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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成员,即我们俗称的村官,以及村里具有一定领导、管理职务的人员。这些人员是最基层的农村干部群体,掌握着农村政务,作用举足轻重。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的大幅度增加以及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村经济发展脚步越来越快,农村基层组织也掌握着更多的集体资金和资源。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发生,并且呈现新形态,影响了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实现及农村经济发展。从2008年至今,甘肃省平凉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涉案人数,占总人数的35%。
案件分析
土地征用领域
在平凉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李志祥贪污一案中,李志祥身为四十铺镇二十铺村党支部书记,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将征用土地款及青苗补偿费不入账,违反财务制度支出的手段,非法侵占国家财物3万余元。此外,原平凉市二十铺村出纳卫志智贪污一案中,卫志智将征地款中的8万余元计入该村账户,另将剩余的2万元据为己有,造成恶劣影响。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征用是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的一项重要措施,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以及土地征用补偿的不规范性,造成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利用职权受贿、贪污的案件时有发生。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侵吞、私分、挪用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案件也逐年增多。
退耕还林领域
2008年以来,平凉市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关于重点关注涉农专项资金检查的指导精神,对县域所有涉及退耕还林项目的乡镇村组进行了走访排查。在平凉市崆峒区土谷堆村干部白俊兴挪用公款一案中,白俊兴在管理经手国家发放的退耕还林款、粮食补助款、农资综合补助款等惠农资金期间,将属于该村集体土地面积上的退耕还林款7万余元存入个人账户。此外,平凉市崆峒区大张村在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中,时任该村委会主任的温彦平、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的李建学,从2004年至2008年在规划退耕还林土地面积的过程中,二人私自侵吞国家拨付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金3万余元。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所实施的一项重大战略工程。近年来,平凉地区把退耕还林作为当地农业结构调整的契机和农民增收的经济点。实施退耕还林以来,已初步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由于林业干部有规划、验收的职权,村组干部有机会提供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所以在整个退耕还林过程中,受到利益驱动,形成风险漏洞,双方互相利用、弄虚作假,违反退耕还林政策,骗取钱粮补助款。
工程建设领域
原平凉市崆峒区泾滩村党总支书记贾秀丽、总支委员卯向东、村委会委员武四平三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2006年至2010年间,从该村修建的单家川小区商品楼、安置楼工程中,分别收受多名建筑开发商贿赂款共36万余元,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建起一批工程,倒下一批干部”,这是多年来工程建设领域一个痛心疾首的老问题。尽管政府采取透明化的制度措施,大大减少了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机会,但在农村工程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贿赂之风恶性蔓延。平凉市近年来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中,从工程预算到规划设计,从工程施工招投标到办理工程签证,从材料设备选购到质量监督,从工程竣工验收到工程款结算等诸多环节,都客观的存在着产生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条件,稍有不慎,就容易滋生腐败。
问题症结
症结一:犯罪领域扩大
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完善,对农村改造建设的大力投资,农村经济建设获得快速发展。2008年以来,平凉地区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不但多发于土地征用领域,并且逐渐向工程建设、退耕还林、医疗卫生、灾后重建等新领域发展延伸。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更为突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手中掌握着权力,对本辖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项目承包、资金拨付、工程款结算、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等环节拥有决定权,但监督管理制约机制缺失或不健全,为违法违纪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症结二:立法缺陷,监督缺位
虽然修订后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采取了列举式规定,将村干部在从事某些行为时可界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村级组织职能繁多,“公务”与“村务”、“党务”错综混杂,难以区分,因而造成主体难分、罪名难定、管辖权无法明确的窘境。当一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涉嫌犯罪时,对其管辖权的不明确,是造成打击此类人员职务犯罪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人员职位不高,权力却不小,在重大事项上一人说了算。在处理具体事务中,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拥有较大的决定权,有关的决策人员、经办人员也具有自主权,出现了村级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私有化的现象。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农村基层更是如此。从目前的体制来看,政府部门还没有建立起对村委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制,也未开展对村委会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核监督工作,导致对村委会权力行使的制约及监督不到位。
症结三:法律意识淡薄
近年来所查处的案件显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人员占到涉案总人数的一半以上。有些农村干部缺乏应有的从政道德修养,法律意识淡薄,自律意识薄弱,“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错误思想严重,将权力作为以权谋私的工具。例如在土地征用中,有的村干部认为自己从事土地管理工作很辛苦,用“土地补偿款”给自己购买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报销个人费用等行为是理所应当的。在被查处的村干部中,绝大部分仅有初中文化程度,他们将当官作为牟利发财的捷径,加之法律观念淡薄,存在侥幸的冒险心理,认为即使被发现查处,也可以拒不承认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导致其敢于借工作之便,采用各种手段,达到贪占公款的目的。 预防对策
