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今年77岁的高耀洁原是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妇科教授,这些年来,她一直在防治艾滋病的事业中奔劳,乐此不疲。十几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使她拥有了“民间防艾第一人”的称号。并先后获得世界卫生大会2001年度“乔纲森.曼恩健康奖”、有“亚洲诺贝尔奖”之称的2003年度“拉蒙 麦格赛赛奖”。不久前,她却因散发自费编印的“防艾”宣传材料,惹来了一场官司
高耀洁:“引火烧身”
高耀洁被诉侵权,缘于她编写的《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宣传资料中的一篇文章。从1996年以来,这些资料已出了15期,给高耀洁惹来官司的是第13期的一篇文章。在这篇名为《你诈骗艾滋病病人的钱财不感到羞愧吗?》的文章中,高耀洁愤怒地指责诈取艾滋病病人财物的不法行径。
使高耀洁教授“引火烧身”的是这样一段话:“这些骗子何许人也?有无业游民,有庸医,有游医,还有干部、工人,他们并没有读过医学院校,更无行医资格,竟然敢说:我研制的中药对病毒在人体外试验杀伤率两分钟为100%。就利用这些假话胡骗乱吹,盯住艾滋病病人不放,其目的很清楚,出售‘神药’,大肆牟取暴利,以饱私囊。”“某省有对非医务人员夫妇,二人自制药酒治疗艾滋病,他说:中国人莫被西方人艾滋病不可治的狂言吓破了胆,艾滋病最好治!此人有些文采,会玩弄笔墨……抄了不少莫名其妙的中药品名,自命不凡地研究医治艾滋病的神药,并称此药对治疗艾滋病有奇效。”
就是这段话让高耀洁惹上了官司,而把高耀洁推上被告席的人,叫李德敏。自称是“民间药物后提到,“在湖北省襄樊市有个敏芝气味科学研究所,所里的李德敏、韩玉芝老夫妇专门从事植物消毒剂的研究,一种可以内服的药酒能100%地杀灭细菌。”
李德敏在自己的资料中说,服了他的药酒之后,病人“体温全部恢复正常”、“16天之内止泻,再未腹泻过”;“6人腋下及腹股沟淋巴肿大,服药24天后全消”、“有两人患全身性单纯疱疹,服药16天内全消,再未出现过”。研究者”的李德敏,认为高耀洁的宣传材料中有两处影射了自己。
李德敏:自命不凡
李德敏是湖北省建工集团土木建筑公司的退休工人,今年66岁。他将自己的事业称之为“气味医学研究”。他说,他已进行药物研究20多年,与妻子韩玉芝在湖北襄樊开了一个“敏芝气味科学研究所”。李德敏表示自己长期研究气味医学的最主要成果之一,是一种被称为“敏芝异味消”的产品,李德敏认为,“敏芝异味消”不仅具有消毒、保健等功效,甚至对艾滋病的治疗也有奇效。
李德敏在他的《艾滋病应该最好治》、《实践出真知,有人说艾滋病人最好治》等小册子中,列举了“艾滋病最好治”的理由,其一为“艾滋病病毒生命力最弱,任何消毒剂都能消灭它。它曝露于阳光下8分钟即死光,问题难在没有可以内服或注射的消毒剂。”然
2001年夏天,李德敏开始免费给一些艾滋病患者发放散装的药酒(敏芝异味消)。
法庭上:双方交锋
2003年9月16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民事案件,法庭上,李德敏举证说,高耀洁散发的《预防艾滋病的知识》等材料已经不点名地攻击了他,给他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李德敏因此要求高耀洁停止侵权,向他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在豫、鄂两省的不良影响,并赔偿名誉损失费两万元,支付诉讼费用。而高耀洁的代理人认为:宣传材料并没有点李德敏的名字,更没有对李德敏构成侵权。
针对李德敏向艾滋病人送药酒一事,高耀洁的4位证人(均为艾滋病感染者)当庭作证,否定了药酒的疗效。证人甲陈述,其母服用了李德敏的药酒后,仅仅一个多月就去世了。
高耀洁的代理人在代理词中说,本案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犯。第一,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原告指控被告的《你诈骗艾滋病病人的钱财不感到羞愧吗?》一文,被告的立意高、观点明,通篇举例说明目前社会上江湖骗子企图借所谓发明的药物治疗艾滋病患者来骗钱的危害性。被告并未实指某某人,而是泛指一些江湖骗子的欺骗手法,被告揭露江湖骗子违反科学的行为是正义的举措。 第二,被告的行为不违法。被告作为一名医生,对违反科学、违反医学常识的社会现象进行斥责,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你可以吹得天花乱坠,难道被告就不可以针锋相对地驳斥吗?被告的言行不违法,而且应该大力弘扬。
第三,被告在宣传资料中并未直接点名,是原告自我对号入座。
第四,由于原告的“胡骗乱吹”,从而促使自己的社会地位贬低,并非由于被告以科学的态度所写的宣传材料所造成的。原告的“果”和被告的“因”无任何联系。
高耀洁的代理人还认为,被告的“宣传材料”是本着追求科学真理的态度,对社会上一些江湖骗子的揭露和谴责,从而告减人们提高警惕。高耀洁的宣传材料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有益于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感染者,并不构成对李德敏的名誉侵害,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恳请人民法院驳回李德敏的诉讼请求。
高耀洁认为李德敏在诉状中采用嘲讽挖苦的言辞对其进行攻击,对她的名誉造成极大侵害,将保留适时通过法律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恳求通过法律查明事实,还她清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耀洁在传单中所引事例均系泛指,并未直接指出李德敏之名,高耀洁在主观上无侵权故意或过失,传单中也未有贬损李德敏名誉的内容,其行为不具备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李德敏亦无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相关事实。因此,李德敏所诉侵权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李德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元,由李德敏负担。
