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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地下水的饮用水水源非常重要,如果受到污染后会对人类的生命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由于地下水污染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长期且难以恢复的,所以其最终会直接或间接地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影响。中国地下水污染正在由点状、条带状向面状扩散,由浅层向深层渗透,由城市向周边蔓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地下水监测工作而越来越重要,在未来工作中我们要与时俱进,进一步将地下水监测网络优化,要紧密围绕城市经济和产业发展动向合理布局,防止产业开发中不可预知的因素對地下水造成污染。
[关键词]地下水监测;地质环境;布局;规划
中图分类号:P64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5-0331-01
1中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问题分析
1.1存在法律空白
中国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起步晚,立法相对滞后,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的出台是首次涉及地下水环境保护的法律,2000年配套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省、市、区地方性法规大多数于2005年以后才制定,且更主要关注的是地下水资源,涉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条款较少,且多局限于《水污染防治法》的已有规定。中国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存在一些空白,首先,目前中国尚未对浅井排放、高压水井排放行为作出任何法律规定。地下排污主要包括3种方式,渗坑、渗井排放,浅井水层排放,高压深井排放,而相关法律法规对后2种排污方式均未作出禁止规定。其次,地下水污染技术标准和规范严重滞后,与现实需求脱节。如最重要的《地下水质量标准》于1993年制定,已23年未更新。再次,对因渎职或失职导致地下水水质不达标时相关部门责任的追究范围、形式等,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1.2地下排污处罚力度不足
地下水污染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最主要的是追究污染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相对较少,追究刑事责任的门槛较高,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相对偏轻,难以弥补生态损失。第一,行政处罚力度低。《水污染防治法》对地下排污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消除污染及代履行等方式,最常使用的处罚方式是处以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实际上肇事企业地下排污被罚款数额远远低于其治污成本,地下水污染的生态损失、治理难度等远远高于地表水污染,罚款金额相对造成的污染损失和治理费用只是杯水车薪。只有加大处罚力度,迫使企业的违法成本高于地下水生态损失和治理费用,才能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让企业遵纪守法。第二,民事赔偿难度大、标准低。一般意义的民事赔偿范围主要是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在地下水污染侵权中,财产损失相对明显,人身损害则较难评估,而因地下水污染对人体造成的潜在损害更是无法评估,因此地下水污染对人身损害造成的民事赔偿难度大、金额低,远远不能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第三,刑事处罚威慑不足。污染环境罪量刑偏轻,难以起到刑法的威慑作用,难以有效预防地下水污染事故,不利于打击破坏地下水污染犯罪。
1.3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不明
《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均规定了中国地下水的监管体制。《水法》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内的水污染防治管理和监督工作。两部法律规定的水资源监督管理机关不同,存在多头管理和交叉管理的现象,导致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工作严重脱节。对地下水进行管理和保护的部门涉及水利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各管理部门未对地下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责任进行明确分工,部分职能交叉重复,各部门之间也缺乏有效的综合执法机制,法律上人为地将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割裂,造成多头管理的现象和监管责任不明的后果。
2地下水环境监测布局
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地下水监测网。区域控制性监测网是国家级,主要在全省121个县市区的中心区部署,其中,所有地级市市区主要污染区、重要水源地、工业园区、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突出的区域作为控制性监测的重点地区。国家级骨干网地下水监测点全省覆盖基本实现了,其提供的地下水信息能够使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等的需求基本满足。地区性监测网是省级网,部署时考虑在国家级骨干网控制的区域内,对监测网点密度增加。同一剖面加密点,剖面之间加密线,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县区和中、小型水源地等纳入省级地下水监测网。省级网地下水监测点全省加密覆盖基本实现,其提供的地下水信息能够基本满足省级经济发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地下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等的需求,同时,为国家重大决策与有关规划提供更详实的基础依据。地下水环境监测布局应遵循“设计先行、统一部署、逐步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进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3新形势下地下水环境监测重点工作与主要任务
3.1 完善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管体制
中国的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具体而言,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监测由水利部门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由环保部门管理,地下水的地质勘查和资源监测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各部门之间存在职责相互交叉的情况,同时各部门之间缺乏综合协调机制,导致地下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混乱体制。健全地下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管体制可以弥补法律、政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不足,为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3.2 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
地下水环境监测和评价是管理和保护好地下水资源的前提,通过全国性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对地下水进行中长期的跟踪监测,可以从整体和局部准确掌握地下水资源水质和环境质量。目前中国的监测网点主要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共设地下水监测点23000多处,其中国家级监测点仅1300多处,数量不足,分布不均,尚未建立起现代化的国家级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建设和完善地下监测井网,专设地下水监测专用井,建立全国性的地下水监测网络。同时加强对重点污染区域的地下水监测,建立和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与评价服务系统,有效集成现有各部门所属的地下水监测网络,建立全国范围内地下水监测数据公用平台。
3.3建立地下水资源市场调节机制
目前中国地下水分布不均匀,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对水资源的需求不同,导致了一些缺水地区急需用水而无水,一些丰水地区的水资源反而有剩余。可以通过建立市场自动调节机制来完善水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包括:建立流域可交易水权制度、实现流域政府间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排污费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及推广污水处理设施民营化。
4结束语
总的来说,当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要不断提高,为了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我们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从而建立健全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度,以保证水资源的利用安全,将其可持续利用效率提高,同时也要对地下水不合理开采遏制,实现地下水的采补平衡,改善具体的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 赵章元.地下水污染不容忽视[J].环境经济,2006(4):39-40.
