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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学生学习和学者研究的地方,高校本应该是一个充满学术氛围的环境。然而,现实生活中的高校却是充满行政化现象,高校的出发点和核心功能被严重扭曲,严重影响了高校的发展。作为教育界关注的热点问题,高校去行政化在我国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也被着重提及,我国依法治校进程的逐渐加快,因此本文从完善教育法的角度对高校行政化改革进行探析与思考。
关键词:去行政化;高等教育法;改革
1 基本概念
如何通过高等教育法完善去行政化的前提,是要了解依法治校的概念,即学校在我国现有法律和发展精神之下,根据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条例,对学校的大小事务行使相应的职责,这个概念包含两层含义:1.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以法律对高校开展工作;2.学校自身的管理主体对学校的大小事务进行管理。
2 我国高校的行政化与去行政化
2.1.表现
高校行政化主要是指高校在行使行政功能时的异化现象,即违背初衷、官僚化的在高校中进行工作,强调等级控制和命令的强硬执行,从而保证自上而下的统一性的行政效率。其局限性在于忽略了高校作為学术机构的特性,使得学术与行政范围混淆不清,将其完全对比行政单位进行管理,使得行政对学术事物产生过多的干扰。
因此高校进行去行政化,便要通过完善高等教育法来对学校的一些问题进行改革。
2.2产生原因
由于我国教育行政机构通常拥有决策权和管理权,使得各高校并不具备自主决策的权利,在自上而下的行政决策中,有时并不符合每个高校的具体情况,高校只能根据政府文件进行决策,使得高校无法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情况进行改变。
这种行政体系会导致对教育以及人才的评判是根据行政完成的好坏而决定,而不是高校所擅长的教育和学术领域,使得教育和科研人员无法全身的投入到自己专业领域,只能为了实现指标而努力。
2.3改革的困难
由于高校的资源通常来源于政府的拨款,因此大学的行政管理层对于这种管理体系已经颇为熟悉,不再进行教育模式的改革,也可以延续传统的教育教学工作,因此高校行政层对于去行政化的改革也不够积极。
教育体制本身也会对此产生影响,随着政府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管制,高校的绝大多数办学权利由政府层面进行管制,因此高校的行政化则是来源于高等教育管理的行政化,因此去行政化的根本就是要改变高等教育管理行政化对高校的消极影响。
3 去行政化改革的途径
3.1自我反思
首先,立法机构、政府以及高校管理者要充分意识到我国高校行政化的严重性,其终将导致人才匮乏、学术进展被拖累的局面。因此,我们应从制度和文化的角度去促进去政治化,通过高校机制和大学组织文化的方面进行改革。
3.2国外启示
法国,作为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其高校在受到议会管制的同时,具备一定的自主权。法国的教授在学校的事务管理中有着重要地位,同时对政府高层的决议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参与进政府的决策之中。2009年制定的《大学自由与责任法》以及之前一系列的法律颁布与执行,避免政府机构过多的干涉和高等教育相关的事宜,从而使得高校根据法律行使自治权,促进高校的去行政化。
3.3具体对策
完善高等教育法,从法律上将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划定清楚,通过依法治校赋予高校办学自主权。
首先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从国家的层面进行立法,通过专门的教育法律《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规范性文件,为高校教育创造更为合适的教学环境和科研平台。依法治校要根据《高等教育法》来达到教育的预期目标,完成我国的高等教育。学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和自身情况、社会的发展趋势来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例如《规章制度制定暂行办法》,从而为规章制度的设定设置规范,保障规章制度严肃性和统一性的同时,不失高校特点的科学性以及学术性。积极鼓励师生提出自己的建议,参与制度的设立。一旦在高校和政府共同监督下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整个高校,上至管理层,下到学生员工都要严格遵守,做到高校教育的去行政化。
在国家进行立法的同时,高校内部也要进行立规,在完善法律的同时,还要转变政府的职能。政府的不随意性、长效性的特点意味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不能过于偏激,在进行改革时要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的发展趋势,从顶层设计为出发点,界定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具体关系与界限,通过打造“政府——社会——高校”的新型模式,促进高校的去行政化。
4 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教育体制在实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行政权力滥用等现象,即将高校看作行政部门进行看待,对其实施行政化的管理,忽视了高校作为学术机构的重要性。因此,高校急需通过完善高等教育法来推动去行政化的改革,坚持以人为核心,以学术为出发点,在社会中传播学术以及新思想,更好的将人才、创新成果和学术进步流向社会,这也是完善高等教育法促进学校去行政化的根本目的。
参考文献:
[1]谭正航. 以高等教育法的完善促进高校去行政化改革[J]. 高教发展与评估,2010,26(5):41-47.
