改革派未能实现完整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化,尽管他们推动实现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
改革派认为,如果没有财产权,农民和城市居民在面对房屋、土地被以很少赔偿或无偿征收时,都无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