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公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经济层面上的腐败,已经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的公平规则。构建社会和谐的前提是稳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权力层面上的腐败,已经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的稳定秩序。要构建和谐社会,就不能对农村社会的这种不和谐音符充耳不闻;农村要实现社会和谐,就不能对藏身于反腐败“真空”地带的“村官腐败”视而不见。全社会各阶层、各有关部门都有责任、有义务下决心、花大力气从根本上铲除这种不和谐音符。
对策一:打防一体,双管齐下
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要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当前,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立足自身职能,严肃查办侵犯农民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救灾、扶贫、移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问题,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惩治,不能手软。通过履行检察职能,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强化打击力度的同时,检察机关应协助基层村委进行制度建设,同时积极开展法律服务,深入村镇开展法律宣传,并带案下访摸查线索,接受群众的各类控告、举报,统筹开展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举报线索排查评估工作。坚持做好“三个关注”,即关注上访、尤其是村民署名举报和集体上访,从村民的诉求中发现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蛛丝马迹”;关注农村土地征地情况,从中发现线索;关注涉农资金来源渠道较多的农业、林业、水利等单位,着力发现在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发放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还应立足检察职能,对发案单位或类似职能部门进行走访,主动帮助其对工作流程、规章制度进行审查,评估风险,并写出审查报告,分析管理漏洞,提供解决对策,从而有效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为确保涉农资金的安全使用,建设文明、和谐、富裕的新农村作出积极贡献。
对策二:提升素质,廉洁入心
对农村基层干部要开展经常性的党性教育、法律知识培训,以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警示教育。通过对查实的基层干部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曝光,以案释法,起到警钟长鸣的作用。认真执行基层干部民主选举、任职前教育制度。基层党支部应经常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谈心、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活动,强化为民服务意识,防止权力的滥用。
少数村干部整体素质难以担当领导村民发展经济的重任,极个别的甚至不具备正确处理村务的能力。因此,对农村“两委”班子岗位培训要及时。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束后,各乡镇要及时对全体村干部集中或分批进行岗位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培训。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特别是在选举村干部时,村民一定要行使好自己的选举权,把那些政治立场坚定、德才兼备、为官清廉、能带领广大群众脱贫致富、百姓信赖的人推举到村干部岗位上来。
编辑:施杨 [email protected]
案件分析
土地征用领域
在平凉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李志祥贪污一案中,李志祥身为四十铺镇二十铺村党支部书记,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将征用土地款及青苗补偿费不入账,违反财务制度支出的手段,非法侵占国家财物3万余元。此外,原平凉市二十铺村出纳卫志智贪污一案中,卫志智将征地款中的8万余元计入该村账户,另将剩余的2万元据为己有,造成恶劣影响。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征用是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的一项重要措施,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以及土地征用补偿的不规范性,造成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利用职权受贿、贪污的案件时有发生。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侵吞、私分、挪用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案件也逐年增多。
退耕还林领域
2008年以来,平凉市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关于重点关注涉农专项资金检查的指导精神,对县域所有涉及退耕还林项目的乡镇村组进行了走访排查。在平凉市崆峒区土谷堆村干部白俊兴挪用公款一案中,白俊兴在管理经手国家发放的退耕还林款、粮食补助款、农资综合补助款等惠农资金期间,将属于该村集体土地面积上的退耕还林款7万余元存入个人账户。此外,平凉市崆峒区大张村在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中,时任该村委会主任的温彦平、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的李建学,从2004年至2008年在规划退耕还林土地面积的过程中,二人私自侵吞国家拨付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金3万余元。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所实施的一项重大战略工程。近年来,平凉地区把退耕还林作为当地农业结构调整的契机和农民增收的经济点。实施退耕还林以来,已初步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由于林业干部有规划、验收的职权,村组干部有机会提供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所以在整个退耕还林过程中,受到利益驱动,形成风险漏洞,双方互相利用、弄虚作假,违反退耕还林政策,骗取钱粮补助款。
工程建设领域
原平凉市崆峒区泾滩村党总支书记贾秀丽、总支委员卯向东、村委会委员武四平三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2006年至2010年间,从该村修建的单家川小区商品楼、安置楼工程中,分别收受多名建筑开发商贿赂款共36万余元,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建起一批工程,倒下一批干部”,这是多年来工程建设领域一个痛心疾首的老问题。尽管政府采取透明化的制度措施,大大减少了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机会,但在农村工程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贿赂之风恶性蔓延。平凉市近年来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中,从工程预算到规划设计,从工程施工招投标到办理工程签证,从材料设备选购到质量监督,从工程竣工验收到工程款结算等诸多环节,都客观的存在着产生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条件,稍有不慎,就容易滋生腐败。