2003年10月28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了这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法律是公正的,高耀洁胜诉了。
高耀洁:“引火烧身”
高耀洁被诉侵权,缘于她编写的《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宣传资料中的一篇文章。从1996年以来,这些资料已出了15期,给高耀洁惹来官司的是第13期的一篇文章。在这篇名为《你诈骗艾滋病病人的钱财不感到羞愧吗?》的文章中,高耀洁愤怒地指责诈取艾滋病病人财物的不法行径。
使高耀洁教授“引火烧身”的是这样一段话:“这些骗子何许人也?有无业游民,有庸医,有游医,还有干部、工人,他们并没有读过医学院校,更无行医资格,竟然敢说:我研制的中药对病毒在人体外试验杀伤率两分钟为100%。就利用这些假话胡骗乱吹,盯住艾滋病病人不放,其目的很清楚,出售‘神药’,大肆牟取暴利,以饱私囊。”“某省有对非医务人员夫妇,二人自制药酒治疗艾滋病,他说:中国人莫被西方人艾滋病不可治的狂言吓破了胆,艾滋病最好治!此人有些文采,会玩弄笔墨……抄了不少莫名其妙的中药品名,自命不凡地研究医治艾滋病的神药,并称此药对治疗艾滋病有奇效。”
就是这段话让高耀洁惹上了官司,而把高耀洁推上被告席的人,叫李德敏。自称是“民间药物后提到,“在湖北省襄樊市有个敏芝气味科学研究所,所里的李德敏、韩玉芝老夫妇专门从事植物消毒剂的研究,一种可以内服的药酒能100%地杀灭细菌。”
李德敏在自己的资料中说,服了他的药酒之后,病人“体温全部恢复正常”、“16天之内止泻,再未腹泻过”;“6人腋下及腹股沟淋巴肿大,服药24天后全消”、“有两人患全身性单纯疱疹,服药16天内全消,再未出现过”。研究者”的李德敏,认为高耀洁的宣传材料中有两处影射了自己。
李德敏:自命不凡
李德敏是湖北省建工集团土木建筑公司的退休工人,今年66岁。他将自己的事业称之为“气味医学研究”。他说,他已进行药物研究20多年,与妻子韩玉芝在湖北襄樊开了一个“敏芝气味科学研究所”。李德敏表示自己长期研究气味医学的最主要成果之一,是一种被称为“敏芝异味消”的产品,李德敏认为,“敏芝异味消”不仅具有消毒、保健等功效,甚至对艾滋病的治疗也有奇效。
李德敏在他的《艾滋病应该最好治》、《实践出真知,有人说艾滋病人最好治》等小册子中,列举了“艾滋病最好治”的理由,其一为“艾滋病病毒生命力最弱,任何消毒剂都能消灭它。它曝露于阳光下8分钟即死光,问题难在没有可以内服或注射的消毒剂。”然
2001年夏天,李德敏开始免费给一些艾滋病患者发放散装的药酒(敏芝异味消)。
法庭上:双方交锋
2003年9月16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民事案件,法庭上,李德敏举证说,高耀洁散发的《预防艾滋病的知识》等材料已经不点名地攻击了他,给他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李德敏因此要求高耀洁停止侵权,向他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在豫、鄂两省的不良影响,并赔偿名誉损失费两万元,支付诉讼费用。而高耀洁的代理人认为:宣传材料并没有点李德敏的名字,更没有对李德敏构成侵权。
针对李德敏向艾滋病人送药酒一事,高耀洁的4位证人(均为艾滋病感染者)当庭作证,否定了药酒的疗效。证人甲陈述,其母服用了李德敏的药酒后,仅仅一个多月就去世了。
高耀洁的代理人在代理词中说,本案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犯。第一,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原告指控被告的《你诈骗艾滋病病人的钱财不感到羞愧吗?》一文,被告的立意高、观点明,通篇举例说明目前社会上江湖骗子企图借所谓发明的药物治疗艾滋病患者来骗钱的危害性。被告并未实指某某人,而是泛指一些江湖骗子的欺骗手法,被告揭露江湖骗子违反科学的行为是正义的举措。 第二,被告的行为不违法。被告作为一名医生,对违反科学、违反医学常识的社会现象进行斥责,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你可以吹得天花乱坠,难道被告就不可以针锋相对地驳斥吗?被告的言行不违法,而且应该大力弘扬。
第三,被告在宣传资料中并未直接点名,是原告自我对号入座。
第四,由于原告的“胡骗乱吹”,从而促使自己的社会地位贬低,并非由于被告以科学的态度所写的宣传材料所造成的。原告的“果”和被告的“因”无任何联系。
高耀洁的代理人还认为,被告的“宣传材料”是本着追求科学真理的态度,对社会上一些江湖骗子的揭露和谴责,从而告减人们提高警惕。高耀洁的宣传材料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有益于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感染者,并不构成对李德敏的名誉侵害,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恳请人民法院驳回李德敏的诉讼请求。
高耀洁认为李德敏在诉状中采用嘲讽挖苦的言辞对其进行攻击,对她的名誉造成极大侵害,将保留适时通过法律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恳求通过法律查明事实,还她清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耀洁在传单中所引事例均系泛指,并未直接指出李德敏之名,高耀洁在主观上无侵权故意或过失,传单中也未有贬损李德敏名誉的内容,其行为不具备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李德敏亦无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相关事实。因此,李德敏所诉侵权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李德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元,由李德敏负担。
2003年10月28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了这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法律是公正的,高耀洁胜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