[2] 吕书君.我国地下水污染分析[J].地下水,2009,31(1):1-5.
[关键词]地下水监测;地质环境;布局;规划
中图分类号:P64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5-0331-01
1中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问题分析
1.1存在法律空白
中国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起步晚,立法相对滞后,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的出台是首次涉及地下水环境保护的法律,2000年配套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省、市、区地方性法规大多数于2005年以后才制定,且更主要关注的是地下水资源,涉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条款较少,且多局限于《水污染防治法》的已有规定。中国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存在一些空白,首先,目前中国尚未对浅井排放、高压水井排放行为作出任何法律规定。地下排污主要包括3种方式,渗坑、渗井排放,浅井水层排放,高压深井排放,而相关法律法规对后2种排污方式均未作出禁止规定。其次,地下水污染技术标准和规范严重滞后,与现实需求脱节。如最重要的《地下水质量标准》于1993年制定,已23年未更新。再次,对因渎职或失职导致地下水水质不达标时相关部门责任的追究范围、形式等,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1.2地下排污处罚力度不足
地下水污染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最主要的是追究污染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相对较少,追究刑事责任的门槛较高,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相对偏轻,难以弥补生态损失。第一,行政处罚力度低。《水污染防治法》对地下排污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消除污染及代履行等方式,最常使用的处罚方式是处以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实际上肇事企业地下排污被罚款数额远远低于其治污成本,地下水污染的生态损失、治理难度等远远高于地表水污染,罚款金额相对造成的污染损失和治理费用只是杯水车薪。只有加大处罚力度,迫使企业的违法成本高于地下水生态损失和治理费用,才能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让企业遵纪守法。第二,民事赔偿难度大、标准低。一般意义的民事赔偿范围主要是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在地下水污染侵权中,财产损失相对明显,人身损害则较难评估,而因地下水污染对人体造成的潜在损害更是无法评估,因此地下水污染对人身损害造成的民事赔偿难度大、金额低,远远不能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第三,刑事处罚威慑不足。污染环境罪量刑偏轻,难以起到刑法的威慑作用,难以有效预防地下水污染事故,不利于打击破坏地下水污染犯罪。
1.3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不明
《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均规定了中国地下水的监管体制。《水法》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内的水污染防治管理和监督工作。两部法律规定的水资源监督管理机关不同,存在多头管理和交叉管理的现象,导致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工作严重脱节。对地下水进行管理和保护的部门涉及水利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各管理部门未对地下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责任进行明确分工,部分职能交叉重复,各部门之间也缺乏有效的综合执法机制,法律上人为地将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割裂,造成多头管理的现象和监管责任不明的后果。
2地下水环境监测布局
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地下水监测网。区域控制性监测网是国家级,主要在全省121个县市区的中心区部署,其中,所有地级市市区主要污染区、重要水源地、工业园区、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突出的区域作为控制性监测的重点地区。国家级骨干网地下水监测点全省覆盖基本实现了,其提供的地下水信息能够使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等的需求基本满足。地区性监测网是省级网,部署时考虑在国家级骨干网控制的区域内,对监测网点密度增加。同一剖面加密点,剖面之间加密线,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县区和中、小型水源地等纳入省级地下水监测网。省级网地下水监测点全省加密覆盖基本实现,其提供的地下水信息能够基本满足省级经济发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地下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等的需求,同时,为国家重大决策与有关规划提供更详实的基础依据。地下水环境监测布局应遵循“设计先行、统一部署、逐步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网进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3新形势下地下水环境监测重点工作与主要任务
3.1 完善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管体制
中国的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具体而言,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监测由水利部门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由环保部门管理,地下水的地质勘查和资源监测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各部门之间存在职责相互交叉的情况,同时各部门之间缺乏综合协调机制,导致地下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混乱体制。健全地下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管体制可以弥补法律、政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不足,为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3.2 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
地下水环境监测和评价是管理和保护好地下水资源的前提,通过全国性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对地下水进行中长期的跟踪监测,可以从整体和局部准确掌握地下水资源水质和环境质量。目前中国的监测网点主要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共设地下水监测点23000多处,其中国家级监测点仅1300多处,数量不足,分布不均,尚未建立起现代化的国家级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建设和完善地下监测井网,专设地下水监测专用井,建立全国性的地下水监测网络。同时加强对重点污染区域的地下水监测,建立和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与评价服务系统,有效集成现有各部门所属的地下水监测网络,建立全国范围内地下水监测数据公用平台。
3.3建立地下水资源市场调节机制
目前中国地下水分布不均匀,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对水资源的需求不同,导致了一些缺水地区急需用水而无水,一些丰水地区的水资源反而有剩余。可以通过建立市场自动调节机制来完善水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包括:建立流域可交易水权制度、实现流域政府间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排污费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及推广污水处理设施民营化。
4结束语
总的来说,当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要不断提高,为了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我们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从而建立健全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度,以保证水资源的利用安全,将其可持续利用效率提高,同时也要对地下水不合理开采遏制,实现地下水的采补平衡,改善具体的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 赵章元.地下水污染不容忽视[J].环境经济,2006(4):39-40.
[2] 吕书君.我国地下水污染分析[J].地下水,2009,31(1):1-5.