问题症结
症结一:犯罪领域扩大
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完善,对农村改造建设的大力投资,农村经济建设获得快速发展。2008年以来,平凉地区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不但多发于土地征用领域,并且逐渐向工程建设、退耕还林、医疗卫生、灾后重建等新领域发展延伸。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更为突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手中掌握着权力,对本辖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项目承包、资金拨付、工程款结算、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等环节拥有决定权,但监督管理制约机制缺失或不健全,为违法违纪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症结二:立法缺陷,监督缺位
虽然修订后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采取了列举式规定,将村干部在从事某些行为时可界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村级组织职能繁多,“公务”与“村务”、“党务”错综混杂,难以区分,因而造成主体难分、罪名难定、管辖权无法明确的窘境。当一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涉嫌犯罪时,对其管辖权的不明确,是造成打击此类人员职务犯罪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人员职位不高,权力却不小,在重大事项上一人说了算。在处理具体事务中,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拥有较大的决定权,有关的决策人员、经办人员也具有自主权,出现了村级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私有化的现象。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农村基层更是如此。从目前的体制来看,政府部门还没有建立起对村委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制,也未开展对村委会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核监督工作,导致对村委会权力行使的制约及监督不到位。
症结三:法律意识淡薄
近年来所查处的案件显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人员占到涉案总人数的一半以上。有些农村干部缺乏应有的从政道德修养,法律意识淡薄,自律意识薄弱,“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错误思想严重,将权力作为以权谋私的工具。例如在土地征用中,有的村干部认为自己从事土地管理工作很辛苦,用“土地补偿款”给自己购买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报销个人费用等行为是理所应当的。在被查处的村干部中,绝大部分仅有初中文化程度,他们将当官作为牟利发财的捷径,加之法律观念淡薄,存在侥幸的冒险心理,认为即使被发现查处,也可以拒不承认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导致其敢于借工作之便,采用各种手段,达到贪占公款的目的。 预防对策
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公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经济层面上的腐败,已经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的公平规则。构建社会和谐的前提是稳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权力层面上的腐败,已经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的稳定秩序。要构建和谐社会,就不能对农村社会的这种不和谐音符充耳不闻;农村要实现社会和谐,就不能对藏身于反腐败“真空”地带的“村官腐败”视而不见。全社会各阶层、各有关部门都有责任、有义务下决心、花大力气从根本上铲除这种不和谐音符。
对策一:打防一体,双管齐下
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要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当前,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立足自身职能,严肃查办侵犯农民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救灾、扶贫、移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问题,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惩治,不能手软。通过履行检察职能,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强化打击力度的同时,检察机关应协助基层村委进行制度建设,同时积极开展法律服务,深入村镇开展法律宣传,并带案下访摸查线索,接受群众的各类控告、举报,统筹开展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举报线索排查评估工作。坚持做好“三个关注”,即关注上访、尤其是村民署名举报和集体上访,从村民的诉求中发现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蛛丝马迹”;关注农村土地征地情况,从中发现线索;关注涉农资金来源渠道较多的农业、林业、水利等单位,着力发现在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发放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还应立足检察职能,对发案单位或类似职能部门进行走访,主动帮助其对工作流程、规章制度进行审查,评估风险,并写出审查报告,分析管理漏洞,提供解决对策,从而有效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为确保涉农资金的安全使用,建设文明、和谐、富裕的新农村作出积极贡献。
对策二:提升素质,廉洁入心
对农村基层干部要开展经常性的党性教育、法律知识培训,以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警示教育。通过对查实的基层干部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曝光,以案释法,起到警钟长鸣的作用。认真执行基层干部民主选举、任职前教育制度。基层党支部应经常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谈心、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活动,强化为民服务意识,防止权力的滥用。
少数村干部整体素质难以担当领导村民发展经济的重任,极个别的甚至不具备正确处理村务的能力。因此,对农村“两委”班子岗位培训要及时。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束后,各乡镇要及时对全体村干部集中或分批进行岗位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培训。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特别是在选举村干部时,村民一定要行使好自己的选举权,把那些政治立场坚定、德才兼备、为官清廉、能带领广大群众脱贫致富、百姓信赖的人推举到村干部岗位上来。
编辑:施杨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