[2]崔晓旭.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对中国高校去行政化的启示[D]. 山东:山东大学,2016.
关键词:去行政化;高等教育法;改革
1 基本概念
如何通过高等教育法完善去行政化的前提,是要了解依法治校的概念,即学校在我国现有法律和发展精神之下,根据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条例,对学校的大小事务行使相应的职责,这个概念包含两层含义:1.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以法律对高校开展工作;2.学校自身的管理主体对学校的大小事务进行管理。
2 我国高校的行政化与去行政化
2.1.表现
高校行政化主要是指高校在行使行政功能时的异化现象,即违背初衷、官僚化的在高校中进行工作,强调等级控制和命令的强硬执行,从而保证自上而下的统一性的行政效率。其局限性在于忽略了高校作為学术机构的特性,使得学术与行政范围混淆不清,将其完全对比行政单位进行管理,使得行政对学术事物产生过多的干扰。
因此高校进行去行政化,便要通过完善高等教育法来对学校的一些问题进行改革。
2.2产生原因
由于我国教育行政机构通常拥有决策权和管理权,使得各高校并不具备自主决策的权利,在自上而下的行政决策中,有时并不符合每个高校的具体情况,高校只能根据政府文件进行决策,使得高校无法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情况进行改变。
这种行政体系会导致对教育以及人才的评判是根据行政完成的好坏而决定,而不是高校所擅长的教育和学术领域,使得教育和科研人员无法全身的投入到自己专业领域,只能为了实现指标而努力。
2.3改革的困难
由于高校的资源通常来源于政府的拨款,因此大学的行政管理层对于这种管理体系已经颇为熟悉,不再进行教育模式的改革,也可以延续传统的教育教学工作,因此高校行政层对于去行政化的改革也不够积极。
教育体制本身也会对此产生影响,随着政府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管制,高校的绝大多数办学权利由政府层面进行管制,因此高校的行政化则是来源于高等教育管理的行政化,因此去行政化的根本就是要改变高等教育管理行政化对高校的消极影响。
3 去行政化改革的途径
3.1自我反思
首先,立法机构、政府以及高校管理者要充分意识到我国高校行政化的严重性,其终将导致人才匮乏、学术进展被拖累的局面。因此,我们应从制度和文化的角度去促进去政治化,通过高校机制和大学组织文化的方面进行改革。
3.2国外启示
法国,作为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其高校在受到议会管制的同时,具备一定的自主权。法国的教授在学校的事务管理中有着重要地位,同时对政府高层的决议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参与进政府的决策之中。2009年制定的《大学自由与责任法》以及之前一系列的法律颁布与执行,避免政府机构过多的干涉和高等教育相关的事宜,从而使得高校根据法律行使自治权,促进高校的去行政化。
3.3具体对策
完善高等教育法,从法律上将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划定清楚,通过依法治校赋予高校办学自主权。
首先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从国家的层面进行立法,通过专门的教育法律《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规范性文件,为高校教育创造更为合适的教学环境和科研平台。依法治校要根据《高等教育法》来达到教育的预期目标,完成我国的高等教育。学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和自身情况、社会的发展趋势来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例如《规章制度制定暂行办法》,从而为规章制度的设定设置规范,保障规章制度严肃性和统一性的同时,不失高校特点的科学性以及学术性。积极鼓励师生提出自己的建议,参与制度的设立。一旦在高校和政府共同监督下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整个高校,上至管理层,下到学生员工都要严格遵守,做到高校教育的去行政化。
在国家进行立法的同时,高校内部也要进行立规,在完善法律的同时,还要转变政府的职能。政府的不随意性、长效性的特点意味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不能过于偏激,在进行改革时要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的发展趋势,从顶层设计为出发点,界定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具体关系与界限,通过打造“政府——社会——高校”的新型模式,促进高校的去行政化。
4 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教育体制在实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行政权力滥用等现象,即将高校看作行政部门进行看待,对其实施行政化的管理,忽视了高校作为学术机构的重要性。因此,高校急需通过完善高等教育法来推动去行政化的改革,坚持以人为核心,以学术为出发点,在社会中传播学术以及新思想,更好的将人才、创新成果和学术进步流向社会,这也是完善高等教育法促进学校去行政化的根本目的。
参考文献:
[1]谭正航. 以高等教育法的完善促进高校去行政化改革[J]. 高教发展与评估,2010,26(5):41-47.
[2]崔晓旭.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对中国高校去行政化的启示[D]. 山东:山东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